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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公益與法律扶助義務

公益是法定義務不是加分題;依法指定的職務原則上不得辭任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18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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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看到這些字
往這邊想
「法院或檢察官依法指定」「指定辯護」
律師法第 30 條的世界:原則上不得辭任,非經釋明有正當理由不得退出。
「免費法律諮詢」「依法律扶助法接受委任」
公益純度的世界:不得變成自己的案源入口,不得私下向當事人收費。
「約定後酬」「第三人代付」「按件計酬」
收費委任的世界:看有沒有告知、得同意,有沒有影響獨立專業判斷。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法院依法指定的死刑辯護案件,律師能不能因為「不喜歡刑案」推掉?先看題目用了哪個字。

沒有這組規定會出什麼事

沒有這組規定會出什麼事:重罪被告因為「沒人想接」而在法庭上沒有辯護人;免費諮詢變成事務所的招攬入口,你聽到的建議其實是要你付錢的建議;法律扶助的案件,當事人以為由制度出錢,結案時卻被再收一次。律師靠收費吃飯,但公益不是加分題,是律師法寫下的義務。

每一步問自己一句

這個職務是自己談來的,還是依法指定的?

依法指定的適用律師法第 30 條,原則上不得辭任;自己談的委任才有接不接的自由。

要退出的話,正當理由釋明得出來嗎?

條文開的是「非經釋明有正當理由」這個閥門:既不是完全不能辭,也不是想辭就辭。哪些理由過得了,看 b11。

這條界線在保護誰?

被告的辯護權、諮詢意見的中立、受扶助人對免費扶助的信賴。答不出保護對象,就只是背了結論。

這條線在分配什麼

律師這端
自由業,時間就是收入;指定案件耗時,推得掉最省成本。
當事人這端
重罪、身心障礙、經濟弱勢的被告,辯護權不能因為沒人想接就落空。

法律把「找不到律師」的風險從當事人挪到律師身上,但沒有挪到底,留了釋明正當理由這個閥門。公益也一樣是有劑量的參與義務(種類與最低時數由全國律師聯合會訂),不是全職奉獻。

絕對句先懷疑,理由問保護誰

它只是縮小範圍的工具。有些正確敘述也長得像絕對句,法扶案件私下收費就沒有「收多收少」的討論空間,只靠句型會誤殺。

寫一句再看答案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74 題

下列有關律師收費之行為,何者違反法律倫理規範?

先別急著選。用一句話寫下:哪一筆錢繞過了「告知並得同意」,或繞過了「制度已經付過報酬」?寫完再展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C。法律扶助的案件已由制度支付報酬,再向受扶助人收一次,等於雙重收費;名目換成車馬費或顧問費也不影響判斷。A 要在告知、得同意且不影響獨立專業判斷時才被允許;B 是民事財產事件的後酬;D 僅以口頭說明收費方式,本題不認為違反。

  • 我有沒有把兩個世界分開:收費委任看有沒有框,公益案件看純度。
  • 我說得出被違反的那一條在保護誰嗎(受扶助人對免費扶助的信賴)。
  • 我有沒有被後酬、第三人代付的細節絆住?它們在這題是陪跑的合法安排。

(A) 律師在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且不影響律師獨立專業判斷時,接受第三人代付之律師費

(B) 律師就其委任人所委任之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約定後酬

(C) 律師對於依法律扶助法接受委任之案件,私下向當事人收取費用

(D) 律師於當事人委任時,僅以口頭向其說明以按件計酬方式收費

你剛拿下什麼 你剛拿下一組能換角色重用的判別法:先問職務是不是依法指定、再問例外閥門在哪、最後問這條界線保護誰。

接著讀 → 律師利益衝突 個人利益污染職務,同一個骨架、辯護權與強制辯護 誰有權被指定辯護,需求端在刑訴、審判獨立、檢察一體 同一句話換角色再問一次:原則是什麼、界線在哪

四種誘答長相

T1 過度延伸

否定式問法裡,把正確的理由推到荒謬極端後混進來 「義務服務律師應全職服務、不得個人執業」混在正確理由中(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67 題選項 A)

解毒劑 公益是執業的一部分,不是取代執業;義務有劑量:律師法第 37 條第 2 項授權訂最低時數。

T2 兩極設誘

把「原則+例外」的中間地帶拆成兩個極端選項 「自由業可任選」對上「無論有無正當理由都要接受」(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選項 A、C、D)

解毒劑 回到律師法第 30 條原文結構:非經釋明有正當理由,不得辭任,正解在中間。

T3 絕對化敘述

把獨立性或服從義務寫成沒有界線的絕對句 「毋需考慮公益」「不需強調獨立性」「口頭要求不起訴應服從」(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選項 A、B、C)

解毒劑 每個角色都是原則加界線:律師營利以公益義務為界、檢察官服從以違法命令為界、法官獨立以職務監督為界。

T4 相似情形混淆

拿合法的收費安排當背景,把公益案件的違法收費藏進去 民事後酬、第三人代付經同意都合法,混入「法扶案件私下收費」(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74 題)

解毒劑 分兩個世界:委任市場看契約自由(有框),公益案件看純粹性,法扶案件私收費不是收多收少的問題。

義務服務為什麼不能轉接案

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67 題

一般觀念認為:參與義務法律服務之律師不得於提供免費法律諮詢之後,接受當事人付費委任處理其原先前來諮詢之事件,亦不得轉介當事人至自己任職之事務所為付費之委任,或藉由轉介當事人而向其他律師收取轉介費或獲取其他利益。請問:下列各項敘述,何者並非此等規定於專業倫理上的理由?

✓ (A) 參與義務法律服務之律師應全職從事義務服務,不應再從事個人執業
(B) 參與義務法律服務不應與律師之個人利益相互混淆,模糊公益服務之目的
(C) 此等規定較可確保當事人所獲得之法律諮詢意見較為客觀中立
(D) 參與義務法律服務之律師應避免潛在之利益衝突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A

  • (A);應選。公益義務是執業之外的參與義務,不是全職奉獻義務—律師法第 37 條授權訂「最低時數」就說明它有劑量。「應全職、不應執業」是把理由推過頭的假理由。
  • (B);是理由。義務服務變成自己的案源入口,公益目的就被個人利益污染。
  • (C);是理由。若諮詢後可以接案,律師有誘因把免費諮詢導向「你需要委任我」,意見不再中立。
  • (D);是理由。轉介費、轉付費委任都讓律師的個人利益與服務對象的利益潛在對撞。

否定式問法,其他選項都指向同一個方向(防混淆、保中立、避衝突),落單的絕對句就是答案。

指定辯護能不能拒絕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

執業將近二十年的邱律師接到法院依法指定的死刑辯護案件,邱律師覺得自己不喜歡接刑事案件,所以向法院回稱不願意承接指定辯護的案件。試問邱律師可不可以拒絕接案?

(A) 律師本來就是自由業,可以選擇要不要接案,所以邱律師拒絕接案是可以的
✓ (B) 律師有義務接任指定辯護的案件,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無故拒絕
(C) 只有執業三年內的新進律師才可以拒絕接受指定辯護案件,邱律師執業近二十年,無論有無正當理由,都要接受委任
(D) 只有民事案件才需要強制接受委任,刑事案件律師只要不想接就可以不接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B

  • (A);自行委任的案件確實有接案自由;但依法指定的職務適用律師法第 30 條,非經釋明有正當理由不得辭任。
  • (B);應選。完整重述「原則上不得拒絕+正當理由為例外」的中間結構。
  • (C);律師法第 30 條沒有執業年資的區分;「無論有無正當理由都要接受」還把例外閥門砍掉了。
  • (D);方向顛倒。強制辯護制度(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正是重罪等刑事案件的辯護權保障,指定辯護多半出現在刑事案件。

只有一個選項保留了「原則+例外」結構,其餘都是絕對句(T2 兩極設誘)。

什麼理由辭得掉指定職務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成立/已跨線不成立/未跨線

律師法第 30 條只寫「正當理由」,沒有列舉。以下是依規範意旨與真題判斷整理出的例示,供你抓感覺,不是官方清單。

這個理由釋明得過嗎

與被告有利益衝突

再辦下去會傷到被告本人,正是條文開閥門要處理的情況

開庭日與另案衝突且無法改期

客觀上無法履行,不是好惡問題

不喜歡接刑事案件

個人偏好;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的題幹情境就是它

指定案件報酬太低

例外要的是正當理由,不是划算理由

三個角色,同一個句型

角色原則界線在哪依據
律師營利執業以公益義務為界:應參與法律扶助、平民法律服務或其他社會公益活動律師法第 1 條、第 37 條
檢察官對指揮監督長官之命令有服從義務以違法命令為界;涉及強制處分權行使、犯罪事實認定或法律適用者,命令應以書面附理由為之法官法第 92 條、第 93 條
法官審判獨立於獨立審判不受影響之限度內受職務監督法官法第 19 條

各角色的原則與其界線

綜合題把同一句話問三次:這個角色的原則是什麼、界線在哪。兩格都填得出來,這型題就是送分。

綜合題裡它以一個選項現身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

關於法官、檢察官及律師之職務特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律師無退休金保障,其執業乃以營利最大化為主要目標,毋需考慮公益
(B) 律師基於委託人利益,不需強調獨立性,即使確認委託人係為詐害相對人,亦可為之提起該訴訟
(C) 檢察官係公務員,有服從義務,因而對於其所承辦而依法及依其心證認為應起訴之案件,直屬檢察長對之口頭要求不予起訴,應服從之
✓ (D) 法官審判具獨立性,但法院院長對於法官多次未請假而無故缺席法官會議,仍得為行政監督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D

  • (A);「毋需考慮公益」牴觸律師法第 1 條的使命與第 37 條的公益義務—這一站的內容就藏在這裡。
  • (B);律師對委任人忠實,但忠實有界線:明知委託人詐害他人仍代提訴訟,違反律師的獨立性與真實義務。
  • (C);檢察官原則上有服從義務,但起訴與否涉及犯罪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依法官法第 92 條第 2 項此類命令應以書面附理由為之,檢察官並得循程序表示不同意見;把服從義務寫成口頭即應服從,等於砍掉全部界線。
  • (D);應選。法官法第 19 條的結構是「於獨立審判不受影響之限度內」受職務監督;無故缺席法官會議屬行政事項,不涉個案審判核心。

錯誤選項都是絕對化敘述(毋需考慮/不需強調/應服從之),唯一保留「原則+界線」結構的就是答案。

秒殺法

看到「法律扶助」和「私下收費」同框,就停在那一格;其他選項多半是陪跑的合法安排。;遇到否定式問法(何者「並非」理由),先找方向落單的那個選項。;這是排除工具,最後一刀仍要問:這條界線在保護誰。

這一站該投多少時間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劑量

    一試綜合法學(一)平均每題答題時間約一分鐘出頭。把界線各壓成一句話:公益是有劑量的法定義務不是全職奉獻、指定職務非經釋明正當理由不得辭任、法扶案件私下收費是紅線,能在半分鐘內默寫完,這一站的分就穩了。

    不要超讀

    命題從未下探到公益時數細則或法扶審查流程,不必為它去背這些。

    綜合題備戰

    它近期的存活方式是混進三職對照題當一個選項,所以要練到能跨角色套用同一套「原則+界線」判別法。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歷屆出現的都是一試選擇題,申論至今沒有出現過。

    結構原因:法律倫理配置在一試綜合法學(一)之內,司律二試沒有法律倫理考科。

    因此這一站不提供申論拆解模板、採分點或高低分對照:那些東西在這個考點沒有對應的題型,補寫出來只會把你的時間投到不存在的地方。要練手感,回 b6 的自寫框與 b13 的綜合題。

    做舊題前先看這個

    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律師法全面修正

    影響:這一站引用的律師法第 1、30、37、43 條,逐條版本都是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修正公布;律師法全法另有更新的版本日期(民國 114 年 5 月 28 日),但這幾條未再更動。

    民國 102、103 年的題目出題當時適用修法前的舊律師法,條號與現行法不同。做舊題請以現行條號重解,這一站通篇用現行法。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律師法第 1 條(律師之使命) 律師不是純粹的營利事業,公益內建在職業定義裡。

    律師法第 30 條(指定職務不得任意辭任) 結構是「原則上不得辭任+釋明正當理由的例外」,兩端都不是。

    律師法第 37 條(參與公益活動之義務) 「應」字=法定義務;劑量(種類、最低時數、方式)授權全國律師聯合會訂定,所以是有底線的參與義務。

    律師法第 43 條(不正當行為之禁止) 第 2 項是公益案件違規行為的概括承接條款。

    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第 1 項(強制辯護與指定辯護) 律師公益義務的需求端:辯護權不能因為沒人想接就落空,所以法院指定加上律師法第 30 條不得任意辭任,兩條合起來才撐得住強制辯護。

    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第 5 項(偵查中通知扶助機構指派律師) 注意但書:主動請求立即訊問,或等候逾四小時未到場,得逕行訊問或詢問。

    法官法第 19 條(審判獨立與職務監督之界線) 獨立不等於不受監督,監督以不影響獨立審判為限。

    法官法第 92 條(檢察官之服從義務及其界線) 服從有兩道界線:違法者不服從;涉及強制處分、事實認定、法律適用者,命令要書面附理由。

    歷屆出處與條文來源

    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67 題

    主考點

    考選部公布答案:A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

    主考點

    考選部公布答案:B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

    次考點(三職對照綜合題)

    考選部公布答案:D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74 題

    次考點(律師收費綜合題)

    考選部公布答案:C

    律師法、刑事訴訟法、法官法均依現行條文逐字引用並核對版本。

    法律扶助法、律師倫理規範、法院組織法未逐字引用(不憑記憶引條文);法扶案件不得私下向受扶助人收費這條紅線的存在,以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74 題的考選部公布答案確認。

    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實務見解以各題官方答案反推,標年份題號。

    前面十一格,每一格都以「這樣做違反」或「這樣做不違反」收尾。那麼違反之後呢?下一格把帳單攤開:什麼樣的行為進得了那扇門、誰有資格把你送進去、坐在裡面審你的是哪些人、最重會怎樣。它幾乎不需要理解,就是一張制度圖,背熟就是分數;而且讀完它,你會回頭看懂前面每一格為什麼要把界線畫在那裡,因為那條線的另一邊,真的有人在等著結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