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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倫理規範之法源與制定

三部倫理規範的身世:法源、誰訂、誰備查,背表就拿分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8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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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兩次,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 題。記住這一句就夠:法官、檢察官的法源是法官法,律師的是律師法。

倫理規範要能拿來懲戒人,就得有一部法律授權誰能訂。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看到這些字
往這邊想
地方律師公會訂定
錯,訂定權在全國律師聯合會
檢察官倫理規範由司法院訂
錯,是法務部
法務部制定律師倫理規範
錯,只備查

判斷路徑

哪一部規範?法源在哪?

法官、檢察官→法官法;律師→律師法

誰有權訂?

司法院/法務部/全國律師聯合會

訂定還是備查?

法務部對律師那部只備查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職業團體訂
律師那部:全國律師聯合會通過,報法務部備查
國家機關訂
另兩部:司法院、法務部訂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先自己寫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 題考這個:不看表,寫出三部規範的法源。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 (C):法官、檢察官=法官法,律師=律師法。

  • 法官倫理規範=法官法
  • 檢察官倫理規範=法官法,不是檢察官法
  • 律師倫理規範=律師法,法務部只備查

你剛拿下什麼 拿下三部規範的身世:法源、誰訂、誰備查。

接著讀 → 違反之後怎麼辦?接「律師懲戒」與「法官評鑑與懲戒」。

身世表:法源、誰訂、要不要報備查

規範法源訂定者報備查
法官倫理規範法官法第 13 條第 2 項司法院,且須徵詢全國法官代表意見
檢察官倫理規範法官法第 89 條第 6 項法務部
律師倫理規範律師法第 68 條第 2 項全國律師聯合會,且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法務部備查

「訂定」與「備查」是兩個動詞:法務部訂的是檢察官倫理規範,對律師倫理規範只做備查。命題最愛在這裡換字。

違反之後:三格效果各自不同

規範違反且情節重大的效果
法官倫理規範構成個案評鑑事由,懲戒由職務法庭審理
檢察官倫理規範構成個案評鑑事由(法官法第 89 條第 4 項第 7 款)
律師倫理規範應付懲戒(律師法第 73 條第 3 款)

三格都以「情節重大」為前提,抽掉這四個字就不是這個效果。

四種洗牌手法

主體降級

把訂定律師倫理規範的權力給「各地方律師公會」

解毒劑 訂定權在全國層級的律師聯合會;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的應選答案就是這一句

主體對調

說檢察官倫理規範由司法院訂

解毒劑 檢察官倫理規範由法務部定,法源掛在法官法,沒有另一部檢察官法

換動詞

把「報法務部備查」寫成「由法務部制定」

解毒劑 備查是事後形式檢查,訂的人是全國律師聯合會

程序砍成一步

違反法官倫理「直接送職務法庭」、違反律師倫理「在律師公會審議就結案」

解毒劑 兩句都是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 題的錯誤選項;中間還有評鑑與移付懲戒的階段,程序細節在「律師懲戒」「法官評鑑與懲戒」兩站處理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司法官三等綜合法學(一))

關於律師倫理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以律師法為法源
✓ (B) 由各地方律師公會訂立之
(C) 訂立後依法報請法務部備查
(D) 違反可能構成律師懲戒事由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B

  • B 錯在訂定主體:律師倫理規範由全國層級的律師組織訂定,地方公會沒有這個權限。A、C、D 與現行律師法第 68 條第 2 項、第 73 條第 3 款相符。這一題出在民國 109 年律師法修正之前,主體名稱的變動見 b17。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 題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 題(司法官三等綜合法學(一))

關於法官、檢察官與律師倫理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律師法適用有疑義時,送律師公會解釋
(B) 法官與檢察官倫理規範由司法院制定;律師倫理規範由法務部制定
✓ (C) 法官與檢察官倫理規範其法源為法官法,律師倫理規範其法源為律師法
(D) 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直接送職務法庭;違反律師倫理規範於律師公會審議
(選項文字依原題要點整理)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C

  • A:律師法沒有這樣的解釋機制。B:一句話錯兩個主體—檢察官倫理規範是法務部定的,律師倫理規範是全國律師聯合會訂的。C 正是身世表的第一欄。D:兩邊都把多階程序砍成一步。

秒殺

選項寫「地方律師公會訂定律師倫理規範」或「法務部制定律師倫理規範」,兩句都與律師法第 68 條第 2 項相反,先刪。

這一站該花多少力氣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一試:把法源、誰訂、誰備查背成一張表,看到選項逐格對,比硬記條號快。這一站不必往懲戒程序深挖,程序歸「律師懲戒」與「法官評鑑與懲戒」。

    二試:這一站不會是主角,不必為它預留篇幅。

    能不看表默寫三行法源、三個訂定者,並說清楚「備查」不等於「制定」,這一站就可以收。

    申論怎麼辦

    這個考點歷屆只出現在選擇題,沒有申論的出題紀錄。所以這裡不提供拆解模板、採分點與失分診斷:替一個沒有出過的題型憑空搭一套框架,只會讓你把時間押錯地方。

    修法警示:民國 109 年律師法全面修正

    民國 109 年

    律師法全面修正,律師倫理規範的訂定主體由舊法時代的「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改制為「全國律師聯合會」。

    影響:看到舊題出現舊名稱不要判錯,那是當時的正解語境。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就在舊法時期。骨架三句新舊法一致:全國層級的律師組織訂定、地方律師公會不能訂定、報法務部備查,所以那題的答案不受修法影響。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法官法第 13 條第 2 項 法官倫理規範由司法院訂,訂之前要徵詢全國法官代表意見。

    法官倫理規範第 1 條 規範自己寫明了法源在哪。

    法官法第 89 條第 6 項(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檢察官倫理規範由法務部訂,法源掛在法官法的準用架構下。

    法官法第 89 條第 4 項第 7 款 違反本身不必然啟動評鑑,要件是情節重大。

    律師法第 68 條第 2 項(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訂的是全國律師聯合會,還要過會員代表大會,法務部收到的是備查。

    律師法第 65 條第 3 款 訂定與修正都要走會員代表大會。

    律師法第 73 條第 3 款 同樣以情節重大為門檻。

    歷屆出處與依據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司法官三等綜合法學(一)),考選部公布答案:B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 題(司法官三等綜合法學(一)),考選部公布答案:C

    兩題判斷均依考選部公布答案。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沒有繫於特定裁判字號,不要憑印象引用字號。條文依現行版本比對,其中法官法第 89 條、律師法第 68 條均為民國 109 年修正公布之版本。

    到這裡為止,你手上有的是制度的長相:誰是誰、憑什麼管、寫在哪。接下來換成判是非,第一個場子挑最好判的,一個人身上能不能同時掛第二個身分、能不能拿第二份錢。它好判,是因為看得到清單、走得完程序,你會第一次真正用上「先認人、再看行為」這個順序。先在有扶手的地方把這個順序踩熟,等下一節連扶手都沒有的時候才不會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