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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倫理
法官不受人情,也不動用身分
同僚打招呼、配偶當律師、當事人送禮,哪些要拒、哪些只要陳報
前面一路走的是一件事怎麼被國家處理完:誰做了、算不算罪、怎麼抓、怎麼證明、誰來審、判完還能不能翻。走到這裡,被審的那個人已經走完全程了。
但整條路上有一個角色從頭到尾沒被檢查過:坐在上面那個人。搜索票要他簽、證據能不能用他決定、判決確不確定他說了算:前面每一格都偷偷預設了法庭裡有一個可以信賴的裁判者,卻沒有人問過這個預設憑什麼成立。這一章就是回頭去查它。
接在「誰來審、怎麼審」後面讀最順:那一格講的是他手上有哪些權力,這一章講的是這些權力綁在誰身上、綁得多緊。讀完之後通向檢察官與律師,同一批問題換一種權力,答案會不一樣,因為位子不一樣。
一場民事庭開到一半,法官當庭拿起電話,打給另一位法官,那件案子跟眼前這件有關,他想知道對方心裡怎麼想。掛上電話,他轉頭對兩造說:你最好趕快和解,否則我一定判你賠更多。
在場沒有人收錢,沒有人被威脅,法庭紀錄上也找不到任何一句髒話。勸和解本來就是他能做的事,問同事也不是什麼罕見的舉動。可是庭裡每個人都覺得哪裡不對勁。
哪裡不對?是打那通電話不對,是把電話裡聽來的東西帶進這場庭不對,還是最後那句「我一定判你賠更多」不對?三句話,錯在三個不同的地方,分屬三條不同的線。先別急著翻答案:你說得出哪一句最嚴重嗎?
照這個順序讀
排第一,因為它是後面六節的理由:判決只能長在法庭裡。先懂這句話,後面每一條「不准」才不是硬背,而是這句話的必然結果。
選擇題考過 12 次、申論考過 0 次(民國 102–113 年間)
緊接著留在同一個法庭裡。上一節擋的是伸進來的手,這一節問的是握著槌子的那隻手自己能揮到哪,同一個空間,換一個方向看。
選擇題考過 6 次、申論考過 0 次(民國 101–112 年間)
走出法庭門的第一步,處理伸進來最常見的那隻手。它也第一次逼你分兩種身分:你是開口的人,還是聽見的人。
選擇題考過 2 次、申論考過 0 次(民國 102–112 年間)
手從別人換成他自己想幫,而且求助的是家人。這是整章唯一讓了一步的地方,排在讀者已經習慣「不准」之後,那道門才顯眼;也因為讓了步,它是這一格考最多次的一節。
選擇題考過 7 次、申論考過 0 次(民國 102–113 年間)
同一個家門的第二次檢查,但這回法官一句話都沒說。行為那一側乾淨了,判斷只能落在另一側,別人看見什麼。外觀這把尺在這裡第一次單獨上場。
選擇題考過 3 次、申論考過 0 次(民國 102–108 年間)
把剛拿到的那把尺換一樣東西量:禮、借貸、飯局。緊貼著上一節讀,同一把尺連量兩次,才會從道理變成手感。
選擇題考過 2 次、申論考過 0 次(民國 101–101 年間)
最外圈,也是兜底:前六節點名不到的都掉進這裡。放最後,是因為你得先看過前面六節怎麼畫線,才知道這一節到底在兜什麼。
選擇題考過 7 次、申論考過 0 次(民國 100–113 年間)
回到那場開到一半的民事庭。
那通電話:他問的是另一位法官心裡怎麼想,碰到的是判決內容本身,所以打電話的是院長、是同僚、還是他自己想去問,結論都一樣不行,第一節。而對接到電話的那一位來說,事情還沒完,因為聽見了就得出聲,這是動作不是選擇,第三節。至於最後那句「你最好趕快和解,否則我一定判你賠更多」:勸和解本來是他能做的事,錯的是他把還沒宣示的輸贏押上談判桌,拿判決結果去換當下的順從,第二節。同一場庭、三句話、三條線,現在你分得開了。
你剛拿下的是一把量權力的尺,而且它只有兩個刻度:這個人的身分或職位有沒有被當成籌碼,還有旁邊那個不知情的人看了會不會起疑。兩個刻度就能把這一格的題目切乾淨。接下來換一種權力:檢察官手上那支決定要不要起訴的筆、律師收了錢之後站在誰那一邊,同樣是這兩個刻度,量出來的界線卻會不一樣,因為他們坐的位子不一樣。
讀完這一章,你已經能:
- 拿到題目先分事情再看人:碰到心證、評議與判決內容,誰伸的手都不行;沒碰到,才輪到問是誰、用什麼方法。
- 看到「不得」「任何」這種說死的句子,會先回頭找有沒有讓步的那道門,這一章唯一那道開給誰、開哪兩個動作、附什麼條件,你講得出來。
- 把選項按處置強度排隊:絕對不行、應該避免、走個程序就好、根本不用管。強度過頭跟強度不足,一樣是錯的。
- 認得出三種最常見的假出口:包裝成善意的拜託、退半步製造節制假象、以及「價格公道、帳目清楚」。
- 分得清「你不可以做什麼」和「別人做了、你必須做什麼」,同一份卷子上,這兩種問法的答案從來不一樣。
條文附錄
本章各考點用到的條文,同一條只列一次;內文引用會連回這裡。
法官倫理規範第 2 條
白話 尾巴那串列舉就是選擇題的素材庫:家庭(配偶、愛子心切)、可能遭公眾批評議論(媒體輿論)。
法官倫理規範第 7 條
白話 主詞是法官自己。為親屬向承辦法官說「請多調查清楚以免冤抑」,包裝再好也是請託。
法官倫理規範第 15 條第 1 項(節錄)
白話 僅四款例外:急迫、他方同意、無涉實體事項、法令另有規定或性質上必要。
法官倫理規範第 16 條
白話 打電話問別案心證,同時撞到這一條的規範意旨。
法官法第 13 條
白話 比憲法多兩個升級:依據「憲法及法律」、本於「良心」。沒閱卷就跟著審判長投票,干涉他的是他自己。
法官法第 19 條
白話 三個必背點:監督有前提、只有三種法定內容、救濟走職務法庭。
法官法第 20 條(節錄)
白話 司法院院長管全部;各審級院長只管自己家;高等法院院長是例外,可以往下管到所屬地方法院。
法官法第 21 條
白話 兩個處分樣態+一條遲延案件的特別通道。通道的主詞是法官會議決議,不是院長的命令。
法官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3 款
白話 法官會議對監督處分有建議權。
法官法第 92 條第 2 項
白話 檢察長口頭要求不起訴,檢察官不必照辦—閘門是「書面附理由」。
法官法第 93 條第 3 項
白話 服從是原則,但留了書面表達不同意見的出口。
律師法第 1 條第 1 項
白話 律師的獨立方向相反:獨立於委託人的不當要求,不是營利最大化。
憲法第 80 條
白話 一句話三個成分:超然、依法、獨立。後面所有法官法條文都是這句話的施工圖。
法官倫理規範第 12 條
白話 第 1 項管開庭態度與訴訟權、辯護權;第 2 項管在庭之人的尊嚴,保護對象包含辯護人、證人、當事人與旁聽者;第 3 項先給授權再加但書,勸和解可以,方式不當不行。
法官倫理規範第 3 條
白話 第 12 條沒有明文接住的行為,最後落回這條兜底。
法官倫理規範第 4 條
白話 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50 題 C 禁止視障者帶導盲犬入庭,撞的是條列事由裡的「身體」。
法官倫理規範第 11 條
白話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 B,退休前把辯論期日全部改到退休之後,就是無故延滯。
法官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1 項
白話 但書要兩個要件同時成立:無償,而且對象是家庭成員或親屬。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 C 代親友撰狀收費,掉出但書。
法官法第 13 條第 1 項
白話 不受任何干涉,包含不受別的法官干涉。
法官法第 21 條第 1 項第 2 款
白話 監督處分的形式之一。
法官法第 30 條第 2 項第 7 款
白話 情節重大,才上升到個案評鑑。
刑事訴訟法第 2 條第 1 項
白話 檢察官客觀性義務的條文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 199 條第 1、2 項
白話 闡明是日常操作,法官表明法律見解的合法外形就從這裡來。
民事訴訟法第 276 條第 1 項
白話 四款是例外;沒有例外情形才失權。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73 題 A 就是第 3 款的反面操作。
法院組織法第 91 條(法庭秩序)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7 條
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01 年 1 月 5 日
白話 別人手上的案子,不准去關說或請託。全規範最短的條文之一,也是零但書的絕對禁區。
第 26 條
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01 年 1 月 5 日
白話 動詞是「應」不是「得」:知道別人確實違反倫理,沉默的人自己也踩線。
第 24 條
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01 年 1 月 5 日
白話 但書只開放兩件事:無償諮詢、無償草擬文書。以代理人身分出面就回到禁止範圍。
第 5 條
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01 年 1 月 5 日
白話 「易被認為」四個字管到灰色地帶:不必真的施壓,在通情達理的旁觀者眼中像施壓就過不了。
第 6 條
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01 年 1 月 5 日
白話 關說拆開來就是這條:拿法官這塊招牌,替別人要特殊待遇。第 7 條是特別規定,這條是背景總則。
第 13 條
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白話 關說之所以零容忍:它是從側門攻擊「不受任何干涉」。
第 19 條
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白話 通知職務監督權人之後:能制止違法、糾正不當言行,但不能指揮個案怎麼判。
第 17 條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白話 自行迴避的法定事由清單—逐款讀完,裡面沒有「與審判長意見不同」。
第 18 條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白話 聲請迴避的發動者是當事人;「偏頗之虞」看的是法官與案件或當事人的關係。
法官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2 項
白話 但書用在家庭成員以外的親屬身上時,還要多做一件事:告訴他宜尋求其他正式專業諮詢或法律服務。
法官倫理規範第 25 條
白話 但書的第一圈名單。兄弟姊妹是旁系血親,不在其中,除非同居一家而有家長家屬關係。
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第 2 項
白話 自訴代理是律師的工作;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所以不得擔任刑事自訴代理人。
法官法第 15 條第 1 項
白話 政治活動禁區。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4 題拿它當正確敘述的干擾項。
法官倫理規範第25條(家庭成員的定義)
白話 先把人圈對。題目把主角從配偶換成胞弟時,要先過這一關:非直系親屬,要看有沒有同居一家的家長家屬關係。
法官倫理規範第14條(同事務所收案的處理)
白話 三個要件加一個效果:收受案件時知悉/對象是當事人之代理人或辯護人/與家庭成員同一事務所執行律師業務/效果是告知當事人並陳報院長知悉。效果不是迴避,也不是停止訴訟。
法官倫理規範第24條(法官本人不得執行律師職務)
白話 這條管的是法官本人,方向與這個考點相反。這個考點問的是:配偶合法執業時,法官該怎麼自處。
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外觀標準)
白話 關鍵在「易被認為」:不是只有實際不當才要避免,看起來不當就要避免。
法官倫理規範第6條(職務資源不得私用)
白話 職務宿舍是國家配給法官的職務資源,被拿來當接案會客室,等於把法官的招牌借給律師業務。
法官倫理規範第22條(社交應酬的相對限制)
白話 避免的以「不相容之」應酬為限,不是所有往來。
法官倫理規範第21條(政治活動禁令,摘第1項)
白話 第3款的「為其他協助」把私下助選也含進去;配偶參選時,法官出面拉票沒有公開或私下的差別。
民事訴訟法第32條(自行迴避七款)
白話 逐款掃過:配偶要「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才觸發自行迴避;配偶或其同事務所同事擔任訴訟代理人,各款都沒有寫。
民事訴訟法第33條(聲請迴避)
白話 第1項第2款是活閥:揭露之後當事人仍不放心,可以走這一款。
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18條(條號指引)
白話 刑事案件的結構與民事訴訟法第32、33條同型,換條號即可。
法官倫理規範第 8 條第 1 項
白話 送禮的人跟你手上的事有利害關係,就不收—條文用的字是『任何餽贈或其他利益』,這一項沒有設但書。
法官倫理規範第 8 條第 2 項
白話 沒有利害關係、又合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的,原則上可以收;但收了會有損那五個形象的,仍然不能收。
法官倫理規範第 8 條第 3 項
白話 這一條管的不只法官本人,還及於家庭成員與受其指揮、服從其監督的法院人員。
法官倫理規範第 22 條
白話 管的是形象相不相容,不以實際收到好處為要件。
法官倫理規範第 15 條第 1 項本文
白話 除該項列舉的情形外,不得只跟一方當事人或其關係人單獨溝通、會面。
法官倫理規範第 5 條(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01 年 1 月 5 日)
白話 三根柱子(品格、言行、廉潔)加一個兜底。關鍵在「易被認為」四個字:不需要實際損害發生,外觀上會讓人起疑就該避免。
法官倫理規範第 6 條
白話 三個要件:利用職務或名銜/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當財物、利益或要求特殊待遇。幫子女、幫同僚也中。
法官倫理規範第 8 條第 1 項、第 2 項
白話 雙軌:有利害關係零容忍;無利害關係以合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為安全港,但仍以不損形象為上限。
法官倫理規範第 17 條第 1 項本文
白話 對其他法官受理中的個案發表公開意見,不是「言論自由範疇」能豁免的。
法官倫理規範第 18 條
白話 職務外活動的概括條款。
法官倫理規範第 21 條第 1 項第 2 款
白話 任職期間禁止的政治活動之一。在辦公室懸掛候選人旗幟肖像就是公開表態,「為法所不禁」是誘答話術。
法官法第 13 條第 2 項(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白話 倫理規範的法律授權來源。
法官法第 18 條第 1 項
白話 寫的是「行為」,不限於職務行為—法律位階就已經把私領域圈進來了。
法官法第 30 條第 2 項第 7 款(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白話 應付個案評鑑的事由之一,再接第 49 條的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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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得對,還不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