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考點 · 第 1/6 站
法官言論與社交之限制
嘴管繫屬中的案件,腳管飯局與政治;界線在但書與射程
快速跳轉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法官受訪澄清判決,講出判決書沒寫的卷證細節,違反點不在受訪,在他講了什麼
先分軸再判斷:管嘴的看案件走到哪、話公不公開;管腳的看對象、人數、話題。混著用,四個選項會有兩個看起來都對。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法官判得對,還不夠。
當事人看不見法官前一晚跟誰吃飯、聽了什麼,也沒有程序能替他查證;要他先證明「我被影響了」,等於要他證明一件看不見的事。所以管的不是法官不能交朋友、不能開口,是那些會讓人合理懷疑「他跟誰走太近」「他在利用身分」的外觀:公信力垮掉的方式,多半不是判錯,是看起來不公正。
判斷路徑
這題在管嘴,還是在管腳?
管嘴的:案子還在跑嗎?話是公開講的嗎?
管嘴的:這句話打哪來?
管腳的:對方跟案子有無利害關係?幾個人?在聊什麼?
有沒有走上那道但書?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所以界線不畫在「有沒有真的被影響」,那件事誰都證明不了,成本會整包丟給當事人。改畫在外觀:會讓人合理懷疑的場合,法官自己避開,讓出一部分自由。
案子結了嘴才開、訊息公開才能講、飯局看人數看話題、身分不隱瞞也不利用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75 題
甲律師與乙法官是大學同學,甲受委任的丙案正由乙審理中。同學丁約甲、乙和另外三位同學聚餐。寫三句:乙能不能去、甲能不能去、席間甲刻意把話題轉到這件案子時乙該怎麼辦。
三句就好,每句都要說得出理由落在哪個門檻。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是 D:甲允諾赴宴並未違反律師倫理。五個同學的聚餐是正常社交,不是個別應酬,法官與律師都能去;大學同學不在法定自行迴避事由的清單裡,也不當然構成偏頗之虞。但場合合規不等於整場合規,甲刻意談起個案時乙應離席。
- 「多人聚會」和「個別應酬」,我有沒有分開?
- 我有沒有把「大學同學」直接當成迴避事由?
- 話題轉了以後,我的答案有沒有跟著改?
你剛拿下什麼 你已經能把法官的一句話或一場飯局歸位:先分嘴還是腳,再問案件走到哪、話公不公開、訊息哪裡來,或者對象、人數、話題,最後看但書開不開。
接著讀 → 檢察官言論與媒體分際 同一句話換檢察官說,出口就換一套;一題四個選項塞三種角色,是這一區最常見的合考長相。
界線實測:同一件事,哪邊是違反
| 違反 | 不違反 | |
|---|---|---|
| 評論還在跑的案件 | 在座談會、媒體、社群上評論繫屬中或尚未確定的案件;條文不分自己承辦或他人承辦,選項寫「其他法官承辦之案件則不在此限」就是錯(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 | 寫進日記、與配偶私下閒聊、把文獻資料提供給承辦法官(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67 題) |
| 評論已經定讞的判決 | 順帶講出當事人姓名等非公開細節,引為笑談(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 題) | 公開評論已定讞判決的法律見解;兼職授課時批評最高法院確定判決的見解(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3 題) |
| 判決被罵,想澄清 | 自己受訪講出判決書沒有記載的卷證細節(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把未起訴的卷內資料交給媒體、把開庭影音放上社群(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透露評議實情(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66 題) | 由法院本於職務上所必要對外公開解說,例如判決後召開記者會(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對投書指控的人提起民事訴訟維護名譽 |
| 管到誰身上 | 受其指揮或服從其監督的書記官等法院人員,法官應要求他們一起遵守(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46 題、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66 題、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3 題都是這一項當正解) | — |
| 飯局與交往 | 與案件有利害關係者的個別應酬;席間話題轉到繫屬個案仍不離席;配偶為律師而常進出對方辦公處所(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49 題) | 多人的大學同學會(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75 題);未隱瞞身分的婚友社聯誼(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4 題) |
| 錢、身分與職務資源 | 收受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的餽贈;濫用職務上的查詢系統查個人住址;謊稱其他身分交友;匿名收費業配(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 題) | 應邀演講、公益演說收受合理報酬與紀念品(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55 題、第 57 題);與職務無利害關係者合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的餽贈,且不損及形象 |
| 團體、募款與召募 | 為宗教團體募款;容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號召募款;擔任團體的常任法律顧問,無償也不行 | 為刑事法學會召募成員(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60 題);為機關內部成員組成的團體募款或召募成員 |
| 提供法律意見 | 在課堂上對學生的家族訟案提供具體法律意見與訴訟策略(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3 題) | 無償為家庭成員、親屬提供法律諮詢或草擬法律文書;但家庭成員以外的親屬,還要告知宜另尋正式的專業諮詢或法律服務 |
這五種寫法,八成是餌
絕對化
把有但書的規範寫成一刀切:評論他法官個案「不受任何限制」(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3 題)、對繫屬中案件「一律不得」公開發表(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66 題)、反過來寫成「不得公開講授現行法議題、不得參與任何公聽會」(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4 題)
解毒劑 言論那條有但書,募款那條也有但書。看到「一律」「任何」「不受限制」先當它是餌,回去找例外還在不在。
門檻搬移
把正當的私領域活動寫成違反,或把逾矩寫成正當:未隱瞞身分的婚友聯誼被寫成違反,濫用查詢系統、謊稱身分交友被寫成無妨(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4 題);多人聚會與個別應酬混為一談(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75 題)
解毒劑 法官也是人,正常生活不禁。界線在有沒有利用身分、有沒有損及形象。
自由包裝
用「屬言論自由範疇」「為法所不禁」包裝倫理違反:對他法官的個案發表公開意見、在辦公室懸掛候選人旗幟(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5 題)
解毒劑 倫理標準站在法律底線之上,合法不等於合倫理。
澄清正當化
用「以正視聽」「促進司法公信」正當化洩密:受訪澄清卻揭露判決書外的卷證細節(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提供未起訴的卷內資料給媒體(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透露評議實情以衡平視聽(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66 題)
解毒劑 不得揭露職務上知悉之非公開訊息那條,沒有開「善意澄清」這個出口。要澄清,走法院職務上必要的公開解說。
義務互斥
把並存的義務寫成互斥:律師有監督舉發權,所以不負配合維持司法尊嚴的義務(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62 題)
解毒劑 監督權與尊重義務並存。同理,法官有言論自由與獨立審判權,仍然背著倫理義務。
兩題原型,拆給你看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澄清正當化的原型)
甲法官承審男性主管與女性助理間性騷擾爭議,依法不公開審理,宣判結果因與社會預期落差而遭批評。甲認為輿論抨擊與事實不符,同意接受媒體邀訪澄清誤解。甲於訪談中表示卷證顯示雙方互動細節(牽手散步、閉眼親吻),足認「並非性騷擾,而係相互試探之職場戀情,婚外情未遂」等語,然上述言論並未記載於判決書。甲之行為是否違反法官倫理規範?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B) 應選:不公開審理、細節未載於判決書,就是因職務機會知悉的非公開訊息;接受邀訪講出來,正中紅線。
- (A) 理由錯位:法律見解對錯是上訴審的事,不是倫理審查的對象。
- (C) 澄清正當化的原型。「促進司法公信」不是那條規定的例外;真要澄清,走職務上所必要之公開解說,由法院對外說明,而且仍然不能講非公開訊息。
- (D) 獨立審判保障的是裁判本身,不是裁判之後的媒體發言。
秒殺 看到「卷證顯示」+「未記載於判決書」+「對媒體」三件事同框,直接找講非公開訊息的那個選項。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3 題(言論限制的射程)
關於法官與檢察官公開評論法院審理中的刑事個案之言論自由問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D) 應選:條文第 2 項明文要求法官管好受其指揮或服從其監督的法院人員,書記官入列。
- (A) 起訴後案件繫屬法院,檢察官利用輿論施壓,傷的是程序公正。
- (B) 絕對化加射程誤解:規定沒有限於承審法官,「不受限制」更是餌。
- (C) 僅限司法官登入的論壇,對不特定多數司法官仍是公開,預先揭露心證會影響裁判公正—內部網路不是私領域。
秒殺 選項裡出現「書記官也受限制」,先押它: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46 題、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66 題、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3 題,正解都落在這一項。
政治場合:考選部公布答案落在哪一邊
這張表在比:同一場選舉活動,公布答案把哪些行為留下、哪些判出局
| 行為 | 公布答案這樣落 | 出處 |
|---|---|---|
| 旁聽、聆聽政見發表會 | 沒有被當成違反 |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64 題、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4 題 |
| 私下表示支持某位候選人 | 沒有被當成違反 |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64 題 |
| 小額捐款給政黨 | 沒有被當成違反 |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64 題 |
| 連署支持總統被連署人 | 沒有被當成違反 |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49 題 |
| 上台演講、公開站台 | 違反 |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64 題、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49 題 |
| 在辦公室內徵求連署 | 違反 |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4 題 |
| 連署之後又公開表示支持 | 違反 |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4 題 |
| 為候選人募款、參與其政治性集會 | 違反 |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49 題、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4 題 |
| 在辦公室懸掛候選人旗幟 | 違反 |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5 題 |
秒殺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把這幾題排在一起看,切在兩件事上:話有沒有公開說出去,以及有沒有替特定的人動員。旁聽、私下表態落在一邊;上台、徵求連署、募款落在另一邊。這是我們從公布答案歸納出來的分水嶺,考選部沒有公布判準。
這裡的答案,跟條文讀起來不太一樣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小額捐款給政黨,公布答案沒有當成違反
條文把「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或其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募款或為其他協助」列為任職期間禁止的政治活動,法官法也規定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捐錢給政黨,讀起來很接近條文說的「其他協助」;但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64 題的公布答案並沒有把它挑出來,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49 題的連署支持總統被連署人也一樣。
考場怎麼辦 考場上跟著公布答案的落點走,不要自己加嚴:被判出局的一直是公開、主動、替特定人動員的行為,上台演講、公開站台、在辦公室徵求連署、為候選人募款。旁聽與私下表態這一側,歷屆都是被留下來的選項。
同一件事落到三種角色身上
這張表在比:對外談還在跑的案件,法官、檢察官、律師各自的界線
| 問題 | 法官 | 檢察官 | 律師 |
|---|---|---|---|
| 能不能公開談繫屬中或偵查中的個案 | 繫屬中或即將繫屬的案件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不分自己或他人承辦 | 偵查不公開;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 許可平衡言論,但同時負有維護司法尊嚴的義務,兩者並存 |
| 有沒有合法的對外說明出口 | 本於職務上所必要之公開解說,例如判決後由法院召開記者會 | 設有依法令、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之例外,經機關首長授權由發言人發布新聞 | 監督舉發權不等於免除尊重義務,行使時仍受司法尊嚴的界線 |
| 哪一題把三種角色塞在一起 |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3 題 |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 |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62 題、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61 題 |
這一站該花多少時間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複習方式是選擇題反射:一題抓 60 到 90 秒,把界線落點練到不必回想條號,不必為它整理申論架構。
- 不要因為法律倫理在整卷裡的分量不大就整章跳過。它不考學說爭議,考的是界線感,而且從最早的年度到最近,每一年都出現過。
- 拿不準的時候先掃選項裡的絕對化字眼(一律、任何、不受限制)。把有但書的規範寫成沒有例外,通常是餌。
- 自我檢查:闔上書,說得出管嘴的三個問題、管腳的三個問題,以及但書的兩個出口,再回來做題。
- 時間劑量與這份自我檢查是我們依歷屆題目歸納的建議,考選部不公布這類標準。
這一站歷屆只出過選擇題
歷屆考過的題目全部落在一試的選擇題,沒有一次以申論出現;現行制度下,法律倫理集中在一試的綜合法學卷,二試沒有獨立的倫理考科。所以這裡不給申論拆解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沒有考過的東西寫出來,也只是憑空補的。要動筆練手,回 b6 的作答框;那套「分軸→找條文→查但書與射程→用公信力外觀收尾」的四步,在口試與實務情境同樣走得通。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法官倫理規範第 17 條 五個零件:管繫屬中或即將繫屬,已確定的不在射程;管公開發表,私領域不管;不分自己或他人承辦;但書兩個出口是合理預期不足以影響公正、職務上所必要之公開解說;第 2 項把書記官等受指揮監督的法院人員一起拉進來。
法官倫理規範第 16 條 沒有開「善意澄清」這個出口。就算動機是澄清輿論、就算案子已經自己判完,卷證裡沒公開的東西講出來就是違反。
法官倫理規範第 5 條 注意「易被認為」:不需要真的不當,看起來可能不當就該避免。很多選項的隱藏判準藏在這四個字裡。
法官倫理規範第 22 條 社交的總開關。判準不是活動的名稱,是它跟司法形象相不相容。
法官倫理規範第 8 條 分層:有利害關係的,零收受;無利害關係的,正常社交禮俗內可收,但仍以不損形象為上限。應邀演講收合理報酬與紀念品因此過關。
法官倫理規範第 15 條第 1 項首句(節錄) 飯局題的條文根據之一。席間有承辦案件的律師,不當然就要走人;話題刻意轉到繫屬個案時,法官才應離席。
法官倫理規範第 18 條 職務外活動的總則:可以參加,界線在衝突與形象。
法官倫理規範第 19 條 原則禁止、但書開門。為刑事法學會召募成員可以;為宗教團體募款、容許他人以自己名義號召募款不行。
法官倫理規範第 20 條第 1 項 職務外收入不是不能拿,逾一定金額要申報。
法官倫理規範第 23 條 經濟活動線。匿名收費業配就是踩這條。
法官倫理規範第 24 條 但書是窄門:只開給家庭成員與親屬,而且限無償;家庭成員以外的親屬還要告知另尋正式服務。對學生的家族訟案給具體訴訟策略,越線。
法官倫理規範第 21 條 四款的共同特徵是公開與替人動員;第 2 項連「叫別人去做」「讓親友借名義去做」都堵住。
法官法第 15 條第 1 項 政黨關係的立法底線,由法官法直接規定,不只是倫理規範的層次。
法官法第 18 條 守密義務離職後還跟著走。
法官法第 30 條第 2 項第 7 款、第 1 款 第 7 款是倫理違反接進個案評鑑的橋,門檻是情節重大。第 1 款要注意款文寫的是「裁判確定後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未能裁判確定」—案件還沒確定,只要繫屬逾六年加上重大違誤,一樣能請求評鑑。
法官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3 款 第 1 項列了誰可以請求個案評鑑:所屬機關法官三人以上、對應檢察署、律師公會或全國性律師公會、案件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所以當事人陳請律師公會請求評鑑這條路是通的。
刑事訴訟法第 18 條 前條列的法定自行迴避事由是封閉清單(配偶、八親等內血親、五親等內姻親、曾為代理人辯護人等),大學同學不在裡面;同學關係本身也不當然構成第 2 款的偏頗之虞。社交關係要濃到讓人合理懷疑公正性,才轉成迴避問題。
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1 項、第 5 項 檢察官那一側的地基。第 5 項設有依法令、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之例外,檢察官經機關首長授權由發言人發布新聞就是合法出口。
歷屆出處與條文版本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4 題、第 75 題;律師一試第 62 題、第 67 題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5 題;律師一試第 64 題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3 題、第 64 題;律師一試第 61 題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46 題、第 55 題、第 57 題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49 題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60 題
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49 題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第 63 題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66 題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 題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3 題、第 64 題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3 題
條文版本:法官倫理規範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01 年 1 月 5 日);法官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第 30 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7 月 17 日);刑事訴訟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第 18 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第 245 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這一站的歷屆命題沒有繫於特定裁判,全站不引用任何解釋字號或裁判字號;違反與否的判斷一律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選項的理由說明是我們重建的。
一試:全部是選擇題,出現在司法官與律師的綜合法學卷。
二試:歷屆沒有出過申論題。
上一個考點
檢察官評鑑與懲戒下一個考點
法官參與政治活動之限制法官倫理規範第 17 條
白話 五個零件:管繫屬中或即將繫屬,已確定的不在射程;管公開發表,私領域不管;不分自己或他人承辦;但書兩個出口是合理預期不足以影響公正、職務上所必要之公開解說;第 2 項把書記官等受指揮監督的法院人員一起拉進來。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倫理規範第 16 條
白話 沒有開「善意澄清」這個出口。就算動機是澄清輿論、就算案子已經自己判完,卷證裡沒公開的東西講出來就是違反。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倫理規範第 5 條
白話 注意「易被認為」:不需要真的不當,看起來可能不當就該避免。很多選項的隱藏判準藏在這四個字裡。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倫理規範第 22 條
白話 社交的總開關。判準不是活動的名稱,是它跟司法形象相不相容。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倫理規範第 8 條
白話 分層:有利害關係的,零收受;無利害關係的,正常社交禮俗內可收,但仍以不損形象為上限。應邀演講收合理報酬與紀念品因此過關。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倫理規範第 15 條第 1 項首句(節錄)
白話 飯局題的條文根據之一。席間有承辦案件的律師,不當然就要走人;話題刻意轉到繫屬個案時,法官才應離席。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倫理規範第 18 條
白話 職務外活動的總則:可以參加,界線在衝突與形象。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倫理規範第 19 條
白話 原則禁止、但書開門。為刑事法學會召募成員可以;為宗教團體募款、容許他人以自己名義號召募款不行。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倫理規範第 20 條第 1 項
白話 職務外收入不是不能拿,逾一定金額要申報。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倫理規範第 23 條
白話 經濟活動線。匿名收費業配就是踩這條。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倫理規範第 24 條
白話 但書是窄門:只開給家庭成員與親屬,而且限無償;家庭成員以外的親屬還要告知另尋正式服務。對學生的家族訟案給具體訴訟策略,越線。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倫理規範第 21 條
白話 四款的共同特徵是公開與替人動員;第 2 項連「叫別人去做」「讓親友借名義去做」都堵住。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法第 15 條第 1 項
白話 政黨關係的立法底線,由法官法直接規定,不只是倫理規範的層次。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法第 18 條
白話 守密義務離職後還跟著走。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法第 30 條第 2 項第 7 款、第 1 款
白話 第 7 款是倫理違反接進個案評鑑的橋,門檻是情節重大。第 1 款要注意款文寫的是「裁判確定後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未能裁判確定」—案件還沒確定,只要繫屬逾六年加上重大違誤,一樣能請求評鑑。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3 款
白話 第 1 項列了誰可以請求個案評鑑:所屬機關法官三人以上、對應檢察署、律師公會或全國性律師公會、案件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所以當事人陳請律師公會請求評鑑這條路是通的。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18 條
白話 前條列的法定自行迴避事由是封閉清單(配偶、八親等內血親、五親等內姻親、曾為代理人辯護人等),大學同學不在裡面;同學關係本身也不當然構成第 2 款的偏頗之虞。社交關係要濃到讓人合理懷疑公正性,才轉成迴避問題。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1 項、第 5 項
白話 檢察官那一側的地基。第 5 項設有依法令、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之例外,檢察官經機關首長授權由發言人發布新聞就是合法出口。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