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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言論與司法尊嚴維護

監督司法的權利,換不掉維持司法尊嚴的義務。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12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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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62 題,三種角色的言論界線同台,先認字眼。

跨線
不附理由攻訐 判決確定前放話 拿尊嚴壓下貪污證據
沒跨線
舉發有據 批評附理由 必要範圍內的平衡言論

「有監督權,所以不必維持尊嚴」,這種推翻句先當它錯。

沒有這條界線會怎樣

律師被稱為在野法曹:一手監督司法,一手維持司法尊嚴。兩隻手長在同一個人身上,才會有人主張「我在監督,所以不必配合」,把監督權當成免除券。

判斷路徑

是不是拿一隻手否定另一隻手?

並存不互斥,前者推不翻後者。

講到懲戒,誰有權發動?

發動主體在檢察署與律師公會系統,法院法官沒有這個職權。

批評附理由了嗎?舉發有據嗎?

不附理由的攻訐就跨線;而原則上判決確定前不得對受任案件發表損害司法公正的言論,例外只有一個,在為保護當事人免於媒體不當偏見所必要的範圍內,發表平衡言論。

兩隻手,一條線

線=懲戒不由法院發動。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嘴放開
司法出錯才有人敢講。
嘴收緊
判決還沒確定的案子,不會先在媒體上被定調。

錯了由當事人承擔,所以出口開給當事人,不是開給律師。

先自己寫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1 題

委任人交來的證據明顯不實,律師拒絕提出,委任人抗議他不站在自己這邊。違反律師倫理嗎?理由是什麼?

先寫結論,再寫理由落在哪個義務。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 結論:未違反。
  • 理由:真實義務—不得矇蔽欺誘法院。
  • 沒把「用維護尊嚴壓下貪污證據」當成合規。

你剛拿下什麼 監督不會免除維持司法尊嚴的義務,維持尊嚴也不能當成壓下貪污證據的理由;懲戒的發動主體則不在法院法官。

接著讀 → 法官言論與社交之限制

三題全解(選項為要旨,判分依考選部公布答案)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62 題

關於律師、檢察官、法官的言論界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律師受任訴訟案件,於判決確定前不得公開或透過媒體發表足以損害司法公正之言論;但為保護當事人免於輿論媒體不當偏見,於必要範圍內得發表平衡言論
(B) 檢察官於偵查終結前,不得就偵查方向、進度、內容及心證發布新聞
(C) 法官對於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案件,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
✓ (D) 律師應積極參與法官及檢察官評鑑、對貪污有據之司法人員應加以舉發,是以律師並無配合或協助法院維持司法尊嚴之義務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D) 前半段全對:積極參與評鑑、對貪污有據者舉發,正是律師的監督義務。錯在最後一句—拿監督義務去否定維持司法尊嚴的義務,真前提推出假結論。
  • (A)(B)(C) 是三種角色各自言論界線的正確敘述。三種角色並排,錯的偏偏是講律師義務的那一格。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71 題

關於律師與法院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律師不得惡意詆毀司法人員或司法機關
(B) 律師應協助法院發現真實、實現司法正義
(C) 律師負有監督司法之角色,應積極參與法官及檢察官評鑑
✓ (D) 地方法院法官得依職權將應付懲戒之律師直接送請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D) 是主體錯置:移付懲戒的發動主體在檢察署與律師公會系統(律師法第 76 條;該法未收進本書法規庫,這裡只描述不逐字引),法院法官對律師沒有直接送懲的職權。
  • (A)(B)(C) 正是兩隻手並存的正面表述:不詆毀屬尊嚴面,協助發現真實與參與評鑑屬監督面。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1 題

下列律師之行為,何者未違反律師倫理?

(A) 掌握司法人員貪污之證據,卻以維護司法尊嚴、免傷人民對司法之信任為由不予揭露
(B) 就自己承辦之案件,在報章不附理由攻訐檢察官迎合政治、法官貪贓枉法
(C) 未經當事人同意,將案件轉包其他事務所並收取介紹費
✓ (D) 發覺委任人所提證據明顯不實,拒絕向法院提出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D) 拒絕提出明顯不實的證據,是真實義務(不得矇蔽欺誘法院)的合規展現,不是對當事人不忠。本題反向設誘:把一個合法行為混進三個違規裡。
  • (A) 把尊嚴維護面當遮羞布,恰與監督面的舉發義務相反。
  • (B) 跨的是言論界線:舉發要有據、批評要附理由,不附理由的攻訐不是監督。
  • (C) 違反的是忠實義務。

誘答模式庫(我們依公布答案歸納)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真前提推假結論

選項前面兩句寫的都是課本上的正確義務,讀到第三句就鬆懈了,最後一句偷偷翻成「所以律師並無配合維持司法尊嚴之義務」。

解毒劑 長選項先讀最後一句,看有沒有義務否定詞(並無……之義務/不受……拘束)。前提對,不代表結論跟著對(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62 題,公布答案 D)。

主體錯置

程序寫得很順:應付懲戒、送請律師懲戒委員會,只有「誰來送」被換掉了。

解毒劑 看到懲戒先問發動主體。移付懲戒在檢察署與律師公會系統,法院法官不是(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71 題,公布答案 D)。

反向設誘:問的是「未違反」

三個違規配一個合法行為,而且那個合法行為表面上「對當事人不利」,看起來最像背叛委任人。

解毒劑 先把題目問的方向圈起來。拒絕替委任人提出明顯不實的證據,是真實義務的履行(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1 題,公布答案 D)。

把尊嚴當遮羞布

選項用「維護司法尊嚴、免傷人民對司法之信任」這種正面理由,去包裝壓下貪污證據。

解毒劑 兩隻手的方向要對:尊嚴面管的是不詆毀、不放話,管不到「該不該舉發」;掌握貪污有據的證據不揭露,違反的是監督面(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1 題選項 A)。

三種角色同台:案子還在跑,誰能開口

這張表在比:只比一件事:案件進行中的公開發言,三種角色各自的界線與出口(條文原文在查閱層)

角色案件進行中的發言界線出口/但書
律師受任訴訟案件於判決確定前,不得公開或透過媒體發表足以損害司法公正之言論為保護當事人免於輿論媒體不當偏見,於必要範圍內得發表平衡言論
檢察官偵查終結前,不得就偵查方向、進度、內容及心證發布新聞這一題沒有考出口,考的就是偵查不公開這條界線本身
法官對於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案件,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依合理之預期不足以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或屬職務上必要之公開解說者,不在此限

這三格在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62 題同時出現,而且都是正確敘述,該題錯的是講律師監督義務的那個選項。

秒殺法

這個考點的三題,考選部公布答案都落在 D,但別把它當成猜 D 的理由:其中兩題問「何者錯誤」,一題問「何者未違反」,同一個字母代表相反的事。真正該養成的動作是長選項先讀最後一句,看它有沒有把前面推出來的權利,翻成一句免除義務。

這一站怎麼用(我們的建議)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三題全是「何者錯誤/何者未違反」的界線判斷題,沒有一題考條號。準備方向是記界線與發動主體,不是背律師法的條次。
  • 律師法與律師倫理規範沒有收進本書法規庫,所以這裡只描述題目事實與考選部公布答案的立場,不逐字轉述條文;引到律師法第 76 條時也只說主體,不引原文。
  • 它和法官言論與社交之限制、偵查不公開常在同一題並排出現。複習時把三種角色的界線排成一列比較,比單背律師那一條有效。

申論要不要練它

這個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所以這裡不給答題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歷屆沒出現過的東西補寫出來,就是灌水。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1 項(偵查不公開)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檢察官在偵查終結前不得就偵查方向、進度、內容及心證發布新聞—這個敘述的條文地基就是這四個字。

法官倫理規範第 17 條第 1 項 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法官那一格的來源。但書別漏:不足以影響公正、或職務上必要的公開解說,不在限制之內。

律師法與律師倫理規範沒有收進本書法規庫,因此這個考點只描述題目事實與考選部公布答案的立場,不逐字引其條文;律師法第 76 條規定移付懲戒的主體,這裡只描述、不引原文。以下兩條是三種角色同台對照時用得到的鄰接條文,逐字引自本書法規庫。

來源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62 題(以它為主角的題目・三種角色言論同台)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71 題(律師與法院的關係・懲戒發動主體)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1 題(何者未違反・反向設誘)

二試:這個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判分一律依考選部公布答案;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沒有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實務立場以各題公布答案反推,不憑記憶引字號。

條文逐字引自本書法規庫收錄之刑事訴訟法與法官倫理規範(附版本日期);律師法與律師倫理規範未收錄,僅描述不逐字引。

上一站畫的是常態的線:批評可以,攻訐不行;案子還沒定,別在外面先定調。但線畫下去,馬上就會遇到一種讓人不安的情況,如果該被講出來的,不是判決寫得好不好,而是那個人自己收了錢。這時候守著尊嚴不開口,守的到底是司法,還是那個人?整章走到這裡,第一次要處理「不節制才是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