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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卷證文件保管義務

卷證是當事人的:結案替他留著,委任中請求就全給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10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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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兩次,記一句就夠:卷證為當事人的利益而存在(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72 題)。

→能不能丟
案件終結 銷毀
→要不要給
要影印全卷

沒有它會怎樣

沒有它,當事人的案件會消失在律師的抽屜裡。

判斷路徑

結束後能不能丟?

依律師倫理規範,原則上保存二年,未滿不得銷毀。

進行中,來要的是委任人本人嗎?

是→依請求全部提供,不分階段、不分來源、不問第三人;『全部』以委任人本人為限,換人來要就翻面(見 b11)。

誰吞成本

律師
想丟就丟、挑著給,省的是他的成本。
當事人
案子是他的,賠的是他的權利。

兩題都倒向後者。

結案保存二年;索取全部照給

先寫再看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70 題

當事人委任甲律師打民事訴訟,訴訟中要求把卷宗全部影印給他,甲應如何處理?

兩句:給不給、憑什麼。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 結論是全部提供(公布答案 C)
  • 對造狀紙、法院筆錄沒另設條件
  • 理由回到當事人的利益

你剛拿下什麼 兩軸分完了:結束後留二年,進行中全給。

接著讀 → 律師忠實義務

真題解剖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72 題

甲律師受當事人委託處理遺產糾紛案件,案件終結並結束委任後 1 年半,甲律師的事務所要搬遷,新的事務所空間較小,無法存放太多檔案卷宗,甲律師得否銷毀該遺產案件卷證資料?

(A) 如果新的事務所空間足夠,甲律師就不能銷毀;如果新的事務所空間真的無法容納,就可以銷毀
(B) 案件結束後,依法只要保存卷證資料 6 個月,既然已經 1 年半了,就可以銷毀
✓ (C) 案件結束後,律師依倫理規範有義務保存卷證資料 2 年,現在只經過 1 年半,尚不能銷毀
(D) 律師為保護當事人權益,所有的卷證資料永遠都不能銷毀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A) 空間不足是執業上的困難,不是免除保存義務的理由—照這個說法,租小一點的辦公室就能合法把卷證清掉。
  • (B) 六個月是憑空造出來的期間,還配上『依法』兩個字增加可信度;這個保存義務長在律師倫理規範這一層。
  • (C) 應選。結案後依倫理規範保存二年,一年半未滿,不得銷毀。這個選項的文字本身,就是『二年』唯一可查的出處。
  • (D) 把保護推到極端。義務有期間,期滿後即得處理;處理的時候仍要顧到卷宗裡的秘密。

秒殺 極端的 (A)(D) 先刪,剩 (B)(C) 比數字:二年。

真題解剖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70 題

當事人A委任甲律師進行民事訴訟,訴訟進行中,A要求甲律師將卷宗資料全部影印一份給A,甲律師應如何處理?

(A) 訴訟還在進行中,不可以影印給A,要等到訴訟終結之後才可以影印給A
(B) 甲律師自己寫的狀紙以及法院筆錄可以影印給當事人,對造律師的狀紙則必須先取得對造律師同意才可以影印
✓ (C) 甲應該依照A 的要求將卷宗內的資料全部影印給A
(D) 甲律師自己寫的狀紙可以影印給當事人,但法院筆錄及對造律師的狀紙要取得法院及對造律師同意才可以影印給A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A) 案件是當事人的,訴訟進行中他更需要掌握進度,等終結才給是本末倒置。
  • (B) 對造的書狀在訴訟中本來就送達兩造,當事人是收受送達的本人,哪來需要對造同意的秘密。
  • (C) 應選。依請求把卷宗內的資料全部影印給當事人,不分階段、不分來源、不問第三人。
  • (D) 切得比 (B) 更細,連法院筆錄都要法院同意—當事人自己就能向法院聲請閱覽卷內文書,繞過律師都拿得到。

秒殺 四個選項只有 (C) 沒有任何設限;其餘三個都在做同一件事—把完整的提供義務切碎。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數字陷阱

把六個月、二年、永久排在一起撞你的記憶,再配上『依法』兩個字增加可信度(民國 108 年那題的 B、C、D)。

解毒劑 只有二年是真的。記數字之前先記底色:留著是為了當事人後續的權益,六個月保護不了,永久沒人做得到。

切割設限

把『全部提供』切碎:按訴訟階段分、按文件來源分,再掛上『要先取得同意』的程序配件,讓限制看起來很專業(民國 113 年那題的 A、B、D)。

解毒劑 切得越細越可疑。反問一句就破:當事人自己去法院閱卷都不用問對造,透過自己的律師拿反而要層層請示?

假正當理由

拿執業上的現實困難(空間不足、成本)冒充倫理上的正當理由。

解毒劑 保存義務不隨律師方不方便而存廢。空間不夠的出路是換保存方式,不是消滅義務。

絕對化反轉

把『保護當事人』推到極端,用過度保護的選項反串成正解。

解毒劑 義務有期間也有範圍。『永遠』『所有』這種話在法律倫理題裡幾乎都是錯的。

界線實測對照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這張表在比:誰來要

可以套用『全部照給』不能套用,判準翻面
委任人本人,訴訟進行中要全卷影本依請求全部提供,不分階段、不分來源、不必第三人同意(民國 113 年那題考的就是這一格)
對造、當事人的家屬、記者:委任關係以外的人來要歷屆還沒考過這一側。卷宗裡是職務上知悉的秘密,這時走的是保密義務,不是全部照給

只會背『全部照給』的人,遇到換人來要的題目,會把當事人的秘密整疊奉送。

秒殺法

範圍軸題找那個沒有任何設限的選項;時間軸題只認二年,比大小就結束。

應試策略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判準只有兩句話,背誦成本近乎零,再考出來時應該是穩拿的一題,不值得花第二個晚上。
  • 和『律師忠實義務』一起讀:民國 113 年那題就是忠實義務的資訊提供面,換上卷宗這件外衣。
  • 再帶一眼『律師保密義務』:換人來要、保存期滿怎麼處理,是換皮最可能走的方向(這兩個方向歷屆還沒考過)。

申論裡沒有它的位置

這個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兩次都出在一試;以『卷證』『卷宗』回查民國 113 年以前的申論題目,命中的都是別科題目在描述法院或偵查卷宗,不是律師的卷證保管義務。法律倫理在二試也不單獨設卷。所以這裡不放答題模板、採分點與低分寫法:歷屆沒有的東西寫出來,只是把篇幅灌滿。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律師法第 31 條(現行版,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修正公布) 卷宗怎麼來的:探究案情、蒐集證據是法定的辦案方式,那疊紙就是這條義務的工作成果。既然是為他人辦事而蒐集,成果自然為當事人的利益而存在。

律師法第 32 條(現行版,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修正公布) 卷宗往哪去:委任走到終點,法律要的是『採取必要措施防止當事人權益受損』—結束不等於責任歸零。當事人可能要上訴、要再審、要換律師,卷證一把火燒了,這些權益跟著陪葬。

律師法第 36 條(現行版,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修正公布) 保管的另一面:不只是留著,還要看好。卷宗裡裝的是職務上知悉的秘密,保存期間亂放、期滿亂丟,都可能撞上這一條。

民事訴訟法第 242 條第 1 項(現行版,民國 92 年 2 月 7 日修正公布) 制度對照,不是這個考點的直接依據:當事人本來就能向法院閱覽、抄錄、影印卷內文書。連法院那邊都拿得到,透過自己的律師拿反而要對造同意,講不通。

律師倫理規範是全國律師聯合會的自律規範,不在政府法規資料庫裡,因此這裡不轉述它的條文、也不引條號。『保存二年』唯一可查的出處,是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72 題官方答案那個選項的文字。

來源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72 題(考保存期間),考選部公布答案 C。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70 題(考提供範圍),考選部公布答案 C。

一試司律同卷:律師卷有題文與答案完全相同的複本,兩邊考生都躲不掉。

條文引自政府法規資料庫現行版並附修正公布日期;律師倫理規範不在該資料庫,故未引條號。

這個考點的命題沒有繫於特定裁判,因此不引裁判字號、懲戒案號或公會決議。

以『卷證』『卷宗』回查民國 113 年以前的申論題目,命中的都是別科題目在描述法院或偵查卷宗。

前一站的規則寫得很乾淨:什麼時候要交出去、多久之內不能處理掉。但真正動手影印、歸檔、寄送的,幾乎從來不是律師本人。規則和手之間隔了一個人,出事的時候,這段距離就是所有爭執的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