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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供法律意見與執行律師職務之禁止(家庭成員但書)

法官幫家人看案子,但書只開無償與動口動筆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16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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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看到這些字
往這邊想
配偶、父母、子女,或同居一家的家長、家屬
但書第一圈:無償的法律諮詢、草擬文書,可以
胞弟、兄弟姊妹等其他親屬
第二圈:一樣可以,但除家庭成員外,還要告知他宜尋求其他正式專業諮詢或法律服務
長年友人、大學同學、修課學生、專欄讀者
名單以外:個案意見與代擬書狀都不行,能做的是建議他委任律師
「陳明擔任輔佐人」「代理」「辯護」「電請承辦檢察官」
出面與接觸承辦者,但書都沒開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3 題,雷藏在合法的授課裡:學生問自家家族糾紛,法官問完案情就給了訴訟策略。判斷從這些字開始。

這一條到底在擋什麼

法官的法律意見不是普通意見,背後站著一個會判案的職位。同一句「你這案子有機會」,律師說是專業服務,法官說出口,對造就會懷疑這個職位已經選邊。要擋的不是法官懂法律,是他的身分被當籌碼流進別人的案子,所以但書只開家門內、只開無償、只開動口動筆。

作答四問

這是個案,還是一般法律知識?

介紹一般法令、隱匿當事人後評論確定判決,都還沒進禁區;出現「詢問案情」才往下走。

求助的人落在哪一圈?

依條文的名單定位,不是依交情深淺。三圈的權限差別見 b8。

他要你做哪一個動作?

動口動筆/出面/聯絡承辦者/建議委任律師,四類分開判。逐項界線見 b9。

收錢了嗎?

但書以無償為限,一收費就落回「執行律師職務」。

但書在分配什麼

法官也有私生活
至親出事卻不准他說一句話,等於要求他無情。
他一開口,職位跟著開口
對造沒有辦法要求「請你別把法官身分帶進來」。

但書的分法是把風險鎖在家門內:無償、不出面、不接觸承辦者,後果由求助的人自己承擔,所以對家庭成員以外的親屬,還要多一句「宜尋求其他正式專業諮詢或法律服務」,把「我給的不是正式法律服務」講明。一旦收費或出面,風險就外溢到對造與法院的公信。

先問個案不個案,再問圈內圈外;動口動筆可以、出面關說不行、收錢全部出局。

自己走一遍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4 題

關於法官倫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先別急著選。把 (B) 用四問走一遍,在下面寫一句話,說明你判它對或錯的理由。
寫完了,對照看看

是;考選部公布答案:B。但書明文開放無償為家庭成員提供法律諮詢,(B) 說成「不得」,漏掉了但書。

  • 看到「不得」,我有沒有回頭找但書?
  • 我說得出但書開給誰、開哪兩個動作、附什麼條件嗎?
  • 判 (A) 時,我是把兩條規定接起來想,還是憑印象?

(A) 法官不得為刑事訴訟之自訴代理人

(B) 法官不得為家庭成員提供法律意見

(C) 法官非經任職機關同意,不得在私立大學兼任教職

(D) 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為任何政治團體募款

3

你剛拿下什麼 你剛拿下的是三個軸同時定位:對象在哪一圈、動作是哪一類、有沒有收費。歷屆的事實外衣從友人換到配偶、胞弟、專欄、課堂,這三層規則一次沒換。

接著讀 → 律師與司法人員之交往分際 同一條線翻到律師那面:律師能不能私下找法官、法官言論與社交之限制 把場景從私下求助換成授課、專欄、社群

三圈對象,但書開到哪

這張表在比:這個對象,但書開到什麼程度

對象但書開不開還要多做什麼考過的例子
家庭成員:配偶、直系親屬,或家長、家屬開。無償的法律諮詢、草擬法律文書可以沒有附加義務;但仍不得出面、不得收費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48 題(妻被控詐欺,公布答案 A)
其他親屬:例如胞弟等旁系血親開。可做的內容與第一圈相同除家庭成員外,應告知該親屬宜尋求其他正式專業諮詢或法律服務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64 題(胞弟被自訴,公布答案 B)
名單以外:友人、同學、學生、讀者不開。個案法律意見與代擬書狀都不行能做的是介紹一般法律知識、建議他委任律師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66 題(長年友人)、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51 題(大學同學)、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3 題(修課學生)、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63 題(專欄讀者)

兄弟姊妹是旁系血親,不在家庭成員之列(除非同居一家而有家長家屬關係),落在第二圈。考過的對象從友人、同學排到配偶、胞弟,再排到專欄讀者與修課學生,答案跟著從「可以」翻成「禁止」,名單本身沒有動過。

這個動作可不可以做

這張表在比:只比一件事:這個動作本身在不在但書射程內

站得住
  • 提供法律諮詢、分析利害關係:限圈內對象,且無償
  • 草擬法律文書、代寫書狀:同樣限圈內對象,且無償
  • 建議他委任律師、提供律師名單:這一格對名單以外的人也可以
  • 介紹一般法令,或以虛擬案例、隱匿當事人的方式評論確定判決
但書沒開,換誰都一樣
  • 擔任代理人、辯護人,包含刑事自訴代理: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自訴代理即律師職務
  • 到庭陳明擔任輔佐人。條文寫的是「避免為輔佐人」,語氣比「不得」軟;但歷屆凡是出面當輔佐人的選項,考選部公布答案從未站在它那邊,考場上當禁區處理
  • 把自己審理其他案件取得的筆錄、證據,交給求助的人使用
  • 打電話或當面聯絡承辦的法官、檢察官、員警
  • 收費。但書以無償為限

五種誘答長相

善意包裝的關說

把聯絡承辦者包裝成「不要求特權」的拜託 電請承辦檢察官「秉公處理,勿枉勿縱」(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66 題 D);打給承辦員警表明不要求特別待遇、只拜託審慎公正(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48 題 B);婉轉向承辦法官請求慎重審理(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51 題 C、D)

解毒劑 這一條沒有寫善意例外,聯絡承辦者這個動作本身就是關說,措辭再謙卑都一樣。

程度切香腸

退半步製造節制的假象 「僅口授到庭應答技巧與答辯要旨,但拒絕撰狀」(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66 題 B)

解毒劑 對名單以外的人,口頭意見與代擬書狀落在同一個禁區。程度不是開關,對象才是。

對象偷換

用感情濃度冒充身分名單 長年友人(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66 題)、大學同學(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51 題)、修課學生(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3 題)

解毒劑 但書只認條文對家庭成員與親屬的定義,不認交情深淺。

絕對化反轉

把有但書的規則寫成沒有例外 「法官不得為家庭成員提供法律意見」(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4 題 B,是應選的錯誤敘述)

解毒劑 看到「不得」「任何」這種說死的句子,先回頭問這一條有沒有但書,這一站的但書正是為家庭成員與親屬開的門。

知識與個案的界線

用教學、專欄、社群場景滑進個案諮詢 專欄回應讀者個案並給如何起訴的具體建議(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63 題 D);課堂上詢問學生家族糾紛案情後給具體意見與訴訟策略(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3 題 C)

解毒劑 一般知識介紹是法治教育,可以;「詢問案情+具體建議」就是個案諮詢,對名單以外的人不行。

四個選項=四個地雷區的完整地圖

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66 題

法官甲之長年友人乙,因合夥糾紛,遭其他合夥人提出業務侵占罪之告訴,乙情急下向甲求助,請問甲下列何種處置,無違反法律倫理之虞?

(A) 聽取乙關於案情之陳述後,為乙分析利害關係後,應乙之要求,以乙名義撰寫答辯狀
(B) 聽取乙關於案情之陳述後,為乙分析利害關係後,僅口授到庭應答之技巧與答辯之要旨,但拒絕為乙撰狀
✓ (C) 建議乙委任律師或向律師諮詢,並提出若干口碑較佳之律師名單供乙參考
(D) 電請承辦檢察官詳查本案,秉公處理,勿枉勿縱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C

  • (A) 乙是長年友人,不在但書名單上,但書根本沒開;以乙名義撰寫答辯狀,是草擬法律文書加上實質辯護的複合行為。
  • (B) 退到「只動口不動筆」看起來節制,但對名單以外的人,口頭與書面同在禁區。
  • (C) 應選。把專業服務導回市場、不留在自己手上,是這一站的萬年安全牌。
  • (D) 內容全是好話(詳查、秉公、勿枉勿縱),但「電請承辦檢察官」這個動作本身就踩到關說的禁止。

公布答案只公布字母、不附理由;以下逐項推理是照條文回推的。

第二圈(親屬)的完整運作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64 題

法官A 的胞弟甲,與他人乙之間發生糾葛,乙對甲提起詐欺取財之刑事自訴。甲求助於胞兄法官A。法官A 之下列行為,何者為法官倫理所容許?

(A) 法官A 於甲出庭時到庭關切,與承審法官打招呼,表明其法官身分及與被告的關係,但僅默默旁聽
✓ (B) 法官A 為甲提供諮商、撰擬書狀,及建議其尋求律師諮商與辯護
(C) 法官A 於甲被訴案件之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擔任甲之輔佐人
(D) 法官A 提供自己所審理其他案件中有關乙之筆錄與證據資料,讓甲得以證明乙素行不良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B

  • (B) 應選。胞弟是旁系血親,不在家庭成員名單,落在第二圈的親屬—但書開:無償提供諮商、撰擬書狀可以;選項後段「建議其尋求律師諮商與辯護」剛好把第二項的告知義務也做齊。這個選項幾乎是把條文兩項改寫成白話。
  • (A) 到庭關切又向承審法官表明法官身分與關係—就算只是默默旁聽,表明身分那一刻,職位已經進了別人的案子。
  • (C) 以言詞陳明擔任輔佐人是出面。但書開的是動口動筆,沒開出面;條文並要求避免為輔佐人。
  • (D) 把職務上取得的他案筆錄與證據交給親人打官司,已經不是諮詢,是動用司法資源。

公布答案只公布字母、不附理由;以下逐項推理是照條文回推的。

秒殺法

名單以外的人來求助,四個選項裡站得住的,通常就是「建議他去找律師」那一個。

這一站該投多少時間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分數全在選擇題那一側,投資方式跟著改:不練寫法,練「四問跑完的秒數」。

    目標是看到題幹就能在心裡填三格,對象哪一圈、動作哪一類、有沒有收費。四個選項通常填到第二格就倒掉三個。

    遇到沒見過的皮(網友私訊、直播答疑、社群留言),不必找新規則,四問照走。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就目前收錄的歷屆考題,這個考點沒有在申論題出現過,而且原因是結構性的:法律倫理配置在一試的綜合法學(一)題組裡,不是「還沒輪到」,是考科配置上不會落在二試。

    所以這裡不給拆解模板、不給採分點、不給高低分特徵:沒考過的東西補一套寫法給你,只會讓你把時間花錯地方。把準備時間放回選擇題的判斷速度(b14)。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法官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1 項 原則禁止執行律師職務、並避免當輔佐人;但書只開三個條件同時成立時:無償、對象是家庭成員或親屬、行為限於法律諮詢或草擬法律文書。

    法官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2 項 但書用在家庭成員以外的親屬身上時,還要多做一件事:告訴他宜尋求其他正式專業諮詢或法律服務。

    法官倫理規範第 25 條 但書的第一圈名單。兄弟姊妹是旁系血親,不在其中,除非同居一家而有家長家屬關係。

    法官倫理規範第 7 條 條文沒有寫善意例外,「只是拜託承辦者秉公處理」也算。

    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第 2 項 自訴代理是律師的工作;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所以不得擔任刑事自訴代理人。

    法官法第 15 條第 1 項 政治活動禁區。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4 題拿它當正確敘述的干擾項。

    歷屆出處與來源

    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66 題(長年友人被告業務侵占),公布答案 C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51 題(大學同學被公訴後訴苦),公布答案 B

    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48 題(妻因網拍遭控詐欺),公布答案 A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64 題(胞弟被提起刑事自訴),公布答案 B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63 題(報社專欄回應讀者),公布答案 D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4 題(法官倫理敘述題),公布答案 B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3 題(課堂上學生問家族糾紛),公布答案 C

    條文:法官倫理規範、法官法、刑事訴訟法現行版本逐字引錄。

    判分:一律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逐選項理由為照條文回推,公布答案本身不附理由。

    上一節法官至少還開了口,行為是他自己的,好判。下一節把那張嘴閉上:他什麼都沒做,是他配偶自己在執業、自己在接案,那份工作完全合法,也沒有人要求一個律師嫁給法官之後就得收攤。行為那一側既然乾淨,題目就只能落到另一側去,旁邊的人看見了什麼。這是同一個家門的第二道檢查,也是這一章第一次,判斷的依據完全不看法官做了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