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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兼職與營利活動限制
先認人,再問是持有還是經營,尺不同,答案就換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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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私立大學想聘一位法官當監察人,不收報酬行不行?不行。先認人,再認行為。
代寫訴狀收費那格留了一道窄門,無償、且對象為家庭成員或親屬者,不在此限(條文在 b17)。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怕的不是法律人賺錢,是他坐上審判台時,另一個身分正在替他付錢。
三種身分各一把尺:法官最嚴,檢察官比照法官(準用清單有暗門),律師最鬆但仍有三條線。
題目都繞著同兩個判準轉:被動的財產管理(原則上可以)對主動的經營營利(不行);絕對禁區(誰同意都沒用)對相對限制(經許可就可以)。
判斷路徑:一步一問
題目在講誰?
這是哪一類行為?
身分兼任:在法官法§16 那五款清單裡嗎?
經濟活動:跨過經營線了嗎?
其他兼職:許可程序走完沒?
兩端在分配什麼
同一行為換人做就換邊:先認人,再判規範。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反覆嗎?收錢換服務嗎?參與經營嗎?
三個都搖頭才是財產管理,亮一盞燈就翻盤。這三問是我們從歷屆公布答案歸納的,條文沒有明文。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
下列何種行為,並未違反法官倫理或檢察官倫理?(A)法官投資經營國家考試補習班(B)檢察官偵辦案件,應不受檢察總長、檢察長之指揮監督,得各自為之(C)檢察官以其薪資所得之一部分,投資共同基金(D)法官於下班之後,代親友撰寫訴狀並收取費用
寫兩行:選哪一個,理由踩在哪一層。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C)被動投資:沒有反覆、沒有收錢換服務、沒有參與經營,落在財產管理。
- (A)題眼是『經營』兩字—投資『經營』補習班已跨過法官倫理規範§23 的線;(B)說反了,檢察官偵辦案件受指揮監督。
- (D)『下班之後』是幌子,關鍵在收費:法官倫理規範§24 的但書以無償、且對象為家庭成員或親屬者為限。
你剛拿下什麼 你拿到一條三步流程:認人→分類行為→過三層檢驗(絕對禁區、經營線、許可制)。這個考點只考一種事:給一個生活化行為,問違反沒違反。
接著讀 → 檢察一體 兼職題最愛在別的選項塞一句『檢察官不受指揮監督』;補上那條線,再去『律師兼職與兼營限制』補齊律師那把尺。
這個行為,官方判違反了沒
| 沒有違反 | 違反 | |
|---|---|---|
| 投資理財 | 以薪資所得投資共同基金(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公布答案 C);購買公債、管理自己與家庭成員之財產(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54 題,公布答案 B);購買上市公司股票長期持有,『絕對不可買賣股票』反而是錯誤敘述(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62 題,公布答案 B) | 投資『經營』國家考試補習班(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選項 A) |
| 買賣自己的東西 | 買屋後因行情上漲轉售獲利,屬一次性財產處分(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53 題,公布答案 C);出售自己使用過的攝影器材(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公布答案 C) | 開讀經班收學費、兼任計程車駕駛收車資:反覆提供對價服務(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選項 B、A) |
| 開店、合夥 | 向銀行申辦購屋貸款,屬正常經濟生活(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52 題選項 A、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67 題選項 A) | 合夥經營連鎖咖啡店(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67 題,公布答案 D);留職停薪期間開早餐店:留職停薪只是暫停職務,身分還在(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選項 D) |
| 兼課、演講 | 經服務機關許可到私立大學兼課(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67 題選項 C) | 未經申請就在補習班授課領鐘點費(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52 題,公布答案 D) |
| 兼任職務 | 行政機關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委員,不在法官法§16 第三款的列舉之內,屬非絕對禁區;實務上兼任仍應依法官法§17 經任職機關同意(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52 題,公布答案 C) | 各級私立學校董事、監察人,沒有報酬也一樣(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公布答案 A);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法官法§16 第三款明文列舉(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52 題選項 A) |
| 回頭做律師的事 | 無償為家庭成員、親屬提供法律諮詢或草擬法律文書,落在法官倫理規範§24 但書 | 代親友撰寫訴狀並收取費用,收費即出局(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選項 D) |
| 兼任營利事業 | — | 兼任營利事業職務、經營商業(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3 題,公布答案 A) |
三種身分,三把尺
這張表在比:兼職與營利活動的規範架構,同一個行為換人做,尺就換一把
| 身分 | 基本邏輯 | 絕對禁區(誰同意都沒用) | 出口在哪 | 依據 |
|---|---|---|---|---|
| 法官 | 原則禁止,例外經許可 | 法官法§16 五款:中央或地方各級民意代表;公務員服務法規所規定公務員不得兼任之職務;司法機關以外其他機關之法規、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或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各級私立學校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其他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或與其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或業務 | 清單以外的職務走許可制:應經任職機關同意;大法官、各級法院院長及機關首長應經司法院同意 | 法官法§16、§17;法官倫理規範§22、§23、§24 |
| 檢察官 | 比照法官,但準用是逐款列舉 | 準用法官法§16 的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款不在準用之列,也就是說其他機關的法規、訴願、保訓會委員這一款不拘束檢察官(個案仍可能落入第五款的概括禁區) | 法官法§17 的許可制也在準用之列 | 法官法§89 第 1 項;檢察官倫理規範由法務部依授權另訂,不在本書引用來源之列,這裡不轉述其內容 |
| 律師 | 原則自由,例外三條線 | 不得兼任公務員;擔任中央或地方各級民意代表者,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不得從事有辱律師尊嚴或名譽之行業 | 公務員那條有但書:擔任中央或地方機關特定之臨時職務,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 律師法§41、§42、§43 第 1 項 |
這一題會怎麼騙你
包裹誘答:合法半句黏違法半句
選項前面三分之二都合法(得管理財產、得投資),尾巴接一句違法的(亦得兼任營利事業職務或經營商業),整句包成一個選項(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3 題選項 A)
解毒劑 逐字讀到選項最後一個字才下判斷;看到合法敘述後面接『亦得』『並得』就提高警覺。
程度門檻:在持有與經營的界線兩側布選項
把被動投資(可以)跟經營商業(不行)擺在同一題,或反過來用絕對化的句子設陷,『絕對不可買賣股票』(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62 題選項 B)就是錯的
解毒劑 跑三判準:反覆嗎?收錢換服務嗎?參與經營嗎?三個皆無才是財產管理。
無報酬幌子:把身分問題偽裝成利益問題
暗示『不拿錢』『下班時間』『沒有其他兼職』『留職停薪』就可以(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選項 B、C、D)
解毒劑 法官法§16 是身分禁止,與報酬有無、上下班無關;留職停薪只是暫停職務,身分還在。
身分混線:把甲的規範安到乙頭上
三種身分比較題(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 題),或抓檢察一體亂入兼職題,『檢察官偵辦案件不受指揮監督』(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選項 B)
解毒劑 先認人再判規範;檢察官記兩件事=準用法官法,而且受檢察一體指揮監督。
你自己帶進考場的模板
『法律人什麼都不能做,選最嚴的就對了』跟『有賺錢就是違反』,出題人專抓這兩種直覺
解毒劑 官方判『沒有違反』的行為一長串:投資共同基金、購買公債、買屋轉售獲利、出售二手器材、經許可兼課、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委員。判準是行為性質,不是獲利有無、金額大小或動機好壞。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
某私立大學為提高其聲譽,擬聘請某知名法官甲擔任監察人一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A) 對:法官法§16 第四款『各級私立學校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是絕對禁區,條文沒有留但書。
- (B)(C)(D) 錯:這三個選項是同一個幌子的三種劑量—沒有報酬、小額報酬、沒有其他兼職,都在誘導你把它當成利益問題。它是身分問題:掛上董監事身分就違法,一毛錢都不用收。
秒殺 『私立學校+董事或監察人+法官(或檢察官)』三個詞同框,選最嚴的那一句。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
下列何一行為,未違背專業倫理規範之要求?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A) 錯:反覆載客+收取車資=反覆性加對價服務,是業務。動機再高尚、費率再公道都救不回來—動機與定價不是要件。
- (B) 錯:招生+收學費+維持班務=組織化經營;錢拿去聘師資,不會把經營的性質洗白。
- (C) 對:出售自己已經使用過的器材=一次性處分自有財產,沒有反覆性、沒有對價服務、沒有經營組織。
- (D) 錯:留職停薪只是暫停職務,法官身分還在,倫理拘束不打烊。
秒殺 四個選項排成一條光譜,找那個『一次性、不是提供服務』的。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52 題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52 題
法官依法得兼任下列何種職務或業務?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A) 錯:保訓會委員是法官法§16 第三款明文列舉的。
- (B) 錯:公股董監事屬公務員服務法規禁止兼任之職務,落入法官法§16 第二款(這一款的歸屬是依公布答案反推)。
- (C) 對: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委員不在第三款的列舉清單(法規、訴願、保訓)之內,不是絕對禁區;實務上要兼任,仍應依法官法§17 經任職機關同意。
- (D) 錯:法官執行律師職務是法官倫理規範§24 正面禁止,也落入法官法§16 第五款。
秒殺 第三款是列舉不是概括—記『法規、訴願、保訓』,清單以外的委員會不是絕對禁區。
秒殺法
問『何者未違反』的題型,先掃有沒有帶著『被動、持有、一次性』特徵的選項,那個通常就是乾淨的答案;問『何者違反』時,反過來找反覆收費或掛名身分的那一個。
這個考點值得花多少時間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它的規範就三層、練起來很快,屬於低成本必守分:冷了一陣子也別把它除役,法律倫理題庫小、素材輪動快,再現時通常就是送分題。
- 一試碰到它,先認人再認行為類型;兩秒判不出來就先跳過,回頭用 b8 的『違反/沒有違反』對照表把答案定下來。
- 二試不必為它準備段落,時間投給隔壁的律師利益衝突與律師忠實義務。
- 這一段是我們對投資報酬率的判讀,不是官方訊息。
這個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歷屆的紀錄全部落在一試選擇題,二試申論沒有出現過。結構性原因是法律倫理只在一試綜合法學(一)命題,二試沒有法倫卷。所以這裡不放申論拆解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替沒考過的題型補一套寫法,只會把你的時間花在不存在的東西上。真要延伸只有一個方向:三種身分比較型的題目(像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 題),要能一人一把尺對號入座。
修法警示
律師法在民國 114 年 5 月 28 日有修正。
影響:這個考點引用的律師法§41、§42、§43,逐條沿革顯示最後修正公布都停在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那次修正沒有動到這三條。
舊題要重解:民國 108 年以前的舊題,當年適用的是民國 109 年全文修正前的律師法;本書統一以現行條文重解,舊講義的條號對不上時,以現行條文為準。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法官法§16(兼職之禁止) 這五款是絕對禁區:不因為沒有報酬而解禁,也不因為機關同意而解禁。第三款是列舉—擋的只有其他機關的法規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保訓會這幾種委員,不是所有行政機關的委員會。
法官法§17(兼職之限制) 接住法官法§16 清單以外的職務(典型就是到學校兼課):可以做,但要先經同意。
法官法§89 第 1 項(本書節錄準用清單) 第三款不在這串數字裡:法官不能兼任其他機關的法規、訴願、保訓會委員,檢察官不受這一款拘束—但個案仍可能落入第五款的概括禁區。
法官倫理規範§23 禁的是『經營』,不是『持有』。這就是持有與經營那道程度門檻的文字根據地。
法官倫理規範§24 把法官偷跑回老本行封死。但書只放行同時滿足兩個要件的情形:無償,而且對象是家庭成員或親屬。
法官倫理規範§22 飲宴應酬與財物往來的形象條款,跟能不能兼職營利是兩件事,別混著算。
律師法§41 原則上不能當公務員;出口有兩個—特定之臨時職務,或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
律師法§42 身分可以有,案子要放下。
律師法§43 第 1 項 律師端沒有『原則上不得兼營商業』這條,界線只在這一類行業。
出處與來源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3 題,把『得管理財產、得投資』和『亦得兼任營利事業職務或經營商業』包成同一句(公布答案 A)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62 題,『絕對不可買賣股票』是錯誤敘述(公布答案 B)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投資『經營』補習班對照投資共同基金(公布答案 C)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私立學校監察人,沒有報酬也一樣(公布答案 A)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52 題,第三款是列舉,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委員不在其中(公布答案 C)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53 題,買屋後因行情上漲轉售獲利(公布答案 C)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54 題,購買公債、管理自己與家庭成員之財產(公布答案 B)
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52 題,未經申請在補習班授課領鐘點費(公布答案 D)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 題,三種身分比較型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出售自己使用過的攝影器材(公布答案 C)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67 題,同一題裡股票長期持有可以、合夥經營咖啡店不行(公布答案 D)
考過的年份集中在民國 100 到 108 年;民國 109 年以後到現在沒有再出現過。
條文引自各法規現行版本:法官法(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法官倫理規範(民國 101 年 1 月 5 日)、律師法(民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另有幾條只引條號、沒有引全文:法官法§15(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法官倫理規範§8、§18、§20。
這個考點的題目沒有繫在特定裁判字號上,界線都是從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檢察官倫理規範不在本書引用來源之列,全文沒有逐字引用。
上一個考點
法律倫理規範之法源與制定下一個考點
律師與司法人員之交往分際法官法§16(兼職之禁止)
白話 這五款是絕對禁區:不因為沒有報酬而解禁,也不因為機關同意而解禁。第三款是列舉—擋的只有其他機關的法規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保訓會這幾種委員,不是所有行政機關的委員會。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法§17(兼職之限制)
白話 接住法官法§16 清單以外的職務(典型就是到學校兼課):可以做,但要先經同意。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法§89 第 1 項(本書節錄準用清單)
白話 第三款不在這串數字裡:法官不能兼任其他機關的法規、訴願、保訓會委員,檢察官不受這一款拘束—但個案仍可能落入第五款的概括禁區。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倫理規範§23
白話 禁的是『經營』,不是『持有』。這就是持有與經營那道程度門檻的文字根據地。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倫理規範§24
白話 把法官偷跑回老本行封死。但書只放行同時滿足兩個要件的情形:無償,而且對象是家庭成員或親屬。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倫理規範§22
白話 飲宴應酬與財物往來的形象條款,跟能不能兼職營利是兩件事,別混著算。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律師法§41
白話 原則上不能當公務員;出口有兩個—特定之臨時職務,或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律師法§42
白話 身分可以有,案子要放下。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律師法§43 第 1 項
白話 律師端沒有『原則上不得兼營商業』這條,界線只在這一類行業。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