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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評鑑與懲戒
檢察官出包誰來管:職務監督、個案評鑑、懲戒三層各有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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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8 題,把「情節重大」挖掉,就做出一個誘答選項。這一站的分數都藏在條文的零件上。
這制度在解決什麼
檢察官握有起訴與不起訴的決定權,又在檢察一體下除非命令違法就應服從。少了問責線,出錯只能內部處理;有問責線卻沒有界線,長官就能拿評鑑壓意見。法官法的解法是分三層,並把法律見解擋在評鑑門外。
檢察官辦錯案,是找長官講一聲,還是有一條寫在法律裡的路?
五個問題定位一題
爭的是命令合不合法,還是事後問責?
被指摘的是不是法律見解?
誰在請求、案件結了嗎?
這一款要不要情節重大?
誰來懲戒?
兩邊在分配什麼
長官收得回案子,但要簽字留痕;檢察官保得住的是意見。
辦案明顯違誤、違法參選,這兩款不問情節;其餘各款,都要情節重大。
寫一題再往下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8 題
為端正檢察官風紀、促使檢察官嚴守辦案程序、遵守檢察官倫理規範,對違反之檢察官有懲戒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寫完了,對照看看
是;考選部公布答案:A;(B) 已受刑罰或行政罰者仍得懲戒;但情節輕微、如予懲戒顯失公平者,無須再懲戒。
- 禁止的是「懲戒+懲戒」,還是「刑罰+懲戒」?
- 懲戒由哪個機關審理?
- 「不分情節輕重」有沒有讓我停下來?
(A) 檢察官應受懲戒之同一行為,不受二次懲戒
(B) 檢察官應受懲戒之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因一行為不二罰,不得再予以懲戒
(C) 法官與檢察官性質不同,法官之懲戒由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檢察官之懲戒由法務部下設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理
(D) 檢察官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不分情節輕重,均應付個案評鑑,認有懲戒之必要者,得移送懲戒
你剛拿下什麼 你拿到三層流水線(職務監督→個案評鑑→懲戒),和四個刷選項的問題:書面理由、法律見解、請求主體、情節重大。
接著讀 → 檢察一體:命令怎麼下才合法,承繼與移轉差在哪。、檢察官倫理規範:哪些行為會被送進來。、法官評鑑與懲戒:對照組,檢察官版多了不起訴、緩起訴確定案件。
三層問責,各管各的出口
| 層 | 誰來管 | 管什麼 | 出口 |
|---|---|---|---|
| 職務監督 | 監督權人(檢察總長、檢察長) | 就職務上事項發命令促其注意;有廢弛職務、侵越權限或行為不檢者,加以警告 | 警告若情節重大,回頭觸發應付個案評鑑 |
| 個案評鑑 |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三人、法官一人、律師三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六人,任期二年得連任一次) | 應付個案評鑑七款所列違失 | 有懲戒必要者應受懲戒;認無各款情事者為請求不成立之決議,必要時並得移請職務監督權人為適當之處分 |
| 懲戒 |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 | 懲戒處分七種,最重為免除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 同一行為不受二次懲戒;已受刑罰或行政罰者仍得懲戒,但情節輕微、如予懲戒顯失公平者無須再懲戒 |
這件事是不是「應付個案評鑑」的情形
這張表在比:只比一件事:該行為是否屬於應交付個案評鑑之情形
- 辦理留職停薪並交接職務後,登記參選立法委員;參選前的合法退場以辭去職務、依法退休或資遣為限,留職停薪不在其中;違反參政限制即應付個案評鑑,且此款不以情節重大為要件(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8 題 (A))
- 應母校邀請兼任私立大學董事,並經常在董事會提出法律意見要求學校配合;違反準用的兼職禁止(各級私立學校董事),情節重大者應付個案評鑑(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8 題 (C))
- 酒後辱罵並企圖毆打餐廳服務員,經電視新聞報導;被害人表示不追究;被害人不追究不影響定性,屬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且情節重大(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8 題 (D))
- 起訴殺人未遂,法院判決確定認定為重傷害;屬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個案評鑑之事由;也構不上第一款所要求的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有明顯違誤、嚴重侵害人民權益(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8 題 (B),考選部公布答案)
- 檢察官的法律意見與檢察長不同,遭長官表示要送評鑑;同屬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作為個案評鑑事由(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66 題 (B),考選部公布答案)
五種誘答手法
程序挖空
把「書面附理由」換成口頭命令,考你有沒有盯程序要件 檢察長口頭命令交出案件(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66 題 (A)(D))
解毒劑 指揮命令涉及強制處分權之行使、犯罪事實之認定或法律之適用,以及職務承繼、移轉命令,都應以書面附理由為之
見解入罪
把法律見解歧異混進評鑑事由 起訴殺人未遂、法院認定重傷害(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8 題 (B));與檢察長見解不同(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66 題)
解毒劑 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檢察官個案評鑑之事由
主體或機關錯置
讓沒資格的人請求評鑑,或把懲戒掛到錯的機關 偵查中辯護律師具狀請求評鑑(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68 題 (A));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理懲戒(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8 題 (C))
解毒劑 請求主體限法定清單,其中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以已終結案件為限;懲戒由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原則誤植
拿行政法的「一行為不二罰」套到懲戒上 已受刑罰或行政罰即不得懲戒(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8 題 (B))
解毒劑 被禁止的是同一行為受二次懲戒;懲戒維護職務紀律,與刑罰、行政罰保護的目的不同,得併行:但情節輕微、如予懲戒顯失公平者,無須再予懲戒
要件挖字
把「情節重大」挖掉,讓所有違反倫理的行為都付評鑑 不分情節輕重均應付個案評鑑(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8 題 (D))
解毒劑 七款中只有辦案明顯違誤、違法參選兩款不以情節重大為要件
秒殺法
先掃「口頭」,再掃「不分情節輕重」「均應」,踩到書面附理由與情節重大這兩個要件的選項,通常就是題目要你挑的那一個。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66 題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66 題
A 檢察官在偵辦某案件時,與檢察長見解不同,發生爭論。檢察長口頭命令 A,為了統一訴追標準,不應採用 A 的法律見解,因此要求 A 交出案件,以移轉由其他檢察官處理。本案所涉及的檢察官倫理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B
- (A);錯;命令涉及法律之適用,應以書面附理由為之;口頭命令欠缺服從義務的基礎。
- (B);對(應選);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檢察官個案評鑑之事由。
- (C);錯;把案件交給其他檢察官是職務移轉,職務承繼是長官親自處理;且移轉命令同樣應以書面附理由為之。統一追訴標準確實是法定事由,方向對,但名詞與程序都錯。
- (D);錯;目的合法救不了手段違法,口頭仍然不行。
秒殺 四個選項有三個帶「口頭」,先刷掉 (A)(D),再用承繼與移轉的名詞刷掉 (C)。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68 題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68 題
有關檢察官之懲戒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A
- (A);錯(應選);主體與案件狀態雙檢都掛:辯護律師個人不在請求主體清單上(清單上的是律師公會;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並以已終結案件為限),且案件還在偵查中。
- (B);對;評鑑委員會認無各款情事者應為請求不成立之決議,必要時並得移請職務監督權人為適當之處分;處分之一即就職務上事項發命令促其注意。
- (C);對;懲戒種類含撤職、免除職務、申誡。
- (D);對;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前的行為仍適用懲戒規定;而剝奪或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的處分,以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者為限。
秒殺 被冷嘲熱諷的律師想討公道很合直覺,但請求評鑑是法定名單制,不是誰受害誰請求。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8 題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8 題
下列何者非屬檢察官應交付個案評鑑之情形?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B
- (A);屬;參選前的合法退場以辭去職務、依法退休或資遣為限,留職停薪不在其中;此款不以情節重大為要件。
- (B);非屬(應選);起訴罪名與法院認定不同,屬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個案評鑑事由。
- (C);屬;兼任私立學校董事違反準用的兼職禁止,經常介入董事會要求配合即情節重大的素材。
- (D);屬;酒後辱罵、企圖毆打並登上新聞,屬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被害人不追究不影響定性。
秒殺 題幹問「非屬」,先掃四個選項有沒有「法律見解」的皮,罪名認定歧異一步出局。
這一站怎麼投時間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準備全部押在選擇題。
把樞紐條文的骨架背到能默寫:準用了什麼、應付評鑑七款、法律見解不得作為事由、懲戒歸哪個機關。
判準幾乎都寫在條文上,背熟換到的是穩定分;不需要為它另外準備申論素材。
不要背「某年答某個選項」,要記住誘答手法,題號會換、選項會洗牌,手法不太換。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歷屆沒有出過申論題,所以這裡不放申論拆解模板、採分點或高低分對照:把不存在的題型補寫出來,讀起來像多賺,實際上是把時間押在不會考的地方。這一站真正的練法是把錯誤選項逐字對回條文,找出它動了哪個零件:書面附理由改成口頭、情節重大改成不分情節輕重、仍得懲戒改成不得懲戒、職務法庭改成人事審議委員會。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法官法第 89 條第 1 項(準用清單) 把法官那一套整批搬給檢察官:條文裡的「法官」讀成「檢察官」、司法院讀成法務部、審判機關讀成檢察機關。注意兼職禁止只準用第一、二、四、五款,第三款不在清單內;評鑑整章與懲戒事由、懲戒種類都在清單上。
法官法第 89 條第 3 項(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組成) 席次分給體系外的人,不讓檢察體系自己人查自己人;任期二年,得連任一次。
法官法第 89 條第 4 項(應付個案評鑑七款) 第二、四、五、六、七款以情節重大為要件;第一款(辦案明顯違誤)與第三款(違法參選)不以情節重大為要件。第一款的檢察官版把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的案件也算進射程。
法官法第 89 條第 5 項(法律見解不得作為評鑑事由) 起訴罪名和法院認定不同、與長官見解不同,都是見解歧異,不是違失。
法官法第 89 條第 7 項、第 8 項(評鑑通往懲戒的閘門與懲戒機關) 評鑑成立不等於一定懲戒,要有懲戒必要;真要懲戒,是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不是法務部、也不是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
法官法第 92 條(指揮監督命令與服從義務) 服從是原則,除有違法之情事外都要服從;但涉及強制處分、犯罪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的命令必須書面附理由,不同意的人可以書面敘明理由往上請求。
法官法第 93 條(職務承繼與職務移轉) 長官親自辦是職務承繼,轉給別的檢察官辦是職務移轉;兩種命令都要書面附理由。統一追訴標準確實是法定事由,但仍要走書面。檢察官應服從,但得以書面陳述不同意見。權源在法院組織法第 63 條、第 64 條,該法未收錄逐字條文,此處不轉述。
法官法第 50 條第 1 項(懲戒種類,準用於檢察官) 準用時把「法官職務」讀成「檢察官職務」。最重的是免除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法官法第 50 條第 6 項(第四、五款的適用對象限制) 剝奪或減少退休金、退養金這兩種,以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者為限。
法官法第 49 條第 2 項(離職前行為仍適用) 退休不是護身符:在職時的違失,離職後照樣評鑑、照樣懲戒,只是能用的懲戒種類換一組。
法官法第 49 條第 4 項、第 5 項(不受二次懲戒;與刑罰、行政罰併行) 被禁止的是懲戒之後再懲戒;刑罰或行政罰之後仍得懲戒,因為保護的目的不同。但情節輕微、如予懲戒顯失公平者,無須再予懲戒—這是例外,不能倒過來當原則。
法官法第 35 條第 1 項(得請求個案評鑑之主體,經第五章準用) 準用到檢察官時:同機關檢察官三人以上、所屬或上級機關、律師公會(不是個別律師)、已終結案件的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主體要在清單上,當事人與被害人並以已終結案件為限。
法官法第 38 條(請求不成立時的出口) 認定沒有法定違失,不等於完全沒事,必要時還可以退一層交給職務監督權人處理。
法官法第 95 條(檢察官版的職務監督處分) 促其注意、警告;警告若情節重大,又回頭觸發應付個案評鑑,監督與評鑑會互相接力。
法官法第 90 條第 1 項(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 管的是人事審議;法官法意義下的懲戒專屬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兩塊招牌別掛錯。
法官法第 15 條第 2 項(參選前必須離職) 合法退場只有辭去職務、依法退休、資遣三條路,留職停薪不在其中。
法官法第 16 條(兼職禁止;檢察官準用第一、二、四、五款) 檢察官只準用第一、二、四、五款;第三款不在準用清單內,這是與法官的細部差異。
法官法第 18 條第 1 項(品位與守密) 違反此項且情節重大者,應付個案評鑑。
歷屆出處與條文來源
條文引自法官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第 89 條第 1 項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6 月 10 日,第 35 條、第 49 條、第 50 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7 月 17 日,第 90 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法院組織法第 63 條、第 64 條與檢察官倫理規範未收錄逐字條文,這個考點只描述其功能與題目事實,不轉述條文內容。
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實務見解以各題官方公布答案反推,只標年份與題號。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66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B)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68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A)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8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B)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8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A)
上一個考點
檢察官品位與職務外行為下一個考點
法官言論與社交之限制法官法第 89 條第 1 項(準用清單)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白話 把法官那一套整批搬給檢察官:條文裡的「法官」讀成「檢察官」、司法院讀成法務部、審判機關讀成檢察機關。注意兼職禁止只準用第一、二、四、五款,第三款不在清單內;評鑑整章與懲戒事由、懲戒種類都在清單上。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法第 89 條第 3 項(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組成)
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白話 席次分給體系外的人,不讓檢察體系自己人查自己人;任期二年,得連任一次。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法第 89 條第 4 項(應付個案評鑑七款)
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白話 第二、四、五、六、七款以情節重大為要件;第一款(辦案明顯違誤)與第三款(違法參選)不以情節重大為要件。第一款的檢察官版把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的案件也算進射程。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法第 89 條第 5 項(法律見解不得作為評鑑事由)
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白話 起訴罪名和法院認定不同、與長官見解不同,都是見解歧異,不是違失。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法第 89 條第 7 項、第 8 項(評鑑通往懲戒的閘門與懲戒機關)
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白話 評鑑成立不等於一定懲戒,要有懲戒必要;真要懲戒,是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不是法務部、也不是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法第 92 條(指揮監督命令與服從義務)
現行版;沿革查無逐條修正記錄(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白話 服從是原則,除有違法之情事外都要服從;但涉及強制處分、犯罪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的命令必須書面附理由,不同意的人可以書面敘明理由往上請求。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法第 93 條(職務承繼與職務移轉)
現行版;沿革查無逐條修正記錄(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白話 長官親自辦是職務承繼,轉給別的檢察官辦是職務移轉;兩種命令都要書面附理由。統一追訴標準確實是法定事由,但仍要走書面。檢察官應服從,但得以書面陳述不同意見。權源在法院組織法第 63 條、第 64 條,該法未收錄逐字條文,此處不轉述。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法第 50 條第 1 項(懲戒種類,準用於檢察官)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白話 準用時把「法官職務」讀成「檢察官職務」。最重的是免除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法第 50 條第 6 項(第四、五款的適用對象限制)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白話 剝奪或減少退休金、退養金這兩種,以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者為限。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法第 49 條第 2 項(離職前行為仍適用)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白話 退休不是護身符:在職時的違失,離職後照樣評鑑、照樣懲戒,只是能用的懲戒種類換一組。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法第 49 條第 4 項、第 5 項(不受二次懲戒;與刑罰、行政罰併行)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白話 被禁止的是懲戒之後再懲戒;刑罰或行政罰之後仍得懲戒,因為保護的目的不同。但情節輕微、如予懲戒顯失公平者,無須再予懲戒—這是例外,不能倒過來當原則。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法第 35 條第 1 項(得請求個案評鑑之主體,經第五章準用)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白話 準用到檢察官時:同機關檢察官三人以上、所屬或上級機關、律師公會(不是個別律師)、已終結案件的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主體要在清單上,當事人與被害人並以已終結案件為限。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法第 38 條(請求不成立時的出口)
現行版;沿革查無逐條修正記錄(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白話 認定沒有法定違失,不等於完全沒事,必要時還可以退一層交給職務監督權人處理。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法第 95 條(檢察官版的職務監督處分)
現行版;沿革查無逐條修正記錄(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白話 促其注意、警告;警告若情節重大,又回頭觸發應付個案評鑑,監督與評鑑會互相接力。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法第 90 條第 1 項(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白話 管的是人事審議;法官法意義下的懲戒專屬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兩塊招牌別掛錯。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法第 15 條第 2 項(參選前必須離職)
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白話 合法退場只有辭去職務、依法退休、資遣三條路,留職停薪不在其中。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法第 16 條(兼職禁止;檢察官準用第一、二、四、五款)
現行版;沿革查無逐條修正記錄(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白話 檢察官只準用第一、二、四、五款;第三款不在準用清單內,這是與法官的細部差異。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法第 18 條第 1 項(品位與守密)
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白話 違反此項且情節重大者,應付個案評鑑。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