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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同道間倫理

律師之間搶案、離職帶案的界線:動手踩線,單純沉默不踩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17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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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75 題考律師離職帶案:哪些字往這一邊想?

往同道倫理想
另一位律師 原事務所 對造律師 指述不實 促使轉委任
多半是別的考點
只有一位律師出場 對象是當事人、案件資訊或宣傳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律師之間搶同一批當事人,卻共用一份行業信譽。

少了這條線,搶案就變成比誰更敢詆毀、更敢挖走前東家的當事人,賠掉「找律師能不能信」。限制的不是競爭,是手段。

判斷路徑

有沒有第二位律師或原事務所?

沒有就多半不是這裡。

手段站得住嗎?

資訊真不真實、有沒有詆毀利誘、要拿的是不是案件。

他動手了,還是只是沒動?

作為原則上踩線;不作為的綠燈以單純沉默不檢舉為限。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律師
可以爭取案件,也可以離職。
當事人與原事務所
委任決定不被污染,受任關係不被拆走。

成本放在主動出手的一方:你去動當事人的委任決定,正不正當由你扛。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75 題

甲律師受僱於某事務所承辦 A 的案件,因即將離職到別家,便向 A 說只有自己最清楚案情,希望 A 終止與原事務所的委任、改委任自己。有沒有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先別看答案,兩句話:違反或未違反、關鍵動作。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A—離職的受僱律師不得促使當事人終止原委任、轉委任自己。

  • 判斷的是甲做了什麼,不是他說得多好聽
  • 關鍵動詞是「促使」:主動拉案,和當事人自己跟過來不同
  • 沒把「又沒有詐欺脅迫」當成合乎倫理的理由

你剛拿下什麼 對同道動手(詆毀、妨礙受任、離職促使轉委任)原則上踩線,單純沉默不檢舉還在線內。

接著讀 → 律師忠實義務 同一題其他選項多半踩它。

這個行為,公布答案放在哪一邊(界線由官方答案反推,不是條文抄錄)

公布答案=違反公布答案=未違反
詆毀同道搶案向正在挑律師的人指述同道人緣差、私生活不檢點等不實情事,要他不要委任那位同道(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60 題,公布答案 A:律師不能以不正當之方法妨礙其他律師受任事件)
離職帶案受僱律師即將離職,促使當事人終止與原事務所之委任而轉委任自己(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75 題,公布答案 A)
跟對造當事人講他律師的風評以「善意」為由告知對造當事人,他請的律師業界公認不敬業,這個選項並未被列為未違反者(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74 題 A)
知悉同道違規而沉默知悉其他律師違反律師倫理規範,未向該律師所屬律師公會報告或檢舉(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50 題,公布答案 B,即這一項並未違反)
這張表為什麼長這樣律師倫理規範是全國律師聯合會的自律規範,不在政府法規資料庫,本書對它零轉述、不引任何條號所以上表各列落在哪一邊,看的是各題考選部公布答案本身的落點,不是條文文字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把非義務混充成違規

把「不檢舉同道」混進三個真違規裡,賭你以為律師互相監督是強制義務(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50 題 B)。

解毒劑 向所屬律師公會報告或檢舉是鼓勵而非強制,單純沉默留在綠燈裡。

把倫理外包給刑法或私交

拿「誹謗罪不成立」「認不認識對方」當判斷閘門(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60 題 B、C、D;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75 題 B 的「除非詐欺脅迫」是同一招)。

解毒劑 倫理界線自己站得住:不因刑法上不成罪而豁免,也不因私交深淺而移動。

合理化話術

給行為披上正當外衣:善意、業務競爭各憑本事、只有我最熟案情、新事務所同意(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75 題 B、C、D;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74 題 A)。

解毒劑 問「做了什麼」,不問「說得多好聽」。

四個選項各踩一條線

同道、忠實、保密、廣告在同一題各出一個選項,考你逐項獨立判斷、不被整題氣氛帶著跑(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50 題、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74 題)。

解毒劑 每個選項先貼對象標籤(同道/自己的當事人/對造當事人/市場),再逐條判斷。

真題解剖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50 題

下列四種律師行為,何者並未違反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

(A) 家事事件調解可望成立,且符合當事人利益及法律正義,律師在調解程序中卻予以阻撓而希望進入訴訟程序
✓ (B) 律師知悉其他律師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但並未向該律師所屬律師公會報告或檢舉
(C) 律師接受委任之後,才發現手上案件太多,便挑選幾件自己不想辦的案件去終止委任
(D) 受任律師向當事人表示「這個案件沒問題,我保證一定會勝訴」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B) 應選:知悉同道違規而沉默。由公布答案反推,向所屬律師公會報告或檢舉屬鼓勵性而非強制性,單純沉默不構成違規。
  • (A) 出局:調解已符合當事人利益及法律正義卻加以阻撓,犧牲當事人利益換自己的案源,踩的是對當事人的忠實線。
  • (C) 出局:對照律師法第 32 條,接受委任後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片面終止契約;「手上案件太多、挑不想辦的」難認為正當理由。
  • (D) 出局:保證一定勝訴屬誇大不實,落在律師法第 40 條第一項「以誇大不實、不正當之方法推展業務」的方向。

秒殺 A、C、D 都動了手(阻撓、挑案、打包票),只有 B 是不作為。

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60 題

有當事人張三透過友人介紹找到王律師,王律師了解到張三曾經先諮詢過李律師,也正在考慮案件到底要委任哪一位律師辦理。王律師就向張三指述李律師在法院的人緣很差、私生活不檢點等等不實的情事,並要張三不要委任李律師。王律師所為是否有違律師倫理規範?

✓ (A) 律師不能以不正當之方法妨礙其他律師受任事件,王律師所為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B) 如果王律師認識李律師就會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但如果兩個人完全不認識,王律師就不會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C) 王律師只對張三講,並沒有散布於眾的意思,不構成誹謗,所以沒有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D) 如果王律師認識李律師就不會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但如果兩個人完全不認識,王律師就會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A) 應選:指述的是不實情事,目的是讓張三不要委任李律師,屬於以不正當方法妨礙同道受任。
  • (B)(D) 出局:一對鏡像選項,認識就違反/不認識才違反。同一個要素正反各寫一次,等於明講「認不認識」跟判斷無關。
  • (C) 出局:「沒有散布於眾、不構成誹謗,所以不違反倫理」是把倫理界線外包給刑法。誹謗罪成不成立是刑法問題;私下對一個人詆毀同道,倫理上照樣站不住。
  • 題檔備註:這一題 D 選項的原始檔黏有下一大題的說明文字,屬考卷掃描殘留,判讀時忽略。

秒殺 鏡像選項互斥,通常兩個都假;剩下 A 與 C,記住倫理不等於刑法,選 A。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74 題

A 律師下列行為,何者未違反律師倫理?

(A) A 律師得知對造當事人因資訊不足,聘請了一位律師界公認不敬業的律師 B。為避免對造當事人因此受害,A 律師善意告知對造當事人關於 B 律師的風評
✓ (B) A 律師的當事人被控告殺人罪,A 律師請當事人告知事情真相並答應為其守密
(C) A 律師的當事人涉及索賄貪瀆。於偵查程序將終結時,發現接案之初當事人提供的資訊極可能為偽造。A 律師在開庭前一天解除委任,並在臉書上建議當事人向法庭坦白一切
(D) 在事務所外懸掛布條宣傳業務,內容為「天下第一訟師:百戰百勝。購書者可獲免費諮詢」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B) 應選:請當事人告知真相並承諾守密。對照律師法第 36 條,守密是律師的權利也是義務;讓當事人敢說真話,辯護才做得下去。
  • (A) 出局,這是這個考點的選項:向對造當事人評論他律師的風評,一手貶損同道、一手繞過對造律師直接接觸對方當事人,「善意」的動機治癒不了行為本身。
  • (C) 出局:開庭前一天解除委任,對照律師法第 32 條,未於相當期間前通知、未採取必要措施防止當事人權益受損;又在臉書上公開建議當事人向法庭坦白。
  • (D) 出局:「天下第一訟師:百戰百勝」屬誇大不實推展業務,落在律師法第 40 條的方向。

秒殺 四個選項各踩一條線:A 同道、B 保密、C 忠實與終止委任、D 廣告。這個考點的任務只有一個—一眼認出 A 是紅區,把它排除。

同一題四個選項,怎麼分家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這張表在比:這個行為的對象是誰,貼完標籤再逐條判斷,一題四選項才拆得開

這條線行為對象歷屆出現過的樣子
律師同道間倫理(這個考點)另一位律師、原事務所詆毀同道搶案、離職促使當事人轉委任、跟對造當事人講他律師的風評、知悉同道違規而不檢舉
律師忠實義務自己的當事人阻撓對當事人有利的調解、挑不想辦的案件終止委任、保證一定勝訴
律師保密義務案件資訊請當事人告知真相並答應守密、把當事人的事攤在公眾面前
律師廣告與招攬市場「天下第一訟師:百戰百勝」這類布條宣傳

秒殺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口訣先跑一遍:動手搶案必違規,閉嘴不報沒關係:對同道的作為(詆毀、妨礙受任、拉客)幾乎全紅,不作為的綠燈以單純沉默不檢舉為限。它是快篩器不是免死金牌:沉默之外多做一個動作(遮掩、附和、轉發),就要重新走一次判斷路徑。遇到離職場景再加一步:圈動詞:「促使」是律師主動出手拉案;當事人未經遊說、自己跟過來,是他的選擇自由,不是同一回事。

應試策略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這個考點歷屆長的是同一張臉:一個搶案、評論同道或離職帶案的小劇場,問有沒有違反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沒有要件計算、沒有程序推演,就是把行為放上天平。
  • 作答順序固定:先貼對象標籤,再看手段正不正當,最後看是作為還是不作為。三步跑完,再回頭看選項寫得多漂亮。
  • 投報高的原因:歷屆這幾題共用同一個判準核心,用不正當方法搶案。讀懂一次能一起收,而且民國 113 年還重出過。

這個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歷屆沒有以這個考點命題的申論題。所以這裡不給答題架構、不給採分點、不給高低分對照:沒有的東西補寫出來,只會讓你把時間押在不存在的題型上。時間請投在選擇題那一層的辨識與誘答免疫。

萬一未來以律師倫理綜合題出現(離職帶案、洩密、廣告混在同一組事實裡),這個考點能貢獻的只是一段界線交代:行為對象是同道或原事務所、手段正不正當,接上律師法第 40 條與第 32 條,後果通道是律師法第 73 條的懲戒。篇幅控制在 150 字內,版面留給該題真正的主考點。

修法警示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律師法全文修正,條號全面重編。

影響:民國 105、106、107 年那三題出於舊法時期。就我們的判讀,它們考的判準(以不正當方法妨礙同道受任、報告檢舉非強制、片面終止委任之限制)在現行律師法與現行倫理規範下方向未變。

舊題要重解:做舊題請用現行條文重新對表,不要回頭背舊條號。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律師法第 2 條(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把「遵守律師倫理規範」寫進法律,自律規範因此取得拘束力—所以題目才會問「有無違反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兩層一起問。

律師法第 40 條(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同道倫理的主戰場藏在「不正當之方法推展業務」;第二項把細節授權給律師倫理規範—母法只給原則,界線長在自律規範裡。

律師法第 32 條(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對照組:挑案終止委任、開庭前一天解除委任踩的是這一條(對當事人的義務),不是同道倫理。

律師法第 36 條(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守密同時是權利與義務;但書寫得清楚—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律師法第 73 條(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後果通道:律師倫理規範自己不帶罰則,靠第三款「違背律師倫理規範,情節重大」接進懲戒;而第 32 條、第 40 條第一項直接列在第一款,違反即應付懲戒,不必再過「情節重大」這道門檻。

來源

【歷屆選擇題】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50 題(公布答案 B)|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60 題(公布答案 A)|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74 題(公布答案 B)|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75 題(公布答案 A)

【歷屆申論題】無。這個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且都出在司法官卷

【題目語料範圍】民國 105 至 113 年司法官一試真題

【條文來源】律師法第 2 條、第 32 條、第 36 條、第 40 條、第 73 條,逐字引自本書法規庫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界線的來源】律師倫理規範是全國律師聯合會的自律規範,不在政府法規資料庫;本書對它零轉述、不引任何條號。同道倫理的具體界線,全部由上列各題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屬本書的歸納而非官方明文

【裁判字號】0。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實務見解以各題官方答案反推,標年份題號

【題檔瑕疵】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60 題的 D 選項,原始檔黏有下一大題的說明文字(考卷掃描殘留),已於解析中排除

上一格處理的是「別人也是律師」的時候。下一格把鏡頭轉到你自己身上,而且是轉到你的過去:你以前坐在法庭的另一邊。法律不問你有沒有真的佔到便宜,因為那種便宜誰也證明不了;它直接讓你冷卻三年、只封住你原來那個地方,其他地方隨你去。換句話說,它守的是外人看到的樣子。這一格只有一個條文、四道門,是全章投報最高的一格:該背就背,別跟它講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