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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請託關說之禁止與應對
別人承辦的案件不得關說;聽到別人被關說,你有通報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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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話:別人承辦的案件,不得關說或請託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兩次(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6 題、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記住這一句就夠:別人承辦的案件,不得關說或請託。
沒有它,法庭防得住當事人,防不住同僚一通電話。禁的不是動機,是動作。
別把它記成「法官不能幫家人任何忙」,無償諮詢、草擬書狀另有但書,界線見 b8。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設問若變成「成立何罪」,就不是倫理題了,改走刑法。
三個問題,走完就有答案
誰承辦這件案子?
我是去打招呼的、被打招呼的,還是旁邊聽到的?
這個選項在講哪一軌?
他人承辦,我不出手;我若聽見,我要出聲。
這條規則在分配什麼
成本因此押在法官身上:難堪自己吞,聽到了還得通報同僚。
動筆: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6 題
先自己寫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6 題;甲為地方法院資深法官,其獨子於該地院轄區不慎駕車傷人,甲非承審法官,護子心切之甲,應如何抉擇,始不違背法官倫理?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是 (B):不應進行任何形式之關說或請託,以維護司法獨立。
- 有沒有先寫下「甲不是承審法官」?正因為不是承審,他去碰這件案子才叫關說。
- 三句話裡還留著「人之常情」當理由嗎?留著就錯—這條禁令沒有但書。
- 有沒有給他留合法出口:無償替兒子看狀紙、草擬書狀可以,出面當代理人不行。
先別看選項。把你要給甲的建議寫成三句:他可以做什麼、不可以做什麼、為什麼。
你剛拿下什麼 你現在能一眼分出:這題在考「你不可以做什麼」,還是「別人做了、你必須做什麼」。
接著讀 → 律師與司法人員之交往分際 來關說的常是律師或舊識。、法官迴避 訴訟法的迴避跟倫理禁令,分軌。
家人涉案時,這位法官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
- 無償為家庭成員、親屬提供法律諮詢
- 無償為家庭成員、親屬草擬法律文書
- 對家庭成員以外的親屬,還應告知他宜尋求其他正式的專業諮詢或法律服務
- 以任何形式向承辦法官關說或請託,打電話、託同學轉達、飯局暗示、以「關心」包裝的拜訪都算
- 表明自己是家人的代理人出面,但書只開放「諮詢」與「草擬文書」兩件事,以代理人身分對外進行訴訟行為就跨出去了
- 「保持低調,但讓法官同僚知道孩子涉案」,不明講的施壓仍是動用身分影響力,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6 題的 (C) 就是這樣被排除的
只比一件事:法官本人在家人涉案時的行為界線
訴訟法上做得到(家屬本可任輔佐人),不等於倫理上該做,這個落差正是命題者下刀的地方。
四型誘答,十年不換梗
人情合理化
『護子乃人之常情』所以可採取請託等一切手段(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6 題 (A));『同事情誼』『愛子心切』是同一款。
解毒劑 這條禁令沒有但書。動機再正當,也不改變行為的違規性;看到用人情正當化關說的選項,直接判錯。
主體錯置
把評議意見分歧包裝成迴避事由、包裝成審判長可以要求配合、包裝成拒寫判決書的理由(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 (A)(B)(D))。
解毒劑 意見分歧是合議制的常態,處理機制是評議表決,不是迴避、不是服從、不是罷工。三個選項共用同一支解毒劑。
低調暗示
『甲應儘量保持低調,但得讓法官同僚知道孩子涉案』(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6 題 (C))。
解毒劑 不明講的施壓還是施壓:讓承審圈知道被告是法官的孩子,這個「知道」不會中性存在。
形式合法包裝
『甲代其子撰寫答辯狀,並表明為其代理人』(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6 題 (D)),前半句落在但書內,後半句踩線。
解毒劑 逐字掃到句尾再決定:合法段+違法段包在同一個選項裡,整句就是錯的。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6 題(發動端)
歷屆真題
甲為地方法院資深法官,其獨子於該地院轄區不慎駕車傷人,甲非承審法官,護子心切之甲,應如何抉擇,始不違背法官倫理?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B)
- (A) ❌ 先用「不涉及迴避」製造安全感—甲確實不是承審法官,沒有迴避問題,但迴避與倫理是兩條軌;接著用「人之常情」開後門。「一切手段」四個字就是自曝。
- (B) ⭕ 任何形式的關說請託都不行,理由直指審判獨立。
- (C) ❌ 低調是對的,但「讓同僚知道孩子涉案」是用身分佈置氣氛;同院同僚可能就是承審者或其同事。
- (D) ❌ 無償替家庭成員草擬文書落在但書內,但「表明為其代理人」超出但書開放的範圍。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承受端與目擊端)
歷屆真題
A 因車禍過失傷害案件,經地方法院判決有罪後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由甲擔任受命法官、乙擔任審判長,丙擔任陪席法官。評議期間甲主張一審判決無誤,應駁回上訴;乙主張應改判無罪,並稱 A 之父親為法界同僚,審理期間曾來拜訪關心,告知業經和解,希望改判無罪。甲、乙各自堅持己見未達共識,因丙支持乙之見解,該案改判無罪。關於上述爭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C)
- (A) ❌ 自行迴避的法定事由裡沒有「與審判長意見不同」;「偏頗之虞」指的是法官與案件或當事人的關係,不是合議庭內部的見解分歧。而且迴避是當事人聲請或依法定事由自行迴避,沒有「請求迴避以離開評議」這種操作。
- (B) ❌ 本題最毒:乙收到請託不但沒拒絕、沒通報,還把請託內容帶進評議當論據;再把審判長偷換成其他成員的上級。審判長主持評議,但每位法官獨立審判,誰也不能命令誰的心證。
- (C) ⭕ 丙在評議中已「知悉」法界同僚向乙請託關心,落入「應通知職務監督權人」的射程。注意題目問的不是乙該怎麼辦,而是聽到的人丙該怎麼辦。
- (D) ❌ 評議依多數意見決定後,落敗的一方仍應依評議結果製作、簽署裁判書;「堅持法律確信」止於評議室內的表決,不延伸為拒絕履行職務的權利。
十年之間,命題視角從「你不可以做什麼」走到「別人做了,你必須做什麼」。
來不及細想時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問「如何抉擇始不違背」,通常挑最克制的那個:不關說、不暗示、不出面。;合議庭關說題,先找有「通知職務監督權人」字樣的選項,正解常藏在最不像人話的那句。
四條軌各管什麼(只比「管轄範圍」一件事)
| 軌別 | 管什麼 | 依據 | 誰能發動 | 管不管「合議庭意見不合」 |
|---|---|---|---|---|
| 倫理禁令與通報 | 別人承辦的案件被關說、請託 | 法官倫理規範第 7 條、第 26 條 | 發動端自制;知悉的人通知職務監督權人或律師公會 | 不管 |
| 迴避 | 法官與案件或當事人的關係,使人擔心偏頗 | 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第 18 條 | 法官依法定事由自行迴避,或當事人聲請 | 不管:八款自行迴避事由裡沒有「與審判長意見不同」 |
| 評議 | 合議庭內部的意見分歧 | 評議制度(依多數意見決定) | 合議庭表決 | 這一軌才管;意見落敗的一方仍應依評議結果製作、簽署裁判書 |
| 職務監督 | 制止違法行使職權、糾正不當言行、督促依法迅速執行職務 | 法官法第 19 條 | 職務監督權人 | 不能指揮個案怎麼判;法官認為監督危及審判獨立時,得請求職務法庭撤銷 |
關說鏈上的五個人(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角色 | 做了什麼 | 怎麼評價 |
|---|---|---|
| 甲(發動端) | 為兒子向承辦者關說 | 自己的家人,別人的案子,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6 題的翻版;「人情之常」洗不掉。 |
| 乙(中間人) | 受請託後向承辦法官轉達 | 轉達的人自己就是在對他人承辦的案件關說,不是傳聲筒。 |
| 丁(接受並照辦) | 受請託後在評議中主張無罪 | 心證必須來自卷證,不能來自飯局;「同事情誼+自由心證」是包裝紙。 |
| 丙(被關說但守住) | 依卷證主張至少判五個月 | 與審判長意見相左不是違反倫理,獨立審判正是他的義務。 |
| 戊(未閱卷的附和者) | 沒被關說,但未閱卷就依指示投票 | 不用收到請託也能失職:放棄獨立判斷本身就踩線。 |
甲法官因其子肇事逃逸遭起訴,透過大學同學法官乙,向承辦的受命法官丙及審判長丁關說希判無罪;丁在評議簿表示應判無罪,丙表示應至少判五個月,陪席法官戊未曾閱卷、基於丁之指示同意無罪。一條鏈把這一站的元素全串起來,最適合當總複習,每個人分開評價,別把整條鏈當一個行為。
怎麼分配時間、怎麼站隊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這是法倫題組裡單位成本最低的分數:核心規則兩條、判斷方向一個(發動端禁止/目擊端通報)、誘答四型。半小時吃透這一站加上變形題,就能覆蓋這一族的多數面孔。
- 不確定時的站隊順序:先確認案件承辦人,再確認自己站在哪一端,最後把迴避、服從審判長這類別軌選項踢掉。
- 口試或倫理情境題被問到時,把 b3 的三個問題口頭走一遍,就是一個完整回答。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這一站歷屆只出過選擇題,沒有申論考過的紀錄;法律倫理在司律二試也不單獨設卷。
所以這裡不放答題模板、採分點、低分死法:沒考過的東西補寫出來,只會佔掉你複習別站的時間。
要練手,回到 b6 那一題,用寫的把三句建議寫完,再對三條檢核。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第 7 條 別人手上的案子,不准去關說或請託。全規範最短的條文之一,也是零但書的絕對禁區。
第 26 條 動詞是「應」不是「得」:知道別人確實違反倫理,沉默的人自己也踩線。
第 24 條 但書只開放兩件事:無償諮詢、無償草擬文書。以代理人身分出面就回到禁止範圍。
第 5 條 「易被認為」四個字管到灰色地帶:不必真的施壓,在通情達理的旁觀者眼中像施壓就過不了。
第 6 條 關說拆開來就是這條:拿法官這塊招牌,替別人要特殊待遇。第 7 條是特別規定,這條是背景總則。
第 13 條 關說之所以零容忍:它是從側門攻擊「不受任何干涉」。
第 19 條 通知職務監督權人之後:能制止違法、糾正不當言行,但不能指揮個案怎麼判。
第 17 條 自行迴避的法定事由清單—逐款讀完,裡面沒有「與審判長意見不同」。
第 18 條 聲請迴避的發動者是當事人;「偏頗之虞」看的是法官與案件或當事人的關係。
歷屆考過的紀錄與來源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6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B),發動端。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C),承受端與目擊端;同一題幹、同一答案亦出現於民國 112 年律師一試第 62 題。
申論:0 題。這一站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民國 106 年律師一試第 47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D,答案落在未閱卷即附和的陪席法官戊),關說鏈五人題,解析見 b14。
民國 113 年律師一試第 15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C),辯護人向被告聲稱可代為行賄關說受命法官而收取 100 萬元;同樣兩個字,設問變成「成立何罪」,已離開這一站。
法官倫理規範第 5、6、7、24、26 條;法官法第 13、19 條;刑事訴訟法第 17、18 條,全部逐字引用。
法院組織法不逐字引用,僅描述評議制度。
這個考點不引用任何裁判字號:這個考點的判準全部長在條文文字上,一試層級不需要判例裝飾。
上一個考點
法官法庭內言行與訴訟指揮之界線第 7 條
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01 年 1 月 5 日
白話 別人手上的案子,不准去關說或請託。全規範最短的條文之一,也是零但書的絕對禁區。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第 26 條
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01 年 1 月 5 日
白話 動詞是「應」不是「得」:知道別人確實違反倫理,沉默的人自己也踩線。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第 24 條
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01 年 1 月 5 日
白話 但書只開放兩件事:無償諮詢、無償草擬文書。以代理人身分出面就回到禁止範圍。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第 5 條
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01 年 1 月 5 日
白話 「易被認為」四個字管到灰色地帶:不必真的施壓,在通情達理的旁觀者眼中像施壓就過不了。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第 6 條
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01 年 1 月 5 日
白話 關說拆開來就是這條:拿法官這塊招牌,替別人要特殊待遇。第 7 條是特別規定,這條是背景總則。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第 13 條
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白話 關說之所以零容忍:它是從側門攻擊「不受任何干涉」。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第 19 條
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白話 通知職務監督權人之後:能制止違法、糾正不當言行,但不能指揮個案怎麼判。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第 17 條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白話 自行迴避的法定事由清單—逐款讀完,裡面沒有「與審判長意見不同」。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第 18 條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白話 聲請迴避的發動者是當事人;「偏頗之虞」看的是法官與案件或當事人的關係。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