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考點 · 第 2/7 站
法官法庭內言行與訴訟指揮之界線
指揮棒可以揮,不能拿判決結果當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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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最兇的禁止旁聽是未違反,最客氣的「善意勸說」反而違反。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法官說:「你最好趕快和解,否則,我一定判你賠更多。」考選部公布答案:違反。問題不在勸和解,在他把判決結果押上談判桌。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法庭裡只有法官能決定誰先說、說多久、何時停:沒有這支指揮棒,程序收不了尾。難處在於握棒的人同時決定輸贏:他一句「我一定判你賠更多」,當事人就不敢再爭。這一站擋的就是拿審判結果換程序上的順從。
判斷路徑
有沒有法律給的外形?
行使方式乾不乾淨?
判決結果被押上桌了嗎?
說話的是誰?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分配的是誰承擔程序拖延,所以線畫在「判決結果有沒有被當籌碼」,不在語氣。
法官端
當事人端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64 題
甲法官於庭審時,於辯護人陳述前,即諭示被告:「你選任辯護律師宜謹慎為之,以免碰到沒道德的律師」及「辯護人有的招搖撞騙,黑白亂講,搞得法院烏煙瘴氣」等語。
先別看解析,兩行寫下:這句話做了什麼?傷到誰?
是
寫完再打開
你寫的是行為本體(把辯護人講成招搖撞騙),不是「態度不好」?
你點到兩層傷害:在庭之人的尊嚴,還有被告的辯護權?
你看穿「訴訟指揮」「善意勸說」「個人意見」是三張包裝紙?
考選部公布答案:B—有損辯護人尊嚴,可能涉及違反法官倫理。
你剛拿下什麼 你手上有一把尺:有沒有法律外形、方式乾不乾淨、判決結果有沒有被押上桌。
接著讀 → 歷屆愛考同一個法庭換一個發話人,換院長,接「審判獨立」;換檢察官或律師,接「檢察官客觀性義務」「律師忠實義務」。
一線之隔:左右兩欄常常只差幾個字
| 成立/已跨線 | 不成立/未跨線 | |
|---|---|---|
| 勸被告考慮和解,並誠實把利害分析給他聽(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50 題 A) | 「你最好趕快和解,否則,我一定判你賠更多」(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 勸諭和解本身有授權,但法官倫理規範第 12 條第 3 項有但書:不得以不當之方式為之。拿裁判結果當籌碼就是不當方式。 | |
| 對當事人表明自己就法律爭議所持的見解(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 A) | 「絕不可能再改判,請那個律師來辯護都沒有用」(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 A) 表明見解是把爭點攤開供兩造辯論,不表明反而有突襲之虞;把結論說死又勸退辯護,打的是同條第 1 項的訴訟權與辯護權。 | |
| 旁聽者用手機錄影,經制止仍不從,禁止其旁聽(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 D) | 不論有無妨害秩序,禁止旁聽者作筆記(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50 題 B) 秩序處分要針對具體的妨害行為;沒有妨害行為,就沒有處分的授權。 | |
| 依準備程序失權規定,禁止逾時才提的主張(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73 題 A) | 「辯護人有的招搖撞騙……搞得法院烏煙瘴氣」(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64 題) 有明文依據的訴訟指揮,對上損及在庭之人尊嚴的言語。程序上的不利益可以給,人格上的貶損不行。 | |
| 院長一般性督促妥速結案(法官法第 19 條第 1 項文義) | 院長指示特定案件 10 日內終結(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 D);法官當庭打電話與他案承辦法官討論兩案怎麼認定、怎麼判(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 B) 職務監督以「於其獨立審判不受影響之限度內」為限;踏進個案該怎麼辦、何時結,就越了線。 |
同一種動作,未違反與違反的分界
未違反
違反
左右兩欄何者未違反、何者違反,均依考選部公布答案。
誘答四型與解毒劑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正當化包裝
給違反的行為貼上「訴訟指揮」「善意勸說」「個人意見」「訴訟經濟」「避免訟累」的標籤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64 題的 A、C、D 是三張包裝紙;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用訴訟經濟包裝威脅
解毒劑 撕掉標籤看行為本體:先問做了什麼,再問它自稱什麼。法官在審判席上開口就是職務行為,沒有純個人意見這回事。
合法指揮混入
在一堆違反選項裡塞一個完全合法的訴訟指揮釣你 禁止旁聽(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 D)長得最兇卻是正解;失權裁定、勸和解、表明見解同理
解毒劑 問「未違反」的題,先找有授權外形又方式乾淨的那個;長得兇不等於違反。
三種角色摻雜
法官、律師、檢察官的義務混在同一題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73 題:法官失權裁定、律師教唆證人稱不記得、檢察官隱匿有利事證、律師拖延訴訟同題並列
解毒劑 逐選項先標角色,再套那個角色的界線;不同角色的紅線不通用(角色對照在 b9)。
程度門檻
在程度上做文章:勸與逼、制止與全面禁止、責備與無理之責備 勸和解(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50 題 A)對照逼和解(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針對性制止對照無差別禁止筆記
解毒劑 法官倫理規範第 12 條第 2 項禁的是「無理之責備」,不是責備本身;界線在必要性與針對性。
誰在說話,界線就換一條
| 說話的人 | 界線的出處 | 界線畫在哪 | 歷屆事例 |
|---|---|---|---|
| 承審法官 | 法官倫理規範第 12 條(原文在 b14) | 客觀公正中立、耐心有禮、維護訴訟權與辯護權;不得辱罵、無理之責備或其他損及在庭之人尊嚴;得勸諭和解,但不得以不當之方式為之 |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64 題、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 |
| 院長(職務監督) | 法官法第 19 條 | 於其獨立審判不受影響之限度內,得制止違法行使職權、糾正不當言行、督促依法迅速執行職務;法官認為監督危及審判獨立,得請求職務法庭撤銷 |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 D |
| 別案的法官 | 法官法第 13 條第 1 項 | 依據憲法及法律、本於良心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法官彼此之間也不例外 |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 B |
| 檢察官 | 刑事訴訟法第 2 條第 1 項 | 就被告有利與不利的情形都要注意 |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73 題 C |
| 律師 | 律師的忠實義務 | 不得教唆證人稱不記得、不得拖延訴訟 |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73 題 B、D |
同一個法庭裡,不同身分各自的界線
四條線一次考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
法官下列行為,何者未違反法官倫理?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D
- (A) 把結論說死又勸退辯護,傷的是辯護權與公正的外觀。
- (B) 跨案討論怎麼認定、怎麼判,既伸手干涉別案法官的獨立審判,自己的心證也跑到法庭程序外去形成;「追求效率」只是包裝。
- (C) 「說謊會下地獄」是對證人的威嚇與損及尊嚴的言行。認為證言不實,正辦是依法訊問、調查其他證據、判決中不採信。
- (D) 錄影經制止仍不從,已是妨害法庭秩序的具體行為,禁止旁聽是秩序維持權的正當行使(法源方向在 b15)。它是四個選項裡看起來最兇的,正因如此才被放進來釣人。
考場上的兩句話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問「未違反」的題,先掃有沒有「針對具體妨害行為所做的秩序處分」或「有明文依據的裁定」,通常就是它。看到條件句選項(「如係為訴訟經濟/避免訟累,則未違反」)先當成可疑:違不違反看行使方式,動機標籤救不了手段。
這一站的一試打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歷屆出題只有一張面孔:丟一段開庭實況(或四段拼盤),問「下列何者違反/未違反法官倫理」。沒有一題叫你背條號,所以與其默寫法官倫理規範第 12 條全文,不如把 b7 的左右欄練到能秒判。它多半出現在司法官卷,而且常跟審判獨立、檢察官客觀性義務、律師忠實義務同題,所以題幹裡出現兩種以上身分時,第一件事是逐選項標角色。
這一站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查得到的歷屆出題紀錄全部在選擇題,申論題一次也沒有出現過。所以這裡不給答題模板、不給採分點、不給高低分特徵:沒考過的東西,任何「申論該怎麼寫」的說法都只是猜測。要練這一站,走 b5 的自寫題與 b10 的真題解剖。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法官倫理規範第 12 條 第 1 項管開庭態度與訴訟權、辯護權;第 2 項管在庭之人的尊嚴,保護對象包含辯護人、證人、當事人與旁聽者;第 3 項先給授權再加但書,勸和解可以,方式不當不行。
法官倫理規範第 3 條 第 12 條沒有明文接住的行為,最後落回這條兜底。
法官倫理規範第 4 條 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50 題 C 禁止視障者帶導盲犬入庭,撞的是條列事由裡的「身體」。
法官倫理規範第 11 條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 B,退休前把辯論期日全部改到退休之後,就是無故延滯。
法官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1 項 但書要兩個要件同時成立:無償,而且對象是家庭成員或親屬。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 C 代親友撰狀收費,掉出但書。
法官法第 13 條第 1 項 不受任何干涉,包含不受別的法官干涉。
法官法第 19 條 同一句話寫了兩件事:法庭內言行不檢確實在職務監督的射程內,但監督以不影響獨立審判為限。
法官法第 21 條第 1 項第 2 款 監督處分的形式之一。
法官法第 30 條第 2 項第 7 款 情節重大,才上升到個案評鑑。
刑事訴訟法第 2 條第 1 項 檢察官客觀性義務的條文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 199 條第 1、2 項 闡明是日常操作,法官表明法律見解的合法外形就從這裡來。
民事訴訟法第 276 條第 1 項 四款是例外;沒有例外情形才失權。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73 題 A 就是第 3 款的反面操作。
歷屆出處與資料來源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73 題
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50 題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64 題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
各題對錯均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
這一站的歷屆出題沒有繫於特定裁判字號,故不列判解字號。
條文逐字引自法官倫理規範、法官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的現行條文;法院組織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未收進逐字庫,僅轉述規範方向(在 b15)。
上一個考點
審判獨立下一個考點
法官請託關說之禁止與應對法官倫理規範第 12 條
白話 第 1 項管開庭態度與訴訟權、辯護權;第 2 項管在庭之人的尊嚴,保護對象包含辯護人、證人、當事人與旁聽者;第 3 項先給授權再加但書,勸和解可以,方式不當不行。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倫理規範第 3 條
白話 第 12 條沒有明文接住的行為,最後落回這條兜底。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倫理規範第 4 條
白話 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50 題 C 禁止視障者帶導盲犬入庭,撞的是條列事由裡的「身體」。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倫理規範第 11 條
白話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 B,退休前把辯論期日全部改到退休之後,就是無故延滯。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1 項
白話 但書要兩個要件同時成立:無償,而且對象是家庭成員或親屬。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 C 代親友撰狀收費,掉出但書。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法第 13 條第 1 項
白話 不受任何干涉,包含不受別的法官干涉。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法第 19 條
白話 三個必背點:監督有前提、只有三種法定內容、救濟走職務法庭。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法第 21 條第 1 項第 2 款
白話 監督處分的形式之一。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法第 30 條第 2 項第 7 款
白話 情節重大,才上升到個案評鑑。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2 條第 1 項
白話 檢察官客觀性義務的條文依據。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民事訴訟法第 199 條第 1、2 項
白話 闡明是日常操作,法官表明法律見解的合法外形就從這裡來。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民事訴訟法第 276 條第 1 項
白話 四款是例外;沒有例外情形才失權。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73 題 A 就是第 3 款的反面操作。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院組織法第 91 條(法庭秩序)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