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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跨區執業與公會入會

入會只入一個,跨區靠繳費不靠再入會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8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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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站在解決什麼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1 次,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70 題,記住這一句就夠:入會只入一個,跨區不必再入會,只要繳費。

沒有這套規則,律師每接一件外縣市的案子就要重新入一次會,當事人能找誰也被地域切開。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看到這些字
往這邊想
未加入該區公會、可不可以承接
問資格:擇一地方公會+全國律師聯合會,就有全國執業門票
跨區、案件繫屬他縣市法院或檢察署
問錢:原則上繳全國或跨區執業費用,不必再入一個會

先分清楚題目在問資格,還是在問錢。

四個問題走完

擇一地方公會當一般會員,並同時加入全國律師聯合會了嗎?

沒有=還不能執行律師職務

那個公會是主事務所所在地的嗎?

一般會員僅得擇一,跟著主事務所走

案件是否在所屬公會區域外,且繫屬於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

是→原則上繳費,不必再入會

他在那個區域實際做了什麼?

提供意見、代寫書狀,不因書狀最後遞到哪個法院就算在那裡執行職務

兩制在分配什麼

舊法・逐區入會
想在哪個法院執業就再入一個公會,成本壓在律師與當事人身上
現行・單一入會全國執業
執業自由還給律師,公會的財源與監督改由跨區費用與特別會員承接

沒繳的後果落在律師個人:經催告後可課未繳費用十倍以下滯納金。

「不入會」是不必再入當地公會,不是不必繳錢。

一會在手,全國走透;跨區不入會,費用要繳夠

寫寫看:甲有沒有違反

先自己寫

臺北律師公會會員甲,未加入桃園律師公會。A 公司改為聘請甲提供法律意見並代寫訴狀,開庭則由 A 公司自己的員工到桃園地方法院進行。問甲有無違反律師倫理規範?(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70 題)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A,不違反。;甲未受委任為訴訟代理人,也未到桃園地院開庭,不屬在桃園地院執行職務;在事務所內提供法律意見、代寫書狀,不因書狀最後遞到哪個法院而改變。;這是舊律師法時代的題目。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修正公布的現行律師法已改採單一入會、全國執業—舊法結論不要直接背成現行法,怎麼重解看 b15。

  • 我有沒有先問『甲做了什麼』,而不是先問『甲有沒有入桃園公會』?
  • 我有沒有把『書狀最後遞到桃園地院』直接當成甲在桃園地院執行職務?
  • 我有沒有把代寫書狀這個行為本身當成違規?

先寫下你的判斷,再寫你憑什麼:你認定甲有沒有「在桃園地院執行職務」?理由寫兩行。

接著讀 → 同一題若在現行法下重出,該往哪個方向答、b12

把「能不能執業」和「要不要繳錢」拆成兩個問題

「執行職務」看行為地與委任關係,不看書狀最後遞到哪

算不算「在該區域執行職務」

這張表在比:這一張表只比一件事:該行為算不算在該區域執行職務。

  • 受委任為訴訟代理人,並到該區法院開庭(依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70 題公布答案的判準反面推得)
不算
  • 在事務所內提供法律意見
  • 代寫訴狀,縱使書狀最後遞交至該區法院
  • 當事人自己的員工到該區法院開庭

三種騙法

要件混淆

把「書狀最後遞到某法院」說成實質上就是在該法院執行職務

解毒劑 回到委任關係與行為地:有沒有受委任為訴訟代理人、有沒有到那個法院。這個說法在公布答案裡被否定

把行為本身當違規

主張代寫書狀本身即違反倫理

解毒劑 公布答案同樣否定;代寫書狀不是違規的獨立理由

拿舊法結論當現行法

背「未入該區公會不得在該區執業」

解毒劑 民國 109 年修法後改採單一入會、全國執業,跨區是繳費問題

一般會員 vs 特別會員

一般會員特別會員
怎麼來僅得擇一地方律師公會,申請同時加入該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律師法第 11 條第 1 項)得申請加入其他地方律師公會(律師法第 11 條第 2 項)
能有幾個只有一個不限一個
是不是執業前提不是,屬自願
跟事務所的關係加入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律師法第 24 條第 1 項)與主事務所所在地無涉
權利義務該公會之一般會員除本法或該地方律師公會章程另有規定外,同於該公會之一般會員;另有表決權四分之一分量上限的設計(律師法第 11 條第 4 項),細節查 b14

秒殺法

先問他在那個區域「做了什麼」,不是問他「有沒有入那個會」。

這類題怎麼站隊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先定年代:題目若預設「未入該區公會不得在該區執業」,那是舊法框架,讀它的辨識邏輯就好,別背它的結論。

    以現行法作答時,主軸放在單一入會(律師法第 11 條)與跨區執業費用(律師法第 20 條);有無違反倫理通常不是題目真正要問的那一格。

    申論:歷屆沒出過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沒有申論題可供拆解,因此這裡不提供答題模板與採分點。真的在申論裡被當成小問帶到,就照 b3 那條路徑走:先問入會,再問行為地。

    民國 109 年修法:舊題怎麼重解

    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修正公布

    逐區入會:想在哪個法院執業,就得加入該區公會

    單一入會、全國執業:擇一地方公會為一般會員+加入全國律師聯合會,跨區只剩繳費問題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70 題的甲,在現行律師法第 11 條、第 20 條之下本來就可以直接受任桃園地院的案件,只是要繳全國或跨區執業費用。

    這題的具體結論已隨修法翻新,讀它是為了『執行職務』的射程,不是為了背結論。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律師法第 11 條第 1 項 一般會員只能挑一個地方公會,並同時取得全國律師聯合會個人會員身分。

    律師法第 11 條第 2 項 其他公會可以加,但身分是特別會員;權利義務原則上同一般會員,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律師法第 20 條第 1 項 跨區承辦繫屬於法院、檢察署、司法警察機關的案件,要繳全國或跨區執業費用。

    律師法第 24 條第 1 項 一般會員資格跟著主事務所所在地走。

    律師法第 20 條第 3 項 不繳錢的後果是催告加滯納金,追的是律師個人。

    律師法第 11 條第 4 項 特別會員可以投票,但票的分量有上限,避免外區會員左右該公會。

    這一站的出處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70 題(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這個考點唯一的歷屆出處,考選部公布答案為 A

    律師法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實務判準以該題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

    前兩站問的其實是同一種問題:你到底有沒有資格站在這裡,還要不要為此再付出什麼。這兩題答完,你就是一名能執業的律師了,然後真正的麻煩才開始。因為接下來不會再有人檢查你的會籍,人們檢查的是你在文件上簽的那個名字。題目從「你有沒有資格」,翻面成「你拿這個資格做了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