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考點 · 6 站
法律倫理
判得對,還不夠
這一章不管法官判得對不對,那是上訴審的事。它只管一件事:他做的每一件事,會不會讓一個正常人合理地懷疑他不公正。嘴巴、行程表、錢包、政治立場,全都算在裡面。
全書前面十格,鏡頭都對著一個做錯事的人:他侵害了誰、算不算犯罪、走到哪一步、要算幾筆帳、國家怎麼抓怎麼證明怎麼審。走到最後這一格,鏡頭轉過來,對準拿著權力的那幾個人自己。
在這一格裡,你已經讀完律師那一大片(忠實、利益衝突、保密、廣告、酬金),也讀完法官與律師之間的交往分際:那是站在律師的位置看那張飯桌。這一章換位置,坐到法官那一側,看同一張桌子。同樣一場飯局,律師問的是「我能不能去」,法官問的是「我在場的樣子,會被怎麼看」,兩邊的答案不一定一樣,這正是合考題最愛的縫。
讀完這一章,下一站是檢察官倫理:幾乎是同一套骨架的鏡像,只是他手上握的是偵查不是審判,所以媒體那一段要整個重畫。
先說投資紀律,免得你用錯力氣:這一章六個考點,歷屆一共考過 45 次,全部是選擇題,申論題掛零,不是它不重要,是制度上根本沒有它的申論戰場。所以讀法只有一種:每題 60 到 90 秒的判斷反射。不要為它整理申論架構,那是把時間丟進水裡。反過來說,一年一題、十幾年不缺席的東西,翻開就是分,跳過它才是真的虧。
一件性騷擾的官司,因為涉及隱私,全程不公開審理。判決出來,輿論炸了:大家覺得判太輕,覺得這位法官不懂職場裡的權力落差。
承審的法官很委屈。他認為外面罵的,跟卷裡的事實根本不是同一件事,於是接受媒體專訪,把卷證裡的細節講了出來,兩人牽過手、在辦公室閉眼親過吻:他說,這比較像相互試探的職場戀情,不是性騷擾。這些話,判決書裡一個字都沒有。
先別急著站隊。你心裡冒出來的第一個問題,大概是「所以他到底判得對不對」。
這一章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把這個問題從你手上拿走。
判得對不對,是上訴審的事、是學者寫文章的事。法官的法律見解再怎麼被罵,都不會因此被評鑑、被懲戒:法官法把這條線寫了兩次,評鑑那端封一次,懲戒那端再封一次。國家可以管法官這個人,不能管法官那個判斷;一旦連判斷都能被追究,審判獨立當場歸零。
所以真正該問的,是另外一組問題,而且跟判決內容一點關係都沒有:這個案子,還在法院手上嗎?他說話的場合,是公開的嗎?他講出來的東西,本來就在判決書裡看得見嗎?如果他真的覺得被誤解,有沒有一條正規的路可以說話?
四個問題的答案分別是:還在(判決還沒確定)、公開(電視專訪)、看不見(判決書沒寫)、有(法院自己就有對外說明的管道,他沒走)。
四題全踩,跟他判得對不對,毫無關係。
這就是這一章的全部工作。法官不必是聖人,判錯了有上訴審接住;但他不能讓人合理懷疑他不公正,而「合理懷疑」這四個字,量的從來不是他心裡怎麼想,是外面的人看見了什麼。
照這個順序讀
全章最厚也最會回本的一站:歷屆考過 24 次,十四個年度連續命中、一年沒缺席。它排第一,是因為後面五站的判準全部是它的變奏,場合公不公開、關係濃不濃、時間點過了沒有,這三把尺在這裡一次配齊。它教的不是條號是界線感;界線感沒建立,四個選項會有兩個看起來都對。
選擇題考過 24 次、申論考過 0 次(民國 100–113 年間)
歷屆考過 4 次。它不是新原理,是第一站那三把尺量到最極端的那個場景,所以緊接著讀,趁手感還熱。清單短、邊界硬,命題手法單一到近乎慷慨:不是虛構一個不存在的例外,就是把真的例外沒收。花半小時,這一題型可以全收。
選擇題考過 4 次、申論考過 0 次(民國 100–113 年間)
歷屆考過 1 次,卻是全章的解毒劑。連讀兩站「不行」,人會產生「法官大概什麼都不能做」的錯覺,而這個錯覺在考場上要人命。這一站整題都在講「可以」,而且示範了法倫題正解最常見的長相:不是一刀切,是原則放行、附一道手續。認得這個形狀,後面每題省三十秒。
選擇題考過 1 次、申論考過 0 次(民國 111–111 年間)
歷屆考過 1 次,位置卻很關鍵:前面三站都在問「我可不可以做」,這是全章第一次問「我是不是非做不可」,而且要做的事情對象是別人。它示範的答題習慣比它的分數值錢,先掃一輪有沒有該做而沒做的事,別只盯著有沒有踩到不該踩的。它也是通往下一站的橋:把違失交出去這個動作,正是問責制度的入口。
選擇題考過 1 次、申論考過 0 次(民國 111–111 年間)
歷屆考過 14 次,全章第二厚。排第五不是因為它不重要,是因為它吃前面四站的產出,沒有具體行為當素材,制度題就是四個名詞在打架。它有兩張臉:早年考「這個行為構不構成」,近年直接對著條文考「這套程序怎麼跑」,兩張都要練。也是在這裡,開場被拿走的那個問題會正面回來:判斷內容為什麼進不了門。
選擇題考過 14 次、申論考過 0 次(民國 100–113 年間)
歷屆考過 1 次,而且那一次還送分了。放最後,是因為它的價值不在新知識,在把前五站分頭用的判準收回成一把尺;開章讀它只會變成背定義,讀者當場關書。它附帶一個難得的教材:那道送分題的四個選項全都寫過了頭,出題人自己收不了場,這件事教的答題習慣跟法條無關,但比法條更常救你。
選擇題考過 1 次、申論考過 0 次(民國 101–101 年間)
回到那位接受專訪的法官。
現在你不會再問他判得對不對了,那條路,法官法親手封死過兩次。你會照著順序問下去:案子還在法院手上嗎(在,判決還沒確定);說話的場合公開嗎(電視專訪,公開);講的東西本來就看得見嗎(判決書裡沒有,看不見);想澄清有沒有正規的路(有,法院自己就能對外說明,他沒走);那麼,誰可以把他交出去(同院的法官、對應的檢察署、律師公會,還有案子的當事人本人);交出去之後先落到哪一格(先分有沒有懲戒的必要,重的往職務法庭送,輕的另有去處);最重能到什麼程度(重到連律師都當不成)。
同一段事實,七個問題,一條龍走完。而全程你沒有碰過一次判決內容,這不是你刻意迴避,是這套制度本來就從那裡收手。
你剛拿下的不是七條規則,是一套問法:任何一個法官、任何一個行為丟進去,都能跑一遍。它在考場上的長相是每題 60 到 90 秒的反射;在考場外的長相是,你以後看新聞罵法官的時候,會分得清哪些該罵、哪些罵錯了地方。
接下來換人:下一章把幾乎同一副骨架交給檢察官,同一套政治禁令、同一個職務法庭、同一句「見解不追究」。但他手上握的是偵查不是審判,能不能對外開口、開到哪裡,得整段重畫。法官這條線你走熟了,檢察官那條線讀起來就只剩找不同。
讀完這一章,你已經能:
- 拿到任何一題法官行為的情境題,先分軸:這題在管嘴(說了什麼)還是管腳(去了哪裡、跟誰),兩軸的門檻不同,混用必錯
- 用三個時間與場合的問題定位一則言論:案子還在不在法院手上、場合公不公開、講的東西本來看不看得見
- 判斷一場飯局:看幾個人、看什麼關係、看聊到什麼,而且知道場合合規之後,話題一轉,結論會跟著翻面
- 分得清政治活動的牆內牆外,看到「下班後就不受限」這種寫法立刻降權
- 看到「一律」「任何」「絕不得」「不受任何限制」這類把話說死的選項先扣分,優先去找「原則可以+一道手續」形狀的那一個
- 做題時多掃一輪積極義務,有沒有什麼是他該做而沒做的,而不只是他做了什麼不該做的
- 把一個違失行為接到後果端:走職務監督、走評鑑、還是走懲戒,誰能發動、最重到哪裡
- 一眼認出「因為他判錯了所以該受評鑑/懲戒」這種選項,理由錯位,直接刷掉
- 四個選項都不乾淨的時候改用相對比較,選最不當的那一個,而不是等一個完美選項出現
條文附錄
本章各考點用到的條文,同一條只列一次;內文引用會連回這裡。
法官倫理規範第 17 條
白話 五個零件:管繫屬中或即將繫屬,已確定的不在射程;管公開發表,私領域不管;不分自己或他人承辦;但書兩個出口是合理預期不足以影響公正、職務上所必要之公開解說;第 2 項把書記官等受指揮監督的法院人員一起拉進來。
法官倫理規範第 16 條
白話 沒有開「善意澄清」這個出口。就算動機是澄清輿論、就算案子已經自己判完,卷證裡沒公開的東西講出來就是違反。
法官倫理規範第 5 條
白話 注意「易被認為」:不需要真的不當,看起來可能不當就該避免。很多選項的隱藏判準藏在這四個字裡。
法官倫理規範第 22 條
白話 社交的總開關。判準不是活動的名稱,是它跟司法形象相不相容。
法官倫理規範第 8 條
白話 分層:有利害關係的,零收受;無利害關係的,正常社交禮俗內可收,但仍以不損形象為上限。應邀演講收合理報酬與紀念品因此過關。
法官倫理規範第 15 條第 1 項首句(節錄)
白話 飯局題的條文根據之一。席間有承辦案件的律師,不當然就要走人;話題刻意轉到繫屬個案時,法官才應離席。
法官倫理規範第 18 條
白話 職務外活動的總則:可以參加,界線在衝突與形象。
法官倫理規範第 19 條
白話 原則禁止、但書開門。為刑事法學會召募成員可以;為宗教團體募款、容許他人以自己名義號召募款不行。
法官倫理規範第 20 條第 1 項
白話 職務外收入不是不能拿,逾一定金額要申報。
法官倫理規範第 23 條
白話 經濟活動線。匿名收費業配就是踩這條。
法官倫理規範第 24 條
白話 但書是窄門:只開給家庭成員與親屬,而且限無償;家庭成員以外的親屬還要告知另尋正式服務。對學生的家族訟案給具體訴訟策略,越線。
法官倫理規範第 21 條
白話 四款的共同特徵是公開與替人動員;第 2 項連「叫別人去做」「讓親友借名義去做」都堵住。
法官法第 15 條第 1 項
白話 政黨關係的立法底線,由法官法直接規定,不只是倫理規範的層次。
法官法第 18 條
白話 守密義務離職後還跟著走。
法官法第 30 條第 2 項第 7 款、第 1 款
白話 第 7 款是倫理違反接進個案評鑑的橋,門檻是情節重大。第 1 款要注意款文寫的是「裁判確定後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未能裁判確定」—案件還沒確定,只要繫屬逾六年加上重大違誤,一樣能請求評鑑。
法官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3 款
白話 第 1 項列了誰可以請求個案評鑑:所屬機關法官三人以上、對應檢察署、律師公會或全國性律師公會、案件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所以當事人陳請律師公會請求評鑑這條路是通的。
刑事訴訟法第 18 條
白話 前條列的法定自行迴避事由是封閉清單(配偶、八親等內血親、五親等內姻親、曾為代理人辯護人等),大學同學不在裡面;同學關係本身也不當然構成第 2 款的偏頗之虞。社交關係要濃到讓人合理懷疑公正性,才轉成迴避問題。
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1 項、第 5 項
白話 檢察官那一側的地基。第 5 項設有依法令、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之例外,檢察官經機關首長授權由發言人發布新聞就是合法出口。
法官法第 15 條(參政之禁止)
白話 第 1 項管身分:不是「可以入黨、只禁活動」,而是連黨籍都不能留。第 2、3 項管參選:先辭職、退休或資遣,而且有時點要求,違反的效果寫在第 3 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法官法第 81 條第 1 項
白話 三職業拼盤題常出現的共同義務肢。
律師法第 22 條第 1 項
白話 與法官法第 81 條第 1 項對照,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 題 D 肢考的就是這組共同義務。
法官倫理規範第20條
白話 職務外活動+非政府機關給的錢+逾一定金額=應申報;金額多少、怎麼報,由司法院定。
法官法第16條
白話 不得兼任的職位清單;第四款針對的是私立學校的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
法官法第17條
白話 清單以外的職務要兼,應經任職機關同意;大法官、院長與機關首長則經司法院同意。
法官倫理規範第 26 條
白話 三個門檻加一個分流:執行職務時知悉、確有違反、應通知(沒有裁量空間);對象是法官、檢察官就通知所屬職務監督權人,是律師就通知律師公會。
法官倫理規範第 8 條第 2 項
白話 放行的條件有兩層:對方與職務上無利害關係,且合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即使兩層都過,仍不得有損上述形象。
法官倫理規範第 25 條
白話 配偶就是家庭成員,這是第 24 條但書能不能用的關鍵。
法官法第 13 條
白話 第 2 項是法官倫理規範的法源。對照組:檢察官倫理規範由法務部定,律師倫理規範的法源在律師法。
法官法第 19 條
白話 職務監督以不影響獨立審判為前提;法官認為監督危及審判獨立,可以請求職務法庭撤銷。
法官法第 21 條第 1 項
白話 問責的最輕檔位只有兩招:發命令促其注意、加以警告。所採法律見解與最高法院多數庭判決不同,不在得警告之列。
法官法第 30 條
白話 第 1 款針對裁判本身,門檻最高,還要先過時間門檻;第二、四、五、六、七款都掛著「情節重大」;第 3 項是見解除外的紅線。
法官法第 35 條第 1 項
白話 第 2 款要拆成三個主體讀:所屬機關、上級機關,加上所屬法院對應設置的檢察署—上級機關對應的檢察署不在名單上。第 4 款的當事人、犯罪被害人直接請求權,是民國 108 年修法加進來的。
法官法第 39 條第 1 項
白話 評鑑委員會是分流器,自己不做懲戒:重的送職務法庭,輕的交人事審議委員會。
法官法第 51 條
白話 評鑑不是唯一入口,監察院彈劾後移送職務法庭是平行的另一條。
法官法第 47 條
白話 職務法庭設在懲戒法院;它的裁判不能再去打行政訴訟。
法官法第 50 條
白話 清單裡沒有記過、沒有降級—考過「下列何者不屬法官法所定懲戒措施」。另外受第一款、第二款處分者不得充任律師,懲戒的效果會外溢到律師資格。
法官法第 49 條(節錄第 1、3、4、5 項)
白話 三個原則:見解不懲戒(與評鑑端成對)、同一行為不受二次懲戒、刑罰或行政罰與懲戒並行;並行有一個但書—情節輕微而懲戒顯失公平者,無須再懲戒。
法官倫理規範第 8 條第 1、2 項
白話 有利害關係者的餽贈全面禁止;無利害關係者則以合乎正常社交禮俗、且不損形象為條件。
法官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1 項
白話 但書是「為自己子女提供法律意見不構成懲戒事由」的條文基礎—關鍵在無償、且對象是家庭成員或親屬。
法官法第 89 條(節錄與這個考點直接相關各項)
白話 三個對照題最愛偷換的零件:評鑑事由與法官平行(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同樣要情節重大)、倫理規範由法務部定、懲戒仍歸懲戒法院職務法庭。
法官倫理規範第 5 條(品格總則)
白話 外觀標準:不是真的不當才違規,看起來不當就該避免。
法官倫理規範第 8 條第 1 項(有利害關係)
白話 零容忍,沒有金額或禮俗的討論空間。
法官倫理規範第 8 條第 2 項(無利害關係)
白話 兩道門檻:先要合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還不得有損形象。
法官倫理規範第 22 條(飲宴應酬)
白話 判準是『不相容』,不是要法官與世隔絕。
法官倫理規範第 18 條(職務外活動)
白話 同一把形象的尺,延伸到職務外的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