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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餽贈收受與財務往來之限制
法官收禮與財務往來:先問利害關係,再問外人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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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考過 2 次,記住這一句就夠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2 次,都是選擇題,都在民國 101 年,代表題是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66 題。記住這一句就夠。
問的不是法官有沒有拿到好處,是外人看了會不會懷疑他不公正。
沒有這一層,一句『價格是市價、利息照付』就能脫身,避嫌就退化成抓贓。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三個問題判到底
送的人跟我承辦的事有利害關係嗎?
沒有的話,這還在正常社交禮俗範圍內嗎?
客觀第三人看了,會懷疑我不公正嗎?
這條線在分配什麼
所以懷疑的成本歸法官承擔:一有懷疑,就由他退開。
先自己判一次
先自己寫
法官在轄區銀行有定存,任內受理該銀行的案件,沒有解約,期滿領取原約定利息。這違反法官倫理規範嗎?
是
這是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66 題的其中一個選項,題幹問「下列何一行為,未違背法官倫理規範之要求」,考選部公布答案就是這個選項—不違背。全題四個選項與另外三種包裝在 b8、b9。
我判的依據是外人看了會不會起疑,不是法官主觀想不想拿好處。
我有先問這筆往來的條件是不是為法官量身打造的。
我沒有因為『價格公道、利息照付』就直接放行。
你剛拿下什麼 用兩個問題判掉法官的餽贈與財務往來題;看穿『價格公道、利息照付』這種包裝
接著讀 → 律師酬金規範、這兩題把三師混排著考,律師那一欄最常被反過來寫
兩條開關,各自踩到什麼算違規
這張表在比:這一條踩到什麼算違規
| 條文 | 踩到什麼算違規 |
|---|---|
| 法官倫理規範第 8 條第 1 項 | 送禮的人與法官職務上有利害關係,不論名目、不論金額,任何餽贈或其他利益都不得收受 |
| 法官倫理規範第 8 條第 2 項 | 送禮的人無利害關係、且合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的,原則上可以收;但只要有損司法或法官的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仍然不能收 |
| 法官倫理規範第 22 條 | 飲宴應酬、社交活動或財物往來,只要與上述形象不相容,就應避免:不以實際收到好處為要件 |
第 8 條還有第 3 項:法官應要求家庭成員、以及受其指揮或服從其監督的法院人員遵守前兩項,管的不只法官本人。條文原文在 b14。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66 題(本考點主考點)
歷屆真題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66 題:下列何一行為,未違背法官倫理規範之要求?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A
- B、C 是與律師或與自己審理案件當事人之間的財物往來,落在法官倫理規範第 22 條;D 除了交往分際,還碰到第 15 條第 1 項—法官就承辦之案件,除該項所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僅與一方當事人或其關係人溝通、會面。三種包裝怎麼拆在 b9。
三種『看起來無害』的包裝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付息還款
『我有付利息、也按期還錢』,拿民事上的正當性冒充倫理上的正當性
解毒劑 要問的是與律師之間有沒有經常性金錢往來,不是這筆借貸划不划算
市價交易
『我是以通常交易價格買的』,價格公道被當成清白證明
解毒劑 交易對象是自己審理中的被告,價格公道也擋不住外人的聯想
平易近人
『只是泡茶聊天』,社交熱情包裝單方接觸
解毒劑 只要順帶談到承辦案件,性質就變成與一方關係人溝通
那題唯一過關的選項,過關的理由是交易條件在認識對方之前就定好了,沒有任何為這位法官量身打造的成分。
一句話檢驗所有財務往來情境
客觀第三人看到這件事,會不會懷疑法官的公正,不是問法官主觀有沒有拿到好處。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4 題
歷屆真題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4 題:法官、檢察官及律師關於財物之收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D(D 是錯誤敘述)
- A 就是法官倫理規範第 8 條兩層開關的忠實重述,條文原文在 b14。三師混排題的掃描順序與另外兩欄的記憶點在 b12。
三師混排題怎麼掃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檢察官與律師這兩欄的敘述,是依考選部公布答案回推整理的;動筆引用前請對照現行的檢察官倫理規範與律師倫理規範。
掃描順序:先看主體是誰,再看有沒有利害關係,最後才讀行為細節。
檢察官那一欄的記憶點:對有隸屬關係者、所辦案件的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無論涉不涉及職務,都不得受贈財物。
律師那一欄的記憶點:酬金應明示數額或計算方法;未經委任人授權不得逕與相對人洽議,也不得收受相對人的報酬或餽贈。
所以看到『不得明示酬金數額』這種把透明義務倒過來寫的敘述,先當成錯誤選項處理,收費講清楚本來就是保護當事人的原則。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在民國 95 年到 113 年的歷屆試題範圍內,這個考點只出現在一試選擇題,沒有申論題的紀錄。因此這裡不提供申論拆解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沒有出現過的題型,先寫一套模板也押不到。與其準備申論,不如把選擇題的速判練熟:練習在 b5,兩題全解在 b8、b11。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法官倫理規範第 8 條第 1 項 送禮的人跟你手上的事有利害關係,就不收—條文用的字是『任何餽贈或其他利益』,這一項沒有設但書。
法官倫理規範第 8 條第 2 項 沒有利害關係、又合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的,原則上可以收;但收了會有損那五個形象的,仍然不能收。
法官倫理規範第 8 條第 3 項 這一條管的不只法官本人,還及於家庭成員與受其指揮、服從其監督的法院人員。
法官倫理規範第 22 條 管的是形象相不相容,不以實際收到好處為要件。
法官倫理規範第 15 條第 1 項本文 除該項列舉的情形外,不得只跟一方當事人或其關係人單獨溝通、會面。
歷屆出處與條文來源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4 題(綜合法學(一)・法律倫理),考選部公布答案:D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66 題(綜合法學(一)・法律倫理),考選部公布答案:A
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沒有繫在特定裁判字號上,判準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兩題的選項另外涉及檢察官倫理規範與律師倫理規範,這個考點不逐字引用這兩部規範,引用前請自行核對現行條文。;條文引用範圍:法官倫理規範,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法官倫理規範第 8 條第 1 項
白話 送禮的人跟你手上的事有利害關係,就不收—條文用的字是『任何餽贈或其他利益』,這一項沒有設但書。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倫理規範第 8 條第 2 項
白話 沒有利害關係、又合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的,原則上可以收;但收了會有損那五個形象的,仍然不能收。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倫理規範第 8 條第 3 項
白話 這一條管的不只法官本人,還及於家庭成員與受其指揮、服從其監督的法院人員。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倫理規範第 22 條
白話 管的是形象相不相容,不以實際收到好處為要件。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倫理規範第 15 條第 1 項本文
白話 除該項列舉的情形外,不得只跟一方當事人或其關係人單獨溝通、會面。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