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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執業之親屬迴避
親戚坐進法院、檢察署,律師就得退:守的是外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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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有它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1 次,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73 題,記住這一句就夠:親戚在法院或檢察署,律師就得退。
防的不是真關說,是外觀:公眾會不會懷疑。
哪個字走哪條
判斷路徑
算得進尺嗎?
坐哪個位子?
在分配什麼
原則上由律師退讓,不要人民去證明法官偏心。
先寫再看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73 題
媽媽的堂哥當檢察長,算幾親等?律師要退到什麼程度?兩句寫完。
寫完了,對照看看
- 數到同源再往下數,五親等血親
- 在尺內,要退
- 以刑案等為限,不是全院
你剛拿下什麼 分流親戚題與離職題,一把尺量三種對象。
接著讀 → 司法人員離職後執業限制(旋轉門條款)
多欄比較
這張表在比:同一件事:律師要退到多遠
| 親戚坐在哪個位子 | 律師要退到什麼程度 |
|---|---|
| 法院院長 | 不得在該法院辦理訴訟事件 |
| 檢察署檢察長 | 以該檢察署及對應配置之法院的刑事訴訟案件、及以檢察署或檢察官為當事人或參加人之民事事件為限 |
| 承辦本案的法官、檢察官、司法事務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 應就該案件行迴避,且以律師受委任在後者為限 |
三項共用同一把親屬尺:配偶、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
真題解剖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73 題
下列關於律師迴避之敘述,何者錯誤?(選項依原題要旨摘錄)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A) 外甥是三親等血親,其配偶算三親等姻親,在尺內。
- (B) 母之堂兄是五親等血親:往上數到外曾祖父同源,再往下數到他;在尺內。效果依現行條文以刑事案件等為限。
- (C) 阿姨之孫是五親等血親:往上數到外祖父同源,再往下數阿姨、其子、其孫;在尺內。現行條文另要求律師受委任在後。
- (D) 錯在它根本不是親屬迴避,是離職後執業限制:年限三年,滿四年已過冷卻期,得執業。
秒殺 四個選項只有一個在講年限—它就是換了考點的那一個,先看它。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年限偷換
把離職後執業限制的三年寫成四年、或倒過來寫,藏在一整排親等敘述裡。
解毒劑 先分流再看數字:離職題走律師法第 28 條,年限只有三年。
親等灌水
把射程外的親戚說成要迴避,或把射程內的說成不必。
解毒劑 血親數到同源再往下數;姻親從配偶或血親折算。尺只有一把:配偶、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
效果放大
把檢察長那一項寫成該法院所有案件都不能辦。
解毒劑 現行條文以該檢察署及對應配置之法院的刑事訴訟案件、及以檢察署或檢察官為當事人或參加人之民事事件為限。
漏掉時間要件
只要親戚承辦本案就說律師一定要退。
解毒劑 第 3 項以『受委任在後』為限;律師先受委任、親戚後來才接辦,不在文義射程內。
秒殺法
選項一出現年限數字,先問這題其實是不是離職題;旋轉門只有三年。
應試策略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這個考點跟『司法人員離職後執業限制(旋轉門條款)』常出現在同一場;年限怎麼算、算到哪個機關的細節在那一站,兩個一起背,答題先分流再量尺。
- 現行條文對檢察長的範圍限縮,以及『受委任在後』這個時間要件,是舊題重出時最可能被改造成新誘答的兩處。
申論裡它坐哪
這個考點歷屆只出現在選擇題,申論沒有出過。所以這裡不放答題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歷屆沒出過的東西補寫出來,就是灌水。要練申論,往律師倫理的核心考點走。
修法警示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民國 100 年那題命題時適用舊律師法;現行對應條文是第 28 條與第 29 條,骨架相同、細節有修。
影響:兩處差最大:檢察長的迴避範圍,從『不得在該法院辦理訴訟事件』的粗尺,改成以該檢察署及對應配置法院的刑事訴訟案件、及以檢察署或檢察官為當事人或參加人之民事事件為限;承辦個案的迴避多了『受委任在後』這個時間要件。
舊題要重解:拿舊題練手時,(B)(C) 兩個選項要用現行條文重新讀一次;這兩處也是舊題重出時最可能被改造成誘答的地方。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律師法第 29 條(親屬迴避) 三個項=三種對象、三種效果:院長(該法院不得辦理訴訟事件)、檢察長(以該檢察署與對應配置法院的刑案等為限)、承辦本案的司法人員(該案應行迴避,且以受委任在後為限)。親屬範圍三項共用一把尺。
律師法第 28 條第 1 項(離職後執業限制) 這個考點只用它的年限:三年。冷卻期滿即得在原機關執業;但書另定因停職、休職或調職離開已滿三年者不在此限。
條文逐字引自現行律師法。第 29 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第 28 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2 年 6 月 9 日。
來源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73 題(以這個考點為主角);考選部公布答案:D
律師卷:沒有出現過;申論:沒有出現過;最近五年沒有再出現
常一起考的考點:司法人員離職後執業限制(旋轉門條款)
條文逐字引自現行律師法第 28 條、第 29 條
親等折算依民法親屬編的計算原則,這個考點不展開條號
上一個考點
律師受讓繫爭標的之禁止下一個考點
律師禁止妨礙證人出庭作證律師法第 29 條(親屬迴避)
白話 三個項=三種對象、三種效果:院長(該法院不得辦理訴訟事件)、檢察長(以該檢察署與對應配置法院的刑案等為限)、承辦本案的司法人員(該案應行迴避,且以受委任在後為限)。親屬範圍三項共用一把尺。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律師法第 28 條第 1 項(離職後執業限制)
白話 這個考點只用它的年限:三年。冷卻期滿即得在原機關執業;但書另定因停職、休職或調職離開已滿三年者不在此限。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