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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選擇題考過 1 次・申論考過 0 次

共同受任律師之協力義務

同一件案的兩位律師,一方要資料就得給,看案子,不看交情。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6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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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有這條義務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1 次(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75 題),記住這一句就夠:共同受任處理同一事件之律師,應盡力互相協調合作。

沒有它,當事人請兩位律師,買到的是兩座互不通氣的孤島。

看到什麼,義務就上場

義務上場
共同受任 同一事件 共同訴訟代理人
不是要件
不同事務所 較熟識 第一次合作

只看案子,不看交情。

判斷路徑

同一個當事人委任?

是→共同受任。

同一件案子?

要件就這兩個。

他請求資料?

最低限度是互通:請求時應提供,律師間直接談。

兩邊在分配什麼

律師
各自辦,資料我拿著。
當事人
我買的是合力。

資訊落差的風險原則上由律師吸收,不推給當事人。

先自己寫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75 題

當事人只把證據給較熟的甲律師;同案乙律師請求,甲拒絕。甲違規嗎?

先要件,後效果。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 兩個要件都寫了。
  • 沒拿事務所或交情當理由。
  • 效果:請求時應提供。

你剛拿下什麼 兩個要件一鎖,事務所與交情的偷換就攔得下來;違反不等於馬上懲戒,以情節重大者為限。

接著讀 → 律師同道間倫理 換成對造與同業。

真題解剖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75 題

債權人 A 委託不同事務所之甲律師及乙律師擔任共同訴訟代理人。但因為 A 與甲律師較熟識,所以只提供證據資料給甲律師。乙律師向甲律師請求提供該些證據資料,甲律師拒絕提供給乙律師。甲律師有無違反律師倫理相關規範?

(A) 乙律師應該直接向當事人索取資料,不可以向甲律師要求
(B) 不同事務所,所以甲律師不需提供
✓ (C) 共同受任處理同一事件之律師,應盡力互相協調合作,甲律師應該提供證據資料給乙律師
(D) 熟識則可以提供;第一次合作、沒有信賴關係則可以不必提供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A) 方向相反:正因共同受任,律師之間應直接協調合作,當事人不必當傳聲筒。
  • (B) 用組織面(事務所異同)偷換案件面要件—判準是共同受任+同一事件,跟兩人掛在哪個事務所無關。
  • (C) 要件(共同受任+同一事件)與效果(協調合作、提供資料)一次講完。
  • (D) 用人情面(交情、信賴)偷換要件,還附贈一個浮動標準:熟不熟,誰說了算?倫理義務若繫於交情,規範就形同虛設。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組織面偷換

拿『兩人不同事務所』當成不必提供的理由。

解毒劑 要件裡沒有事務所這一格;掛在哪個所都一樣。

人情面偷換

拿『比較熟才給、第一次合作可以不給』設一個浮動標準。

解毒劑 熟不熟誰說了算?義務繫於交情,規範就形同虛設。

路線偷換

叫協同律師『自己去向當事人要』,把律師之間的協調改道成當事人跑腿。

解毒劑 共同受任處理同一事件的律師之間,應直接協調合作。

秒殺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看到『共同受任』先把兩個要件鎖死;選項給的理由如果是事務所、交情,或叫當事人自己去要,都先淘汰。

應試策略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規範句背下來、三種偷換認得出來就夠,不必為它另排複習時段。
  • 跟『律師同道間倫理』併著看:同樣是同道之間的義務,一個對協同律師,一個對對造與同業。
  • 要引法源就引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的條號別憑印象寫。

申論裡它坐哪

這個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申論沒有出過。所以這裡不給答題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歷屆沒出過的東西補寫出來,就是灌水。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律師法第 2 條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遵守律師倫理規範』被寫進法律,自律規範因此取得拘束力;題幹問『有無違反律師倫理相關規範』,問的是有法律後果的義務。

律師法第 73 條(應付懲戒之事由)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協力義務的後果通道。自律規範自己不帶罰則,違反時靠第三款『違背律師倫理規範,情節重大』接進懲戒程序—走到懲戒以情節重大者為限。

律師倫理規範是全國律師聯合會的自律規範,不在政府法規資料庫裡,這裡不轉述它的條號與條文;可逐字引用的母法是律師法。

來源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75 題(這個考點是該題主角,考的是倫理判斷;考選部公布答案:C)。

二試申論:歷屆沒有出過。

同題常一起考的考點:沒有,這一題是單獨命題。

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規範內容由該題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

律師倫理規範是全國律師聯合會的自律規範,不在政府法規資料庫,這裡不引它的條號;條文逐字引自現行版律師法(第 2、73 條)。

上一站爭執的是「該不該給同案的另一位律師」,答案是要給。可是這句話底下藏著一個沒問出口的前提:這些資料憑什麼由你決定給不給?把提問的對象從同事換成當事人本人,同一疊卷宗立刻要回答一個更根本的問題,它是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