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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獨立
碰到心證與裁判內容誰都不能伸手,核心外才輪到職務監督
快速跳轉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看事項不看身分:院長做的可能合法,法官自己看報導辦案也違反。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法官當庭致電另一位法官問心證,拿來勸和解。先把動作分邊。
為什麼要有這條線
憲法第 80 條寫「不受任何干涉」;法官法第 19 條讓職務監督存在,卻先設前提,只在「於其獨立審判不受影響之限度內」。保住的是:能合法影響判決的通道只剩法庭程序。
沒有審判獨立,當事人會學會一件事:與其在法庭上舉證說服法官,不如去說服能影響法官的人。
判斷路徑
碰到的是認事、用法、心證、評議、裁判內容或個案進度嗎?
碰到核心了:誰伸的手?
沒碰到核心:手段在法定清單上嗎?
監督踩線了,往哪走?
兩邊在分配什麼
現行法選右邊:內容的錯走審級救濟,遲延與言行走職務監督。分配的是判錯由誰承擔。
心證評議裁判內容,誰來都不行;行政遲延言行不檢,院長才能管;管的手段只走法定清單。
完整清單在 b8。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
先自己寫
法官甲、乙是夫妻。甲審理 A 對 B 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當庭致電另案承辦 A、B 給付租金事件的乙,問乙對「租賃關係是否存在」的心證,並以之勸諭和解。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 B:違反—逕依另一位法官的認定當和解基礎,易使當事人對審判獨立性生疑。選 A(當然迴避)結論對、依據錯。
- 先問「碰到心證沒有」,還是先問「是不是夫妻」?
- 理由寫的是動作,還是動機(用心良苦、便民)?
- 違反點是當事人眼前的獨立性受損,還是「該迴避」?
你剛拿下什麼 兩段尺到手:先分事項(認事、用法、心證、評議、裁判內容、個案進度,誰伸手都不行),再對清單(核心外的事,手段要在法定樣態裡)。
接著讀 → 監督處理不了的,接「法官評鑑與懲戒」;關說的另一端是「律師與司法人員之交往分際」;上級的話該不該聽,看「檢察一體」,同一個「移轉」,那裡合法。
法官評鑑與懲戒
律師與司法人員之交往分際
檢察一體
同一位院長,哪些做得、哪些做不得
這張表在比:只比一件事:這個監督手段合不合法
| 成立/已跨線 | 不成立/未跨線 |
|---|
合法:職務監督做得到的
就職務上事項,發命令促其注意
違反職務上義務、怠於執行職務或言行不檢者,加以警告
制止違法行使職權、糾正不當言行
督促依法迅速執行職務:對逾期未結、久懸未辦的案件告知從速辦理(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58 題 B)
遲延未結的案件,提經法官會議決議改分同院其他法官辦理,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職務外的行政事項,例如無故缺席法官會議(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 D)
違法:不是監督,是干涉
指示某案應於 10 日內終結(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64 題 D、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 D)
院長命令把審理中的個案移轉給別的法官,這條路的主詞是法官會議決議,不是院長的命令(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 D)
以「確保裁判正確」「判決前及時糾正裁判違誤」為名介入裁判內容(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 A)
因法律見解與最高法院多數庭判決不同而警告,見解歧異不在警告事由裡(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62 題)
分界不是動機也不是身分,是碰到裁判內容沒有。合法監督常常就是正解,別把院長讀成臉譜化的壞人。
四型誘答
T1 監督外衣
把侵入審判核心的行為包裝成司法監督、維持效率、心生不忍 院長指示某案 10 日內終結(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64 題 D、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 D 原句重出);院長命令移轉審理中的個案(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 D);法官心生不忍代書記官製作筆錄(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58 題 A)
解毒劑 先問碰到核心沒有:指定個案期限=干涉個案進度;對遲延未結案件的督促才是合法監督
T2 「法」源偽命題
把不拘束的說成拘束,或把「依法」講成僵硬到不能解釋 審判應受判例及其他法院見解拘束(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64 題 C);應受高等法院法律座談會研究結論拘束(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 題 C);不可依法理裁判、不可限縮解釋、可逕認法律違憲不予適用(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65 題 A、B、D)
解毒劑 函釋、座談會結論、判例見解=參考不拘束;認為應適用的法律牴觸憲法,出口是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解釋,不是自己宣告無效或拒絕適用;民事案件無法律依習慣、無習慣依法理
T3 人情皮
用親情、同僚情誼、便民、避免裁判矛盾,合理化關說與心證交流 愛子心切透過同學法官關說(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同院法官為親屬案件請託(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58 題 D);夫妻法官當庭致電問和解、問心證(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
解毒劑 條文沒有替關說請託留下善意的例外;心證只能在法庭程序內形成,電話裡、枕邊都不行
T4 三師對照
把檢察一體、律師特性混進法官題稀釋概念 檢察長口頭要求不起訴應服從(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 C);律師以營利最大化為目標、不需獨立性(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 A、B;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 題 A、B)
解毒劑 三套獨立各答各的,逐欄對照在 b13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要件辨識
歷屆真題
關於法官職務監督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B
- (A) 錯:清單被摻毒。法定樣態是制止違法行使職權、糾正不當言行、督促依法迅速執行職務;「確保裁判正確」「判決前糾正裁判違誤」是對裁判內容出手,恰恰是監督碰不得的地方,裁判錯了走審級救濟。
- (B) 對:法官會議議決的事項包含對法官為監督處分之建議事項—是建議權,不是處分權。
- (C) 錯:最高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法官,管不到下級審;能往下管的是高等法院院長對所屬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 (D) 錯:救濟是請求職務法庭撤銷,不是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秒殺 四個選項各踩法官法的一個條項,條文讀熟就是送分題。
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64 題|保障範圍照妖鏡
歷屆真題
關於法官獨立審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A
- (A) 對:保障跟著「行使審判職務」走,不跟資歷走—候補法官辦案時同受保障。
- (B) 錯:拿輿論當有罪或羈押的依據,是自己把干涉請進門;法官不因可能遭公眾批評議論而受影響。
- (C) 錯:法官依據的是憲法及法律;判例與其他法院見解可以參考,不受拘束。
- (D) 錯:指定個案期限=干涉個案進度;院長對遲延未結案件的合法武器是督促,以及提經法官會議決議改分。
秒殺 三個錯誤選項剛好各是一型誘答:輿論、判例、院長期限。
這個 D 選項在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原句重出—舊題不是做過就丟,是下一題的預告片。
「依據法律」的法,包含什麼
這張表在比:只比一件事:審判時必須遵守,還是只能參考
| 成立/已跨線 | 不成立/未跨線 |
|---|
必須遵守
憲法
法律
可以參考,不受拘束
司法行政機關就審判上法律見解所發的函釋、行政命令
法律座談會研究意見與結論(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 題 C 應選錯誤)
判例與其他法院見解(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64 題 C)
報紙、電視與輿論(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64 題 B)
「這條法律本身違憲」是另一個題型,出口不在這張表: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解釋,不是自己宣告無效或拒絕適用(解毒劑在 b9 的 T2)。
三師的「獨立」各一套
這張表在比:上級或委託人的話,要不要聽
| 角色 | 誰能對他說話 | 閘門 | 案件能不能被移轉 |
|---|---|---|---|
| 法官 | 受職務監督,但只在其獨立審判不受影響之限度內;審判核心不受任何干涉 | 認為監督危及審判獨立,得請求職務法庭撤銷 | 不能由院長命令移轉;遲延未結的案件只能提經法官會議決議改分 |
| 檢察官 | 檢察一體,檢察總長、檢察長有指揮監督權 | 命令涉及強制處分權之行使、犯罪事實之認定或法律之適用者,應以書面附理由為之;應服從,但得以書面陳述不同意見 | 可以:上級有職務承繼與移轉權 |
| 律師 | 沒有上級指示的問題,面對的是委託人 | 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職務具公共性、自律自治,不是營利最大化,也不是委託人說什麼都做 | 不適用 |
同一個「移轉」,兩個世界。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 C 就靠「口頭」兩個字:檢察長口頭要求不起訴,檢察官不必照辦。
秒殺法
選項一給理由,先把動機形容詞(用心良苦、便民、愛子心切、心生不忍)刪掉,只讀剩下的動作。
每個選項各走一次判斷路徑,別用上一個選項的結論推下一個。
秒殺法
法官之間的接觸有梯度:談生活 → 談某案存在 → 談案件內容 → 把別人的判斷拿來用。從第二階起就開始出事。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問的是進度,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升級成問心證,同一張皮考兩次。
這一科的時間怎麼花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這個考點只在選擇題出現,準備時間全押在判斷精度,不必花在寫作。
- 單題預算約 40–60 秒;先刪動機形容詞再對清單,不要在「他是不是好意」上耗時間。
- 情境題的判準優先於條文記憶:先定性碰不碰核心,再進條文。
- 司法官考程另有口試,倫理情境可能被問;「核心/核心外、來源不論、手段對清單」這套框架口頭作答也用得上。
這個考點不用準備申論
歷屆出現的題目都在選擇題。結構原因:現行司律二試不設法律倫理科目,法律倫理只出現在一試綜合法學卷裡。所以這裡沒有答題模板、也沒有採分點可背:把第 1、2 層讀熟,就是完整的準備。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法官倫理規範第 2 條 尾巴那串列舉就是選擇題的素材庫:家庭(配偶、愛子心切)、可能遭公眾批評議論(媒體輿論)。
法官倫理規範第 7 條 主詞是法官自己。為親屬向承辦法官說「請多調查清楚以免冤抑」,包裝再好也是請託。
法官倫理規範第 15 條第 1 項(節錄) 僅四款例外:急迫、他方同意、無涉實體事項、法令另有規定或性質上必要。
法官倫理規範第 16 條 打電話問別案心證,同時撞到這一條的規範意旨。
法官法第 13 條 比憲法多兩個升級:依據「憲法及法律」、本於「良心」。沒閱卷就跟著審判長投票,干涉他的是他自己。
法官法第 19 條 三個必背點:監督有前提、只有三種法定內容、救濟走職務法庭。
法官法第 20 條(節錄) 司法院院長管全部;各審級院長只管自己家;高等法院院長是例外,可以往下管到所屬地方法院。
法官法第 21 條 兩個處分樣態+一條遲延案件的特別通道。通道的主詞是法官會議決議,不是院長的命令。
法官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3 款 法官會議對監督處分有建議權。
法官法第 92 條第 2 項 檢察長口頭要求不起訴,檢察官不必照辦—閘門是「書面附理由」。
法官法第 93 條第 3 項 服從是原則,但留了書面表達不同意見的出口。
律師法第 1 條第 1 項 律師的獨立方向相反:獨立於委託人的不當要求,不是營利最大化。
憲法第 80 條 一句話三個成分:超然、依法、獨立。後面所有法官法條文都是這句話的施工圖。
來源與版本
法官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所引第 20 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法官倫理規範: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01 年 1 月 5 日。
律師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4 年 5 月 28 日;所引第 1 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釋字第 216 號(函釋、行政命令、座談會結論可參考不受拘束)、釋字第 371 號(認法律違憲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解釋):字號經索引核實;本書引用的是其意旨整理,未逐字比對解釋文。
憲法第 80 條、民法第 1 條、法院組織法第 63 條與第 64 條、憲法訴訟法未收入本書條文核對來源,內容以官方公布版為準。
判分依據一律為考選部公布答案。
上一個考點
法官倫理下一個考點
法官法庭內言行與訴訟指揮之界線法官倫理規範第 2 條
白話 尾巴那串列舉就是選擇題的素材庫:家庭(配偶、愛子心切)、可能遭公眾批評議論(媒體輿論)。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倫理規範第 7 條
白話 主詞是法官自己。為親屬向承辦法官說「請多調查清楚以免冤抑」,包裝再好也是請託。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倫理規範第 15 條第 1 項(節錄)
白話 僅四款例外:急迫、他方同意、無涉實體事項、法令另有規定或性質上必要。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倫理規範第 16 條
白話 打電話問別案心證,同時撞到這一條的規範意旨。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法第 13 條
白話 比憲法多兩個升級:依據「憲法及法律」、本於「良心」。沒閱卷就跟著審判長投票,干涉他的是他自己。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法第 19 條
白話 三個必背點:監督有前提、只有三種法定內容、救濟走職務法庭。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法第 20 條(節錄)
白話 司法院院長管全部;各審級院長只管自己家;高等法院院長是例外,可以往下管到所屬地方法院。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法第 21 條
白話 兩個處分樣態+一條遲延案件的特別通道。通道的主詞是法官會議決議,不是院長的命令。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3 款
白話 法官會議對監督處分有建議權。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法第 92 條第 2 項
白話 檢察長口頭要求不起訴,檢察官不必照辦—閘門是「書面附理由」。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法第 93 條第 3 項
白話 服從是原則,但留了書面表達不同意見的出口。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律師法第 1 條第 1 項
白話 律師的獨立方向相反:獨立於委託人的不當要求,不是營利最大化。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憲法第 80 條
白話 一句話三個成分:超然、依法、獨立。後面所有法官法條文都是這句話的施工圖。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