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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參與政治活動之限制
法官政治中立是全時義務,牆外只剩投票、小額捐款、公民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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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49 題問「何者可不受限制」,輸贏在認不認得牆外。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它防的不是法官偏心,是「看起來會偏心」。
法官倫理規範第 5 條寫的是「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站台一次,下週開庭,敗訴的一方就有話說。
判斷路徑
是身分與參選,還是行為?
有沒有公開背書的外觀?
有沒有人借用法官身分?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我國選嚴格路線:不是留黨籍、只禁活動,而是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任職前已參加者應退出;風險由法官自己扛。
先自己寫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49 題
下列何種情形,可不受法官在任職期間禁止從事政治活動之限制?
先別看選項,把你認為在牆外的行為各寫一句理由。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是 C:小額捐款。
- 每一項我都說得出為什麼不生背書外觀。
- 造勢站台、入黨,沒被我寫進牆外。
- 配偶借名募款,違反的是沒採取合理措施。
你剛拿下什麼 牆外只剩投票、小額捐款、公民連署;判準是外觀,不是動機。
接著讀 → 法官言論與社交之限制 同一原理換場景:繫屬中案件的公開發言、應酬。
牆內牆外:這件事到底受不受限制
| 牆內:任職期間不得為之 | 牆外:不受這條禁止限制 | |
|---|---|---|
| 出錢 | 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或其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募款,或為其他協助(法官倫理規範第 21 條第 1 項第 3 款):黨內初選也在射程內 | 以個人身分小額政治捐款(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49 題的公布答案) |
| 表態 | 公開支持、反對或評論任一政黨、政治團體或候選人,為其公開發言、演說、拉票;「任職期間」是全時義務,下班時間不豁免(法官倫理規範第 21 條第 1 項第 1、2 款;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 題 A 肢) | 投票 |
| 參加 | 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任職前已參加者應退出;兼任其職務或競選辦事處職務;出席造勢晚會等政治性集會(法官法第 15 條第 1 項;法官倫理規範第 21 條第 1 項第 4 款) | 連署支持特定被連署人參選總統、副總統(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49 題的公布答案) |
| 露出 | 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政黨或候選人的旗幟、徽章、服飾(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63 題 B 肢) | — |
| 假手他人 | 指示受其指揮或服從其監督之法院人員、或利用他人代為;並應採取合理措施避免親友利用法官名義,知悉配偶以其法官名義為候選人募款而不反對,就是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 21 條第 2 項;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49 題 D 肢) | — |
| 參選 | 未依法定時點辭去職務或依法退休、資遣即登記參選;違反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法官法第 15 條第 2、3 項) | 依法定時點辭職、退休或資遣後參選(兩種選舉的時點不同,見 b13) |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造一個不存在的例外
前半句正確覆述禁止原則,後半句用「但……不在此限」補一個例外:「但得利用下班時間為公職候選人拜票」(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63 題 A 肢)、「為參選之直系血親、配偶站台不在此限」(同題 D 肢)、「可參與該候選人之競選集會活動」(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49 題 B 肢)、「對政治團體內部職務之候選人提供協助則無不可」(同題 D 肢)。
解毒劑 時間(下班)、親疏(配偶、血親)、層級(黨內選舉)都不是豁免事由。看到「但得」「不在此限」先推定是假的,回去對四款列舉。
把真的例外沒收
反過來問「何者為適當」「何者可不受限制」,要你自己把真例外挑出來:連署支持總統、副總統被連署人(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49 題)、小額捐款(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49 題),兩題的正解都是牆外那一項。
解毒劑 牆外的行為屈指可數:投票、小額政治捐款、公民連署。挑不出來,就是這份清單還沒背熟。
三職業拼盤,殺點不在法官
把法官政治中立當成「對的那一肢」,放進法官、檢察官、律師的比較題,真正的錯誤肢藏在別的職業。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 題就是這樣:A 肢(法官全時政治中立)正確,應選的錯誤肢是 C(律師利益衝突)。
解毒劑 先用這個考點秒判法官那一肢、把它當定錨,時間留給不熟的職業。
真題解剖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63 題
下列行為,何者為適當?(選項摘其要旨)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A) 前半正確,但書造了一個不存在的例外:拜票是最赤裸的公開支持,下班時間照樣落在「任職期間」內。
- (B) 「法官仍為公民之一份子」是誘答的開場白;在法院裡插黨旗,司法中立的外觀直接死當。
- (C) 素樸、沒有但書、方向正確—應避免參加政治活動,且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
- (D) 親屬參選不開豁免門;法官倫理規範第 21 條第 2 項反而要求法官主動採取合理措施,避免親友借用其名義。
- 這一題應考時法官倫理規範還沒施行,用現行條文重解的說明在 b17。
秒殺 三個錯誤肢都掛著「但」字尾巴,唯一沒有造例外的那一肢就是答案。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49 題
關於法官參與職務外政治活動之倫理限制,何者正確?(選項摘其要旨)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A) 起手式就錯:法官法第 15 條第 1 項是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政治團體,任職前已參加者應退出—我國不採「留黨籍、只禁活動」的寬鬆模式。
- (B) 前半對,後半正面撞上法官倫理規範第 21 條第 1 項第 4 款的政治性集會。
- (C) 公民連署是參政權的行使,不在四款列舉之內。
- (D) 條文明文把「其內部候選人」也寫進去,黨內選舉不是化外之地。
秒殺 A、B、D 三肢的行為都對得上條文列舉;唯一落在列舉之外的那一個就是正解。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 題(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職業拼盤)
下列何者錯誤?(選項摘其要旨)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A) 正確:法官倫理規範第 21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任職期間」是全時義務,這一肢是你 5 秒就該排除的定錨。
- (B) 依公布答案為正確敘述;檢察官倫理規範不在本書逐字引用的法規範圍內,這裡不引條文。
- (C) 錯在把「應經他方同意」的要件整個抽掉—完整拆解在「律師利益衝突」這個考點。
- (D) 正確:法官法第 81 條第 1 項、律師法第 22 條第 1 項都有明文。
秒殺 這種題你的目標不是得分,是省時間:法官那一肢通常是對的,確認完就把火力集中到別的職業。
秒殺法
問「何者為適當/可不受限制」,直接從牆外挑:投票、小額捐款、公民連署。問「何者錯誤/不適當」,先找掛著「但得」「不在此限」的那一肢。
應試策略
- 歷屆命題都繞著同一件事:禁止範圍的邊界。錯誤選項不是造一個不存在的例外,就是把真的例外說成禁止,牆內牆外背清楚,這個題型可以整批收下。
- 這裡沒有計算、沒有競合鏈,就是純辨識:給你四種行為,問哪個適當、不適當或不受限制。
- 民國 113 年起它換了活法:不再單獨命題,而是當三職業拼盤題裡的一肢,而且通常是對的那一肢。你在那裡賺的不是分數,是時間。
清單背死還不夠:條文沒寫到的新事實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條文列舉會過時:podcast 幫特定候選人講話、直播抖內、連署平台一鍵支持罷免,四款文字裡一個都沒寫。
- 遇到列舉之外的新事實,回到兩個判準:這個行為有沒有讓法官「公開為特定政治勢力背書」的外觀?有沒有借用、或放任他人借用法官職銜?兩個都沒有才可能站上牆外;有其一,先當牆內。
- 這張禁止清單正面考過幾輪之後,單獨再出的邊際價值下降;接下來比較可能長出來的,是社群媒體的新事實皮,或法官法第 15 條參選時點的細節題。
- 最後這一句是我們讀完歷屆題目後的推測,沒有考題可以佐證,別把它當預告。
參選前要多早離開職務:兩種選舉不一樣(違反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這張表在比:同樣要參選,什麼時候必須辭去職務或依法退休、資遣
| 選舉類型 | 辭職、退休或資遣的時點 |
|---|---|
| 一般公職人員選舉 | 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一年以前 |
| 重行選舉、補選,以及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 | 辦理登記前 |
這個考點沒有申論戰場
這個考點歷屆只出現在一試選擇題,二試申論沒有出現過。這不是巧合,是考科結構:法律倫理只配置在一試的綜合法學(一),司律二試的考科(憲法與行政法、民法與商事法、刑法與刑事訴訟法、選試科目)裡沒有法律倫理。
修法警示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法官倫理規範自這一天施行(該規範第 28 條)。
影響: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63 題應考時,這部規範還沒施行,當年的依據是它的前身自律規範。
舊題要重解:用現行的法官倫理規範第 21 條重新解一次,四個選項的結論不變,這一題今天照樣能拿來練。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法官法第 15 條(參政之禁止) 第 1 項管身分:不是「可以入黨、只禁活動」,而是連黨籍都不能留。第 2、3 項管參選:先辭職、退休或資遣,而且有時點要求,違反的效果寫在第 3 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法官倫理規範第 21 條 第 1 項四款是行為清單:公開發言與演說、公開表態、募款與協助、政治性集會。三個關鍵字圈起來—「任一」(不分陣營,評論誰都不行)、「其內部候選人」(黨內初選也算)、「任職期間」(沒有下班豁免)。第 2 項是兩道外圍防線:不得假手部屬或他人;並應採取合理措施,避免親友利用法官名義。
法官倫理規範第 5 條 「易被認為」四個字是整張禁止清單的理由:保護的是司法中立的外觀。碰到條文沒寫到的新型事實,回到這一條。
法官法第 81 條第 1 項 三職業拼盤題常出現的共同義務肢。
律師法第 22 條第 1 項 與法官法第 81 條第 1 項對照,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 題 D 肢考的就是這組共同義務。
來源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63 題(綜合法學一),以這個考點為主角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49 題,以這個考點為主角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49 題,以這個考點為主角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 題,三職業拼盤題裡的一肢
常一起考的考點:法官言論與社交之限制、律師利益衝突、偵查不公開
條文來源:法官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法官倫理規範(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01 年 1 月 5 日);律師法(現行版,所引第 22 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沒有繫在特定裁判字號上,全文零字號引用;正誤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
律師倫理規範與檢察官倫理規範不在本書逐字引用的法規範圍內,所以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 題的律師肢、檢察官肢只依公布答案判正誤;律師利益衝突的完整拆解在「律師利益衝突」這個考點
上一個考點
法官言論與社交之限制下一個考點
法官兼職與演講報酬申報法官法第 15 條(參政之禁止)
白話 第 1 項管身分:不是「可以入黨、只禁活動」,而是連黨籍都不能留。第 2、3 項管參選:先辭職、退休或資遣,而且有時點要求,違反的效果寫在第 3 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倫理規範第 21 條
白話 四款的共同特徵是公開與替人動員;第 2 項連「叫別人去做」「讓親友借名義去做」都堵住。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倫理規範第 5 條
白話 注意「易被認為」:不需要真的不當,看起來可能不當就該避免。很多選項的隱藏判準藏在這四個字裡。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法第 81 條第 1 項
白話 三職業拼盤題常出現的共同義務肢。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律師法第 22 條第 1 項
白話 與法官法第 81 條第 1 項對照,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 題 D 肢考的就是這組共同義務。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