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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倫理

法官不必是聖人,但不能讓人合理懷疑他不公正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8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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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在解決什麼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1 次,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75 題,而且送分。記住一句就夠:法官不必是聖人,但不能讓人合理懷疑他不公正。

第 5 條管的是外觀:『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就該避免。

哪個字往哪邊想

寫得比條文更絕對
一切 嚴格 雖無收受之限制
條文的判準用語
不相容 正常社交禮俗 易被認為

但『任何』要看對象:兩層規則的對照在 b7。

三問

跟他承辦的案件有利害關係嗎?

有=零容忍,任何餽贈都不收。

沒有就能收?

以合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者為限,且不得有損形象。

問『顯然不當』?

挑最不當的那個。

誰承擔懷疑

法官也要過日子
第 22 條只擋『不相容』的應酬。
當事人要信判決
常與律師同桌,輸的人覺得輸在飯局。

疑點歸法官:外觀引人疑,實質清白也要避開。

先自己寫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75 題

『無關承辦案件之餽贈,雖無收受之限制』—錯在哪?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後半句超出條文:這種餽贈以合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者為限,且不得有損形象。考選部公告該題除未作答者外均給分,逐項在 b9。

  • 前半句零容忍,那段沒問題
  • 『無限制』要補禮俗+不損形象
  • 指得到第 8 條第 2 項嗎

你剛拿下什麼 外觀標準、收禮雙門檻、應酬看不相容。

接著讀 → 律師與司法人員之交往分際

這份餽贈,收不收得下

這張表在比:法官能不能收下這份餽贈(只比這一件事)

送禮的人依據能不能收
與他職務上有利害關係法官倫理規範第 8 條第 1 項任何餽贈或其他利益都不得收受,沒有金額或禮俗可談
與他職務上無利害關係法官倫理規範第 8 條第 2 項以合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者為限,且不得有損司法或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兩道門檻都要過

表上沒有『無利害關係就無限制可收』這一格。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75 題的 (C) 就是在這裡出界。

三種騙法

絕對化包裝

把彈性判準寫成鐵律:『應避免一切應酬與交往』『須嚴格掩飾自己之名銜』

解毒劑 回條文核對用語:第 22 條要避免的是與司法形象『不相容』者,不是全面斷絕;規範也從未要求法官掩飾名銜,它要求的是不得利用職銜謀取不當利益。

前半真後半假

前半句照抄條文(承辦案件不得收受任何餽贈),後半句偷渡『雖無收受之限制』

解毒劑 前半句正確不等於整個選項正確。無利害關係的餽贈仍以合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者為限,且不得有損形象。

禮貌問題化

用『低調、審慎為宜』把該不該收,換成收得漂不漂亮

解毒劑 判準是形象有沒有受損,不是當事人張不張揚。

這一題逐項拆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75 題

下列敘述,何者由法律倫理之角度觀之,顯然不當?

(A) 法官從事職務外之行為或活動,須嚴格掩飾自己之名銜或職務,俾免遭物議
(B) 法官應避免一切應酬與交往,以確保執行職務之純潔無私
(C) 法官於所承辦之案件,不得收受任何餽贈。至無關承辦案件之餽贈,雖無收受之限制,惟以低調、審慎為宜,勿炫耀、招搖
(D) 法官經常與律師交際應酬

考選部公布答案:本題送分—更正公告逐字:『第75題除 未作答者不給分外,其餘均給分。』

  • (D) 經常與律師交際應酬:正面撞上第 22 條的形象不相容判準,也是四個選項裡最直接侵蝕人民對審判公正之信賴的一個。
  • (A) 規範要求的是不得利用職銜謀取不當利益,並未要求『嚴格掩飾』名銜—寫過頭了。
  • (B) 第 22 條只要求避免與司法形象不相容的飲宴應酬,『一切應酬與交往』也寫過頭。
  • (C) 前半句與第 8 條第 1 項相符;後半句說無關案件的餽贈『無收受之限制』,與第 8 條第 2 項的禮俗+形象雙門檻不符。

官方答案自己鬆手的地方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三個『正確』選項其實都站不住

我們的看法是:這題最後全給分,原因不在 (D) 不夠不當,而在 (A)(B)(C) 三個本該乾淨的選項都把規範寫得比條文更絕對,四個選項各有可爭執之處。出題原意要選的是 (D)。

考場怎麼辦 考場上不要等一個完全乾淨的選項。問『顯然不當』時就是相對比較:把每個選項與條文用語對一次,選偏離最遠、對司法信賴傷害最直接的那個。

秒殺法

法官端的倫理題,把每個選項放到同一把尺上量:通情達理的人看到這個行為,會不會懷疑審判不公正。

這一站該花多少力氣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劑量:把第 5、8、22 條的判準用語背到能默寫,法官端的題就穩了,不必再多花時間。
  • 一試跟形象軸走,別背條號背到見樹不見林,選項幾乎都靠用語的鬆緊分勝負。
  • 第 18 條(職務外之團體、組織或活動)是同一把尺的延伸,順手一起看。
  • 與『律師與司法人員之交往分際』常一起考,兩邊一起準備比較划算。

申論裡的位置

這個考點歷屆只出現在選擇題,沒有申論題的紀錄,所以這裡不給拆解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沒考過的東西補寫出來,只會佔掉你背條文的時間。司律二試沒有法律倫理的獨立申論科目,這條線的戰場在一試綜合法學卷。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法官倫理規範第 5 條(品格總則) 外觀標準:不是真的不當才違規,看起來不當就該避免。

法官倫理規範第 8 條第 1 項(有利害關係) 零容忍,沒有金額或禮俗的討論空間。

法官倫理規範第 8 條第 2 項(無利害關係) 兩道門檻:先要合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還不得有損形象。

法官倫理規範第 22 條(飲宴應酬) 判準是『不相容』,不是要法官與世隔絕。

法官倫理規範第 18 條(職務外活動) 同一把形象的尺,延伸到職務外的參與。

這個考點的出處

題目出處: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75 題(選擇題)。

判分依據:考選部公布答案與更正公告,該題除未作答者不給分外,其餘均給分。

條文版本:法官倫理規範(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01 年 1 月 5 日)。

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因此不引裁判字號。

常一起考的考點:律師與司法人員之交往分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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