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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言論與媒體分際

私事自由、普法容許、個案封口;出口=公益必要+檢察長授權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21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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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7 題:檢察官上節目評論他署偵辦中的案子,違反點不在上節目,在他說了什麼

自由區:跟職務零關聯
影評 遊記 美食 藝文
容許區:抽象的普法
大學演講 法治教育 一般偵查程序怎麼走
禁區:具體個案
偵查中 審判中 「這個案子」 不分自辦他辦

「我不是承辦人」「公餘時間」「私人身分」「導正民眾法律觀」都是假鑰匙。真出口只有一道:公益必要,加檢察長授權後正式發布。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檢察官開口,背後站著國家的追訴權。

同一句「這個人早該押了」,路人說是意見,檢察官說就接近判決,人還沒受審就先被國家的嘴定了罪,也沒有程序能回話。所以擋的不是檢察官講話,是不准把追訴權的重量借去講具體的人。

判斷路徑

跟職務有沒有一絲關聯?

看內容,不看場合:上節目本身不是違反點;整個落在私領域,判斷到這裡結束。

有關職務的話,抽象還是具體?

抽象的法令宣導與法治教育,原則上容許;落到具體個案(偵查中或審判中),不分自辦他辦,就是禁區。

走的是那道出口嗎?

以「有維護公共利益之必要,經檢察長授權後依正式程序發布」為限;其他理由都不是出口。

私事自由、普法容許、個案封口、出口唯一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公眾知情與普法
檢察官閉嘴,錯的媒體版本就沒人糾正。
還沒定罪的人
案子還在跑,被講的人無從反駁。

講錯的代價不是發言的人在付,是被講的人和程序在付。所以出口不交給發言者的良心,而要求事前有人具名負責。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68 題

檢察官甲數次上電臺談話性節目,針對社會矚目之偵查中個案發表專業看法。甲之行為是否違反檢察官倫理?

先寫兩句:落在哪一層,有沒有出口。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D,違反。對偵查中的具體個案發表看法,本身就是有關職務之不當言論;公餘時間、私人身分、非自己承辦、導正民眾法律觀,四個說法都被打掉。

  • 理由句有說出落在哪一層嗎?
  • 「公餘時間」「私人身分」「非我承辦」有沒有說服我?
  • 沒有公益必要加檢察長授權,我是不是自己開了門?

你剛拿下什麼 你已經能把檢察官的每一句對外發言歸位:私事、普法,還是具體個案,再問有沒有走那道門。

接著讀 → 偵查不公開 它是這道門的實定法地基;另一半答案格在「法官言論與社交之限制」。

界線實測對照

違反不違反
上談話性節目在節目上評論偵查中的具體個案,或臆測同僚辦案不力、受上級干預參加節目這件事本身;在節目上做一般法令宣導與法治教育
大學演講、公開授課把演講變成談某個正在偵辦的案子講刑案常見的偵查程序、推廣法治教育
標示檢察官身分的公開社群帳號貼相驗現場照片;對自己起訴、還在上級審的案件號召大眾監督審理影評、遊記這類與職務零關聯的私領域言論
他人承辦的案件以「我不是承辦人」為由公開評論偵查中的個案
把偵查中案件對外說明理由是公餘時間、私人身分、私人名義、導正民眾法律觀,或當事人、律師已同意有維護公共利益之必要,經檢察長授權後依正式程序發布
職務知識用在私人身上教親戚如何應訊;對配偶洩漏自己承辦中的案情;代配偶撰寫律師意見書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兩極誘答

把界線問題包裝成全有全無:「檢察官不得上媒體」對上「非承辦案件可自由評論」(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7 題 A、B;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69 題 A、B)

解毒劑 真界線是內容的射程:私事、普法、個案,不是能不能上節目。

身分切割話術

用「利用公餘時間」「以私人身分」「導正民眾對法律的正確看法」把職務倫理切到下班以後(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68 題 A、B、C;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61 題 B)

解毒劑 倫理義務黏在身分上,不跟著打卡走;動機再高尚,個案評論就是個案評論。

偽例外

發明條文上沒有的出口:「經被告委任律師之同意」「以私人名義為之」(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61 題 B、D)

解毒劑 出口是法定的三種事由加上首長授權程序;當事人或律師的同意不在名單上。

職務知識公私分流

用職業知識做私人服務,包裝成專業助人:教親戚應訊、對配偶講案情、代配偶寫意見書(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72 題 B、C、D)

解毒劑 同一套知識,流向不特定公眾=法治教育(容許);流向特定私人的利益=違反。

真題解剖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7 題(原型題)

甲檢察官參加電視談話性節目,針對某地檢署正在偵辦之案件發表評論:以其多年檢察官經驗,該案如對被告實施搜索應可扣得相關證物,承辦檢察官未進行搜索不符檢察實務經驗,如果不是辦案不力,就有可能是受到上級干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檢察官應保持客觀中立,不應上傳播媒體發言,甲參加電視談話性節目本身就不符法律倫理
(B) 甲並非案件之承辦檢察官,自可就他檢察官偵辦中之案件依其經驗客觀評論,並無不合法律倫理
(C) 甲並非承辦檢察官,故可對偵辦中之案件依其經驗在電視上發表看法,但其評論洩漏檢察官可能之偵查方向,所以不符法律倫理
✓ (D) 檢察官於職務外參加電視談話性節目並無不可,但甲於節目中對他檢察官偵辦中之個案發表評論,並推測該檢察官可能辦案不力或受上級干預,有損他人及機關形象,所以不符法律倫理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A) 是兩極誘答的全面禁止版:參加節目本身不是違反點。
  • (B) 是兩極誘答的全面容許版:「非承辦」不是通行證,偵查中的個案不分自辦他辦。
  • (C) 是半對全錯的精緻毒藥—結論同樣喊不符倫理,但前提先放行了「非承辦可對偵辦中案件發表看法」,再把違反點縮到「洩漏偵查方向」一點上。考選部選 D 不選 C,訊號很清楚:違反點在對偵查中個案評論、並臆測同僚辦案不力或受上級干預本身,不必走到洩漏偵查方向那一步。
  • (D) 是三層射程的完整版:場合放行、個案封口,再加一層有損他人及機關形象。

秒殺 正解幾乎都是「上節目可以+個案評論不行」的兩段式;單段式的極端敘述先殺。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68 題(就是你自己寫過的那題,這次看四個選項)

檢察官甲數次上電臺談話性節目,針對社會矚目之偵查中個案發表專業看法。甲之行為是否違反檢察官倫理?

(A) 如係利用公餘時間,且以私人身分應邀參加,不違反
(B) 言論內容只要不涉及檢察官所承辦案件或其個人職務有關,即不違反
(C) 檢察官本有維護法律制度健全發展之義務,本諸偵查業務經驗對社會矚目案件發表專業看法,只要不涉及昧於事實之負面批評,如能導正民眾對法律正確看法,不違反
✓ (D) 檢察官對社會矚目案件發表專業看法,即使不涉及承辦案件或個人職務,仍屬有關職務之不當言論,違反檢察官倫理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三個誘答就是三把切割刀:(A) 用時間與身分切(公餘、私人身分);(B) 用案件歸屬切(非我承辦);(C) 用動機切(導正民眾對法律的正確看法—聽起來最高尚,殺傷力最大)。
  • (D) 是考選部的立場:對偵查中的具體個案發表看法,就是有關職務之不當言論,三把刀一把也切不開。
  • 把它跟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7 題的 (B) 並排看:兩題相隔一年,同一個毒點(非承辦=可評論)連考兩次—命題者知道考生最想相信這個例外。

秒殺 選項出現「公餘時間」「私人身分」「導正」就先當誘答;這型題的正解通常是看起來最嚴格的那個。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69 題(教科書答案)

檢察官因職務上負責追訴犯罪,且為國家執法之公益代表人,其發言經常受到新聞媒體重視。關於檢察官與新聞媒體,下列何者正確?

(A) 檢察官依法應遵守偵查不公開之規定,且應謹言慎行,故不可參加任何新聞媒體的談話性節目
(B) 檢察官具有法律專業,若非其承辦之案件,可應邀在談話性節目對社會大眾關切、正在偵審中之重大矚目案件提出法律上觀點進行評論,以提供民眾正確之法律觀念
✓ (C) 檢察官可參加談話性節目,提供一般法令宣導或法治教育,惟仍應謹言慎行;且若有維護公共利益之必要,經所屬機關檢察長授權者,可對偵查中之案件為必要之說明
(D) 檢察官對其偵辦中之個案,發現新聞媒體報導猜中其未來偵查作為時,可對媒體釋放假訊息,以避免偵查作為受到影響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A) 全禁極端,九年後把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7 題的 (A) 原樣搬回來。
  • (B) 是兩極誘答加切割話術的合體:「非承辦」+「提供民眾正確法律觀念」,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68 題已經判死過的組合再考一次。
  • (C) 把容許區(法令宣導、法治教育)與出口(有維護公共利益之必要、經檢察長授權後為必要之說明)一次寫齊,後半就是偵查不公開規定裡「為維護公共利益」這個事由與作業辦法程序的白話版。
  • (D) 對媒體釋放假訊息=以欺罔操縱輿論與偵查形象,動機是保護偵查也一樣不行。

秒殺 把 (C) 整句背下來—三層射程加出口全在裡面。

真題解剖

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53 題(社群射程)

甲檢察官有公開臉書,一般民眾可觀看,臉書上記載其職業為檢察官。下列何者不違反檢察官倫理?

✓ (A) 在臉書發表文章,評論美國影藝學院本年度奧斯卡最佳影片獎得獎作品藝術價值不高
(B) 颱風來襲致 A 縣山區土石流、多處道路坍方,在臉書撰文批評該地方政府首長防洪治水嚴重失職,監察院應調查彈劾
(C) 在臉書為文分享執行外勤相驗時之心得,並張貼死者陳屍現場照片,說明心情轉折與震撼
(D) 不滿其起訴之案件遭法院判決無罪,將判決書全文及其撰寫之上訴書全文登於臉書,要求大家評評理,號召大眾共同監督上級審法院之上訴審理程序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A) 影評=與職務零關聯的私領域言論,落在自由區。帳號上標了檢察官身分,不會把一個人的整個人生變成公務。
  • (B) 頂著檢察官身分公開點名特定首長失職、要求監察院調查彈劾—拿職業身分的重量壓向具體公共爭議與特定對象,逾越言論分際。
  • (C) 相驗是執行職務知悉的事項,張貼陳屍照片還踩到死者尊嚴與家屬感受,職務洩漏與形象損害雙重違反。
  • (D) 對自己起訴、正繫屬上級審的案件公開喊話、發動輿論監督審判,正面撞上繫屬中個案不評論的核心邏輯,還多一層以輿論施壓審判。

秒殺 社群題先掃「內容跟職務有沒有一絲關聯」—毫無關聯的那個,就是「何者不違反」的正解。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72 題(職務知識公私分流)

檢察官主導刑事案件偵辦,熟知刑事訴訟程序。下列何者不違反檢察官倫理?

✓ (A) 前往大學專題演講,講授刑案常見之偵查程序,推廣法治教育
(B) 親戚涉嫌刑案遭受偵查時,教導其如何應訊,以避免因串證之虞遭檢察官聲請羈押
(C) 配偶為律師,在家閒聊時告訴配偶其承辦中案件之案情,請配偶提供下一步驟之建議
(D) 配偶為律師,受客戶諮詢如何面對刑事調查,在家代配偶撰寫律師法律意見書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A) 大學演講講一般偵查程序=法治教育,容許區的樣板。
  • (B) 職務知識流向特定私人(還是自己親戚)的訴訟利益,等於教人規避強制處分。
  • (C) 對配偶洩漏自己承辦中案件的案情,就是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事項的洩漏;配偶是律師,只讓利益衝突更重。
  • (D) 實質代行律師業務,又拿檢察官的程序知識服務特定當事人,公職與在野角色徹底混同。

秒殺 四個選項一字排開就是知識流向的光譜:流向公眾的那個是正解,其餘三個都流向特定私人。

多欄比較

這張表在比:同一題裡,三種身分各自的言論界線與出口

誰在說話不能公開說什麼出口在哪
檢察官偵查中或審判中的具體個案,不分自己承辦或他人承辦有維護公共利益之必要,經機關首長(檢察長)授權後由發言人依正式程序發布新聞(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 C 判正確)
法官對於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案件,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同樣不分自己承辦或其他法官承辦(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把「對其他法官承辦之案件則不在此限」當毒藥,判為錯誤)依合理之預期不足以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或本於職務上所必要之公開解說,例如判決作成後由法院召開記者會說明(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 A 判正確)
受法官指揮或監督的法院人員(含承審法官配屬的書記官)法官應要求他們遵守與法官相同的言論限制(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3 題 D 判正確)同法官格
律師對外發言同樣受司法公正拘束(這個考點的歷屆題目只考到檢察官格與法官格)以平衡言論為界

秒殺法

選項只有一段、話又講到極端(「不可參加任何節目」「非承辦案件即可評論」)的,先殺;正解通常是「參加節目沒問題+對個案評論不行」的兩段式。問「何者不違反」時,找那個內容與職務毫無關聯的選項。

應試策略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劑量:一題給 60 到 90 秒的反射時間就夠,不必為它做長篇整理。
  • 遇到言論題先分身分再分層:先問這是檢察官格、法官格還是法院人員格,再跑一次三層射程。
  • 選完要能講出理由句:落在哪一層、為什麼、有沒有出口。只記得答案字母的人,換一件外衣(Podcast、影音頻道)就會倒。
  • 別因為它在法倫裡看起來冷門就跳過:它已經進化成三職同台的綜合題,檢察官格沒讀熟,法官倫理背再熟也照樣丟分。

申論裡它坐哪

這個考點歷屆只出現在選擇題,申論沒有出現過,而且是制度性的:司律二試各卷並沒有法律倫理的獨立申論科目,法倫的戰場就在一試。所以這裡不給申論拆解模板、不給採分點、不給低分死法;沒有的東西補上去,就是灌水。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1 項(本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五個字,法倫言論題的地心引力。

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5 項 它管到人,也開出三個法定事由當出口:依法令、為維護公共利益、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當事人或律師的同意不在這份名單上。

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7 項 發言人制度、適度公開的要件與核准程序長在這部作業辦法裡;辦法本文未經逐字校對,所以這裡不引它的文字。

法官倫理規範第 17 條(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法官格的答案就在這兩項:射程是繫屬中或即將繫屬的案件,不分自己承辦或其他法官承辦;出口是但書的兩種情形;第 2 項再把限制延伸到受指揮監督的法院人員。

來源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7 題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68 題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72 題

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61 題

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53 題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69 題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3 題

題幹、選項與考選部公布答案逐題調閱原文對照。條文引自本書法規庫(刑事訴訟法、法官倫理規範)。檢察官行為界線的規範本體是法務部訂定的檢察官倫理規範,它未經逐字校對,因此這裡只描述考選部公布答案的立場,不給條號、不猜條號。這個考點沒有引用任何裁判字號。

言論那一節你已經練會問「這句話射到哪裡」。下一節把問題放大一格:要問的不再是某一句話,而是整個人往哪一邊站。場景從攝影棚換到造勢晚會,檢查的層次還是三層,只是這次三層全紅,先讀完前一節,這裡幾乎是照著同一條路徑再走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