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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受讓繫爭標的之禁止

按系爭標的的價值算錢可以,標的本身不行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8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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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這些字=律師法第 45 條紅線
訴訟中受讓該土地所有權 由親友出面受讓系爭權利
不歸本條管(另過酬金那關)
以系爭不動產價值十分之一作為後酬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1 次,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9 題。記住一句:不能利用辦案的機會,把系爭標的本身變成自己的,直接、間接都算。

沒有這條會出什麼事

律師對系爭標的一有財產利益,和解接不接、上訴提不提,就摻進自己的帳。

當事人請律師,是請人幫他把東西拿回來,不是請人跟他分那個東西。

三個問題問完就有答案

他拿到的是標的本身,還是一筆錢?

是錢,本條不管。

是不是靠辦這件案子的地位取得的?

借人頭、透過親友一樣算。

時點卡在哪?

條文寫「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不是「訴訟中」,見 b12。

這條線在分配什麼

律師交出:不能拿訟爭物當報酬或投資。
當事人拿回:不必猜律師在和解桌上算誰的帳,判斷被污染,他事後舉證不出來。

價值當尺可以,標的本身免談。

寫一行再往下看

先自己寫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9 題(C):代理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在訴訟進行中,受讓該土地所有權。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違反:訴訟進行中受讓系爭土地所有權,撞上律師法第 45 條。(該題問的是哪個「不違反」,公布答案 B。)

  • 拿到的是標的本身還是錢,有沒有分開?
  • 有沒有指到第 45 條「利用職務上之機會」?
  • 直接、間接都禁,有沒有寫到?

先自己寫一行:違不違反?依哪一條、哪幾個字?

接著讀 → 下一站『律師酬金規範』,同題另外三個選項考的就是它。

你拿下一條窄線:按系爭標的的價值算錢可以,標的本身收進自己名下不行。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9 題(完整四選項)

歷屆真題

律師之執行職務行為,下列何者不違反律師倫理?

(A) 擔任詐欺罪之刑事案件之辯護人,與被告約定若獲無罪判決,以詐欺所得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作為後酬
✓ (B) 代理原告起訴請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約定若勝訴,原告應以該不動產價值之十分之一作為後酬
(C) 代理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在訴訟進行中,受讓該土地所有權
(D) 代理妻起訴同時請求離婚及離婚後之剩餘財產,並約定全部勝訴後,以法院判決剩餘財產金額之百分之十作為後酬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B

  • (C) 是這個考點的紅線:訴訟進行中受讓系爭土地所有權,正面撞上律師法第 45 條。
  • (B) 律師拿到的是錢,只是用系爭不動產的價值當計算基準;這是一般民事財產事件的金錢後酬,公布答案把它放在合規那一邊。
  • (A)(D) 被公布答案判在違反那一邊:刑事案件、家事事件(離婚合併請求剩餘財產仍屬家事事件)的後酬約定落在禁區—那是另一條紅線,全圖在『律師酬金規範』站。

只比一件事:有沒有違反律師法第 45 條

成立/已跨線不成立/未跨線
訴訟進行中受讓系爭土地所有權(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9 題(C))以系爭不動產價值十分之一的金錢作為勝訴後酬,民事財產事件(同題(B),公布答案認為合規)
勝訴後直接取得系爭土地的十分之四、十分之二作為後酬:拿到的是標的本身(同族考題見『律師酬金規範』站)
借親友、人頭名義受讓系爭權利:條文明文含「間接」

違反

不違反本條(其他規範另外檢查)

三種騙法

把計價尺當成受讓

選項寫「以該不動產價值之十分之一作為後酬」,你看到「系爭不動產」就勾違反。

解毒劑 問一句:律師最後手上是那塊地,還是一筆錢。

只掃案件類型就交卷

同一題四個選項混著兩條紅線,刑事、家事掃完就以為做完,漏掉給付內容那一關。

解毒劑 兩關都掃:案件類型一關,律師拿到什麼一關。

以為找個人頭就閃得掉

事實寫成「由律師配偶受讓」,看起來受讓人不是律師。

解毒劑 第 45 條明文寫「直接或間接」。

秒殺法

先問律師手上最後是「物」還是「錢」:是物,這個考點紅線;是錢,再去掃案件類型那條紅線。兩關都過的選項才可能合規。

題目沒寫「訴訟進行中」時怎麼站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遇到受讓的時點不在訴訟進行中(例如委任關係還在、案件尚未繫屬),站「仍在射程內」這一邊:條文管的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不是繫屬狀態。訴訟進行中只是最典型的違規時點,不是唯一的時點。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這個考點歷屆申論從沒考過。所以這一站不給拆解模板、不給採分點、不給低分死法:沒出現過的東西寫出來,只會佔掉你把界線背熟的時間。要練申論,去『律師酬金規範』站。

    歷屆出處與用字說明

    歷屆出處: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9 題(這個考點唯一一題;該題另外三個選項考的是律師酬金規範)。

    同族考題與後酬禁區全圖:『律師酬金規範』站;利益衝突面向:『律師利益衝突』站。

    用字:考選部詞彙作「繫爭」,律師法條文作「系爭」,同義;引條文時照條文用字。

    律師倫理規範第 35 條是全國律師聯合會的自律規範,不在政府法規資料庫,這個考點不轉述其條文內容。

    本考點的歷屆命題沒有繫於特定裁判字號,界線是以各題事實與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並標上年份題號。

    上一站防的是一份可以指認的財產利益,誰拿了什麼,白紙黑字查得出來。但有一種利益從頭到尾不會出現在任何文件上:血緣、姻親、飯桌上的一聲叔叔。查不出來的東西沒辦法用查帳的方式處理,只能改變處理的時點,也改變處理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