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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利益衝突

一個律師兩份忠誠:先量連結多強,再問同意救不救得回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31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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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9 題問的是:律師跳槽到對造那家事務所,這案還能不能辦?先在題幹裡找出這三種字眼

同意也救不回(絕對區)
立場實質對立的兩造,委任同一位律師 仲裁人、主任仲裁人回頭當一方的代理人 曾任檢察官、公務員承辦過該案
原則上取得同意才可接(相對區)
當過協議書、租約、離婚協議的見證人 對方來諮詢過,沒付費也沒簽委任狀 律師費由第三人代付(父親、老闆)
先量距離,別急著判
前案已終結:是同一場車禍、同一份協議嗎? 律師換了事務所:在原所接觸或承辦過該案嗎? 親屬出現:分代兩造?還是只是對造的關係人?

左欄別再找同意;中欄勝負在同意的主體與形式;右欄多半是條件式答案。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沒有這套規範,你請的律師可以一邊拿你的錢、一邊替對面盤算,你不會知道。

制度不等你證明他偏心:連結強到讓他給你的每個建議都可疑,就先掐斷這種可能。它一次護三樣:你現在這份忠誠;你交出去的底牌(委任結束了,它還在律師腦子裡);還有制度的外觀:裁判轉身下場踢球,問心無愧也不行。

懂了目的就不必硬背:判斷主軸只有兩個,連結多強、救不救得回。

判斷路徑

律師的「延伸」站在關係圖的哪裡?

先畫出誰委任誰、對造是誰。再把律師本人以外的標上去:同所、合署、合夥、受僱的同事;配偶、兄弟;他自己的荷包;他的前角色(顧問、見證人、仲裁人、檢察官)。再問:同時,還是一前一後?

這個連結有多近?

同一事件 > 實質關聯(同一場車禍、同一份協議、前案的強制執行)> 無關聯。先後受任型落在同一或實質關聯就進禁區;真的無關聯就是自由身: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71 題,專利訴訟終結後對前當事人提分割不動產之訴,答案是可以。

這一區,同意救得回來嗎?

絕對區:立場實質對立的同時代理、仲裁人轉任一方代理人、曾任公職承辦過該案,縱使雙方都同意,仍不得受任。相對區:見證人、諮詢後接對造、第三人付費,原則上告知並取得同意後才可受任;再查同意的主體與形式:要本人(或當年來諮詢的人)同意,且要書面(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2 題),開庭沒反對、法官沒意見都不算。

這條界線在分配什麼

界線拉寬
多擋一點,當事人不必自己查證律師的忠誠;代價是你不能接的,你同事、你老闆也不能接。
界線收窄
尊重當事人自主,講清楚讓他決定;代價是資訊落差最大的人承擔最大風險。

現行分法是按類型分配錯誤成本:連結強到動搖獨立判斷、或傷及制度外觀的,成本不准轉嫁給當事人;其餘才把決定權還給他,但同意要他本人的、看得見的。

先畫圖 → 再量距離 → 最後問同意有沒有用

順序不能倒:先問有沒有同意,絕對區整批答錯。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4 題(改寫成作答練習)

下列哪一個不違反利益衝突?(A) 合署事務所兩位律師,分踞同案的告訴代理與辯護;(B) 合夥事務所兩位律師,分踞同一侵權事實的民事原告與刑案被告;(C) 當過該仲裁事件的仲裁人,判斷作成後受勝方委任提撤銷仲裁判斷之訴,已得雙方同意;(D) 律師的配偶是社區管委會主委,律師受管委會委任告違反規約的住戶。

四個各寫一句:進不進禁區、為什麼;理由要落在「連結」或「同意」。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 (A)(B) 的理由要落在事務所一體:合署、合夥都算,同一屋簷下分踞同案兩端就是對立雙方同時代理。
  • (C) 有沒有被「已得雙方同意」帶走:仲裁人是這件爭議的裁判者,轉身替勝方守住自己作成的判斷,同意救不回。
  • (D) 有沒有先問「配偶站在對造嗎」:配偶不是對造、也無對立利益—看到親屬就喊違反,這題就丟。

你剛拿下什麼 一台三問決策器:畫出律師的所有延伸、量連結強度、判絕對區或相對區。跑完三問,你說得出條件式的理由,不只是一個立場。

接著讀 → 律師酬金規範 後酬能不能收、第三人付的錢能不能拿:那是同一條忠誠線的錢那一端,常同題出現。

同樣的場景,官方判違反還是不違反

考選部公布答案判「違反」考選部公布答案判「不違反」
同一案件的兩造,各自有律師兩位律師是夫妻(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71 題之 D)或二親等兄弟(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75 題),縱使分屬不同事務所、平常沒往來、感情也不好,仍屬違反:看的是客觀身分結構,不是主觀感情;數共有人就應有部分及分割方案互有爭執時,縱經全體同意,也不得共同委任同一位律師(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68 題之 D);家暴通常保護令事件雙方爭執施暴有無,「雙方同意+費用儉省」也救不回同時代理(同題之 C 為誘答)律師的配偶只是社區管委會主委,律師受管委會委任告違反規約的住戶,配偶不是對造,也無對立利益(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4 題之 D)
事務所裡的另一個人接了對面合署事務所一人代告訴人、一人為同案被告辯護;合夥事務所分別代理同一侵權事實的民、刑兩造(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4 題之 A、B);受僱律師接了 A,僱主就不得接同案對造 B(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71 題之 D);曾為 A 公司做勞資糾紛諮詢,同所律師不得代 B 告 A 公司(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58 題之 D);機關法律顧問同樣擴張(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71 題之 C)衝突源自律師個人的身分或親屬關係時,不自動污染整間事務所:甲曾任兩願離婚見證人,同所乙代一方就離婚協議爭議起訴他方;甲之妻為檢察官起訴 E、甲未參與亦未直接間接獲酬,同所乙任 E 之辯護人(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71 題,考選部公布 A、D 兩個答案)
先接過一邊,現在想接另一邊前案代丙告甲請求車禍賠償,後案想代乙告丙,出自同一場車禍即屬有實質關連之事件(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75 題);調解成立後乙不履行,前案乙的代理人不得轉頭代甲對乙聲請強制執行(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70 題);兩對夫妻交叉的通姦民事賠償(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72 題);擔任顧問期間知悉的產業秘密,未經該公司同意不得用在別人的官司裡(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59 題)五年前為 A 對 B 調整租金並和解,如今受 B 委任告 A 給付借款(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58 題);曾為 A 規劃不動產買賣契約、程序已終結,現代 B 公司對 A 提商標侵權訴訟(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3 題);專利訴訟終結後,受第三人委任對 A 提分割不動產之訴(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71 題)
律師換了事務所他在原事務所接觸或承辦過該案(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9 題)他在原事務所既未接觸也未承辦該案(同題),「已退出原所就當然可以」與「不管有無承辦都不行」兩個極端選項都是誘答
只做過諮詢,沒收費也沒委任免費諮詢時讓對方簽下「事後可接受他人委任處理相關事件、無須通知」的聲明,數週後接對造:這張同意書不能有效豁免利益衝突(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73 題);A 公司曾就解僱事件來諮詢,未經其同意即接雇員告 A 公司(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58 題之 A、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68 題之 A)曾諮詢離婚、沒付費也沒委任,兩年後對造來委任:告知該名諮詢者並取得其書面同意後,才可以代理;開庭時沒表示反對、法官沒意見都不算同意(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2 題)
律師自己的荷包也在場上律師是對造公司的股東或監察人、是對造委任律師的女婿(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55 題);訴訟中買下當事人的繫案土地再接手拆屋還地(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74 題之 D);離婚案抽贍養費五分之一、刑案無罪抽詐欺所得四分之一(同題之 B、C);另外,不得就未終結訴訟直接或間接受讓系爭標的物,原則上也不得自經辦案件標的獲取財產利益(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56 題之 A、B 為正確敘述)律師是對造公司董事乙的舅舅(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55 題);對造是多年不見的表弟,判準回到會不會影響獨立專業判斷(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57 題);專利侵權案約定按賠償金額比例計付後酬(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74 題)
律師費由第三人代付未經當事人同意,把他在警詢、偵查、聲押庭的陳述告知付費的老闆(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57 題);黑道老大付費要小弟頂罪,頂罪為法所不許,且影響律師獨立專業判斷,費用不可收(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73 題)父親替 21 歲兒子付律師費:取得當事人本人同意,並自我判定第三人付費會不會影響自己的獨立專業判斷,兩關都過才受任(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73 題)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T1 兩極誘答

給你「一律禁止」與「一律可以」兩個極端,把條件式的真界線藏起來。轉所題的「已退出原所就當然可以」對上「不管有無承辦都不行」(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9 題);表弟題的「四親等內都不可」對上「一定可以」(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57 題)。

解毒劑 這裡的界線多半是條件式的,看到絕對化的字先存疑,但存疑之前,先確認眼前不是絕對區那三型(b10)。

T2 同意萬能錯覺

用「已同意」「沒人反對」把絕對區洗成相對區,或拿不合格的同意闖相對區。諮詢時預簽的豁免同意書無效(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73 題);開庭未反對不等於同意、法官沒意見也不行,要書面(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2 題之 B、C);仲裁人縱得雙方同意仍不得代理(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73 題);共有人全體同意仍不得共同委任(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68 題之 C、D)。

解毒劑 先判區、再談同意:絕對區的同意無效;相對區才檢查同意的主體與形式(當事人本人+書面)。

T3 關係消滅錯覺

用「委任已終止」「事證已公開」「沒付費」「時效已過」誘導你以為義務跟著消滅。婚外情已見報加上委任消滅(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該題官方最後送分,但誘答結構仍典型);票據時效已過、還款期限已過,見證人就自由了嗎:不,仍須雙方同意(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71 題之 B、C);免費諮詢一樣上鎖(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73 題、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2 題)。

解毒劑 保密與信賴不隨委任終止、事證公開或無償而消滅。時間只在「實質關聯」的判斷裡起作用,不會自動解鎖。

T4 數字與親等幌子

拿 3 年、親等當計算題的皮,實際考的是這個數字管的對象。旋轉門的 3 年是「原任職法院」的地點限制(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71 題之 A 違反;之 C 法官離職已逾 3 年而合法);曾任檢察官承辦該案則不因年限解禁(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73 題之 C 為誘答);兄弟分代兩造違反(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75 題)、表弟當對造看獨立判斷(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57 題)、對造公司董事的舅舅可以(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55 題)。

解毒劑 每個數字先問「它限制的是地點還是案件」;每個親屬先問「他站在哪個位置,分代兩造?對造本人?還是對造的關係人?」

T5 擴張與例外一起考

把「事務所是一個大律師」考成沒有例外的鐵板,或反過來賭你忘了擴張。忘了擴張:受僱律師接了 A、僱主接對造(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71 題之 D);合署分踞告訴與辯護(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4 題之 A);顧問案同所受任(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71 題之 C、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58 題之 D)。忘了例外:見證人型、配偶承辦型不傳染同所(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71 題之 A、D,官方公布兩個「未違反」)。

解毒劑 制度性的連結(同所、合夥、僱傭)會擴張;因特定身分或親屬關係而生的衝突,黏在那位律師個人身上。套用擴張之前,先反查一次有沒有落進這個例外。

換邊之後,同意還救不救得回

這張表在比:同一件事換邊之後,當事人的同意還救不救得回,這張表只比這一件事

換邊前的角色換邊之後怎麼判依據
協議書、租約、離婚協議的見證人相對區:原則上須經雙方同意,才可受任一方的相關訴訟;「毋庸取得他方同意」是錯誤敘述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71 題、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 題、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71 題之 B
仲裁人、主任仲裁人絕對區:就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縱使得雙方同意,仍不得擔任任一方的訴訟代理人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73 題、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4 題之 C
曾任檢察官、公務員承辦該案絕對區:同一或實質相關的案件,不分哪一方都不得受任,且不因離職滿 3 年而解禁;起訴過的被告連上訴審辯護都不能接,偵辦過的通姦案不得接該事由的離婚事件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73 題、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71 題之 B、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68 題之 B
離職的司法人員(旋轉門條款)地點限制:離職 3 年內不得於原任職法院執業;另外,僱用現職執達員擔任助理也違反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71 題之 A、B、C

真題解剖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9 題

在某債務糾紛中,兩造當事人分別僱 A 律師事務所之律師和 B 律師事務所之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在該案件進行當中,甲律師從 A 事務所離職,轉到 B 律師事務所任職。問甲律師能不能在 B 律師事務所處理前述債務糾紛案件?

✓ (A) 要看甲律師在 A 律師事務所有沒有接觸或承辦該案件,如果沒有的話,就可以在 B 律師事務所承辦該案件。如果之前曾經有接觸,就不可以承辦該案
(B) 為了避免甲律師面對 A 律師事務所之律師會不好意思,因此甲律師不能在 B 律師事務所承接該案
(C) 不論甲律師在 A 律師事務所時有沒有接觸或承接該案,既然甲律師已經退出 A 律師事務所,自然可以承接該案
(D) 不管甲律師在 A 律師事務所有無承接該案,甲律師均不得在 B 律師事務所承接該案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A) 正確:界線是條件式的—衝突跟著「接觸」走。接觸過對造陣營的案卷與秘密,人到了對面也帶著;沒接觸,就沒有需要保護的信賴。
  • (B) 錯:「不好意思」是人情,不是這套規範要保護的東西。
  • (C)(D) 錯:一個全開、一個全關,正是兩極誘答(b9 的 T1)。

秒殺 轉所題的答案幾乎都長在中間帶—找有「視曾否接觸/承辦」字樣的選項。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73 題

某大學法律系甲教授擔任 A 及 B 兩人間工程承攬爭議事件之主任仲裁人,仲裁判斷有利於 A。不久,甲教授便離開教職,從事律師工作。B 因不服該仲裁結果,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訟,A 欲聘請甲律師擔任其訴訟代理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因仲裁判斷結果有利於 A,甲可以受任擔任 A 之訴訟代理人,因其熟悉案情,有助於維護 A 之權益
✓ (B) 甲律師先前擔任仲裁人,即使得 A 與 B 之同意,甲律師仍不得在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訟中擔任 A 之訴訟代理人
(C) 因 A 聘請甲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時,等同 A 已認可並接受該利害衝突,故甲律師接受委任未違反律師倫理
(D) 甲不可接受委任,因其未得仲裁協會同意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B) 正確:他做過這件爭議的裁判者,若能轉身替勝方守住自己作成的判斷,中立性從根爛掉—所以劃進絕對區,同意救不回。
  • (A) 錯:「熟悉案情」正是問題本身,不是理由—他熟悉的是以裁判者身分知悉的全局。
  • (C) 錯:受衝突影響的不只 A,還有 B 和制度的外觀;A 單方「認可」豁免不了。
  • (D) 錯:編造一個不存在的同意主體(仲裁協會),考你有沒有把「不可解」記成「找誰批准」。

秒殺 看到仲裁人、或曾任公職承辦過該案,直接找「即使同意仍不得」的選項。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73 題

A 今年 21 歲,因持有毒品遭警方逮捕,A 的父親拜託甲律師協助,同時表示將為兒子支付律師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不得受任,因為律師不得接受第三人代付律師費
(B) 甲不得受任,因為 A 已經成年,不得由第三人代付律師費
✓ (C) 甲可以受任,但必須先取得 A 同意,也必須判定由 A 的父親代付律師費,是否會影響自己處理此案件的獨立專業判斷
(D) 甲可以受任,只要 A 書面授權其父親全權處理委託律師事宜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C) 正確:第三人付費不是禁區,是檢查站—本人同意,加上獨立判斷自檢,兩關都過才收。
  • (A)(B) 錯:把檢查站記成禁區。父親替兒子付律師費天天在發生,制度不會一刀切。
  • (D) 錯:「全權處理」恰恰是危險訊號—當事人是 A,不是付款的父親;把委任決定整包讓渡給付款人,正是這條規範要防的事。
  • 對照組:同樣是第三人付費,簽賭站老闆要進度報告(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57 題)是洩密;黑道老大付費要小弟頂罪(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73 題)是費用不可收。付費者一想控制案件,鎖就落下。

秒殺 第三人付費題找「可以+但書(本人同意+獨立判斷自檢)」結構的選項。

秒殺法

選項出現「一律」「絕對」「當然可以」,多半是兩極誘答,真界線通常是條件式的;但下手前先確認眼前不是絕對區那三型,立場實質對立的同時代理、仲裁人轉任一方代理人、曾任公職承辦過該案:那三型的正解就是「即使同意仍不得」。

官方自己留下的模糊處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考選部最後把這題送分

題目問的是婚外情已被媒體公開、委任關係也已消滅,可否接受對造委任。官方最終送分,所以這題的答案不能拿來當依據。但它的誘答結構值得記住:用「事證已公開」「委任關係消滅」誘導你以為保密義務跟著解鎖。

考場怎麼辦 「秘密不因委任終止、事證公開或收不收費而解鎖」這個立場,在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59 題與第 57 題的正解裡反覆成立。遇到同型題往這兩題靠,不要往送分題靠。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71 題:考選部公布 A、D 兩個答案

同一題出現兩個「未違反」:見證人型(甲曾任兩願離婚見證人,同所乙代一方就離婚協議爭議起訴他方)與配偶承辦型(甲之妻為檢察官起訴 E,甲未參與該案亦未直接間接獲酬,同所乙任 E 之辯護人)。

考場怎麼辦 把它讀成官方替「事務所一體」畫的例外線:制度性的連結會擴張,因特定身分或親屬關係而生的衝突不會。這條例外線正是 b9 的 T5 反覆設誘的地方。

應試策略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這個考點在一試幾乎不叫你背條號:絕大多數題目給你一個受任場景,問「這位律師接不接得」。要練的是流程,不是記憶,b3 的三問跑熟,多數題目半分鐘內可以收掉。
  • 最危險的是立場模板:「利益衝突題答案都是不可以」。官方給「可以」的題目不少,無實質關聯的先後受任、換所前沒接觸過該案、對造公司董事的舅舅、父親代付律師費、按賠償金額比例計付的專利後酬,都是官方給可以的例子。出題人專抓「一律不行」派。
  • 這套規範不是要律師少接案,是要該擋的擋住、能接的放行。所以每個答案都要說得出那句條件式的理由;說不出來,就算猜對也不算會。
  • 同一題的其他選項常在考鄰近規範,保密義務、後酬禁止、第三人付費、旋轉門條款、律師兼職與兼營限制。作答時先辨認「這個選項考的是哪一張規範」,再套流程。
  • 看到官方送分或公布雙答案的題目,不要拿它當依據;去找立場一致的其他年度正解。
  • 這個考點的準備成本不高:幾條界線加一套三問決策器,練熟就到頂,也不必為它準備申論素材。準備時間全部投在一試是划算的。

申論裡它坐哪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申論從沒出過;司律二試各卷的科目裡也沒有法律倫理這一科。因此這個單元不提供答題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歷屆沒出過的東西補寫出來,就是灌水。

來源

司法官一試出處: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9、71 題;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考選部最後送分);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9、73、75 題;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48 題;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55、57、59 題;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56、57 題;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58 題;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71、73 題;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73 題;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73、74、75 題;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73 題;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2、73、74 題;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72 題;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71、73 題。

律師一試出處: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68 題、第 71 題(考選部公布 A、D 兩個答案);102 年律師一試第 67、70 題。

申論題出處:歷屆無。

條文引用:律師法與律師倫理規範未經本書法規庫逐字校驗,因此這個考點不引用任何條文文字。所有界線都是從各題的題目事實與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並逐條標明年份與題號。

實務見解:本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書中所稱官方立場,指該年度該題考選部公布答案所採的立場。

語料範圍:試題與答案取材凍結於民國 113 年(含)以前。

這個考點關於備考策略、準備成本與投資順序的判斷,是本書教練依歷屆題目重建的意見,不是官方標準。

上一格量的是你的忠誠有沒有被別的關係拉走。下一格量同一件事的另一種拉法:錢。你的收入綁在什麼結果上,你就會想要那個結果,綁在財產官司的輸贏上還好,綁在「離婚成立」「判無罪」上就麻煩,直接把當事人正在爭的那塊地收下來則是另一回事,因為那一刻你已經不是代理人,是案子的利害關係人,正好接回上一格的核心。兩格常常出現在同一題的相鄰選項,一起讀最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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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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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酬金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