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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執業之親屬迴避

親戚坐進法院、檢察署,律師就得退:守的是外觀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7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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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有它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1 次,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73 題,記住這一句就夠:親戚在法院或檢察署,律師就得退。

防的不是真關說,是外觀:公眾會不會懷疑。

哪個字走哪條

親戚題→律師法第 29 條
院長 檢察長 承辦本案的司法人員
離職題→律師法第 28 條
轉任律師 滿幾年 三年

判斷路徑

算得進尺嗎?

三項同一把尺:配偶、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

坐哪個位子?

院長→該法院不辦訴訟事件;檢察長→以刑案等為限;承辦本案者→該案迴避,限受委任在後。

在分配什麼

等你抓到關說
疑雲社會扛。
先請律師退
代價是接案自由。

原則上由律師退讓,不要人民去證明法官偏心。

先寫再看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73 題

媽媽的堂哥當檢察長,算幾親等?律師要退到什麼程度?兩句寫完。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 數到同源再往下數,五親等血親
  • 在尺內,要退
  • 以刑案等為限,不是全院

你剛拿下什麼 分流親戚題與離職題,一把尺量三種對象。

接著讀 → 司法人員離職後執業限制(旋轉門條款)

多欄比較

這張表在比:同一件事:律師要退到多遠

親戚坐在哪個位子律師要退到什麼程度
法院院長不得在該法院辦理訴訟事件
檢察署檢察長以該檢察署及對應配置之法院的刑事訴訟案件、及以檢察署或檢察官為當事人或參加人之民事事件為限
承辦本案的法官、檢察官、司法事務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就該案件行迴避,且以律師受委任在後者為限

三項共用同一把親屬尺:配偶、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

真題解剖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73 題

下列關於律師迴避之敘述,何者錯誤?(選項依原題要旨摘錄)

(A) 外甥的配偶為 A 法院院長,該律師不得在 A 法院辦理訴訟事件
(B) 母親的堂哥為檢察長,該律師不得辦理
(C) 阿姨的孫子為承辦該刑案之司法警察,該律師不得任辯護人
✓ (D) 法官轉任律師、離職僅四年,不得於原法院執業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A) 外甥是三親等血親,其配偶算三親等姻親,在尺內。
  • (B) 母之堂兄是五親等血親:往上數到外曾祖父同源,再往下數到他;在尺內。效果依現行條文以刑事案件等為限。
  • (C) 阿姨之孫是五親等血親:往上數到外祖父同源,再往下數阿姨、其子、其孫;在尺內。現行條文另要求律師受委任在後。
  • (D) 錯在它根本不是親屬迴避,是離職後執業限制:年限三年,滿四年已過冷卻期,得執業。

秒殺 四個選項只有一個在講年限—它就是換了考點的那一個,先看它。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年限偷換

把離職後執業限制的三年寫成四年、或倒過來寫,藏在一整排親等敘述裡。

解毒劑 先分流再看數字:離職題走律師法第 28 條,年限只有三年。

親等灌水

把射程外的親戚說成要迴避,或把射程內的說成不必。

解毒劑 血親數到同源再往下數;姻親從配偶或血親折算。尺只有一把:配偶、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

效果放大

把檢察長那一項寫成該法院所有案件都不能辦。

解毒劑 現行條文以該檢察署及對應配置之法院的刑事訴訟案件、及以檢察署或檢察官為當事人或參加人之民事事件為限。

漏掉時間要件

只要親戚承辦本案就說律師一定要退。

解毒劑 第 3 項以『受委任在後』為限;律師先受委任、親戚後來才接辦,不在文義射程內。

秒殺法

選項一出現年限數字,先問這題其實是不是離職題;旋轉門只有三年。

應試策略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這個考點跟『司法人員離職後執業限制(旋轉門條款)』常出現在同一場;年限怎麼算、算到哪個機關的細節在那一站,兩個一起背,答題先分流再量尺。
  • 現行條文對檢察長的範圍限縮,以及『受委任在後』這個時間要件,是舊題重出時最可能被改造成新誘答的兩處。

申論裡它坐哪

這個考點歷屆只出現在選擇題,申論沒有出過。所以這裡不放答題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歷屆沒出過的東西補寫出來,就是灌水。要練申論,往律師倫理的核心考點走。

修法警示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命題當時

民國 100 年那題命題時適用舊律師法;現行對應條文是第 28 條與第 29 條,骨架相同、細節有修。

影響:兩處差最大:檢察長的迴避範圍,從『不得在該法院辦理訴訟事件』的粗尺,改成以該檢察署及對應配置法院的刑事訴訟案件、及以檢察署或檢察官為當事人或參加人之民事事件為限;承辦個案的迴避多了『受委任在後』這個時間要件。

舊題要重解:拿舊題練手時,(B)(C) 兩個選項要用現行條文重新讀一次;這兩處也是舊題重出時最可能被改造成誘答的地方。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律師法第 29 條(親屬迴避) 三個項=三種對象、三種效果:院長(該法院不得辦理訴訟事件)、檢察長(以該檢察署與對應配置法院的刑案等為限)、承辦本案的司法人員(該案應行迴避,且以受委任在後為限)。親屬範圍三項共用一把尺。

律師法第 28 條第 1 項(離職後執業限制) 這個考點只用它的年限:三年。冷卻期滿即得在原機關執業;但書另定因停職、休職或調職離開已滿三年者不在此限。

條文逐字引自現行律師法。第 29 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第 28 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2 年 6 月 9 日。

來源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73 題(以這個考點為主角);考選部公布答案:D

律師卷:沒有出現過;申論:沒有出現過;最近五年沒有再出現

常一起考的考點:司法人員離職後執業限制(旋轉門條款)

條文逐字引自現行律師法第 28 條、第 29 條

親等折算依民法親屬編的計算原則,這個考點不展開條號

前一站要律師做的,是退,把自己從那個法院、那個案子裡挪開,理由甚至不必是他真的做了什麼。退是被動的。接下來要處理的是主動的那一半:律師沒有退,反而往前走了一步,去碰法庭正要用的那個人。而且這一步,往往不是他自己想走的,是當事人開口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