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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兼職與兼營限制

律師沒有「原則上不得兼營商業」這條,法官那端才有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9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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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律師端 兼任公務員;有辱律師尊嚴或名譽
法官、檢察官端 經營商業;減損廉潔、正直形象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2 次,都在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56 題。記住一句:先認主體,律師端有出口,法官端沒有。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危險的不是律師賺錢,是他多一個帶公權力的身分,當事人分不清他此刻代表誰。

判斷路徑

題目在講誰?

律師?法官?檢察官?

他多了什麼身分?

公務員:原則不得兼任,但特定臨時職務等留有出口。民意代表:可以當,但不得執行律師職務。

只是做生意?

現行規範沒有原則禁止,只禁有辱律師尊嚴或名譽之行業。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律師
讓出職業自由:投資什麼本不該被管。
法官、檢察官
手上就是公權力,連經營商業都不行。

法官端的例外見 b9。

動手寫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56 題

選項之一是「律師原則上不得兼營商業」。對還是錯?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 錯誤敘述,公布答案就是它。
  • 現行規範沒有原則禁止兼營商業,只禁有辱尊嚴或名譽之行業。
  • 它像對的,因為出自法官端。

寫判斷+依據。

接著讀 → 法律人兼職與營利活動限制律師利益衝突

你拿下律師端三條線與出口。

秒殺法

選項寫「律師原則上不得兼營商業」,那一句就是錯的,現行規範沒有這條原則禁止,界線只在有辱律師尊嚴或名譽之行業。

律師端:這個行為違不違反

這張表在比:這個行為違反律師的兼職限制嗎?

成立/已跨線不成立/未跨線

當選民選縣市首長後繼續執行律師職務

民選縣市首長是專任公務員,進不了律師法§41 但書所說的「特定之臨時職務」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54 題,這個敘述被列為錯誤

投資有辱律師尊嚴或名譽之行業(例如舞廳),只當股東、不親自經營

律師法§43 第 1 項管的是從事該類行業,不因為只出資就脫身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54 題,這個敘述被列為錯誤

兼任訴願委員

屬中央或地方機關特定之臨時職務,落在律師法§41 但書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73 題,這個敘述被列為不違反

兼營一般商業

現行規範沒有把兼營商業列為原則禁止,界線只在有辱律師尊嚴或名譽之行業

擔任民意代表要分兩件事:身分可以有,但任職期間不得執行律師職務(律師法§42)。

只比一件事:能不能經營商業

主體界線不算違反的情形依據
律師現行規範沒有原則禁止兼營商業,只禁從事有辱律師尊嚴或名譽之行業一般行業的投資或經營律師法§43 第 1 項
法官不得經營商業或其他營利事業,亦不得為有減損廉潔、正直形象之其他經濟活動管理自己與家庭成員之財產、購買公債投資,不在禁止之列: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54 題的公布答案就是這一句法官倫理規範第 23 條
檢察官兼職禁止另有規範,這裡不轉述其內容檢察官倫理規範不在本書引用來源之列

能不能經營商業或其他營利事業

另一件事,別混進這張表:法官不得兼任各級私立學校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法官法§16 第 4 款);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54 題把「檢察官兼任私立學校董事」列為錯誤敘述。

這一題會怎麼騙你

規範移植

把法官那端的「不得經營商業」套到律師頭上

解毒劑 先認主體。律師端沒有這條原則禁止,只有有辱尊嚴或名譽之行業這道界線。

用「原則上」包裝

四個選項都以「原則上不得…」起頭,問哪一句不是現行規範

解毒劑 逐句回到條文的界線用語,不要看語氣。

只當股東就洗白

強調「不親自經營、只是投資」

解毒劑 律師法§43 第 1 項管的是從事該行業,出不出資、經不經營不是分界(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54 題)。

職務名稱障眼

民選縣市首長與訴願委員混著考

解毒劑 問這個職務是不是「特定之臨時職務」:訴願委員是,民選首長不是。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56 題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56 題

關於律師不得從事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直接或間接受讓當事人間系爭之權利或標的;正確敘述(律師法§45)
B;原則上不得就經辦案件之標的獲取財產利益;正確敘述。此句依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其規範原文本書未逐字核對
✓ C;律師原則上不得兼營商業;錯誤敘述—就是答案
D;原則上不得兼任公務員;正確敘述(律師法§41,但書留有出口)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C

  • 三真一假。假的那一句是從法官那端搬過來的:現行規範沒有把兼營商業列為律師的原則禁止,界線只在有辱律師尊嚴或名譽之行業。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54 題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54 題

關於三種法曹兼職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檢察官兼任私立學校董事;錯誤敘述
✓ B;法官可管理自己與家庭成員之財產,並購買公債進行投資;正確敘述—就是答案
C;律師不親自經營,仍投資舞廳當股東;錯誤敘述
D;律師當選民選縣市首長後繼續執業;錯誤敘述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B

  • 法官那端禁的是經營商業與減損廉潔、正直形象的經濟活動;單純管理自有財產、購買公債不在其中(法官倫理規範第 23 條)。另外三個選項各踩一條線:私立學校董事(法官法§16 第 4 款)、有辱尊嚴或名譽之行業、公務員線。

這個考點值得花多少時間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讀到能默寫律師三條線、加上「沒有原則禁止兼營商業」這一句,就可以停。一試遇到兼職題,先認主體再看界線用語,兩秒能刷掉的題不要花第三秒。二試不必為它準備段落,時間投給鄰近考點。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歷屆申論卷沒有出現過這個考點,兩次都落在司法官一試的選擇題。所以這裡不放申論拆解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替沒考過的題型補一套寫法,只會把你的時間花在不存在的東西上。

    修法警示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民國 109 年

    律師法全文修正、條號重編。

    影響:民國 105 年那兩題當年引用的是舊條號,這裡改用現行條號重講。依我們的比對,界線實質沒有翻盤;舊講義上的條號對不上時,以現行條文為準。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律師法§41 原則上不能當公務員;出口有兩個—特定之臨時職務,或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

    律師法§42 身分可以有,案子要放下。

    律師法§43 第 1 項 做生意本身沒有被原則禁止,禁的是這一類行業。

    律師法§45 不能把手上案子的爭議標的變成自己的。

    法官倫理規範第 23 條 法官那端連經營商業都不行;純粹的財產管理與公債投資不在禁止之列。

    法官法§16 第 4 款 這是兼任職務的限制,跟能不能做生意分開算。

    出處與來源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56 題,主要出處(關於律師不得從事之行為)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54 題,三種法曹兼職規範對照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73 題,兼任訴願委員落在律師法§41 但書的佐證

    條文引自各法規現行版本,版本日期見 b15

    律師卷未見這個考點;近五年也沒有再出現

    檢察官倫理規範不在本書引用來源之列,其內容未轉述;相關結論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

    上一站在意的,是律師身上多了一個帶著別種權力的身分,讓當事人分不清他此刻代表誰。多一個身分至少還印在名片上,看得見。接下來要處理的東西看不見:身分沒變、名片沒變,變的是他在這件案子裡,悄悄多了一份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