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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餽贈收受與財務往來之限制

法官收禮與財務往來:先問利害關係,再問外人怎麼看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10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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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考過 2 次,記住這一句就夠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2 次,都是選擇題,都在民國 101 年,代表題是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66 題。記住這一句就夠。

問的不是法官有沒有拿到好處,是外人看了會不會懷疑他不公正。

沒有這一層,一句『價格是市價、利息照付』就能脫身,避嫌就退化成抓贓。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職務上有利害關係、承辦案件的當事人;任何餽贈或其他利益都不得收受,這一層沒有但書 無利害關係、合乎正常社交禮俗;原則上可以收,但要再過形象這一關 飲宴應酬、借貸、買賣這類往來;不必真的拿到好處,形象不相容就踩線

三個問題判到底

送的人跟我承辦的事有利害關係嗎?

有 → 任何餽贈都不能收,到此為止

沒有的話,這還在正常社交禮俗範圍內嗎?

超出禮俗 → 不能收

客觀第三人看了,會懷疑我不公正嗎?

會 → 即使合乎禮俗、即使價格公道也不能收;借貸、買賣、飲宴同一問

這條線在分配什麼

法官的日常自由
存款、買房、跟朋友借錢,法官也要過日子
司法看起來要可信
外人不查帳,只看那筆往來像不像交換

所以懷疑的成本歸法官承擔:一有懷疑,就由他退開。

先自己判一次

先自己寫

法官在轄區銀行有定存,任內受理該銀行的案件,沒有解約,期滿領取原約定利息。這違反法官倫理規範嗎?

先寫答案,再寫一句你是用什麼標準判的。

這是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66 題的其中一個選項,題幹問「下列何一行為,未違背法官倫理規範之要求」,考選部公布答案就是這個選項—不違背。全題四個選項與另外三種包裝在 b8、b9。

我判的依據是外人看了會不會起疑,不是法官主觀想不想拿好處。

我有先問這筆往來的條件是不是為法官量身打造的。

我沒有因為『價格公道、利息照付』就直接放行。

你剛拿下什麼 用兩個問題判掉法官的餽贈與財務往來題;看穿『價格公道、利息照付』這種包裝

接著讀 → 律師酬金規範、這兩題把三師混排著考,律師那一欄最常被反過來寫

兩條開關,各自踩到什麼算違規

這張表在比:這一條踩到什麼算違規

條文踩到什麼算違規
法官倫理規範第 8 條第 1 項送禮的人與法官職務上有利害關係,不論名目、不論金額,任何餽贈或其他利益都不得收受
法官倫理規範第 8 條第 2 項送禮的人無利害關係、且合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的,原則上可以收;但只要有損司法或法官的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仍然不能收
法官倫理規範第 22 條飲宴應酬、社交活動或財物往來,只要與上述形象不相容,就應避免:不以實際收到好處為要件

第 8 條還有第 3 項:法官應要求家庭成員、以及受其指揮或服從其監督的法院人員遵守前兩項,管的不只法官本人。條文原文在 b14。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66 題(本考點主考點)

歷屆真題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66 題:下列何一行為,未違背法官倫理規範之要求?

✓ A;法官在轄區銀行有定存,存款期間受理該銀行的案件,未終止存款,期滿領取原約定利息
B;經常向擔任律師的同學借款投資,都支付適當利息、遵期清償,也沒有給承辦案件特別對待
C;明知建設公司董事長是自己審理中的詐欺被告,仍以通常交易價格向該公司購屋
D;遇到熟識的律師開庭,就邀到辦公室泡茶聊天,藉機商討案情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A

  • B、C 是與律師或與自己審理案件當事人之間的財物往來,落在法官倫理規範第 22 條;D 除了交往分際,還碰到第 15 條第 1 項—法官就承辦之案件,除該項所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僅與一方當事人或其關係人溝通、會面。三種包裝怎麼拆在 b9。

三種『看起來無害』的包裝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付息還款

『我有付利息、也按期還錢』,拿民事上的正當性冒充倫理上的正當性

解毒劑 要問的是與律師之間有沒有經常性金錢往來,不是這筆借貸划不划算

市價交易

『我是以通常交易價格買的』,價格公道被當成清白證明

解毒劑 交易對象是自己審理中的被告,價格公道也擋不住外人的聯想

平易近人

『只是泡茶聊天』,社交熱情包裝單方接觸

解毒劑 只要順帶談到承辦案件,性質就變成與一方關係人溝通

那題唯一過關的選項,過關的理由是交易條件在認識對方之前就定好了,沒有任何為這位法官量身打造的成分。

一句話檢驗所有財務往來情境

客觀第三人看到這件事,會不會懷疑法官的公正,不是問法官主觀有沒有拿到好處。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4 題

歷屆真題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4 題:法官、檢察官及律師關於財物之收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官就承辦事務不得收受任何餽贈;與承辦事務無關者,若客觀上可能減損司法形象,亦不得收受
B;檢察官對於有隸屬關係者、所辦案件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無論涉及職務與否,均不得受贈財物
C;律師未經委任人授權或同意,不得無故逕與相對人洽議,亦不得收受相對人的報酬或餽贈
✓ D;律師僅得依公會標準收費,不得明示酬金數額或計算方法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D(D 是錯誤敘述)

  • A 就是法官倫理規範第 8 條兩層開關的忠實重述,條文原文在 b14。三師混排題的掃描順序與另外兩欄的記憶點在 b12。

三師混排題怎麼掃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檢察官與律師這兩欄的敘述,是依考選部公布答案回推整理的;動筆引用前請對照現行的檢察官倫理規範與律師倫理規範。

掃描順序:先看主體是誰,再看有沒有利害關係,最後才讀行為細節。

檢察官那一欄的記憶點:對有隸屬關係者、所辦案件的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無論涉不涉及職務,都不得受贈財物。

律師那一欄的記憶點:酬金應明示數額或計算方法;未經委任人授權不得逕與相對人洽議,也不得收受相對人的報酬或餽贈。

所以看到『不得明示酬金數額』這種把透明義務倒過來寫的敘述,先當成錯誤選項處理,收費講清楚本來就是保護當事人的原則。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在民國 95 年到 113 年的歷屆試題範圍內,這個考點只出現在一試選擇題,沒有申論題的紀錄。因此這裡不提供申論拆解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沒有出現過的題型,先寫一套模板也押不到。與其準備申論,不如把選擇題的速判練熟:練習在 b5,兩題全解在 b8、b11。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法官倫理規範第 8 條第 1 項 送禮的人跟你手上的事有利害關係,就不收—條文用的字是『任何餽贈或其他利益』,這一項沒有設但書。

法官倫理規範第 8 條第 2 項 沒有利害關係、又合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的,原則上可以收;但收了會有損那五個形象的,仍然不能收。

法官倫理規範第 8 條第 3 項 這一條管的不只法官本人,還及於家庭成員與受其指揮、服從其監督的法院人員。

法官倫理規範第 22 條 管的是形象相不相容,不以實際收到好處為要件。

法官倫理規範第 15 條第 1 項本文 除該項列舉的情形外,不得只跟一方當事人或其關係人單獨溝通、會面。

歷屆出處與條文來源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4 題(綜合法學(一)・法律倫理),考選部公布答案:D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66 題(綜合法學(一)・法律倫理),考選部公布答案:A

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沒有繫在特定裁判字號上,判準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兩題的選項另外涉及檢察官倫理規範與律師倫理規範,這個考點不逐字引用這兩部規範,引用前請自行核對現行條文。;條文引用範圍:法官倫理規範,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01 年 1 月 5 日。

走到這裡,法庭、同僚、家門、錢包都各有一節看著了。剩下的是縫:機場的櫃檯、社群上的一句話、私生活裡那些沒有任何一條規則點名的事。下一節就是收這些縫的,也因此它是全章最模糊、最靠判斷的一節:這正是它排在最後的原因。你得先看完前面六節怎麼畫線,才知道最後這一節到底在兜什麼,也才不會把它讀成「法官不能有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