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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強制入會與公會自治

證書給你資格,公會會籍才給你執業權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8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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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話就夠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一次,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記住這一句就夠:律師證書給你資格,公會會籍才給你執業權。沒有強制入會,違反執業義務的人只能等國家事後開罰;有了它,這一行先管得到自己人,情節重大才連動懲戒。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看到這些字
往這邊想
「仍具律師資格」「證書還在」
這句話只證明資格那一層。依律師法第 19 條的反面推論,沒有會籍仍不得執行職務。
「被令退會」「拒繳常年會費」
執業開關被關掉了。退會後繼續執業=未入會執業,問題比原本更大。
「強制入會違憲」
現行律師法明文採強制入會,這句是繞過條文的說法(完整解毒在 b8)。

四個問題問完就有答案

他有律師證書嗎?

有,也只過了「資格」這一關。

他此刻有會籍嗎?

律師法第 11 條第 1 項:僅得擇一地方律師公會,申請同時加入該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沒有、或已退會,開關就是關的。

開關關著,他還在執行律師職務嗎?

是,就是未入會執業。

他違反的是會員義務(會費、章程)嗎?

原則上由公會處理;情節重大者才連動懲戒程序。

這條線在分配什麼

你要交出的
想執業就得讓渡一塊自由:入會、受公會章程拘束、繳納會費。
這一行換到的
由公會先自己管會員義務,國家不必事事介入;管不動或情節重大,才進懲戒程序。

個人執業自由 ←→ 職業自律自治

錯誤成本落在選擇不入會的人身上,但律師法第 131 條的罰鍰與廢止證書,以「意圖營利」而辦理該條所列各款法律事務者為限。

證書=資格,會籍=開關

誘答的原料,全都是把這兩層混在一起。

這題拿來寫,不是拿來看

先自己寫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甲律師加入台北律師公會後,因拒繳常年會費數年,公會理事會決議令其退會;甲被退會後仍繼續接受多人委託,於轄區執行律師業務。試問甲之行為是否違反律師倫理規範?;(A) 不違反,因強制入會及強制繳交會費違憲;(B) 違反,因律師屬自律自治,應加入公會且受公會章程之拘束,包括繳交會費;(C) 不違反,因一旦被令退會,即非公會成員,自可不受律師倫理規範之拘束;(D) 不違反,甲仍具有律師資格

先別挑選項。寫第一句:甲被令退會後,失去的是「資格」還是「執業權」?再寫第二句:他退會之後繼續執業,這件事本身合不合法?
寫完了,對照看看

是;考選部公布答案:B;(B) 一句話講完公會自治:律師職業以自律自治為本,強制入會與章程拘束(含會費)是它的配套;甲被退會後仍執業,等於未入會執業。(A) 拿違憲繞過現行法。(C) 把退會當免責出口,方向完全相反。(D) 把資格當成執業權。

  • 我有沒有把「證書還在」和「可以執業」拆成兩件事?
  • 我有沒有看出三個「不違反」的理由是同一招—都在替未入會執業找合法化的說法?
  • 我有沒有回到「律師職業自律自治、入會後受公會章程拘束(包括繳納會費)」這句去對答案?

你剛拿下什麼 你手上多了一把分離器:律師證書=資格,公會會籍=執業權;退會不是解除拘束,是把執業開關關掉。

接著讀 → 律師懲戒、公會自己管不動、情節重大的時候,處分由誰做、走什麼程序?這一站常和它一起出現。

三個誘答,三句解毒

「仍具律師資格,所以可以執業」

把法務部核發的證書當成通行證,讓你忘了還有會籍這一層。

解毒劑 資格不等於執業權:證書還在,但沒有會籍就不得執行職務(律師法第 19 條的反面推論)。

「被令退會=不受倫理規範拘束」

把退會包裝成脫身出口,聽起來像因果推論。

解毒劑 退會不是解放,是失去執業開關;退會後繼續執業=未入會執業,問題更大不是更小。

「強制入會違憲」

用憲法層次的主張,直接跳過現行條文。

解毒劑 現行律師法第 11 條第 1 項明文採雙軌強制入會,這是職業自律自治的立法配套。

秒殺法

三個「不違反」選項是同一招的三種變形,都在替未入會執業找合法化的理由;選那個承認自治與章程拘束的。

兩張通行證,各管一段

這張表在比:資格與執業權分別由什麼取得、怎麼失去

這一張誰給的代表什麼怎麼失去(舉例)
律師證書法務部核發資格:你是律師例如未加入律師公會,意圖營利而辦理律師法第 131 條所列各款法律事務,經限期命停止而屆期不停止者,得廢止律師證書
公會會籍擇一地方律師公會,同時加入該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律師法第 11 條第 1 項)執業權:得於全國執行律師職務(律師法第 19 條)例如因拒繳常年會費,經公會決議令其退會

證書不因退會而消滅;會籍義務也不因持有證書而免除。

一試怎麼站隊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一試層次依現行條文作答,違憲主張不是給分方向。
  • 選項一旦離開條文、改用「制度不合理」的語氣,通常就是誘答的位置。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這個考點歷屆只出現在一試選擇題,沒有申論題的拆解要點,所以這裡不給答題模板與採分點。要練,就練 b6 那一題。

修法警示:做舊題要換版本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全面修正公布

改採雙軌入會:地方律師公會+全國律師聯合會。

影響:民國 105 年考試當時的舊律師法同採強制入會,但條號與體例不同。

做這題與同期舊題時,以現行條文重新解一次,別把舊條號背進考場。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律師法第 11 條第 1 項 要執業就得入會,而且只能挑一個地方公會,同時進地方公會和全聯會。

律師法第 19 條 證書加會籍都齊了,才談得上在全國執行職務;反過來說,會籍沒了,開關就關了。

律師法第 131 條 沒入會硬幹的代價:先罰鍰並限期停止,不停止就加重罰鍰並廢止證書;適用範圍以「意圖營利」辦理該條所列兩款事務為限。

出處

歷屆出處;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倫理判斷;考選部公布答案:B)

條文出處;律師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19 條、第 131 條;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常一起出現;律師懲戒

上一站給了你一組開關:證書管資格,會籍管執業權,開關關掉就不能再接案。但那組開關是在某一個地方合上的,你入的是某一個地方的公會。真正的執業不會這麼安分:人在這裡,案子在那裡。開關合在台北,人站到桃園的法院門口,還算不算開著?這一問,會把剛拿到的那把分離器立刻拿去切第二個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