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考點 · 第 6/12 站
非律師執行律師業務之禁止
無照營利辦案要罰,借招牌、分帳的律師一起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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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2 次,記住這一句就夠:無照者要不要罰,先看有沒有「意圖營利」(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73 題)。
這道牆在解決什麼
這是一道准入牆:沒有律師證書的人,不能靠辦案賺錢。只罰牆外的人擋不住:牆內只要有律師肯借招牌、肯分帳,牆就形同虛設,所以兩面都設了刑罰。
三問走完
他有沒有律師證書?
有沒有意圖營利?
律師那一邊出了什麼力?
這條線在分配什麼
真正在分配的是:誰承擔「找錯人」的後果。
動手寫一題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70 題
律師甲另設板橋分所,找無律師資格的同學乙、丙掛「法務主任」名義經營,負責客戶法律諮詢並約定分配利益。誰違反規定?
先寫乙、丙實際在做什麼,再寫甲出了什麼力,最後才下結論。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 B:甲違反協助非律師資格者執行律師業務的規定,乙、丙是非律師而實際執行律師業務。
- 有沒有寫到「看實際做的事,不看頭銜」?
- 甲並沒有借出證書,你有沒有把他也算進去?
- 結論是兩邊都違反,還是只罰了一邊?
你剛拿下什麼 無照者的刑罰以「意圖營利」為限;律師就算沒借出證書,提供場所、名義或分帳也算協助。
接著讀 → 下一站=律師酬金規範:b10 那題裡的後酬禁區歸它管。
無照者這一邊,刑罰要件成不成立
- 沒有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三個要件齊備(律師法§127 第 1 項)
- 沒有資格卻掛「法務主任」實際提供法律諮詢並分潤(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70 題,依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
- 沒有資格但無償替人撰寫訴訟前的狀紙、未收費用:欠缺意圖營利(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73 題選項 A,該選項屬不違反)
- 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律師法§127 第 1 項自己留的除外出口
這張表只比一件事:沒有律師證書的人,刑罰要件成不成立。律師那一邊的責任在 b8。
哪個行為對到哪一條
| 誰 | 做了什麼 | 依哪一條 |
|---|---|---|
| 沒有律師證書的人 | 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 | 律師法§127 第 1 項 |
| 律師 | 非親自執行職務,把事務所、章證或標識提供給沒有證書的人使用 | 律師法§128 第 1 項 |
| 沒有律師證書的人 | 意圖營利,設立事務所僱用律師,或與律師合夥經營事務所執行業務 | 律師法§129 第 1 項 |
| 律師 | 協助沒有律師資格的人執行律師業務(倫理面,界線依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 | 律師倫理規範第 35 條(這個考點不引其原文,理由見 b16) |
這張表只比一件事:行為對應到哪一條。
順口記:自己做=127,借招牌=128,當老闆=129。
命題就這兩招
主體錯置
選項只讓一邊違反:罰了無照的人,把律師放過;或反過來。
解毒劑 回頭問律師端有沒有提供場所、名義或分帳。有,就不會只有一邊違反。
要件混淆
把「意圖營利」悄悄抽掉,賭你看到「無照+寫狀」就反射選違反。
解毒劑 先找有沒有收費或報酬約定,沒有就先別下違法的結論。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73 題
歷屆真題
下列何者違反律師法或律師倫理規範?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D
- D 落在律師酬金規範的後酬禁區,那是鄰站的地盤。這個考點的教學藏在 A:未收費即欠缺意圖營利,律師法§127 第 1 項的刑罰要件不合,所以 A 不違反。B 接的是律師兼職限制的但書,C 落在律師廣告與招攬的合法區—一題同時踩三張界線。
秒殺
看到「未收取費用」先停一秒查意圖營利;看到選項只罰一邊,先懷疑它。
怎麼投資這一站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它單獨扛一整題的機會不高,划算的讀法是跟律師酬金規範、律師廣告與招攬綁成一組讀:同一題常同時考三條界線,實例在 b10。
一試碰到它,答題順序固定:先定主體(有沒有證書),再定要件(有沒有意圖營利),最後才判誰違反。順序顛倒最容易被 b9 的兩招吃掉。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這一站歷屆只在一試選擇題出現過,二試申論沒有出現過。所以這裡不提供拆解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沒考過的東西硬編出來,只會讓你把時間花在假的地方。要練手,回 b5 那一題。
條號重編提醒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律師法全文修正、條號重編。民國 100 年那兩題當時引的是舊條號。
這個考點統一改用現行條號重講,實質內容並未翻盤。翻舊題本看到不同條號時,先對條文內容再對條號。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律師法§127 第 1 項 無照的人自己接案賺錢。要件是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辦理訴訟事件,缺一不可;依法令執行業務者除外。
律師法§128 第 1 項 律師把招牌借出去,自己不辦事。
律師法§129 第 1 項 無照的人當老闆,把律師僱來或找來合夥。
出處
歷屆出處: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70 題(主考點)、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73 題(次考點)。
條文版本:律師法現行版本日期為民國 114 年 5 月 28 日(法規版本日期,不是題目年份);這個考點所引各條最後修正公布日期均為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律師倫理規範第 35 條是這個考點標示的規範出處,其條文原文未經逐字比對,因此不引原文;倫理面的界線一律以題目事實與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並標年份題號。
上一個考點
律師對事務所人員之監督義務下一個考點
律師兼職與兼營限制律師法§127 第 1 項
白話 無照的人自己接案賺錢。要件是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辦理訴訟事件,缺一不可;依法令執行業務者除外。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律師法§128 第 1 項
白話 律師把招牌借出去,自己不辦事。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律師法§129 第 1 項
白話 無照的人當老闆,把律師僱來或找來合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