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考點 · 第 12/12 站
律師揭發司法人員不當行為之界限
有據可以揭、無據不能罵:律師揭發司法人員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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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話說完這一站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2 次,記住這一句就夠:律師效忠的是司法「制度」,不是司法「人員」。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71 題就在測這句。替貪污的法官遮掩不叫維護司法尊嚴,那是讓司法公信力靠隱瞞撐著。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拿到題目,依序問自己
他講的有事實依據嗎?沒有依據的批評,往違反走。
選項自己發明程序限制了嗎?「終結後才能揭發」「只能秘密舉發」,在這兩題的公布答案裡不成立。
有沒有拿「維護司法尊嚴」正當化隱匿?有,方向就顛倒了。
兩邊真正在分配什麼
線畫在事實依據:有據,代價歸被揭發的人;無據,代價歸開口的律師。
先寫,再看對照
先自己寫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71 題:律師開庭被審判長辱罵,當場異議未獲理會,事後把經過講給媒體—違反律師倫理規範嗎?
寫完了,對照看看
- 有沒有指出事實依據:親身經歷、當場異議、審判長不予理會
- 有沒有指出「須全案終結確定後才能揭發」「只能秘密向院長或公會舉發」這兩種限制,在公布答案裡並不成立
- 結論有沒有落在「未違反」(考選部公布答案是 B)
你剛拿下什麼 揭發司法人員的不當行為,原則上以有事實依據為限:有據可以揭,無據不能罵。
接著讀 → 律師真實義務(不得矇蔽欺誘法院)、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1 題的正解出自那一站。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71 題(這一站的主場)
歷屆真題
審判長於開庭時辱罵律師,律師當場提出異議、審判長不予理會;律師事後將自己受辱的情節透露給媒體。問:他有沒有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考選部公布答案:B(考選部公布答案)
- 題幹已經把「有據」鋪好:親身經歷、當場異議、審判長不予理會,事實明確,體制內的救濟也先試過了。C 加的是時點限制、D 加的是管道限制,在公布答案裡都不成立。A 的問題出在它的前提,處理放在 b10。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1 題(反向題:問「未」違反)
歷屆真題
下列律師的行為,何者「未」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考選部公布答案:D(考選部公布答案)
- 問的是「未」違反,先逐個選項貼違/合標籤再選:A 把手段跟目的顛倒—隱匿貪污證據才是對司法信任最大的傷害;B 是不附理由的攻訐;C 是未經同意轉包;依公布答案都屬違反。D 是真實義務的正當展現,屬未違反。四個選項分別落在四個不同考點上,正解甚至不在這一站,而在「律師真實義務(不得矇蔽欺誘法院)」。
同樣是批評司法人員,依公布答案算不算違反
| 成立/已跨線 | 不成立/未跨線 |
|---|
這一件事:依公布答案,這樣的揭發/批評算不算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未違反
親身經歷當庭受辱、當場異議後被漠視,事後把經過透露給媒體(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71 題,公布答案 B)
違反
就自己承辦的案件,在報章不附理由攻擊檢察官濫行起訴、法官貪贓枉法(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1 題選項 B)
掌握司法人員貪污證據卻不揭露,理由是怕大眾不信任司法(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1 題選項 A)
分水嶺只有一個:有沒有事實依據。
這一站的誘答手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虛構的時點限制
選項加一句「須全案終結確定後才能揭發」,讀起來穩重又保守,很像正確答案
解毒劑 這個限制在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71 題的公布答案裡並不成立。選項自己長出來的程序限制,先當它是假的,再回頭找依據。
虛構的管道限制
「只能秘密向法院院長或律師公會舉發,不得透露媒體」
解毒劑 跟時點限制同一個處理方式:公布答案並未承認這種管道獨占。
用大義正當化隱匿
拿「維護司法尊嚴」「避免大眾不信任司法」替隱匿貪污證據背書
解毒劑 方向顛倒了,律師效忠的是司法制度。碰到這種選項,先往違反那一邊放。
錯誤前提偷渡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71 題的 A,用「法院開庭的實質內容不公開」當前提
解毒劑 審判以公開為原則,這個前提本身就站不住。
反向題漏看「未」字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1 題問的是「何者未違反」,還把別的考點的合規行為擺進來當正解、把這一站的違規行為當誘餌
解毒劑 逐個選項貼違/合標籤,貼完再選,不要邊讀邊選。
秒殺法
選項自己長出來的程序限制,什麼時候才能講、只能向誰講:先當它是假的,再回頭找依據。
一試怎麼配置
這一站的兩題,錯誤選項都從鄰站取材:「律師真實義務(不得矇蔽欺誘法院)」「律師忠實義務」「律師言論與司法尊嚴維護」。這幾站一起讀,一題就掃過去。跟「律師言論與司法尊嚴維護」的分工要記牢:那一站管無據不能罵,這一站管有據可以揭,是同一條線的兩半。
申論怎麼考?這一站歷屆沒考過申論
這個考點歷屆只出現在一試選擇題,申論從沒考過。所以這一站不提供申論的拆解模板與採分點,沒考過的題型硬編出來,只會佔掉你該花在別處的時間。它的投資報酬全在一試:把 b3 的判斷路徑練到反射,這兩題都能秒判。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律師法第 1 條(節錄第 1 項) 律師的使命寫在第一條,對象是人權與社會正義,不是任何一位司法人員的面子。
律師法第 2 條 律師倫理規範的拘束力,是經由這一條掛到律師法上的;這兩題問的都是「有無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律師法第 43 條(節錄第 2 項) 處理受委任事件時的不正當行為,歸這一條管。
法官倫理規範第 12 條(節錄第 2 項) 審判長開庭辱罵律師,違反的是這一條—這就是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71 題裡「有據」兩個字的地基。
歷屆出處與引用界線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1 題(三等・綜合法學一)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71 題(三等・綜合法學一)
律師倫理規範的條文不在本書逐字引用的收錄範圍內,因此這一站對它只描述題目事實與考選部公布答案的立場,不轉述條文文字。這兩題也沒有繫在特定裁判字號上,實務立場是從各題公布答案反推的。
上一個考點
律師言論與司法尊嚴維護下一個考點
律師強制入會與公會自治律師法第 1 條(節錄第 1 項)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白話 律師的使命寫在第一條,對象是人權與社會正義,不是任何一位司法人員的面子。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律師法第 2 條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白話 律師倫理規範的拘束力,是經由這一條掛到律師法上的;這兩題問的都是「有無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律師法第 43 條(節錄第 2 項)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白話 處理受委任事件時的不正當行為,歸這一條管。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倫理規範第 12 條(節錄第 2 項)
現行版;沿革查無逐條修正記錄
白話 審判長開庭辱罵律師,違反的是這一條—這就是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71 題裡「有據」兩個字的地基。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