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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勤慎執行職務

勤管進度、慎管品質:挑那個拿得出動作的選項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17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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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逾二年沒結案,哪個理由站得住?

問進度(勤)
逾二年未結 辦案遲延 案件量極大
問品質(慎)
聲請查調入出境 據以提起公訴 專家鑑定意見

先分邊,判準才接得上。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案子壓在檢察官桌上,當事人沒有第二扇門可敲,他不動,沒人替他動。

所以法官法要的不只是公正,還要勤與慎。

判斷路徑

(勤)等待背後,有沒有追蹤動作?

送鑑定、依刑事訴訟法第 261 條停止偵查,原則上都是正當的等待;正當的是「等」不是「忘」,要配上定期函詢。扛不動就陳請移轉。

(慎)該查的查了嗎?心證是誰的?

必查以「查調無困難+對認定犯罪事實有重要關聯+被告已聲請」三者兼具者為限;都在卻不查就起訴=未盡調查能事。心證自己形成,為發現真實。

這條紀律在分配什麼

空間留給檢察官
案件量真的大、裁量真的存在,件件都要窮盡只會逼出草率
成本回到檢察官
不必交代的等待與裁量,代價轉給等不到結果的告訴人和被冤枉的被告

改用看得見的動作評價:做了才算,想過不算。

等待要追蹤、爆量要求援、聲請要理會、心證不站隊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的選項 C

甲對逾二年未結的案件說:依刑事訴訟法第 261 條停止偵查,法院許久未通知,尚不知民事訴訟進行狀況。妥不妥適?兩句話。

用動作講,不要用態度講。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不妥適:合法的暫停鍵被按成棄置鍵。公布答案是 A—每季函詢鑑定進度的那個。

  • 我沒說停止偵查違法
  • 我指出缺了哪個動作
  • 我沒拿「應勤慎執行職務」當結論

你剛拿下什麼 一把尺:進度看有沒有追蹤,品質看有沒有查完。

接著讀 → 檢察一體 扛不動時的合法出口在那裡:誰能移轉、能不能不從。

同一個場面,兩種寫法

妥適:拿得出動作不妥適:只有理由
等鑑定結果定期函詢鑑定進度送出去就擱著,一年半沒問過
成立與否要看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 261 條停止偵查,同時關注民事程序進度停了就不再過問,說法院許久未通知
證物滅失無法鑑定依現存證據儘速為適法之處理以保障被告權益為由暫不結案,案件掛著不動
案件量超出負荷陳請檢察長調整人力或移轉部分案件一件辦完再辦一件,不好意思麻煩別人
不熟悉的專業案件進修、團隊辦案、陳請移轉專組以偵查不公開為由排除專家協助
被告聲請調查有利證據查調無困難且有重要關聯者,函查以偵查裁量權為由認為沒有必要

這張表只比一件事:同一個處境下,哪個寫法妥適。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T1 卸責理由混充

遲延理由個個情有可原,但全都缺追蹤動作,證物滅失就擱置、坐等民事訴訟、案件太多先辦別件

解毒劑 逐一找動作:附有主動追蹤動作的那個才妥適

T2 大原則當擋箭牌

拿真實存在的制度原則包裝怠惰:以偵查不公開排除專家協助辦案、以偵查裁量權包裝不查有利證據

解毒劑 問一句:這個原則的保護目的,跟眼前的偷懶有關嗎?偵查不公開管對外洩漏,不管對內借腦;裁量權不豁免刑事訴訟法第 2 條的注意義務

T3 檢察一體權限混淆

在移轉與服從的權限歸屬上設陷,例如「已開始偵辦之案件可拒絕移轉」

解毒劑 移轉權在檢察總長、檢察長;檢察官對移轉命令應服從,但得以書面陳述不同意見,沒有拒絕權(法官法第 93 條第 3 項)

T4 假謹慎真怠惰

把怠於管理包裝成敬業美德:一件辦完再辦另一件、不請求調整人力、要當事人耐心等待

解毒劑 勤慎包含案件管理義務:順序要調度、負荷要求援,慢工出細活不是積壓的通行證

真題解剖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

高等法院檢察署至地方法院檢察署進行業務檢查,發現檢察官甲有一件案件,已逾二年尚未結案,請檢察官甲說明理由。下列那一種狀況理由妥適?

✓ (A) 因係醫療糾紛案件,已將相關資料送請鑑定尚未完成,每季定期函詢鑑定進度,故無法結案
(B) 因前一年颱風來襲,贓物庫淹水,導致該案之證物滅失,無法鑑定取證,為保障被告權益,故暫不結案
(C) 因該案件之犯罪是否成立,應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當事人已於前一年進行民事訴訟,所以依刑事訴訟法第 261 條規定,停止偵查,因法院已許久未通知,目前尚不知法院民事訴訟進行狀況,故尚未偵結案件
(D) 因該案件太複雜,暫無從下手,且伊有許多案件,故先進行其他案件,以免耽誤其他案件之進行,故尚未結案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A) 應選:等待鑑定是不可歸責的程序等待,而甲每季定期函詢進度—等待配上追蹤,勤面判準才算走完。
  • (B) 證物滅失是事實障礙,但「暫不結案」不是處置;應依現存證據儘速為適法之處理,掛著不動反而更侵害被告受迅速處理的利益。
  • (C) 停止偵查本身合法,敗在後半句「尚不知民事訴訟進行狀況」=停了就忘,合法的暫停鍵被按成棄置鍵。
  • (D) 「太複雜暫無從下手」+「先辦其他案件」=積壓卸責;真扛不動,出口是陳請檢察長處理。

秒殺 四個理由裡,附有主動追蹤動作的那個就是答案。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

檢察官面對涉及相關專業領域犯罪,下列那一項做法,不符檢察官倫理?

(A) 應隨時充實新知,參與各類專業知能講習或進修,提升本身辦案專業能力
✓ (B) 因偵查不公開,可視案件類型,採行團隊辦案模式,除送請專業鑑定外,不宜讓專家參與辦案,以維持案件之中立與秘密
(C) 檢察署應建立專組辦案機制,檢察官應落實專組辦案,對於非其熟悉之專業案件,可陳請檢察長移轉他組承辦
(D) 檢察官對其承辦之專業案件,經偵查後所得出之心證與專家鑑定意見完全相反時,可以放棄其心證,改採專家之鑑定意見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B) 應選:偵查不公開防的是偵查資訊對外洩漏,不是禁止專家對內協助辦案;專家參與可透過保密義務安排控管,拿它當理由排除專業協力,是以原則之名行怠於借助專業之實。
  • (A) 進修充實新知=勤的自我升級面。
  • (C) 專組辦案+不熟悉的專業案件陳請移轉,對照法官法第 93 條第 1 項第 4 款「特殊複雜或專業之案件,原檢察官無法勝任,認有移轉予其他檢察官處理之必要時」—移轉不是逃兵,是制度設計。
  • (D) 依公布答案屬可接受的敘述(它的討論空間見 b12)。

秒殺 偵查不公開管對外洩漏,不管對內借腦。

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51 題

甲檢察官每月新收案件超過百件,工作負荷量極大,未結案件量為該檢察署最高,且辦案遲延嚴重。下列敘述,何者符合檢察官倫理規範之要求?

(A) 為求謹慎,採取一件辦完再辦另一件的方式偵辦,且為避免造成其他檢察官負擔,未請求檢察長調整人力協助
(B) 案件量大但不能草率結案,案件偵辦遲延係司法機關正常現象,當事人須耐心等待
✓ (C) 檢察長可衡酌人力調度,本諸檢察一體指揮調度,將甲承辦之部分案件,移轉其他檢察官偵辦
(D) 對檢察長行使職務移轉命令,其已開始偵辦之案件可拒絕移轉,僅就尚未開始偵辦之案件移轉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C) 應選:檢察一體的正用—檢察長衡酌人力、移轉部分案件;程序上命令應以書面附理由(法官法第 93 條第 2 項)。
  • (A) 「一件辦完再辦一件」聽起來像匠人精神,實則放棄案件管理:輕重緩急要調度;負荷超載而不求援,受害的是等不到正義的當事人。
  • (B) 把遲延說成「正常現象」=制度化的卸責;法官法第 89 條第 4 項第 6 款把「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致影響當事人權益,情節重大」列為應付個案評鑑的事由。
  • (D) 法官法第 93 條第 3 項:移轉命令檢察官應服從之,但得以書面陳述不同意見;沒有「已開始偵辦就可拒絕」這種分段抗命權。

秒殺 移轉權在檢察長;檢察官有陳述意見權,沒有拒絕權。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67 題

甲、乙均否認詐欺犯罪,供稱不認識告訴人丙,並稱當時均在國外經商,聲請檢察官查調入出境資料。檢察官 A 並未查調,依丙之指訴及證人丁之證詞提起公訴。法院查調後發現甲、乙行為時確實在國外,丙係誤認,判決無罪確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A 係根據指訴及證述提起公訴,雖判決無罪,但屬證據取捨問題,或有疏忽,但未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
(B) 被告雖聲請調查不在場證明,A 認為沒有必要,係屬檢察官偵查裁量權,不涉倫理規範問題
(C) 若被害人原本指訴明確,A 獲得心證,即應堅持立場,以使被告定罪為目的
✓ (D) 查調並無困難,且於犯罪事實之認定具有重要關聯性,A 未盡調查能事,有違檢察官應勤慎執行職務之疏失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D) 應選:三要件全中—查調無困難(一紙函查)+重要關聯(不在場則構成要件根本不成立)+被告已聲請(刑事訴訟法第 2 條第 2 項「被告得請求前項公務員,為有利於己之必要處分」)。
  • (A) 「證據取捨」的前提是證據已經調查;根本沒查的證據談不上取捨,這是把調查義務的違反偷換成心證自由的行使。
  • (B) 偵查裁量權存在,但不豁免刑事訴訟法第 2 條第 1 項的注意義務;對查調無困難且有重要關聯的聲請說「沒有必要」,是裁量濫用不是裁量。
  • (C) 「以使被告定罪為目的」直接違反公益代表人的客觀定位—檢察官的目的是發現真實,不是贏。

秒殺 查調無困難+重要關聯+被告聲請=必查。

秒殺法

四個選項都講得出道理時,找那個有具體動作的:每季函詢、陳請移轉、函查入出境。只有態度沒有動作的,就是要挑掉的。

這裡我們跟題目有話要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的 (D):官方沒挑它,但它跟「心證獨立」擦邊

(D) 說心證與專家鑑定意見完全相反時「可以放棄其心證,改採專家之鑑定意見」。公布答案是 B,等於把 (D) 當可接受的敘述。可是「專業事項上虛心採納鑑定」與「法律判斷終局仍在檢察官」只有一線之隔,這句話單獨拿出來考,未必還是這個答案。

考場怎麼辦 單選題挑最明顯不符的那個:(B) 拿偵查不公開排除專家,錯得直接;(D) 的討論空間不是這題的戰場。遇到兩個都有點怪,先比錯誤的明顯程度。

應試策略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正確劑量是選擇題反射:一題 60–90 秒,時間花在兩問判準與四型誘答上,不必為它整理更多。
  • 別因為它近年沒當過主角就棄卡:檢察一體、檢察官客觀性義務的題目都要靠勤慎二字收尾,棄了它,鄰近考點的選項你會挑得心虛。
  • 刑事訴訟法申論寫到檢察官地位時,刑事訴訟法第 2 條、第 251 條,加上「查調無困難+重要關聯+被告聲請=必查」這句涵攝,可以直接搬去當論證磚塊。

申論怎麼辦

這個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司律二試沒有法律倫理的獨立申論科目,戰場就在一試綜合法學卷,所以這裡不放拆解模板、不列採分點、不寫低分死法:沒考過的東西補寫出來,只會佔掉你複習別科的時間。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法官法第 86 條第 1 項 整個考點的憲章條款:公益代表人給身分,勤慎給工作紀律。

刑事訴訟法第 2 條 慎的訴訟法根據。第 2 項尤其毒:被告聲請調查有利證據,不是可理可不理的請託。

刑事訴訟法第 261 條 這條給的是合法的暫停鍵,不是棄置鍵—停止偵查後仍要追蹤民事程序進度。

刑事訴訟法第 251 條第 1 項 起訴門檻是「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該查沒查完就起訴,門檻本身就沒踩穩。

法官法第 89 條第 4 項(節錄) 怠惰的下場:勤面對應第 6 款與第 1 款,慎面草率起訴致無罪確定走第 1 款或第 7 款。

法官法第 93 條(節錄) 扛不動時的合法出口,以及移轉命令的服從義務與書面陳述意見權。

條文逐字引自本書法規庫(法官法: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刑事訴訟法: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檢察官倫理規範與法院組織法未收入本書法規庫,因此全篇不轉述其條文、不給條號。

來源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遲延結案的四個理由)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專業案件怎麼辦才合倫理)

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51 題(案件爆量與檢察一體)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67 題(怠於調查有利證據致無罪確定)

以上皆為司法官一試選擇題;律師卷未見,申論未見。

常一起考:檢察一體、檢察官客觀性義務。

本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全篇零裁判字號引用;勤慎義務的界線一律以各題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

上一節看的是他對案子做了什麼,尺是「拿不拿得出動作」。同一件案子,只要他把它帶到攝影機前面講,被評價的東西整個換掉:不再問他做了多少,而問他說了什麼、對誰說、那句話會壓到誰身上。動作與言語是兩套尺,接著讀才不會混用。

上一個考點

檢察官倫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