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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酬金規範

收錢四問:案型、形態、金主、明示,十四年沒換過的界線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22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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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69 題寫了「繼承」,考的卻不是家事,後酬能不能約,先認字

綠燈:原則上可以約後酬
損害賠償、拆屋還地、請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 土地徵收等行政訴訟的財產事件
紅燈:後酬禁區與禁止的形態
離婚、子女監護權、改定親權、贍養費比例 合併在離婚訴訟裡請求的剩餘財產 無罪後酬、以詐欺所得比例計酬 少年事件 訴訟中受讓系爭土地所有權

拿到標的的「價值」是錢,拿到標的本身是訟爭物。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酬金的規矩管的不是律師賺多少,是律師的收入綁在誰的結果上。

律師法第 45 條擋的就是這一步:不准利用職務上的機會,把當事人正在爭的權利或標的弄到自己手上,分到訟爭物的律師,不只是代理人,而是案子的利害關係人。所以每一題都在問:這筆錢跟什麼綁。跟財產事件的輸贏綁,原則上可以;跟「離婚成立」「判無罪」綁,禁止;跟訟爭物本身綁,哪一種案件都不行。

判斷路徑

這是什麼案件?

民事、行政訴訟的財產事件,原則上可以約後酬;家事、刑事、少年事件禁止。案型看訴訟標的與程序,不是看故事有沒有親屬味,離婚訴訟裡合併請求的剩餘財產,跟著家事一起禁。完整地圖在 b8。

報酬拿的是什麼?

金錢可以,含以標的價值按比例計算;系爭權利或標的本身不行,律師法第 45 條踩線,不必再看案型。

錢是誰出的?

委任人出當然可以;第三人代付原則上不得,例外要委任人知情同意,且不影響律師的獨立專業判斷。出錢的人指揮辯護方向就失守;想打聽案情,保密義務擋住。

講清楚了沒?

酬金的計算方法與數額要向委任人明示,口頭即可,不以書面為必要;會轉嫁給委任人的鑑定、諮詢費用也要預先告知。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可以把報酬綁在結果上
財產事件的輸贏本來就換算成錢,按賠償金額或標的價值抽成,分的是當事人本來要拿到的錢。
不能把報酬綁在結果上
家事、刑事、少年事件賭的是身分、親權與人身自由。報酬押在「離婚成立」「判無罪」上,律師就有了自己想要的結果。

分配的是「這案子由誰的利益主導」:報酬跟什麼綁(案型),報酬本身是什麼(拿錢或拿訟爭物),後者連綠區也不准。

案型 → 形態 → 金主 → 明示

四關全過,才敢選「不違反」;卡在哪一關,違反的就是那一關的規矩。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9 題

律師之執行職務行為,下列何者不違反律師倫理?(A) 擔任詐欺罪之刑事案件之辯護人,與被告約定若獲無罪判決,以詐欺所得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作為後酬 (B) 代理原告起訴請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約定若勝訴,原告應以該不動產價值之十分之一作為後酬 (C) 代理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在訴訟進行中,受讓該土地所有權 (D) 代理妻起訴同時請求離婚及離婚後之剩餘財產,並約定全部勝訴後,以法院判決剩餘財產金額之百分之十作為後酬

四個選項各寫一行:卡在哪一問,還是四關全過。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B—四關全過的只有它。

  • 案型我看訴訟標的與程序,不是看有沒有夫妻、親屬。
  • 受讓標的本身(違反律師法第 45 條)與以標的價值計酬,我分得開。
  • (A) 兩層違規我都看到:刑案禁後酬,基準還是犯罪所得。

你剛拿下什麼 你拿到的是一張跑得動的檢查表:先認案型,再認報酬形態,再認誰出錢,最後認有沒有講清楚。題目換的是數字與人物,這四問沒換過。

接著讀 → 律師利益衝突 受讓系爭標的會踩線,是因為律師變成案件的利害關係人。

第一問:這件案子能不能約後酬

這張表在比:只比一件事,這個案件類型能不能約後酬(不比報酬形態,也不比違反後的懲戒)

案件類型能不能約後酬考過的題目長這樣
民事財產事件原則上可以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後酬 2 萬(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74 題 D);專利侵權以賠償金額一定比例(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74 題 A);請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以不動產價值十分之一為金錢後酬(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9 題 B)
行政訴訟的財產事件原則上可以土地徵收事件勝訴後酬五百萬(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58 題 B)
委辦、非訟案件按進度計酬可以協助投標政府公共工程,就工作進度及性質約定一定金額上限之分收酬金標準(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72 題 A)
家事背景,但訴訟標的是財產權可以辦畢繼承登記後,對占用房屋的兄弟訴請排除侵害,訴訟標的是所有權,不是家事(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69 題 C)
家事事件禁止裁判離婚後酬(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74 題 A);取得子女監護權後酬五百萬(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58 題 A);改定親權勝訴始付費(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72 題 C);贍養費五分之一(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74 題 B)、四分之一(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3 題 C);離婚合併請求剩餘財產,以判決金額百分之十計酬(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9 題 D)
刑事案件禁止傷害案無罪後酬 2 萬(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74 題 B);重大金融犯罪無罪後酬五百萬(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58 題 C);業務過失致死二審獲緩刑另付 10 萬(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72 題 D);詐欺案以詐欺所得四分之一(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74 題 C)、百分之二十(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9 題 A)為無罪後酬:刑案後酬已經違規,再拿犯罪所得當計酬基準是紅上加紅
少年事件禁止沒有正面出過題。界線來自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74 題被判為錯誤的那個選項:它寫「不得就受任事件收取任何後酬,但得就家事、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之結果約定後酬」,把原則與例外整組對調,反過來就是正解

第二問:勝訴後,律師手上多了什麼

違反律師法第 45 條,多的是訟爭物不違反:多的是錢
請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訴訟進行中受讓該土地所有權(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9 題 C)以該不動產價值之十分之一為金錢後酬(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9 題 B)
土地徵收事件勝訴後取得系爭土地十分之二(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58 題 D)勝訴後酬五百萬元的金錢約定(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58 題 B)
其他受讓訟爭物的寫法勝訴後取得系爭土地十分之四(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74 題 C);訴訟中乾脆買下該案土地(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74 題 D)以標的價值按比例計算的金錢報酬,那只是計價基準,不是拿走訟爭物

第三問:第三人代付,可以到哪裡為止

這張表在比:只比一件事,第三人代付的律師費收不收得(不比案件類型,也不比酬金高低)

情境官方答案怎麼判卡在哪一關
兒子陪年邁母親到所,母親委任,兩人共同表明費用由兒子支付(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73 題)可以:委任人同意,律師依具體狀況判斷不影響獨立專業判斷即可(答 B)四關全過
「酬勞絕對不能由第三人代付」「無論任何情況,都不可以由他直接付款」(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73 題 A、C)錯誤選項把條件句寫成絕對句
「原則上律師不得接受第三人代付委任人之律師費」(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57 題)正確說法留了例外空間:原則上是對的,絕對是錯的,差一個詞
出錢的人要求律師勸小弟替人頂罪(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73 題)不可收(答 C)出錢的人指揮辯護方向,獨立專業判斷失守
出錢的人要求知悉當事人在警詢偵查中的陳述(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57 題)律師告知即違反保密義務出錢不等於買到知情權

五種誘答手法與解毒劑

案型錯標

在家事與民事的邊界押錯邊:繼承來的房屋訴請排除占用,被包裝成「家事案件不得收後酬」(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69 題 B);離婚合併請求剩餘財產,被包裝成一般民事的比例後酬(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9 題 D)。

解毒劑 看訴訟標的與程序:財產權訴訟就是民事;掛在家事程序裡的合併請求,跟著家事。

標的與價值偷換

「標的本身」與「標的價值」一字之差,擺在同一題的相鄰選項裡(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9 題 B 對 C;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58 題 B 對 D)。

解毒劑 問一句「勝訴後律師手上多了什麼」:多的是錢,可以;多的是訟爭物,律師法第 45 條。

要件反寫

把義務或原則例外整句顛倒:「僅得依據公會所定標準向委任人收費,不得明示其酬金數額或計算方法」(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4 題 D);「不得就受任事件收取任何後酬,但得就家事、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之結果約定後酬」(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74 題 D)。

解毒劑 回律師法第 47 條原文與三個禁區的原則版。讀到與直覺相反的絕對句,先對條文再說。

正當權利夾帶不當條件

合法請求綁上不當條件:解任時結清律師費(合法)+要求簽署不追究執業不當之切結書(不當),寫成同一個請求(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3 題)。

解毒劑 拆開逐項判:酬金要扣減未完成的工作才有理,切結書那一段沒有理。

絕對化

把第三人代付寫成絕對禁止或絕對允許,或拿開不開發票當判準(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73 題 A、C、D)。

解毒劑 正解永遠是條件句:委任人同意+不影響獨立專業判斷。發票是稅務問題,與倫理判準無關。

兩題逐項解剖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69 題

甲和乙為兄弟,父親過世時各繼承一棟房屋,甲所繼承之房屋在父親過世前即被乙占用。甲辦理繼承登記後,乙仍繼續占用,甲欲向乙追討房屋排除占用,委託 A 律師辦理。A 就該案件與甲約定以給付律師後酬方式處理,問 A 有無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A) 沒有。律師本來就可以收取後酬
(B) 該案件牽涉繼承事宜,為家事案件,家事案件不得收取後酬,因此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 (C) 該案件係就繼承所得之財產,就所有權請求排除侵害之行為,並非家事案件,可以約定後酬
(D) 律師趁人之危,約定後酬,違反一般道德觀念,因此違反律師倫理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C) 正解:繼承只是取得所有權的原因,現在打的是所有權排除侵害訴訟—訴訟標的是財產權,不是親屬繼承關係本身。
  • (B) 錯:有繼承背景不等於家事案件。這個選項自己把判準說出來了—家事案件才禁後酬,而本案不是。
  • (A) 錯:結論碰巧沾到邊,理由太粗。後酬不是本來就可以,是原則上可以、三個禁區除外;同樣的粗糙說法在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74 題就成了錯誤選項。
  • (D) 錯:違反一般道德觀念不是規範判準句。考倫理考的是界線,不是感覺。

秒殺 後酬題先問「訴訟標的是什麼」,別被當事人的家族故事帶走。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73 題

A 的年邁母親 B 因為與他人的債務糾紛需要打官司,A 因此和 B 一起到甲律師事務所共同商談,B 表示要委任甲律師代理,A 和 B 共同向甲律師表明律師費用由 A 支付。甲律師可不可以向 A 收取該律師費用?

(A) 不可以,律師只能向委任人收取酬勞,酬勞絕對不能由第三人代付
✓ (B) 如甲律師依具體狀況判斷向 A 收取費用不會影響律師的獨立專業判斷,即可由 A 代付律師費用
(C) A 可以經由 B 的帳戶匯款,但無論在任何情況,絕對不可以由 A 直接付款
(D) 如果 A 要求甲律師開發票就不可以由 A 代付律師費,如果 A 不要求開發票就可以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B) 正解:委任人 B 在場同意,剩下的檢查點就是會不會影響獨立專業判斷—條件句才是正解的長相。
  • (A)(C) 錯:方向相反的兩個極端,錯在同一件事—把條件句寫成絕對句。
  • (D) 錯:發票是稅務問題,與倫理判準無關。
  • 用語敏感度:「原則上律師不得接受第三人代付委任人之律師費」在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57 題是正確說法,因為它留了例外空間;「絕對不能」在本題是錯誤說法。

秒殺 第三人代付題,先掃「絕對」「無論任何情況」—條件句以外的寫法,通常就是要刪的那幾個。

秒殺法

選項掃過去先歸位:案型錯的(家事、刑事、少年)、形態錯的(拿走訟爭物)、絕對化的(第三人代付寫成絕對句),刪完剩下的那一個,通常就是「不違反」。

做完任何一題酬金題,逐項對自己勾

  • 我有先判案件類型,而且是用「訴訟標的與程序」判,不是用故事背景判。
  • 家事題,我有檢查合併請求的財產項目是否跟著禁。
  • 刑事題,我有同時檢查後酬本身與計酬基準是不是犯罪所得。
  • 我分得清受讓標的本身與以標的價值計酬。
  • 第三人代付,我用條件句判斷,沒掉進絕對化選項。
  • 出錢的人要求知情或想指揮方向時,我有搬出保密義務與獨立專業判斷。
  • 我有檢查酬金是否明示(口頭即可)、外部鑑定與諮詢費用是否預先告知。
  • 法扶案件私收費、解任結算扣減未完成工作、不得收受相對人報酬或餽贈,這三個小紅線我掃過一遍。
  • 闔上書,我能默寫四問,說出後酬三個禁區與家事邊界的判準句,並各用一句話說出律師法第 45 條與第 47 條的規範要旨。

這是自評版:全部說得出來,代表可以往下一個考點走,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勾到「否」的項目,各用一句話把正確版寫下來,下次遇到酬金題前先讀自己那幾句。

這個考點值得投多少時間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判準十四年沒變,換的是外衣:離婚後酬、無罪後酬、受讓土地、五百萬後酬,同一批皮輪流上場。把四問練到反射,一試法倫段的酬金題基本入袋。
  • 出題人的「創新」不是新界線,而是換皮與換組合,把民國 100 年的裁判離婚後酬換成民國 111 年的贍養費四分之一、把土地十分之四換成十分之二;或像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4 題那樣,把法官、檢察官、律師的財物收受規範疊進同一題四個選項。
  • 連讀效率最高的鄰居:律師利益衝突(受讓系爭標的=律師變利害關係人)、律師忠實義務(獨立專業判斷)、律師保密義務(出錢不買知情權),以及律師廣告與招攬、非律師執行律師業務之禁止(案源的錢從哪裡進來)。

申論裡它坐哪

這個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申論題零紀錄,再以「後酬」「酬金」「律師費」對申論語料全文複驗,只命中一次題目所附模擬法條裡的「律師費用」字樣,不是這個考點。所以這裡不提供答題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歷屆沒出過的東西補寫出來,就是灌水。要練申論,把時間投到有申論紀錄的考點。

修法警示

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律師法全文修正,條號全面重編。

影響:這個考點各條界線的實質內容沒有因修法翻盤,但條號換了位置。

舊題要重解:讀民國 109 年以前的舊題,題幹所引的律師法條號要換成現行條號重讀,再對答案。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律師法第 45 條(不得受讓系爭權利或標的) 管的是報酬的給付形態:拿錢可以(含以標的價值按比例計算),拿走訟爭物本身不行。這一關不過,不必再看案件類型。[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律師法第 47 條(明示酬金) 兩個關鍵:明示,以及計算方法「及」數額。條文要的是講清楚,不是簽書面—僅以口頭向委任人說明按件計酬,不在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74 題「何者違反」的答案之列。[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律師法第 36 條(保守職務上秘密之權利及義務) 第三人代付時的資訊牆:出錢的人沒有知情權。注意但書—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律師法第 73 條(應付懲戒之情事) 照條文文義讀:受讓系爭標的(第 45 條)與未明示酬金(第 47 條)落在第一款的「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裡,違反即應付懲戒,沒有情節重大的門檻;單純違背律師倫理規範(例如踩到後酬禁區)走第三款,要情節重大才付懲戒。[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為什麼這裡沒有律師倫理規範的條文 所以後酬禁區的界線,本書一句條文都不轉述,全部由歷屆題目事實加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並逐條掛上年份題號,讓你自己查得到。

來源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69 題(主考點)、第 73 題(主考點)、第 74 題(主考點)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3 題、第 74 題(主考點);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74 題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57 題、第 58 題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58 題(主考點)

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54 題(主考點)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72 題(主考點)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73 題(主考點)、第 74 題(主考點)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74 題(主考點)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73 題(主考點)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3 題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73 題(主考點)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9 題(主考點)

申論題:歷屆沒有出現過

條文逐字引自現行版律師法(第 36、45、47、73 條),所引各條最後修正公布均為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律師倫理規範未收入本書法規庫,全文零逐字引用;後酬與第三人代付的界線,全部以題目事實加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各掛年份題號

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全文零裁判字號、零懲戒案號

錢從哪裡分,上一格講完了。往回推一步:這個案子當初是怎麼進門的?下一格看的就是入口:你怎麼被找到、你說了什麼、你有沒有花錢請人去拉、有沒有挑在對方最沒有選擇的時候出現。兩格的判準其實共用一個底:找你的人多半正在出事,他驗不了你講的話,也查不動你的本事,所以說出口的內容和弄到案子的手段,代價由你自己承擔。

上一個考點

律師利益衝突

下一個考點

律師廣告與招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