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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專業勝任義務

勝任義務算的是接案後有沒有補課,不是接案前有沒有資歷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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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有這條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一次,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9 題,記住這一句就夠:勝任義務原則上不是接案前的資格審查,而是接案後的補課義務。

沒有它,當事人只能賭律師願不願意為他讀書。

這幾句往哪邊想

這是誘答
「無論如何不得承辦其無經驗之業務」 「因無承辦經驗,受任仍違反」
這才是違反
以不實資訊誤導而獲取委任

判斷路徑

義務被綁在哪個時點?

綁受任前的資格=三個錯選項;綁受任後的努力=公布答案。

有沒有騙?

誤導取得委任是另一條線,與能力無關。

兩邊在分配什麼

當事人
怕案子成為別人的第一次。
律師
每個領域都有第一次,門檻設死就沒人敢接。

不擋入場,改收後帳:接了就欠一份研究到位。

先自己寫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9 題

甲律師沒辦過證交法案件,卻受任內線交易的賠償訴訟。違反倫理嗎?

寫兩行:義務綁在哪個時點?有沒有騙?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是 D—接任後努力精研,即不違反。逐項排除在 b7。

  • 「從未辦過」是事實不是結論
  • 接任後要精研該領域法令實務
  • 誤導取得委任是另一件事

你剛拿下什麼 算的是接案後有沒有補課,不是接案前有沒有資歷。

接著讀 → 共同受任律師之協力義務 找同道一起接,問題就換成怎麼分工。

真題解剖: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9 題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9 題

甲律師從未承辦過證券交易法案件,受任內線交易的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有無違反律師倫理?

(A) 律師無論如何不得承辦其無經驗之業務
(B) 縱使誠實告知沒有經驗、當事人仍決定委任,仍屬違反(選項大意)
(C) 縱未以不實之資訊誤導而獲取委任,因無承辦經驗,受任仍違反
✓ (D) 接任後,如努力精研此方面之法令及實務,即不違反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A 把「精研」這種持續進行的努力,改寫成受任前的資格門檻。
  • B 更進一步:當事人已經知情、仍自己決定委任,選項還是判違反,等於沒收當事人的決定。
  • C 先把「不實資訊誤導」排除掉,句子看起來溫和,結論仍然是無經驗就違反—同一招換包裝。
  • D 把義務放回受任之後,用字幾乎貼著律師法第 2 條的「精研法令及法律事務」。

同一招的三種包裝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把「要努力」換成「不准接」

用「無論如何」「仍違反」,把接案後的努力義務改寫成受任前的資格條件。

解毒劑 先問這句話管的是哪個時點;管受任前的,先扣分。

先讓步,再偷渡

先聲明沒有以不實資訊誤導,句子顯得溫和,結論還是無經驗就違反。

解毒劑 把讓步那半句遮起來,只看結論。

沒收當事人的決定

誠實告知沒有經驗、當事人仍決定委任,選項仍判違反。

解毒劑 記住當事人知情後有自己決定的空間。

秒殺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選項把話講死在受任之前的,先刪;勝任義務問的是接了以後有沒有去補課。

這裡不給申論模板

這個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沒有申論題可以對照。所以這裡不放答題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沒有出處的模板等於憑空編的。要練申論,把時間放到律師忠實義務那一族。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律師法第 2 條(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精研法令及法律事務」在這裡與品德、信譽、倫理規範並列,寫成律師的日常義務。至於律師倫理規範本身未收進本書法規庫,所以這一站只描述題目事實與考選部公布答案的立場,不逐字轉述倫理規範條文。

來源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綜合法學一)第 69 題,以這個考點為主角的題目

律師法第 2 條,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上一站把責任牢牢綁在一個人身上:接了,就欠一份補課。但實務上還有另一條路:不逞強,找一位懂的同道一起接。路一分岔,義務也跟著換了形狀:不再問你努不努力,而問你們兩個人之間,資訊有沒有斷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