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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倫理

准你偏心,沒准你作惡

律師替壞人說話、替欠錢的人擋債、把老實證人問到懷疑自己:這些事一般人看不下去,卻沒有一件違法。這一章處理的就是這道裂縫:兩套倫理,誰管誰。

一件事的一生,走到最後一段。前面十段講的都是別人:誰被侵害、算不算犯罪、他做到哪一步、幾個人一起做、算幾筆帳、罰什麼、國家怎麼發現、怎麼證明、誰來審、什麼時候才算真的結束。這一段掉過頭來問拿著權力的那三個人自己,法官、檢察官、律師,手上都有能改寫別人一生的力量,這股力量該被什麼綁住。

而在這一整段裡,這一章排在最前面,因為它是後面所有規則的世界觀。它不吃前面刑法、刑訴任何一頁的內容,你可以單獨把它打開;它也不吃你的腦力,是純判斷、純語感的東西:適合排在一試之前那幾週,跟其他規則類的材料一起讀。

它往前接的是「法律專業倫理是什麼、為什麼要有」那組總論;往後通向兩個方向:一邊是律師忠實、保密、真實義務那一群具體戰場,另一邊是律師懲戒,這一章講的落差,在那裡被寫成條文、寫成程序、寫成一份可以拿走執業資格的處分清單。

你的當事人欠了一筆錢。錢是真的欠著,借據在對方手上,兩個人心裡都清楚。你把卷宗看完,抬頭跟他說:這筆債的請求權時效已經過了,我們主張時效抗辯,可以不還。

他愣了一下,問你一句:這樣做,對嗎?

你怎麼回答他。

再換兩個位置站站看。被告私下告訴你他真的做了,你隔天照樣站上法庭,替他爭取無罪。對造那位證人從頭到尾誠實、沒有半句謊,你還是逐句追問,追到他自己開始懷疑那天究竟看清楚了沒有。

這三件事有個共同點:任何一個沒讀法律的朋友聽完都會皺眉,而三件事你做起來,都不違法。

考卷把這道裂縫寫成一句很直白的問題,專業倫理和一般倫理常常衝突,律師為了當事人的利益,也許必須從事一些違反一般道德、但不違法的行為,那麼哪一種說法比較可信?四個答案擺在你面前:把專業倫理這個概念取消掉,反正是人都得講道德;執業時完全放棄個人道德,只認律師倫理;把自己訓練成雙重人格,上班一套下班一套;或者,承認衝突就在那裡,但站在社會分工的角度,這兩種道德衝突時,專業的那一套常常應該優先。

四個看起來都有點道理。差別在語氣:三個把話說死了,取消、完全、唯獨;一個留了餘地:常常。留餘地的那個是官方答案。

另一份考卷從反方向問同一件事。一般人做了件不厚道的事,跟律師違反了專業倫理,後果一樣嗎?誰來認定,認定完會發生什麼?朋友失信,制裁他的是輿論和人情,沒有機構、沒有程序、沒有期限;律師違反專業倫理,等他的是一條有名有姓的流水線,誰能移送、由誰組成的委員會審、走到底會拿走什麼,全部寫在律師法裡。同一件「做人不夠好」,一邊只丟面子,一邊可能丟飯碗。

所以這一章從頭到尾只回答一個問題:兩套倫理到底是什麼關係。答不出來,後面每一條義務都只剩死背,你會記得律師該保密,但說不出憑什麼一個人可以把足以定罪的秘密守到最後。

照這個順序讀

這一章只有它一個,排第一是因為它本來就該第一:整份法律倫理卷的每一條義務,保密、忠實、真實、利益衝突,背後都站著同一道裂縫,「律師幫壞人為什麼還算對」這句話答不出來,後面每一條規則你都只能背不能懂。它自己考得不多(歷屆兩題,一題出在律師卷、一題出在司法官卷,都沒進過申論),但它給的是一把尺:法律倫理卷所有「哪個敘述較為可信」的理論題,用的都是這同一把。先讀它,再去讀那些具體義務,你是在確認一個已經懂的道理長成什麼條文;順序反過來,你是在背五十條互不相干的規矩。

選擇題考過 2 次、申論考過 0 次(民國 101–112 年間)

回到那位當事人。他問你:主張時效抗辯,這樣做對嗎。

現在你有話可以說了。第一句:這件事一般道德會皺眉,但皺眉不等於違反律師倫理,時效抗辯是法律明文給的權利,替當事人主張合法權利,本來就是你的職務。第二句:憑什麼?憑分工。法安定性該不該優先於這筆債,是立法者拍的板,不是你在個案裡替整個社會加班決定的;律師法第一條寫得清楚,你的特權來自公共使命,不是來自他付的錢。第三句,也是最容易被漏掉的一句:這份偏心有邊。你可以主張時效,不能替他偽造清償證明;可以替被告挑證據的毛病,不能教他找人作偽證;可以逼問證人的記憶與立場,不能羞辱他。同一句骨架,換三件外衣都走得通,一般倫理皺眉、專業倫理背書、社會分工正當化、界線檢查。

至於他問的「對嗎」還有沒有第四層,有的:你仍然可以在做完之後覺得不舒服。那份不舒服不是你沒讀懂倫理,是一般倫理還在你身上,它從來沒被專業倫理換掉,這正是這一章說的「不取代」。

你剛拿下的是一把尺,不是一段知識:看到把話說死的敘述先標紅,看到留餘地的敘述先留著,這個習慣會在整份法律倫理卷的理論題上一直替你賺分。往下一章走,這把尺開始有牙齒,同樣一件「做得不夠好」,什麼時候只是被人念幾句,什麼時候會有機構、有程序、有一份拿走執業資格的處分。

讀完這一章,你已經能:

  • 看到一句倫理理論的敘述,先分它是在問「兩套倫理誰優先」還是在問「誰來認定、後果多重」,再決定要掏哪一套框架出來。
  • 認得出把話說死的三種立場,取消、完全替代、雙重人格:並各說出一句它壞在哪,而不只是覺得它「聽起來太極端」。
  • 說得出三個落差(誰來認定/後果多重/範圍到哪)與兩件不會發生的事(不取代、不切割),並各配一個具體的例子。
  • 碰到「律師這樣做算不算違反倫理」的兩難,開頭三句就能把世界觀立起來:一般道德皺眉不等於違反專業倫理、正當性來自司法分工與公共使命、優先不是絕對,然後立刻落到具體條文,不在哲學層逗留。
  • 面對四個都像有道理的選項,改用語氣掃描:只要/並不需要/僅屬,先標紅;有可能/基本上/常常,先留著。

條文附錄

本章各考點用到的條文,同一條只列一次;內文引用會連回這裡。

律師法第 1 條

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 律師應基於前項使命,本於自律自治之精神,誠正信實執行職務,維護社會公義及改善法律制度。

白話 注意雙層結構:使命在上(第 1 項)、誠正信實執行職務在下(第 2 項)。專業角色的特權來自公共使命,不是來自當事人的鈔票—所以優先只到職務所需為止。

律師法第 2 條

律師應砥礪品德、維護信譽、遵守律師倫理規範、精研法令及法律事務。

白話 「砥礪品德、維護信譽」寫在「遵守律師倫理規範」前面。立法者自己就把一般倫理與專業倫理焊在同一條裡:兩套規範是同心圓,不是平行線。

律師法第 73 條

律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 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 二、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不在此限。 三、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二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或違背律師倫理規範,情節重大。

白話 第 3 款的「違背律師倫理規範,情節重大」就是私德轉檔成專業問題的那道門—它的存在,是「只違反一般倫理原則上不受懲戒」這句話為什麼要加「原則上」。

律師法第 76 條第 1 項

律師應付懲戒或有第七條所定情形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下列機關、團體移付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一、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對在其轄區執行職務之律師為之。 二、地方律師公會就所屬會員依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監事聯席會議決議為之。 三、全國律師聯合會就所屬個人會員依律師倫理風紀委員會決議為之。

白話 移送有法定名單。這一條就是「並不需要由特定機構經特定程序來認定」為什麼整句說反。

律師法第 78 條

律師懲戒委員會,由高等法院法官三人、高等檢察署檢察官三人、律師七人及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二人擔任委員;委員長由委員互選之。

白話 混編的委員會=法定的審判台。專業倫理有審判台,一般倫理只有輿論場。

律師法第 101 條

懲戒處分如下: 一、命於一定期間內自費接受額外之律師倫理規範六小時至十二小時之研習。 二、警告。 三、申誡。 四、停止執行職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 五、除名。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處分,應併為第一款之處分。

白話 第 4 款=執業資格暫時凍結,第 5 款除名=永久剝奪;受除名處分者依律師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不得發給律師證書,終身出局。這就是「有可能因此喪失執業資格」的條文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