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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參與政治活動之限制

法官政治中立是全時義務,牆外只剩投票、小額捐款、公民連署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16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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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49 題問「何者可不受限制」,輸贏在認不認得牆外。

這些字 → 先當牆內
但得利用下班時間 不在此限 為直系血親、配偶站台 法官仍為公民之一份子
這些字 → 想到牆外
連署支持總統副總統被連署人 小額政治捐款 投票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它防的不是法官偏心,是「看起來會偏心」。

法官倫理規範第 5 條寫的是「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站台一次,下週開庭,敗訴的一方就有話說。

判斷路徑

是身分與參選,還是行為?

入黨、留黨籍、參選看法官法第 15 條;發言、表態、募款、集會看法官倫理規範第 21 條四款。

有沒有公開背書的外觀?

公開的表態、動員、集會有;私密或一次性的公民權行使沒有。四款沒寫到的新行為也用這標準。

有沒有人借用法官身分?

指示部屬、利用他人代為、放任親友借名,都違反第 21 條第 2 項;牆外的例外極少,對照見 b7。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法官身為公民的政治自由
投票以外的政治參與幾乎全讓渡
人民對審判的信任
不必查承審法官的黨籍

我國選嚴格路線:不是留黨籍、只禁活動,而是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任職前已參加者應退出;風險由法官自己扛。

先自己寫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49 題

下列何種情形,可不受法官在任職期間禁止從事政治活動之限制?

先別看選項,把你認為在牆外的行為各寫一句理由。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是 C:小額捐款。

  • 每一項我都說得出為什麼不生背書外觀。
  • 造勢站台、入黨,沒被我寫進牆外。
  • 配偶借名募款,違反的是沒採取合理措施。

你剛拿下什麼 牆外只剩投票、小額捐款、公民連署;判準是外觀,不是動機。

接著讀 → 法官言論與社交之限制 同一原理換場景:繫屬中案件的公開發言、應酬。

牆內牆外:這件事到底受不受限制

牆內:任職期間不得為之牆外:不受這條禁止限制
出錢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或其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募款,或為其他協助(法官倫理規範第 21 條第 1 項第 3 款):黨內初選也在射程內以個人身分小額政治捐款(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49 題的公布答案)
表態公開支持、反對或評論任一政黨、政治團體或候選人,為其公開發言、演說、拉票;「任職期間」是全時義務,下班時間不豁免(法官倫理規範第 21 條第 1 項第 1、2 款;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 題 A 肢)投票
參加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任職前已參加者應退出;兼任其職務或競選辦事處職務;出席造勢晚會等政治性集會(法官法第 15 條第 1 項;法官倫理規範第 21 條第 1 項第 4 款)連署支持特定被連署人參選總統、副總統(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49 題的公布答案)
露出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政黨或候選人的旗幟、徽章、服飾(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63 題 B 肢)
假手他人指示受其指揮或服從其監督之法院人員、或利用他人代為;並應採取合理措施避免親友利用法官名義,知悉配偶以其法官名義為候選人募款而不反對,就是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 21 條第 2 項;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49 題 D 肢)
參選未依法定時點辭去職務或依法退休、資遣即登記參選;違反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法官法第 15 條第 2、3 項)依法定時點辭職、退休或資遣後參選(兩種選舉的時點不同,見 b13)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造一個不存在的例外

前半句正確覆述禁止原則,後半句用「但……不在此限」補一個例外:「但得利用下班時間為公職候選人拜票」(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63 題 A 肢)、「為參選之直系血親、配偶站台不在此限」(同題 D 肢)、「可參與該候選人之競選集會活動」(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49 題 B 肢)、「對政治團體內部職務之候選人提供協助則無不可」(同題 D 肢)。

解毒劑 時間(下班)、親疏(配偶、血親)、層級(黨內選舉)都不是豁免事由。看到「但得」「不在此限」先推定是假的,回去對四款列舉。

把真的例外沒收

反過來問「何者為適當」「何者可不受限制」,要你自己把真例外挑出來:連署支持總統、副總統被連署人(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49 題)、小額捐款(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49 題),兩題的正解都是牆外那一項。

解毒劑 牆外的行為屈指可數:投票、小額政治捐款、公民連署。挑不出來,就是這份清單還沒背熟。

三職業拼盤,殺點不在法官

把法官政治中立當成「對的那一肢」,放進法官、檢察官、律師的比較題,真正的錯誤肢藏在別的職業。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 題就是這樣:A 肢(法官全時政治中立)正確,應選的錯誤肢是 C(律師利益衝突)。

解毒劑 先用這個考點秒判法官那一肢、把它當定錨,時間留給不熟的職業。

真題解剖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63 題

下列行為,何者為適當?(選項摘其要旨)

(A) 法官不得加入政黨、不得兼任競選辦事處職務,但得利用下班時間為公職候選人拜票
(B) 法官仍為公民之一份子,得於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政黨旗幟、徽章、服飾
✓ (C) 法官應避免參加政治活動,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
(D) 法官不得為公職候選人站台或拉票,但為參選之直系血親、配偶站台或拉票者,不在此限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A) 前半正確,但書造了一個不存在的例外:拜票是最赤裸的公開支持,下班時間照樣落在「任職期間」內。
  • (B) 「法官仍為公民之一份子」是誘答的開場白;在法院裡插黨旗,司法中立的外觀直接死當。
  • (C) 素樸、沒有但書、方向正確—應避免參加政治活動,且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
  • (D) 親屬參選不開豁免門;法官倫理規範第 21 條第 2 項反而要求法官主動採取合理措施,避免親友借用其名義。
  • 這一題應考時法官倫理規範還沒施行,用現行條文重解的說明在 b17。

秒殺 三個錯誤肢都掛著「但」字尾巴,唯一沒有造例外的那一肢就是答案。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49 題

關於法官參與職務外政治活動之倫理限制,何者正確?(選項摘其要旨)

(A) 法官在我國雖得參加政黨,但不得參加政黨活動
(B) 法官不得為候選人公開站台,但可參與該候選人之競選集會活動
✓ (C) 法官得連署支持特定被連署人參選總統、副總統
(D) 法官如僅係對政治團體內部職務之候選人提供競選協助,則無不可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A) 起手式就錯:法官法第 15 條第 1 項是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政治團體,任職前已參加者應退出—我國不採「留黨籍、只禁活動」的寬鬆模式。
  • (B) 前半對,後半正面撞上法官倫理規範第 21 條第 1 項第 4 款的政治性集會。
  • (C) 公民連署是參政權的行使,不在四款列舉之內。
  • (D) 條文明文把「其內部候選人」也寫進去,黨內選舉不是化外之地。

秒殺 A、B、D 三肢的行為都對得上條文列舉;唯一落在列舉之外的那一個就是正解。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 題(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職業拼盤)

下列何者錯誤?(選項摘其要旨)

(A) 法官不但應避免參加政治活動,上班以外時間也不可公開支持、反對或評論任何政黨、政治團體
(B) 檢察官應守偵查不公開,但媒體報導與事實不符而有澄清必要時,得經所屬機關首長授權對外為必要說明
✓ (C) 律師曾任租約雙方之見證人,嗣後受出租人委任對承租人起訴,其受委任毋庸取得該承租人之同意
(D) 法官、檢察官、律師均負在職進修義務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A) 正確:法官倫理規範第 21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任職期間」是全時義務,這一肢是你 5 秒就該排除的定錨。
  • (B) 依公布答案為正確敘述;檢察官倫理規範不在本書逐字引用的法規範圍內,這裡不引條文。
  • (C) 錯在把「應經他方同意」的要件整個抽掉—完整拆解在「律師利益衝突」這個考點。
  • (D) 正確:法官法第 81 條第 1 項、律師法第 22 條第 1 項都有明文。

秒殺 這種題你的目標不是得分,是省時間:法官那一肢通常是對的,確認完就把火力集中到別的職業。

秒殺法

問「何者為適當/可不受限制」,直接從牆外挑:投票、小額捐款、公民連署。問「何者錯誤/不適當」,先找掛著「但得」「不在此限」的那一肢。

應試策略

  • 歷屆命題都繞著同一件事:禁止範圍的邊界。錯誤選項不是造一個不存在的例外,就是把真的例外說成禁止,牆內牆外背清楚,這個題型可以整批收下。
  • 這裡沒有計算、沒有競合鏈,就是純辨識:給你四種行為,問哪個適當、不適當或不受限制。
  • 民國 113 年起它換了活法:不再單獨命題,而是當三職業拼盤題裡的一肢,而且通常是對的那一肢。你在那裡賺的不是分數,是時間。

清單背死還不夠:條文沒寫到的新事實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條文列舉會過時:podcast 幫特定候選人講話、直播抖內、連署平台一鍵支持罷免,四款文字裡一個都沒寫。
  • 遇到列舉之外的新事實,回到兩個判準:這個行為有沒有讓法官「公開為特定政治勢力背書」的外觀?有沒有借用、或放任他人借用法官職銜?兩個都沒有才可能站上牆外;有其一,先當牆內。
  • 這張禁止清單正面考過幾輪之後,單獨再出的邊際價值下降;接下來比較可能長出來的,是社群媒體的新事實皮,或法官法第 15 條參選時點的細節題。
  • 最後這一句是我們讀完歷屆題目後的推測,沒有考題可以佐證,別把它當預告。

參選前要多早離開職務:兩種選舉不一樣(違反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這張表在比:同樣要參選,什麼時候必須辭去職務或依法退休、資遣

選舉類型辭職、退休或資遣的時點
一般公職人員選舉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一年以前
重行選舉、補選,以及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辦理登記前

這個考點沒有申論戰場

這個考點歷屆只出現在一試選擇題,二試申論沒有出現過。這不是巧合,是考科結構:法律倫理只配置在一試的綜合法學(一),司律二試的考科(憲法與行政法、民法與商事法、刑法與刑事訴訟法、選試科目)裡沒有法律倫理。

時間怎麼配
全部投在牆內牆外對照與誘答模式,不必為它練申論寫作。

修法警示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民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法官倫理規範自這一天施行(該規範第 28 條)。

影響: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63 題應考時,這部規範還沒施行,當年的依據是它的前身自律規範。

舊題要重解:用現行的法官倫理規範第 21 條重新解一次,四個選項的結論不變,這一題今天照樣能拿來練。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法官法第 15 條(參政之禁止) 第 1 項管身分:不是「可以入黨、只禁活動」,而是連黨籍都不能留。第 2、3 項管參選:先辭職、退休或資遣,而且有時點要求,違反的效果寫在第 3 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法官倫理規範第 21 條 第 1 項四款是行為清單:公開發言與演說、公開表態、募款與協助、政治性集會。三個關鍵字圈起來—「任一」(不分陣營,評論誰都不行)、「其內部候選人」(黨內初選也算)、「任職期間」(沒有下班豁免)。第 2 項是兩道外圍防線:不得假手部屬或他人;並應採取合理措施,避免親友利用法官名義。

法官倫理規範第 5 條 「易被認為」四個字是整張禁止清單的理由:保護的是司法中立的外觀。碰到條文沒寫到的新型事實,回到這一條。

法官法第 81 條第 1 項 三職業拼盤題常出現的共同義務肢。

律師法第 22 條第 1 項 與法官法第 81 條第 1 項對照,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 題 D 肢考的就是這組共同義務。

來源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63 題(綜合法學一),以這個考點為主角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49 題,以這個考點為主角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49 題,以這個考點為主角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 題,三職業拼盤題裡的一肢

常一起考的考點:法官言論與社交之限制、律師利益衝突、偵查不公開

條文來源:法官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法官倫理規範(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01 年 1 月 5 日);律師法(現行版,所引第 22 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沒有繫在特定裁判字號上,全文零字號引用;正誤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

律師倫理規範與檢察官倫理規範不在本書逐字引用的法規範圍內,所以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 題的律師肢、檢察官肢只依公布答案判正誤;律師利益衝突的完整拆解在「律師利益衝突」這個考點

連讀兩站「不行」,你會開始相信一件危險的事:法官大概什麼都不能做。這個信念在考場上會直接送你出局,因為把限制寫到滿的那個選項,通常正是錯的那個。下一站是解毒劑:全章唯一一站,整題都在講可以。更值錢的是它露出來的形狀:正解不是一刀切,是原則放行再附一道手續。看過一次,你以後看到選項就知道要往哪一格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