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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忠實義務

「為了當事人」不是通行證:忠實以合法權益為限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28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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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70 題:當事人要律師去勸證人別出庭,考選部公布答案 C,不可以。這一站考的不是律師該對當事人多好,是「為了當事人」擋不擋得住。

題幹出現這些字眼
勸證人不出庭、教證人裝失憶、要他別說不利的話 教當事人翻供、代為不實陳述、陪同假名應訊 「因為律師負忠實義務,所以可以……」 問「甲律師應如何處理」
就往這一邊想
證人:伸手進證詞=紅線;聽回來調整自己的策略=可以 說謊:律師製造或協力維持虛假=欺矇法院;但被告自己的辯解經合理判斷為不實,仍得代為轉達 句式:這開頭就是警報,忠實只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處理:挑最專業、最冷靜、最照程序走的,正解常是「可以做」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沒有它,「我是為當事人好」就能買下律師的每一個判斷。

接了案,律師就欠當事人一份把事情辦好的義務:誠實告知、盡力維護、不打折也不出賣。但真正要用到它的時刻,是當事人開口要的東西已經越線,教他翻供、勸證人閉嘴、把訴訟拖到對方沒力氣、出錢的大哥要小弟頂罪。

所以這份義務以合法權益為限。少了這個限縮,法院的真實發現、證人對法院的義務、律師自己的獨立判斷,全都能被「為了當事人」買走,律師就從當事人的維護者變成當事人的工具。

判斷路徑

當事人(或那個付錢的第三人)要我做的事,有沒有沾到紅線?

騙法院、動證人、拖延訴訟、詆毀司法、保證勝訴:沾到任何一道,動機再「為了當事人」都判違反。

沒沾紅線的話,是不是我自己漏了基本功?

期限、資訊透明、坦誠分析利害、代收財物即時交付、離職交接,漏一項就是沒盡到忠實(b9)。

這個動作在程序裡,還是程序外?

法庭內舉證、閱卷、向當事人報告,原則上可以;私下聯絡對造本人、發函向對造客戶放話,原則上違反。

題目問「何者違反」,還是「何者未違反」?

問「未違反」時找最專業、最冷靜、最照程序走的選項;正解常是積極作為,別背成禁止清單。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往當事人靠:律師是一造的維護者
律師不是負客觀性義務的角色(那是檢察官,b8),對被告不利的事證沒有主動開示義務;被告自己的陳述即使經合理判斷為不實,律師仍得提出。代價是法院聽到的版本天生偏一邊。
往法院靠:律師也是司法制度的參與者
不得矇蔽欺誘法院、不得動證人、不得拖延訴訟、不得詆毀司法。代價是當事人會覺得請的律師不夠拚。

分配的是「當事人贏不了」與「法院查不出真相」這兩種錯誤該由誰承受。分界不在動機,在被動到的東西是誰的:動到當事人自己的合法權益,忠實撐得住;動到證人對法院的義務、法院的真實,或律師的獨立判斷,忠實立刻失效。

不騙法院、不動證人、不丟判斷、不害公正

四道紅線先掃,過了才輪到討論忠實。證人那條線再加一句:聽回來可以,伸手進去不行。

先寫,再對答案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54 題

甲因車禍涉嫌過失傷害被起訴,私下向律師乙承認:開車撞到人的時候他正在低頭看手機。乙聽了立刻指導甲:「在法庭上你絕對要否認這件事,你要說你開車時根本沒有使用手機,我會替你這樣跟法官陳述。」

兩句話寫完:乙違不違反,理由落在哪裡。原題問「理由何者正確」—結論對、理由錯照樣不給分。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 乙不只是容忍甲否認,而是指導說謊並代為不實陳述—真正撞上的是不得矇蔽欺誘法院。
  • 理由若寫成「乙應主動通知檢察官及法官」=最陰的誘答:結論對、理由錯。律師沒有主動揭發當事人自白的義務,那反而撞上保密義務。
  • 拿「被告無自證己罪義務」替乙脫身也不行:那是被告的防禦權,不是律師編造情節的授權。

你剛拿下什麼 忠實以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限,手段違法或損害司法公正時,義務的名字不會變成通行證;四道紅線,加上一條分界:被動到的東西是誰的

接著讀 → 律師真實義務 同一場衝突的另一半:轉達辯解與協力造假的線畫在哪。它是律師倫理的軸心,再接保密義務(例外揭露以避免他人重大損害之必要範圍為限)、利益衝突、酬金規範:這幾張常同題互為選項,一起讀最省時間。

三職一人一崗:把甲角色的義務裝到乙角色身上,就是這型題的全部

這張表在比:一件事,這個角色在司法裡負什麼義務。三職對照題年年換皮,判準底座就是這張表。

角色崗位真題戳過的點
法官原則上被動中立。依職權調查證據寫的是「得」,只有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才是「應」(條文在 b17)「法官應不受當事人聲明及聲請之限制,積極搜集及調查證據,以求發現真實,實現社會正義」=錯誤敘述(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46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A)
檢察官負客觀性義務:就該管案件,對被告有利與不利的情形都要注意。檢察一體的介入、移轉命令,應以書面附理由為之(條文在 b17、b18)「直屬檢察長口頭要求不予起訴,應服從之」=錯誤敘述(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選項 C)
律師當事人一造的維護者,不是「有利不利都要注意」的義務主體,對被告不利的事證沒有主動開示義務;但仍受獨立性與兼職限制(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A)「律師應主動通知檢察官及法官,當事人已向他承認犯罪」=錯誤理由(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54 題選項 B)

界線實測:這一站的正解常常落在右邊那一欄

違反不違反
面對不利的證人勸他不要出庭、教他裝失憶、要求他別說不利內容(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70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C;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75 題選項 B)庭前與證人交談後,把內容報告當事人、重擬自己的訴訟策略(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75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A)
當事人要說謊指導當事人翻供並代為不實陳述(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54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A);陪同假名應訊(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68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A)被告自己的陳述,經合理判斷為不實,律師仍得提出(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75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D);發覺委任人的證據明顯不實而拒絕向法院提出(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1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D)
攻擊對造對已獲不起訴處分確定的對造,發函其客戶稱其觸犯刑責;繞過對造律師直接聯絡對造本人(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5 題選項 D、A)開庭提出對造不適任照顧子女之事證,對造覺得受辱也不違反(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5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C)
談贏面保證勝訴、擔保有利結果、打包票(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50 題;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48 題選項 C;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74 題選項 A)即使裁判與學說都有利,仍說明訴訟輸贏因素很多、應謹慎為之(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9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C);敗訴後與當事人分析利弊、研商上訴(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71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B)
資訊與卷證起訴後到判決都不提供書狀與證據,讓當事人無從表示意見(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59 題選項 A)當事人要求影印全部卷宗資料就全部給他,自己的狀紙、法院筆錄、對造狀紙都不必徵得誰同意(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70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C);閱卷後到看守所告知刑事當事人卷證內容(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74 題選項 D)
和解與授權當事人明白反對和解仍自行洽談(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5 題選項 B)徵得當事人同意後,約對造律師協商和解(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74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C)
接手與離手合意停止訴訟後未於期限內聲明續行,被視為撤回起訴(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69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C),事後自己吸收費用也治不了失職;案件接太多就挑幾件終止委任(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50 題選項 C);離職帶走客戶名單(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75 題選項 A、D)離開事務所主動說明並交接案件(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75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B)
順從當事人指示當事人堅持而顯無理由,仍代為提起上訴(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55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D);採拖延訴訟策略(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73 題選項 D);不附理由指摘檢察官濫訴、法官枉法(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1 題選項 B)因知悉當事人秘密而拒絕證言(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53 題選項 D)

六型誘答與解毒劑

合法策略 vs 影響證人

同一題並排四種面對不利證人的做法,只有一種可以:庭前交談後報告當事人、重擬策略(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75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A)可以;勸不出庭、動之以情、模擬對答要求別說不利內容都不行(同題其餘選項;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70 題;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53 題選項 A)

解毒劑 看資訊流向:從證人那裡「聽」回來、拿去調整自己的策略,可以;把手伸進證詞內容:出不出庭、說什麼,不行。

正當權利夾帶不當條件

把一個正當請求和一個不當請求包成同一句,誘你整包判有理或整包判無理。原型是解任移交卷宗時,要求付清律師費並簽署不主張執業不當的切結書(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3 題,全文在 b12)

解毒劑 逐半句拆審。收費是正當權利,但未完成的部分必須扣減;拿移交當籌碼換免責切結,等於把自己的利益凌駕當事人。分水嶺就在有沒有寫「扣減未完成之工作」。

三職角色摻雜

一題四個選項讓法官、檢察官、律師輪流出場,把甲角色的義務裝到乙角色身上(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73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A:審判長失權裁定=合法訴訟指揮;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46 題;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C)

解毒劑 一人一崗,判準底座在 b8。順帶記住:審判獨立保護的是審判核心,不是免受一切管理,院長對法官多次未請假無故缺席法官會議所為行政監督=合法(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D)。

義務內容反置

用「因為律師負忠實義務,所以可以……」的句式把義務名稱當通行證:所以可受假名委任(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68 題選項 B、D);所以可勸證人不出庭(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70 題選項 A、D);所以顯無理由也要上訴(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55 題選項 D);所以可為詐害相對人的訴訟(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選項 B)

解毒劑 忠實的對象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手段違法或損害司法公正時,義務的名字唸一百遍也不會變成通行證。

道德理由與專業倫理理由混淆

在「下列何者並非其理由」題型裡塞一個訴諸傳統道德的選項:律師不應與當事人發展感情或性關係,理由不包括「違反善良風俗及傳統道德」(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9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D)

解毒劑 專業倫理的理由永遠繞著職務品質與當事人保護轉:利益衝突、影響獨立判斷、利用當事人有求於己。訴諸傳統道德的那個選項就是答案。

討好當成忠實

保證勝訴換皮反覆出場:見借據資料充分就保證勝訴(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50 題)、擔保有利結果讓當事人安心(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48 題選項 C)、「我保證一定會勝訴」(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50 題選項 D)、保證親權判給客戶(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74 題選項 A)、打包票增加信心(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9 題選項 A)

解毒劑 忠實是利害都講,不是拍胸脯。交情深、資料有利、自己夠資深,在這一站都不是豁免事由(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50 題選項 B、C、D)。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70 題|勸證人不出庭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70 題

甲律師承辦當事人 A 所涉的傷害刑事案件,A 的好友 B 被對造傳喚出庭作證,因 B 所看到的事實對 A 不利,A 要求甲律師勸 B 不要出庭,甲律師可不可以勸 B 不要出庭作證?

(A) 可以,因為律師負忠實義務,任何律師都應該這麼做
(B) 不可以,但是如果 A 和 B 都寫下切結同意書就可以
✓ (C) 不可以,因為律師不可以為幫助當事人,促使已受傳喚的證人不出庭作證
(D) 可以,因為律師應聽從當事人指示,謀求當事人最大利益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C) 應選:促使已受傳喚的證人不出庭,理由與當事人的利益無關—證人出庭是對法院的公法義務,不是律師和當事人之間的事。
  • (B) 最陰:切結同意書給人「程序補正」的錯覺,但證人出不出庭不是 A、B 私下可以處分的標的。
  • (A)(D) 是義務內容反置(b10 第四型):忠實義務、聽從指示都不是通行證;而且「任何律師都應該這麼做」這種全稱句本身就是警報。
  • 對照組:同樣面對不利證人,庭前交談後把內容報告當事人、重擬訴訟策略=可以(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75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A)。手不碰證詞,只動自己的策略。
  • 答案 C 是考選部公布的,可以查證;上面逐項的理由是本書依答案回推的解題重建。

秒殺 動到證人要不要出庭、說什麼,先判違反,不必再看動機。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3 題|權利夾帶不當條件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3 題

律師甲受 A 公司委任進行訴訟,雙方對案件之進行方式觀點不同,A 乃解任甲,並要求甲將所有卷宗移交另一律師乙。甲要求 A 付清律師費並簽署切結書,承諾不主張甲於代理 A 期間有任何執業不當情事,甲之請求是否有理?

(A) 甲之要求係為保障律師合法權益,自屬有理
(B) 甲之要求有礙 A 之權益,自屬無理
(C) 甲要求 A 付清律師費之部分有理,甲要求 A 簽署切結書之部分無理
✓ (D) 甲要求 A 付清律師費必須扣減其未完成之工作始有理,甲要求 A 簽署切結書之部分無理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兩件事包在一個要求裡,得逐件拆。律師費:中途解任,已完成的部分當然可收,但「付清」等於把沒做的工作也收了錢,必須扣減未完成之工作。
  • 切結書:拿移交卷宗當籌碼,換當事人放棄追究執業不當的權利,等於把自己的免責凌駕當事人權益,不當。
  • (C) 只對了一半—切結書判對了,律師費卻沒扣減。(C) 和 (D) 的分水嶺就在那半句的精度。
  • (B) 全盤否定也錯:收費本身是正當權利,不因解任而消滅。(A) 則漏掉切結書那一半。
  • 答案 D 是考選部公布的,可以查證;上面逐項的理由是本書依答案回推的解題重建。

秒殺 複合要求=逐件拆審,別整包判有理或無理。

看到就畫掉

選項寫著「因為律師負忠實義務,所以……可以」,先畫掉。歷屆用這個句式包裝的選項,目前為止沒有一個是對的,假名應訊(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68 題)、勸證人不出庭(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70 題)、顯無理由仍代為上訴(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55 題)。忠實義務在這一站是被考的對象,不是理由。

常和它同題出現的六個鄰居

這張表在比:一件事,這位鄰居同題出現時,會多帶哪一條判準進來。

常一起考的考點已經考出來的樣子它多帶的判準
律師保密義務答應為殺人罪當事人守密=可以(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74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B);離職把前當事人機密交給新事務所=違反(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74 題選項 B)保密是忠實的影子義務;例外揭露以避免他人重大損害之必要範圍為限(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74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B 的題旨方向)
律師真實義務指導證人裝失憶(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73 題選項 B);陪同假名應訊(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68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A)轉達辯解與協力造假的分界:被告自己的陳述經合理判斷為不實,律師仍得提出;律師主動製造或協力維持虛假就是欺矇法院
律師廣告與招攬付費刊載姓名、學經歷、聯絡方式=可以(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59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D);「天下第一訟師:百戰百勝」布條(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74 題選項 D);無專業卻自稱專利法專家(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74 題選項 C)資訊性廣告可以;誇大、保證、貶損同道不行
律師酬金規範刑事案件約定後酬=禁止(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74 題選項 D);解任時收費要扣減未完成之工作(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3 題)收費本身是正當權利,不因解任而消滅;但不得夾帶不當條件
律師利益衝突角頭代付律師費、條件是勸小弟頂罪不反悔(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73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C);委任關係中發展親密關係(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9 題)誰付錢不重要,誰的利益被服務才重要,第三人付費不得影響獨立專業判斷
律師同道間倫理善意告知對造當事人另一位律師的風評=違反(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74 題選項 A);未經同意轉包案件(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1 題選項 C);離職帶走客戶名單(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75 題選項 A、D)同道分際與當事人利益可以同時成立,不必二選一
檢察官客觀性義務三職對照(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46 題、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 題)「有利不利都要注意」是檢方的義務,不是律師的(b8)

這一站怎麼考、時間怎麼配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一試:這一站的判準骨架十幾年沒動過,變的是事實皮,從紙本卷宗到臉書發文、從登報廣告到受僱律師離職潮。把 b3 的四步路徑練熟,看到新場景照走就好,不必回想學說。
  • 一試:題型收斂成兩張面孔,「邊界判斷」(當事人的要求撞紅線)和「處理方式選擇」(甲律師應如何處理)。上場先判是哪一種,再決定要掃紅線還是找那個最專業的選項。
  • 二試:不必為它準備任何申論素材,理由在 b16。省下來的時間放到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的主戰場。
  • 共讀:把 b14 那幾張鄰居排在一起讀,比單獨啃這一張有效率。

申論裡它坐哪個位置

這個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以「忠實義務」全文檢索民國 113 年以前的司法官與律師申論題,同樣沒有命中,法律倫理在二試也不單獨設卷。所以這一站不提供答題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歷屆沒有出過的東西補寫出來,就是灌水。要練申論,請到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的主戰場考點。

讀舊年度題目前,先看修法日期

刑事訴訟法第 163 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這個日期晚於民國 104 年那道三職對照題的考期。

舊題要重解:拿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46 題練手前,先確認要件文字有沒有動過,再把現行條文套上去。

刑事訴訟法第 182 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這個日期晚於民國 103 年那道拒絕證言題的考期。

舊題要重解:拿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53 題練手前,同樣先對條文再套用。

刑事訴訟法第 2 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早於這一站所有題目的考期。

舊題要重解:直接適用現行條文,不必換算。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2 條(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這條劃出律師與檢察官的根本分工。檢察官是「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負客觀性義務;律師不是這條的義務主體—律師是當事人一造的維護者,對被告不利的事證沒有主動開示義務。三職對照題的律師端與檢察官端都從這裡長出來(b8)。

刑事訴訟法第 163 條(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第 2 項的職權調查是「得」,只有但書那一段才是「應」。所以「法官應不受當事人聲明及聲請之限制,積極搜集及調查證據」是錯誤敘述—那是把檢察官的工作裝到法官身上。但別走到另一個極端: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

刑事訴訟法第 182 條(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律師的拒絕證言權。當事人另涉刑案、律師因知悉其秘密而拒絕證言,不違反倫理,反而是保密與忠實的延伸;但要注意「除經本人允許者外」這個前提。

法官法第 19 條(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三職對照題的法官端:審判獨立保護的是審判核心,不是免受一切管理。院長對法官多次未請假無故缺席法官會議所為的行政監督,合法。

法官法第 93 條第 2 項、第 3 項(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三職對照題的檢察官端:檢察一體不等於口頭喬案。介入、移轉的命令應以書面附理由為之,所以「直屬檢察長口頭要求不予起訴,應服從之」是錯誤敘述。另外注意但書—檢察官服從之餘,得以書面陳述不同意見。

歷屆出處與資料來源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75 題,面對不利證人的四種做法,考選部公布答案 A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3 題,解任移交夾帶切結書,考選部公布答案 D(全文在 b12)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73 題,三職角色摻雜,考選部公布答案 A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74 題,保密的例外揭露範圍與刑事後酬,考選部公布答案 B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9 題,與當事人發展親密關係的理由,考選部公布答案 D

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68 題,陪同假名應訊,考選部公布答案 A

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71 題,敗訴後研商上訴、暗示法官操守,考選部公布答案 B

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74 題,徵得同意後與對造律師協商和解,考選部公布答案 C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50 題,保證勝訴與所謂的豁免事由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53 題,勸證人拒絕出庭、積極搜求證據、拒絕證言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54 題,指導翻供並代為不實陳述,考選部公布答案 A(全文在 b6)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46 題,三職對照,考選部公布答案 A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48 題,坦誠告知、代收財物即時交付、擔保有利結果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50 題,案件過量選擇性終止委任、保證勝訴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59 題,資訊性廣告與不提供書狀證據,考選部公布答案 D

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55 題,顯無理由仍代為上訴,考選部公布答案 D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 題,律師的獨立性與兼職限制,考選部公布答案 A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69 題,未於期限內聲明續行訴訟,考選部公布答案 C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74 題,守密承諾、誇大廣告、同道風評,考選部公布答案 B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三職對照與法官的行政監督,考選部公布答案 D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75 題,被告不實陳述得否提出,考選部公布答案 D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 題,三職義務並列,考選部公布答案 C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73 題,第三人付費綁架服務內容,考選部公布答案 C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74 題,保證親權、離職洩密、誇稱專長、告知卷證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1 題,拒絕提出明顯不實的證據,考選部公布答案 D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5 題,開庭提出對造不適任事證,考選部公布答案 C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9 題,全部有利仍要說明風險,考選部公布答案 C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70 題,勸受傳喚證人不出庭,考選部公布答案 C(全文在 b11)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75 題,離職說明與案件交接,考選部公布答案 B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70 題,影印全部卷宗資料,考選部公布答案 C

選擇題判分一律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本書不引裁判字號、懲戒決議或職務法庭案號。;律師法與律師倫理規範不在本書逐字核對的法規範圍內。這一站對這兩部法規零轉述:所有判準都是從題目事實與考選部公布答案回推出來的,不是條文原文。要背條號,請自行核對現行條文。;b17、b18 的條文逐字引自現行版並附修正日期。

上一格給了你「不騙法院」這道紅線,但紅線只是一句話,你還不知道它從哪裡開始算。當事人自己要說謊,你沉默算不算騙?他遞給你一份東西,你半信半疑,遞出去算不算騙?這一格就是把那條線的兩端釘死:轉達是一回事,製造是另一回事;而你心裡的把握到什麼程度,直接決定你該用哪個動詞。它是同一場衝突的另一半,不讀完,上一格只是口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