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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品位與謹言慎行義務

管的是行為品質,不是生活風格,貴不是罪,打人才是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8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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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這些字=違反 徒手打傷;當眾以三字經辱罵;侵占和解款;以事務所員工名義聲請本票強制執行
這些字不是判斷理由 深夜;PUB;飲酒唱歌;昂貴威士忌 5 瓶;高消費

左欄壞在行為本身,右欄只壞在觀感。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1 次,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66 題,記住這一句就夠:管的是行為品質,不是生活風格。

沒有這條義務會怎樣

律師的言行就是法律的臉。只管執業之內的行為不夠,下班打人、當眾辱罵,一樣毀掉公眾對整個行業的信賴,所以這條義務跨出事務所大門。但它以「行為品質」為限:合法的私人社交娛樂屬於私德領域,倫理規範管不到,不是要律師當苦行僧。

三步判斷

這個行為本身觸法或帶暴力嗎?

是=違反(傷害、侵占)。不必再問是不是下班、是不是私事。

沒觸法的話,有沒有在公眾面前失態?

當眾辱罵、鬧事=違反;就算起因是純私人糾紛也一樣。

兩者都不是,只是花得多、玩得晚?

屬私德領域,原則上不違反。界線實測見 b7。

兩邊在分配什麼

公眾對律師的信賴
連下班都不能失格;越過線,代價由律師自己扛。
律師的私人生活自由
不必當苦行僧;合法但觀感不佳的部分,由社會忍受。

線畫在行為性質,不在上下班。

先自己寫,再看答案

先自己寫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66 題:何者「未」違反謹言慎行?(A) 因漏水糾紛徒手打傷鄰居 (B) 深夜在 PUB 與友人飲酒唱歌、共飲昂貴威士忌 5 瓶 (C) 尋妻不著,當眾以三字經辱罵前來制止的教官 (D) 把委託人交存的票據以事務所員工名義聲請本票強制執行,再侵占和解款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是 B—四個裡唯一貼到「娛樂」標籤的那個。完整逐項解剖見 b8。

  • 我是先看行為性質,還是先看它發生在上班還是下班?
  • 「昂貴」「深夜」只描述生活風格,我有沒有拿它當違反的理由?
  • 家務私怨當眾辱罵,我有沒有因為「那是私事」就放它過關?

四個場景各貼一張標籤:暴力/娛樂/公然失態/犯罪。標籤寫完再選。

你剛拿下什麼 一條界線:暴力、犯罪、公然失態=違反;合法的娛樂與高消費=不違反,貴不是罪。加上一句條文的位置:律師法第 39 條是接住品位問題的行為禁令。

接著讀 → 律師懲戒、同一條線再往下走一格:越線而情節重大,就從「違反義務」變成「應付懲戒」。

界線實測:違反/不違反

違反
  • 徒手打傷鄰居:暴力傷害,起因是漏水這種純私人糾紛也踩線
  • 當眾以三字經辱罵他人:公然失態
  • 把委託人交存的票據以事務所員工名義聲請本票強制執行、再侵占和解款:犯罪並背信於委託人
不違反
  • 深夜與友人在 PUB 飲酒唱歌,合法社交娛樂
  • 共飲昂貴威士忌 5 瓶,高消費屬生活風格,奢侈不等於失品位

只比一件事:這個行為違不違反謹言慎行義務

判準問的是行為性質,不是上下班;三合一講法:觸法或暴力、公然失態=違反,合法私人娛樂=私德領域。

真題解剖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66 題

下列律師的行為,何者「未」違反謹言慎行的規定?

A;與鄰居因漏水爭執,徒手打傷鄰居;違反;暴力傷害;私人糾紛不是免罪牌
✓ B;與友人深夜在 PUB 飲酒唱歌,共飲昂貴威士忌 5 瓶;未違反;合法社交娛樂,貴不是罪—道德觀感上最扎眼的選項反而是正解
C;尋妻不著,當眾以三字經辱罵前來制止的教官;違反;公然辱罵失態
D;將委託人交存之票據以事務所員工名義聲請本票強制執行,再侵占和解款;違反;直接犯罪並背信於委託人,四個選項裡最重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B

  • 解題心法:四個場景各貼一張標籤(暴力/娛樂/公然失態/犯罪),唯一貼到「娛樂」的就是答案。

它怎麼騙你

私德誘餌

放一個道德觀感上最扎眼的選項(最貴、最晚、最放縱),讓你憑觀感把它淘汰掉。

解毒劑 問一句:它劣在行為,還是只劣在觀感?只劣在觀感的,就是正解。

私事免罪牌

把違反的行為包在家務事、鄰里糾紛裡,讓你覺得那是私生活、規範管不到。

解毒劑 起因是私事不影響認定;打人、當眾辱罵照樣違反。

上下班界線

強調時間地點在執業之外(深夜、下班後、私人場合)。

解毒劑 界線不在下班與否,在行為性質。

秒殺法

問「何者未違反」→ 找那個只有生活風格、沒有行為劣質的選項。

值得投入到哪裡為止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以這個出題密度,投入建議停在「一條界線+一句條文」:界線=看行為性質不看上下班;條文=律師法第 39 條,字短、又是其他品位題共用的基底,值得背起來。其餘細節不必再花時間。

    不必為它準備申論:這個考點歷屆沒有出過申論題(見 b12)。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這個考點在歷屆只出現在一試選擇題,沒有申論的出題紀錄。

    因此這個考點不提供申論拆解模板、採分點與低分寫法:沒有出現過的題型,補寫出來只會讓你把時間押在不存在的東西上。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律師法第 2 條 總則宣示:把品德與信譽寫成律師的基本要求。

    律師法第 39 條 行為禁令:品位問題由這一條接住。自律層的謹言慎行義務再把它細化到日常言行。

    律師法第 73 條 違反律師法第 39 條,或違背律師倫理規範情節重大者,應付懲戒。

    出處與引用說明

    歷屆出處: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66 題(主考點)。考選部公布答案 B。

    本書收錄的歷屆題目到民國 113 年為止;在這個範圍內,近年未再出題。

    為什麼不引律師倫理規範原文:它是律師自治團體的自律規範,不在政府法規資料庫,無法逐字核對。該題對應的自律規範條號為律師倫理規範第 6 條,其條文內容未經逐字核對,故本書不引原文。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66 題的題幹自引「律師應謹言慎行,以符合律師職業之品位與尊嚴。」,這是題目文字,不是本書轉述的條文。

    本考點的歷屆命題沒有繫在特定裁判字號上;實務認定以各題官方公布答案反推,標年份與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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