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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選擇題考過 2 次・申論考過 0 次

檢察官廉潔義務與飲宴餽贈

飲宴餽贈題只問一件事:這頓誰出錢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8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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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站在解決什麼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2 次,記住這一句就夠:這頓飯的錢從誰口袋出。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7 題就考這個。錢由轄區司法警察、當事人或家屬出,檢察官就欠了人情,而他還要辦這些人的案子。規範管的不是吃飯,是這條人情迴路。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看到這些字
往這邊想
報驗的轄區司法警察作東
職務往來對象出錢,踩線
家屬訂餐、家屬心意
換一個關係人付,不是解毒
為求方便、有助檢警聯繫
目的正當,不改金流
檢察官自行出錢
安全牌

三步判斷

這頓誰出錢?自費先放行。

換掉的是誰吃、還是誰付?兩種換法都不解毒。

是三法曹同台比較嗎?三邊界線不同,對照在 b8。

兩邊在分配什麼

共事的人情
相驗現場一起跑,連飯都不能同桌。
外界對追訴決定的信任
錢從利害關係人來,判斷就先被打折。

規範不問誰真的被買通,只問錢從誰口袋出,「看起來像」的風險,整包放在檢察官身上。

先問誰付錢;換人吃、換人付,都不算換。

動筆: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7 題

先自己寫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7 題:甲檢察官帶書記官、法醫相驗完畢,已過中午。午餐怎麼安排才不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

先寫下每個選項是誰付錢,那個人跟本案什麼關係。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B(檢察官自行出錢)。

  • 先找付錢的人,不先看理由寫得多正當
  • 沒把「檢察官迴避、只招待隨行同仁」當出口
  • 沒把「家屬付費」當成比「警察付費」乾淨

你剛拿下什麼 你拿下一句當場能用的判準:看付錢的人,不看說詞。下一站是三法曹同台的比較題。

接著讀 → 律師酬金規範法官餽贈收受與財務往來之限制

三法曹的收受財物地圖(只比「能不能收」這一件事)

身分界線怎麼劃考題怎麼用
法官對職務上有利害關係的人,餽贈或其他利益都不能收;對職務上沒有利害關係的人,收受以合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者為限,而且不得有損司法或法官的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條文原文在 b14。比較題裡多半寫成正確敘述,背熟這個二分法才敢略過
檢察官規範由法務部訂定。依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4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的立場:與有隸屬關係者、所辦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間,不論是否涉及職務,都不得受贈財物。範圍比法官端更廣:「跟這件案子無關」在這裡不是抗辯
律師應向委任人明示收取酬金的計算方法及數額。條文原文在 b14。方向最容易被反寫,掃題先看這一格

三種包裝,全部無效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目的正當化

題目寫上「為求方便且有助檢、警聯繫」,讓你覺得這頓飯是為了公務

解毒劑 理由再漂亮,出錢的還是報驗的轄區司法警察,他正是職務上往來的利害關係人

換人吃

檢察官自己不出席,改由警察招待隨行的書記官、法醫

解毒劑 受招待的人換了,出錢的人沒換;所率人員同樣不能受利害關係人招待

換人付

不接受警察招待,改由相驗的家屬付費訂餐

解毒劑 家屬正是本案關係人,換一個利害關係人出錢是換毒,不是解毒

以上歸因是依考選部公布答案回推的解題整理,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4 題

歷屆真題

關於法官、檢察官、律師收受財物的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官對承辦事務不得收受餽贈;與職務無關者的餽贈,若客觀上可能減損司法的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也不得收受
B;檢察官與有隸屬關係者、所辦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間,不論是否涉及職務,都不得受贈財物
C;律師未獲委任人授權或同意,不得逕與相對人洽議,也不得收受相對人的報酬或餽贈
✓ D;律師僅得依公會所定標準收費,不得明示酬金數額或計算方法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D

  • D 與律師法第 47 條的方向相反:條文要的是「應向委任人明示」收取酬金的計算方法及數額,D 把明示義務整個反寫。條文原文在 b14。

秒殺法

三法曹同台的比較題,先掃律師酬金那一格:看到「不得明示酬金數額或計算方法」就打叉(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4 題)。

一試怎麼配置時間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這一站在一試出現過兩種樣子:三法曹同台的比較題(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4 題)、單獨的情境判斷題(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7 題)。同台題裡檢察官那一格常被寫成正確敘述當背景板,錯誤選項多半藏在律師或法官那一格,掃題順序建議律師 → 法官 → 檢察官;獨立成題時就回到 b3 的判斷路徑。以上是依兩題型態歸納的作答建議,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申論:這一站歷屆沒出過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一試選擇題,申論零次。所以這一站不附申論拆解模板、採分點與寫法評語:沒考過的東西,寫出來只是猜。要練習,題目在 b6 與 b10。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法官倫理規範 有利害關係這一格,沒有金額門檻,也沒有社交禮俗的例外。

    律師法 不是「可以說」,是「應該說」;而且計算方法與數額兩樣都要說。

    來源與引用範圍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4 題,三法曹收受財物比較(次考點)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7 題,相驗後誰買單(主考點)

    本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實務立場以各題考選部公布答案呈現。

    引用範圍:檢察官倫理規範、律師倫理規範不在本書逐字校對的條文庫內,這個考點對這兩部規範只描述題目事實與考選部公布答案的立場,不轉述條文文字;逐字引用僅限法官倫理規範與律師法(原文在 b14)。

    前面五節都還扯得上職務:辦案、發言、選舉、飯局。這一節把最後一條退路封起來,下班、休假、出國,全部算數。讀到這裡你會發現,前面每一節被打掉的說詞其實是同一句話的不同穿法,而這一節就是那句話的總清算,所以它得排在後面,前面欠的帳到這裡一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