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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倫理

評鑑只問行為,不問他把法律讀成哪一種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8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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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8 題就在問:進得了個案評鑑嗎?

行為面・進得了
留職停薪去參選 兼私校董事 酒後失態上新聞
見解面・進不了
起訴殺人未遂、判決認重傷害 罪名認定不一致

行為面還要過各款自己的門檻,見解面則直接出局。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大權在檢察官手上,他又是公益代表人,誰來管,管到哪裡為止?

答案不是另立一部法:身分保障、評鑑與懲戒大量準用法官法,行為界線另由法務部訂定檢察官倫理規範。

判斷路徑

範圍被撐大了嗎?

義務原則上以自己執行職務之案件為限,他是不是承辦人?

誰被要求服從誰?

「應受研究結論、內部意見拘束」,撞審判獨立即碎。

追究的是行為,還是見解?

罪名認定歧異=適用法律之見解,法官法§89第5項擋在評鑑外;行為面回到第15、16、18條,並以情節重大者為限。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見解也能評鑑
他每個法律判斷都得先想會不會被評鑑,風險移給下一個被告。
見解擋在門外
他敢下判斷,但罪名認定偏離時,當事人只能靠上訴,錯誤成本由當事人扛。

現行法選後者,還寫進條文。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 題

這題的 (C):法官基於裁判安定性,應受高等法院法律座談會研究結論之拘束。官方列為錯誤敘述—錯在哪?

兩句:它要求誰服從誰?撞到什麼?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理由寫審判獨立,不是「座談會層級不夠高」
  • 研究結論是內部意見,拘束不了裁判
  • 律師、檢察官的定位我也能歸位

你剛拿下什麼 你已經能分三問判定:範圍撐大了沒、誰要求誰服從、追究行為還是見解。

接著讀 → 檢察官評鑑與懲戒 那一站問誰來評、評完怎樣。

多欄比較

這張表在比:三種角色的定位敘述,哪一句站得住

角色站得住的定位題目怎麼用它
律師公共職務,同時具自由獨立性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 題的 A、B,都是正確敘述
檢察官職務包括公益代表人之性質同一題的 D,正確敘述
法官獨立審判,不受內部研究意見拘束同一題的 C 把「應受座談會研究結論拘束」塞進來,就是錯的那一個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全稱擴張

把「自己執行職務之案件」悄悄換成「與親屬有關的所有案件」,再加碼「不得介紹辯護人」。

解毒劑 先問他是不是該案承辦人;不是承辦人,就回到具體行為態樣判斷(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74 題 A)。

內部意見冒充拘束力

用「裁判安定性」「統一法律見解」包裝,讓座談會研究結論看起來像有拘束力。

解毒劑 拿審判獨立去撞,一撞即碎(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 題 C)。

法律見解冒充評鑑事由

把「起訴罪名與判決認定不一致」混進應付個案評鑑的選項裡。

解毒劑 法官法§89第5項明文排除,這在「非屬」題型裡常常就是正解(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8 題 B)。

界線實測對照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跨線未跨線
檢察官與親屬的案件就自己執行職務之案件涉及親屬而不迴避並非該案承辦檢察官,替弟弟介紹大學同窗律師供諮詢
檢察官的公開發言沒有具體事由而任意公開發表言論遭具體不實指控後,先報告長官再公開澄清
律師在案件繫屬中的動作開記者會控訴對造詐欺、仗勢壓迫撤告商得當事人同意後,透過對造律師約見勸和

真題解剖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8 題

下列何者非屬檢察官應付個案評鑑之事由?(選項為要旨)

(A) 留職停薪後登記參選公職
✓ (B) 起訴殺人未遂,法院確定判決認定為重傷害
(C) 兼任私立大學董事,並經常要求學校配合
(D) 酒後咒罵服務員、企圖毆打,並登上電視新聞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B 是罪名認定的歧異,屬於適用法律之見解,法官法§89第5項把它排除在個案評鑑之外。
  • A 撞法官法§15第2項:要參選得辭去職務或依法退休、資遣,留職停薪不是辭職。
  • C 撞法官法§16第4款:明文禁止兼任各級私立學校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且情節重大。
  • D 撞法官法§18第1項:不得為有損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之行為。

秒殺法

個案評鑑題先掃有沒有「起訴與判決罪名不一致」那一個選項,它是法律見解,被擋在評鑑之外,在「何者非屬」題型裡常常就是正解。

應試策略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先分這題問的是定位、界線,還是程序(應不應付評鑑):三種問法用三套解法。
  • 定位題把三種角色分開記:法官獨立審判、檢察官公益代表人、律師公共職務且自由獨立。
  • 界線題先確認身分(是不是承辦人),再看具體行為態樣,別被「所有」「一切」帶著走。
  • 程序題記牢安全閥那一句,其餘選項回去對法官法第15條、第16條、第18條。
  • 常跟它同題出現的是律師忠實義務、審判獨立、律師專業倫理之特質;法倫卷習慣把三種角色塞進同一個事實裡,讀的時候順手把另外兩邊也定位好。

申論裡它坐哪

這個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民國 102 年到 112 年之間,它沒有以申論題出現過,所以這裡不給申論拆解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把沒發生過的事寫成模板,只會讓你把時間押錯地方。

修法警示

民國109年6月10日

法官法§89(檢察官準用、應付個案評鑑事由與安全閥)最後修正公布日。本書引用的是現行版,法規版本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法官倫理規範為民國101年1月5日版。

影響:這裡收的歷屆題都對得上現行條次與款次。

舊題要重解:手邊講義的條次或款次若對不上,以現行版為準再把選項重讀一次。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法官法§89第5項(評鑑的安全閥) 同條第4項列出應付個案評鑑的事由:辦案明顯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情節重大違反第15條、第16條、第18條、違反偵查不公開等辦案程序規定、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以及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第5項是踩剎車的那一句。

法官法§89第1項、第6項(準用橋與授權) 這兩項是整個考點的骨架:一條準用橋,加一部由行政機關訂定的行為規範。

法官法§15第2項、§16第4款(準用於檢察官) 留職停薪不是辭職;兼私校董事又經常要求學校配合,落在情節重大那一格。

法官法§18第1項(準用於檢察官) 酒後咒罵服務員、企圖毆打還上了電視新聞,撞的就是這一條。

法官倫理規範§2 「不受任何干涉」的射程包含內部意見—法律座談會的研究結論拘束不了裁判。

來源

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74 題(綜合法學一・法律倫理)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 題(綜合法學一)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8 題(綜合法學一)

逐字引用的條文以本書法規庫收錄者為限:法官法(現行版,法規版本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法官倫理規範(民國101年1月5日)。憲法、律師法與檢察官倫理規範未收錄,這裡只描述題目事實與考選部公布答案的立場,不轉述條文。

第一節給你的是一張權限圖:這一行的規矩從哪裡借來、誰有資格管、管到哪裡為止。圖有了,還是回答不了一件事,他每天坐在那張桌子前面,做到什麼程度才算及格。所以往下走,先把界線畫在最不起眼、也最常被略過的地方:他到底有沒有在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