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考點 · 第 3/7 站
核心 選擇題考過 2 次・申論考過 0 次

法官請託關說之禁止與應對

別人承辦的案件不得關說;聽到別人被關說,你有通報義務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17 分鐘
快速跳轉
📌 分類閱讀:

一句話:別人承辦的案件,不得關說或請託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兩次(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6 題、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記住這一句就夠:別人承辦的案件,不得關說或請託。

沒有它,法庭防得住當事人,防不住同僚一通電話。禁的不是動機,是動作。

別把它記成「法官不能幫家人任何忙」,無償諮詢、草擬書狀另有但書,界線見 b8。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發動端:一律不行 「甲非承審法官」;「人之常情」「愛子心切」「同事情誼」;「打招呼」「請託」「託人轉達」
聽到的人:要通報 「評議期間」「陪席法官知悉」;「曾來拜訪關心,希望改判無罪」;選項出現「通知職務監督權人」

設問若變成「成立何罪」,就不是倫理題了,改走刑法。

三個問題,走完就有答案

誰承辦這件案子?

動手的不是承辦的,禁令才上場。

我是去打招呼的、被打招呼的,還是旁邊聽到的?

去打招呼:任何形式都不行;被打招呼:拒絕,不讓它影響裁判;聽到別人被打招呼:通知職務監督權人。

這個選項在講哪一軌?

迴避是訴訟法的法定事由、服從審判長是評議制度,都不是倫理的答案。

他人承辦,我不出手;我若聽見,我要出聲。

這條規則在分配什麼

人情這一邊
開口的是家人、同僚、法界前輩,拒絕要付真實代價。
當事人那一邊
他只有一個籌碼:判決長在卷證上。

成本因此押在法官身上:難堪自己吞,聽到了還得通報同僚。

動筆: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6 題

先自己寫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6 題;甲為地方法院資深法官,其獨子於該地院轄區不慎駕車傷人,甲非承審法官,護子心切之甲,應如何抉擇,始不違背法官倫理?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是 (B):不應進行任何形式之關說或請託,以維護司法獨立。

  • 有沒有先寫下「甲不是承審法官」?正因為不是承審,他去碰這件案子才叫關說。
  • 三句話裡還留著「人之常情」當理由嗎?留著就錯—這條禁令沒有但書。
  • 有沒有給他留合法出口:無償替兒子看狀紙、草擬書狀可以,出面當代理人不行。

先別看選項。把你要給甲的建議寫成三句:他可以做什麼、不可以做什麼、為什麼。

你剛拿下什麼 你現在能一眼分出:這題在考「你不可以做什麼」,還是「別人做了、你必須做什麼」。

接著讀 → 律師與司法人員之交往分際 來關說的常是律師或舊識。、法官迴避 訴訟法的迴避跟倫理禁令,分軌。

家人涉案時,這位法官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

可以(法官倫理規範第 24 條但書)
  • 無償為家庭成員、親屬提供法律諮詢
  • 無償為家庭成員、親屬草擬法律文書
  • 對家庭成員以外的親屬,還應告知他宜尋求其他正式的專業諮詢或法律服務
不可以
  • 以任何形式向承辦法官關說或請託,打電話、託同學轉達、飯局暗示、以「關心」包裝的拜訪都算
  • 表明自己是家人的代理人出面,但書只開放「諮詢」與「草擬文書」兩件事,以代理人身分對外進行訴訟行為就跨出去了
  • 「保持低調,但讓法官同僚知道孩子涉案」,不明講的施壓仍是動用身分影響力,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6 題的 (C) 就是這樣被排除的

只比一件事:法官本人在家人涉案時的行為界線

訴訟法上做得到(家屬本可任輔佐人),不等於倫理上該做,這個落差正是命題者下刀的地方。

四型誘答,十年不換梗

人情合理化

『護子乃人之常情』所以可採取請託等一切手段(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6 題 (A));『同事情誼』『愛子心切』是同一款。

解毒劑 這條禁令沒有但書。動機再正當,也不改變行為的違規性;看到用人情正當化關說的選項,直接判錯。

主體錯置

把評議意見分歧包裝成迴避事由、包裝成審判長可以要求配合、包裝成拒寫判決書的理由(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 (A)(B)(D))。

解毒劑 意見分歧是合議制的常態,處理機制是評議表決,不是迴避、不是服從、不是罷工。三個選項共用同一支解毒劑。

低調暗示

『甲應儘量保持低調,但得讓法官同僚知道孩子涉案』(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6 題 (C))。

解毒劑 不明講的施壓還是施壓:讓承審圈知道被告是法官的孩子,這個「知道」不會中性存在。

形式合法包裝

『甲代其子撰寫答辯狀,並表明為其代理人』(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6 題 (D)),前半句落在但書內,後半句踩線。

解毒劑 逐字掃到句尾再決定:合法段+違法段包在同一個選項裡,整句就是錯的。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6 題(發動端)

歷屆真題

甲為地方法院資深法官,其獨子於該地院轄區不慎駕車傷人,甲非承審法官,護子心切之甲,應如何抉擇,始不違背法官倫理?

(A) 不涉及迴避等程序問題,甲當然可採取請託等一切手段,讓大事化小,小事化無,蓋護子乃人之常情
✓ (B) 甲不應進行任何形式之關說或請託,以維護司法獨立
(C) 甲應儘量保持低調,但得讓法官同僚知道孩子涉案
(D) 甲代其子撰寫答辯狀,並表明為其代理人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B)

  • (A) ❌ 先用「不涉及迴避」製造安全感—甲確實不是承審法官,沒有迴避問題,但迴避與倫理是兩條軌;接著用「人之常情」開後門。「一切手段」四個字就是自曝。
  • (B) ⭕ 任何形式的關說請託都不行,理由直指審判獨立。
  • (C) ❌ 低調是對的,但「讓同僚知道孩子涉案」是用身分佈置氣氛;同院同僚可能就是承審者或其同事。
  • (D) ❌ 無償替家庭成員草擬文書落在但書內,但「表明為其代理人」超出但書開放的範圍。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承受端與目擊端)

歷屆真題

A 因車禍過失傷害案件,經地方法院判決有罪後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由甲擔任受命法官、乙擔任審判長,丙擔任陪席法官。評議期間甲主張一審判決無誤,應駁回上訴;乙主張應改判無罪,並稱 A 之父親為法界同僚,審理期間曾來拜訪關心,告知業經和解,希望改判無罪。甲、乙各自堅持己見未達共識,因丙支持乙之見解,該案改判無罪。關於上述爭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之意見與審判長乙不同,甲應得請求迴避
(B) 乙因受同僚請託,且自認對系爭案件掌握完全,基於審判長職責,得要求甲及丙均配合同意改判無罪
✓ (C) 丙既知悉確有法界同僚向乙請託關心,自應通知相關職務監督權人
(D) 甲、乙、丙各自堅持法律確信,評議之後,甲得因評議結果與其見解不同,拒絕書寫判決書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C)

  • (A) ❌ 自行迴避的法定事由裡沒有「與審判長意見不同」;「偏頗之虞」指的是法官與案件或當事人的關係,不是合議庭內部的見解分歧。而且迴避是當事人聲請或依法定事由自行迴避,沒有「請求迴避以離開評議」這種操作。
  • (B) ❌ 本題最毒:乙收到請託不但沒拒絕、沒通報,還把請託內容帶進評議當論據;再把審判長偷換成其他成員的上級。審判長主持評議,但每位法官獨立審判,誰也不能命令誰的心證。
  • (C) ⭕ 丙在評議中已「知悉」法界同僚向乙請託關心,落入「應通知職務監督權人」的射程。注意題目問的不是乙該怎麼辦,而是聽到的人丙該怎麼辦。
  • (D) ❌ 評議依多數意見決定後,落敗的一方仍應依評議結果製作、簽署裁判書;「堅持法律確信」止於評議室內的表決,不延伸為拒絕履行職務的權利。

十年之間,命題視角從「你不可以做什麼」走到「別人做了,你必須做什麼」。

來不及細想時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問「如何抉擇始不違背」,通常挑最克制的那個:不關說、不暗示、不出面。;合議庭關說題,先找有「通知職務監督權人」字樣的選項,正解常藏在最不像人話的那句。

四條軌各管什麼(只比「管轄範圍」一件事)

軌別管什麼依據誰能發動管不管「合議庭意見不合」
倫理禁令與通報別人承辦的案件被關說、請託法官倫理規範第 7 條、第 26 條發動端自制;知悉的人通知職務監督權人或律師公會不管
迴避法官與案件或當事人的關係,使人擔心偏頗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第 18 條法官依法定事由自行迴避,或當事人聲請不管:八款自行迴避事由裡沒有「與審判長意見不同」
評議合議庭內部的意見分歧評議制度(依多數意見決定)合議庭表決這一軌才管;意見落敗的一方仍應依評議結果製作、簽署裁判書
職務監督制止違法行使職權、糾正不當言行、督促依法迅速執行職務法官法第 19 條職務監督權人不能指揮個案怎麼判;法官認為監督危及審判獨立時,得請求職務法庭撤銷

關說鏈上的五個人(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角色做了什麼怎麼評價
甲(發動端)為兒子向承辦者關說自己的家人,別人的案子,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6 題的翻版;「人情之常」洗不掉。
乙(中間人)受請託後向承辦法官轉達轉達的人自己就是在對他人承辦的案件關說,不是傳聲筒。
丁(接受並照辦)受請託後在評議中主張無罪心證必須來自卷證,不能來自飯局;「同事情誼+自由心證」是包裝紙。
丙(被關說但守住)依卷證主張至少判五個月與審判長意見相左不是違反倫理,獨立審判正是他的義務。
戊(未閱卷的附和者)沒被關說,但未閱卷就依指示投票不用收到請託也能失職:放棄獨立判斷本身就踩線。

甲法官因其子肇事逃逸遭起訴,透過大學同學法官乙,向承辦的受命法官丙及審判長丁關說希判無罪;丁在評議簿表示應判無罪,丙表示應至少判五個月,陪席法官戊未曾閱卷、基於丁之指示同意無罪。一條鏈把這一站的元素全串起來,最適合當總複習,每個人分開評價,別把整條鏈當一個行為。

怎麼分配時間、怎麼站隊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這是法倫題組裡單位成本最低的分數:核心規則兩條、判斷方向一個(發動端禁止/目擊端通報)、誘答四型。半小時吃透這一站加上變形題,就能覆蓋這一族的多數面孔。
  • 不確定時的站隊順序:先確認案件承辦人,再確認自己站在哪一端,最後把迴避、服從審判長這類別軌選項踢掉。
  • 口試或倫理情境題被問到時,把 b3 的三個問題口頭走一遍,就是一個完整回答。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這一站歷屆只出過選擇題,沒有申論考過的紀錄;法律倫理在司律二試也不單獨設卷。

所以這裡不放答題模板、採分點、低分死法:沒考過的東西補寫出來,只會佔掉你複習別站的時間。

要練手,回到 b6 那一題,用寫的把三句建議寫完,再對三條檢核。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第 7 條 別人手上的案子,不准去關說或請託。全規範最短的條文之一,也是零但書的絕對禁區。

第 26 條 動詞是「應」不是「得」:知道別人確實違反倫理,沉默的人自己也踩線。

第 24 條 但書只開放兩件事:無償諮詢、無償草擬文書。以代理人身分出面就回到禁止範圍。

第 5 條 「易被認為」四個字管到灰色地帶:不必真的施壓,在通情達理的旁觀者眼中像施壓就過不了。

第 6 條 關說拆開來就是這條:拿法官這塊招牌,替別人要特殊待遇。第 7 條是特別規定,這條是背景總則。

第 13 條 關說之所以零容忍:它是從側門攻擊「不受任何干涉」。

第 19 條 通知職務監督權人之後:能制止違法、糾正不當言行,但不能指揮個案怎麼判。

第 17 條 自行迴避的法定事由清單—逐款讀完,裡面沒有「與審判長意見不同」。

第 18 條 聲請迴避的發動者是當事人;「偏頗之虞」看的是法官與案件或當事人的關係。

歷屆考過的紀錄與來源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6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B),發動端。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C),承受端與目擊端;同一題幹、同一答案亦出現於民國 112 年律師一試第 62 題。

申論:0 題。這一站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民國 106 年律師一試第 47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D,答案落在未閱卷即附和的陪席法官戊),關說鏈五人題,解析見 b14。

民國 113 年律師一試第 15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C),辯護人向被告聲稱可代為行賄關說受命法官而收取 100 萬元;同樣兩個字,設問變成「成立何罪」,已離開這一站。

法官倫理規範第 5、6、7、24、26 條;法官法第 13、19 條;刑事訴訟法第 17、18 條,全部逐字引用。

法院組織法不逐字引用,僅描述評議制度。

這個考點不引用任何裁判字號:這個考點的判準全部長在條文文字上,一試層級不需要判例裝飾。

上一節那隻手是別人伸過來的,拒絕雖然難堪,立場至少乾淨。下一種麻煩得多:沒有人來拜託,是他自己想幫,而且開口的是他配偶、他父母、他弟弟。到這裡為止你讀到的全是「不得、不得、不得」,接下來規則第一次讓了一步:這一整章唯一的一道門就開在下一節。也正因為它讓了步,出題的人最愛在這裡下刀:讓到哪裡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