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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倫理

判得對,還不夠

這一章不管法官判得對不對,那是上訴審的事。它只管一件事:他做的每一件事,會不會讓一個正常人合理地懷疑他不公正。嘴巴、行程表、錢包、政治立場,全都算在裡面。

全書前面十格,鏡頭都對著一個做錯事的人:他侵害了誰、算不算犯罪、走到哪一步、要算幾筆帳、國家怎麼抓怎麼證明怎麼審。走到最後這一格,鏡頭轉過來,對準拿著權力的那幾個人自己。

在這一格裡,你已經讀完律師那一大片(忠實、利益衝突、保密、廣告、酬金),也讀完法官與律師之間的交往分際:那是站在律師的位置看那張飯桌。這一章換位置,坐到法官那一側,看同一張桌子。同樣一場飯局,律師問的是「我能不能去」,法官問的是「我在場的樣子,會被怎麼看」,兩邊的答案不一定一樣,這正是合考題最愛的縫。

讀完這一章,下一站是檢察官倫理:幾乎是同一套骨架的鏡像,只是他手上握的是偵查不是審判,所以媒體那一段要整個重畫。

先說投資紀律,免得你用錯力氣:這一章六個考點,歷屆一共考過 45 次,全部是選擇題,申論題掛零,不是它不重要,是制度上根本沒有它的申論戰場。所以讀法只有一種:每題 60 到 90 秒的判斷反射。不要為它整理申論架構,那是把時間丟進水裡。反過來說,一年一題、十幾年不缺席的東西,翻開就是分,跳過它才是真的虧。

一件性騷擾的官司,因為涉及隱私,全程不公開審理。判決出來,輿論炸了:大家覺得判太輕,覺得這位法官不懂職場裡的權力落差。

承審的法官很委屈。他認為外面罵的,跟卷裡的事實根本不是同一件事,於是接受媒體專訪,把卷證裡的細節講了出來,兩人牽過手、在辦公室閉眼親過吻:他說,這比較像相互試探的職場戀情,不是性騷擾。這些話,判決書裡一個字都沒有。

先別急著站隊。你心裡冒出來的第一個問題,大概是「所以他到底判得對不對」。

這一章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把這個問題從你手上拿走。

判得對不對,是上訴審的事、是學者寫文章的事。法官的法律見解再怎麼被罵,都不會因此被評鑑、被懲戒:法官法把這條線寫了兩次,評鑑那端封一次,懲戒那端再封一次。國家可以管法官這個人,不能管法官那個判斷;一旦連判斷都能被追究,審判獨立當場歸零。

所以真正該問的,是另外一組問題,而且跟判決內容一點關係都沒有:這個案子,還在法院手上嗎?他說話的場合,是公開的嗎?他講出來的東西,本來就在判決書裡看得見嗎?如果他真的覺得被誤解,有沒有一條正規的路可以說話?

四個問題的答案分別是:還在(判決還沒確定)、公開(電視專訪)、看不見(判決書沒寫)、有(法院自己就有對外說明的管道,他沒走)。

四題全踩,跟他判得對不對,毫無關係。

這就是這一章的全部工作。法官不必是聖人,判錯了有上訴審接住;但他不能讓人合理懷疑他不公正,而「合理懷疑」這四個字,量的從來不是他心裡怎麼想,是外面的人看見了什麼。

照這個順序讀

全章最厚也最會回本的一站:歷屆考過 24 次,十四個年度連續命中、一年沒缺席。它排第一,是因為後面五站的判準全部是它的變奏,場合公不公開、關係濃不濃、時間點過了沒有,這三把尺在這裡一次配齊。它教的不是條號是界線感;界線感沒建立,四個選項會有兩個看起來都對。

選擇題考過 24 次、申論考過 0 次(民國 100–113 年間)

歷屆考過 4 次。它不是新原理,是第一站那三把尺量到最極端的那個場景,所以緊接著讀,趁手感還熱。清單短、邊界硬,命題手法單一到近乎慷慨:不是虛構一個不存在的例外,就是把真的例外沒收。花半小時,這一題型可以全收。

選擇題考過 4 次、申論考過 0 次(民國 100–113 年間)

歷屆考過 1 次,卻是全章的解毒劑。連讀兩站「不行」,人會產生「法官大概什麼都不能做」的錯覺,而這個錯覺在考場上要人命。這一站整題都在講「可以」,而且示範了法倫題正解最常見的長相:不是一刀切,是原則放行、附一道手續。認得這個形狀,後面每題省三十秒。

選擇題考過 1 次、申論考過 0 次(民國 111–111 年間)

歷屆考過 1 次,位置卻很關鍵:前面三站都在問「我可不可以做」,這是全章第一次問「我是不是非做不可」,而且要做的事情對象是別人。它示範的答題習慣比它的分數值錢,先掃一輪有沒有該做而沒做的事,別只盯著有沒有踩到不該踩的。它也是通往下一站的橋:把違失交出去這個動作,正是問責制度的入口。

選擇題考過 1 次、申論考過 0 次(民國 111–111 年間)

歷屆考過 14 次,全章第二厚。排第五不是因為它不重要,是因為它吃前面四站的產出,沒有具體行為當素材,制度題就是四個名詞在打架。它有兩張臉:早年考「這個行為構不構成」,近年直接對著條文考「這套程序怎麼跑」,兩張都要練。也是在這裡,開場被拿走的那個問題會正面回來:判斷內容為什麼進不了門。

選擇題考過 14 次、申論考過 0 次(民國 100–113 年間)

06

法官倫理

次要

歷屆考過 1 次,而且那一次還送分了。放最後,是因為它的價值不在新知識,在把前五站分頭用的判準收回成一把尺;開章讀它只會變成背定義,讀者當場關書。它附帶一個難得的教材:那道送分題的四個選項全都寫過了頭,出題人自己收不了場,這件事教的答題習慣跟法條無關,但比法條更常救你。

選擇題考過 1 次、申論考過 0 次(民國 101–101 年間)

回到那位接受專訪的法官。

現在你不會再問他判得對不對了,那條路,法官法親手封死過兩次。你會照著順序問下去:案子還在法院手上嗎(在,判決還沒確定);說話的場合公開嗎(電視專訪,公開);講的東西本來就看得見嗎(判決書裡沒有,看不見);想澄清有沒有正規的路(有,法院自己就能對外說明,他沒走);那麼,誰可以把他交出去(同院的法官、對應的檢察署、律師公會,還有案子的當事人本人);交出去之後先落到哪一格(先分有沒有懲戒的必要,重的往職務法庭送,輕的另有去處);最重能到什麼程度(重到連律師都當不成)。

同一段事實,七個問題,一條龍走完。而全程你沒有碰過一次判決內容,這不是你刻意迴避,是這套制度本來就從那裡收手。

你剛拿下的不是七條規則,是一套問法:任何一個法官、任何一個行為丟進去,都能跑一遍。它在考場上的長相是每題 60 到 90 秒的反射;在考場外的長相是,你以後看新聞罵法官的時候,會分得清哪些該罵、哪些罵錯了地方。

接下來換人:下一章把幾乎同一副骨架交給檢察官,同一套政治禁令、同一個職務法庭、同一句「見解不追究」。但他手上握的是偵查不是審判,能不能對外開口、開到哪裡,得整段重畫。法官這條線你走熟了,檢察官那條線讀起來就只剩找不同。

讀完這一章,你已經能:

  • 拿到任何一題法官行為的情境題,先分軸:這題在管嘴(說了什麼)還是管腳(去了哪裡、跟誰),兩軸的門檻不同,混用必錯
  • 用三個時間與場合的問題定位一則言論:案子還在不在法院手上、場合公不公開、講的東西本來看不看得見
  • 判斷一場飯局:看幾個人、看什麼關係、看聊到什麼,而且知道場合合規之後,話題一轉,結論會跟著翻面
  • 分得清政治活動的牆內牆外,看到「下班後就不受限」這種寫法立刻降權
  • 看到「一律」「任何」「絕不得」「不受任何限制」這類把話說死的選項先扣分,優先去找「原則可以+一道手續」形狀的那一個
  • 做題時多掃一輪積極義務,有沒有什麼是他該做而沒做的,而不只是他做了什麼不該做的
  • 把一個違失行為接到後果端:走職務監督、走評鑑、還是走懲戒,誰能發動、最重到哪裡
  • 一眼認出「因為他判錯了所以該受評鑑/懲戒」這種選項,理由錯位,直接刷掉
  • 四個選項都不乾淨的時候改用相對比較,選最不當的那一個,而不是等一個完美選項出現

條文附錄

本章各考點用到的條文,同一條只列一次;內文引用會連回這裡。

法官倫理規範第 17 條

法官對於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案件,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但依合理之預期,不足以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或本於職務上所必要之公開解說者,不在此限。 法官應要求受其指揮或服從其監督之法院人員遵守前項規定。

白話 五個零件:管繫屬中或即將繫屬,已確定的不在射程;管公開發表,私領域不管;不分自己或他人承辦;但書兩個出口是合理預期不足以影響公正、職務上所必要之公開解說;第 2 項把書記官等受指揮監督的法院人員一起拉進來。

法官倫理規範第 16 條

法官不得揭露或利用因職務所知悉之非公開訊息。

白話 沒有開「善意澄清」這個出口。就算動機是澄清輿論、就算案子已經自己判完,卷證裡沒公開的東西講出來就是違反。

法官倫理規範第 5 條

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廉潔自持,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

白話 注意「易被認為」:不需要真的不當,看起來可能不當就該避免。很多選項的隱藏判準藏在這四個字裡。

法官倫理規範第 22 條

法官應避免為與司法或法官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不相容之飲宴應酬、社交活動或財物往來。

白話 社交的總開關。判準不是活動的名稱,是它跟司法形象相不相容。

法官倫理規範第 8 條

法官不得收受與其職務上有利害關係者之任何餽贈或其他利益。 法官收受與其職務上無利害關係者合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之餽贈或其他利益,不得有損司法或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 法官應要求其家庭成員或受其指揮、服從其監督之法院人員遵守前二項規定。

白話 分層:有利害關係的,零收受;無利害關係的,正常社交禮俗內可收,但仍以不損形象為上限。應邀演講收合理報酬與紀念品因此過關。

法官倫理規範第 15 條第 1 項首句(節錄)

法官就承辦之案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僅與一方當事人或其關係人溝通、會面

白話 飯局題的條文根據之一。席間有承辦案件的律師,不當然就要走人;話題刻意轉到繫屬個案時,法官才應離席。

法官倫理規範第 18 條

法官參與職務外之團體、組織或活動,不得與司法職責產生衝突,或有損於司法或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

白話 職務外活動的總則:可以參加,界線在衝突與形象。

法官倫理規範第 19 條

法官不得為任何團體、組織募款或召募成員。但為機關內部成員所組成或無損於司法或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之團體、組織募款或召募成員,不在此限。

白話 原則禁止、但書開門。為刑事法學會召募成員可以;為宗教團體募款、容許他人以自己名義號召募款不行。

法官倫理規範第 20 條第 1 項

法官參與司法職務外之活動,而收受非政府機關支給之報酬或補助逾一定金額者,應申報之。

白話 職務外收入不是不能拿,逾一定金額要申報。

法官倫理規範第 23 條

法官不得經營商業或其他營利事業,亦不得為有減損法官廉潔、正直形象之其他經濟活動。

白話 經濟活動線。匿名收費業配就是踩這條。

法官倫理規範第 24 條

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並避免為輔佐人。但無償為其家庭成員、親屬提供法律諮詢或草擬法律文書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除家庭成員外,法官應告知該親屬宜尋求其他正式專業諮詢或法律服務。

白話 但書是窄門:只開給家庭成員與親屬,而且限無償;家庭成員以外的親屬還要告知另尋正式服務。對學生的家族訟案給具體訴訟策略,越線。

法官倫理規範第 21 條

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從事下列政治活動: 一、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或其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公開發言或發表演說。 二、公開支持、反對或評論任一政黨、政治團體、組織或其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 三、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或其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募款或為其他協助。 四、參與政黨、政治團體、組織之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之政治性集會或活動。 法官不得指示受其指揮或服從其監督之法院人員或利用他人代為從事前項活動;並應採取合理措施,避免親友利用法官名義從事前項活動。

白話 四款的共同特徵是公開與替人動員;第 2 項連「叫別人去做」「讓親友借名義去做」都堵住。

法官法第 15 條第 1 項

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任職前已參加政黨、政治團體者,應退出之。

白話 政黨關係的立法底線,由法官法直接規定,不只是倫理規範的層次。

法官法第 18 條

法官不得為有損其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之行為,並應嚴守職務上之秘密。 前項守密之義務,於離職後仍應遵守。

白話 守密義務離職後還跟著走。

法官法第 30 條第 2 項第 7 款、第 1 款

七、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 一、裁判確定後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未能裁判確定之案件,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審判案件有明顯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

白話 第 7 款是倫理違反接進個案評鑑的橋,門檻是情節重大。第 1 款要注意款文寫的是「裁判確定後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未能裁判確定」—案件還沒確定,只要繫屬逾六年加上重大違誤,一樣能請求評鑑。

法官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3 款

三、受評鑑法官所屬法院管轄區域之律師公會或全國性律師公會。

白話 第 1 項列了誰可以請求個案評鑑:所屬機關法官三人以上、對應檢察署、律師公會或全國性律師公會、案件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所以當事人陳請律師公會請求評鑑這條路是通的。

刑事訴訟法第 18 條

當事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法官迴避: 一、法官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法官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白話 前條列的法定自行迴避事由是封閉清單(配偶、八親等內血親、五親等內姻親、曾為代理人辯護人等),大學同學不在裡面;同學關係本身也不當然構成第 2 款的偏頗之虞。社交關係要濃到讓人合理懷疑公正性,才轉成迴避問題。

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1 項、第 5 項

偵查,不公開之。 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白話 檢察官那一側的地基。第 5 項設有依法令、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之例外,檢察官經機關首長授權由發言人發布新聞就是合法出口。

法官法第 15 條(參政之禁止)

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任職前已參加政黨、政治團體者,應退出之。 法官參與各項公職人員選舉,應於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一年以前,或參與重行選舉、補選及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應於辦理登記前,辭去其職務或依法退休、資遣。 法官違反前項規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選舉之候選人。

白話 第 1 項管身分:不是「可以入黨、只禁活動」,而是連黨籍都不能留。第 2、3 項管參選:先辭職、退休或資遣,而且有時點要求,違反的效果寫在第 3 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法官法第 81 條第 1 項

法官每年度應從事在職進修。

白話 三職業拼盤題常出現的共同義務肢。

律師法第 22 條第 1 項

律師執行職務期間,應依規定參加在職進修。

白話 與法官法第 81 條第 1 項對照,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 題 D 肢考的就是這組共同義務。

法官倫理規範第20條

法官參與司法職務外之活動,而收受非政府機關支給之報酬或補助逾一定金額者,應申報之。 前項所稱一定金額及申報程序,由司法院定之。

白話 職務外活動+非政府機關給的錢+逾一定金額=應申報;金額多少、怎麼報,由司法院定。

法官法第16條

法官不得兼任下列職務或業務: 一、中央或地方各級民意代表。 二、公務員服務法規所規定公務員不得兼任之職務。 三、司法機關以外其他機關之法規、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或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 四、各級私立學校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 五、其他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或與其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或業務。

白話 不得兼任的職位清單;第四款針對的是私立學校的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

法官法第17條

法官兼任前條以外其他職務者,應經其任職機關同意;司法院大法官、各級法院院長及機關首長應經司法院同意。

白話 清單以外的職務要兼,應經任職機關同意;大法官、院長與機關首長則經司法院同意。

法官倫理規範第 26 條

法官執行職務時,知悉其他法官、檢察官或律師確有違反其倫理規範之行為時,應通知該法官、檢察官所屬職務監督權人或律師公會。

白話 三個門檻加一個分流:執行職務時知悉、確有違反、應通知(沒有裁量空間);對象是法官、檢察官就通知所屬職務監督權人,是律師就通知律師公會。

法官倫理規範第 8 條第 2 項

法官收受與其職務上無利害關係者合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之餽贈或其他利益,不得有損司法或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

白話 放行的條件有兩層:對方與職務上無利害關係,且合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即使兩層都過,仍不得有損上述形象。

法官倫理規範第 25 條

本規範所稱家庭成員,指配偶、直系親屬或家長、家屬。

白話 配偶就是家庭成員,這是第 24 條但書能不能用的關鍵。

法官法第 13 條

法官應依據憲法及法律,本於良心,超然、獨立、公正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法官應遵守法官倫理規範,其內容由司法院徵詢全國法官代表意見定之。

白話 第 2 項是法官倫理規範的法源。對照組:檢察官倫理規範由法務部定,律師倫理規範的法源在律師法。

法官法第 19 條

法官於其獨立審判不受影響之限度內,受職務監督。職務監督包括制止法官違法行使職權、糾正法官不當言行及督促法官依法迅速執行職務。 法官認職務監督危及其審判獨立時,得請求職務法庭撤銷之。

白話 職務監督以不影響獨立審判為前提;法官認為監督危及審判獨立,可以請求職務法庭撤銷。

法官法第 21 條第 1 項

前條所定職務監督權人,對於被監督之法官得為下列處分: 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促其注意。 二、違反職務上之義務、怠於執行職務或言行不檢者,加以警告。

白話 問責的最輕檔位只有兩招:發命令促其注意、加以警告。所採法律見解與最高法院多數庭判決不同,不在得警告之列。

法官法第 30 條

司法院設法官評鑑委員會,掌理法官之評鑑。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付個案評鑑: 一、裁判確定後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未能裁判確定之案件,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審判案件有明顯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 二、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情節重大。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情節重大。 五、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情節重大。 六、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致影響當事人權益,情節重大。 七、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 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

白話 第 1 款針對裁判本身,門檻最高,還要先過時間門檻;第二、四、五、六、七款都掛著「情節重大」;第 3 項是見解除外的紅線。

法官法第 35 條第 1 項

法官有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下列人員或機關、團體認為有個案評鑑之必要時,得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 一、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法官三人以上。 二、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上級機關或所屬法院對應設置之檢察署。 三、受評鑑法官所屬法院管轄區域之律師公會或全國性律師公會。 四、受評鑑法官所承辦已終結案件檢察官以外之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

白話 第 2 款要拆成三個主體讀:所屬機關、上級機關,加上所屬法院對應設置的檢察署—上級機關對應的檢察署不在名單上。第 4 款的當事人、犯罪被害人直接請求權,是民國 108 年修法加進來的。

法官法第 39 條第 1 項

法官評鑑委員會認法官有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得為下列決議: 一、有懲戒之必要者,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並得建議懲戒之種類。 二、無懲戒之必要者,報由司法院交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並得建議處分之種類。

白話 評鑑委員會是分流器,自己不做懲戒:重的送職務法庭,輕的交人事審議委員會。

法官法第 51 條

法官之懲戒,除第四十條之情形外,應由監察院彈劾後移送職務法庭審理。 司法院認法官有應受懲戒之情事時,除依法官評鑑之規定辦理外,得逕行移送監察院審查。

白話 評鑑不是唯一入口,監察院彈劾後移送職務法庭是平行的另一條。

法官法第 47 條

懲戒法院設職務法庭,審理下列之事項: 一、法官懲戒之事項。 二、法官不服撤銷任用資格、免職、停止職務、解職、轉任法官以外職務或調動之事項。 三、職務監督影響法官審判獨立之事項。 四、其他依法律應由職務法庭管轄之事項。 對職務法庭之裁判,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白話 職務法庭設在懲戒法院;它的裁判不能再去打行政訴訟。

法官法第 50 條

法官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法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二、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三、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 四、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或剝奪退養金。 五、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六、罰款: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或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七、申誡。

白話 清單裡沒有記過、沒有降級—考過「下列何者不屬法官法所定懲戒措施」。另外受第一款、第二款處分者不得充任律師,懲戒的效果會外溢到律師資格。

法官法第 49 條(節錄第 1、3、4、5 項)

法官有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懲戒之事由。 法官應受懲戒之同一行為,不受二次懲戒。同一行為已經職務法庭為懲戒、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其原懲處失其效力。 法官應受懲戒之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但情節輕微,如予懲戒顯失公平者,無須再予懲戒。

白話 三個原則:見解不懲戒(與評鑑端成對)、同一行為不受二次懲戒、刑罰或行政罰與懲戒並行;並行有一個但書—情節輕微而懲戒顯失公平者,無須再懲戒。

法官倫理規範第 8 條第 1、2 項

法官不得收受與其職務上有利害關係者之任何餽贈或其他利益。 法官收受與其職務上無利害關係者合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之餽贈或其他利益,不得有損司法或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

白話 有利害關係者的餽贈全面禁止;無利害關係者則以合乎正常社交禮俗、且不損形象為條件。

法官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1 項

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並避免為輔佐人。但無償為其家庭成員、親屬提供法律諮詢或草擬法律文書者,不在此限。

白話 但書是「為自己子女提供法律意見不構成懲戒事由」的條文基礎—關鍵在無償、且對象是家庭成員或親屬。

法官法第 89 條(節錄與這個考點直接相關各項)

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檢察官個案評鑑之事由。 第四項第七款檢察官倫理規範,由法務部定之。 檢察官有第四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檢察官之懲戒,由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之。其移送及審理程序準用法官之懲戒程序。

白話 三個對照題最愛偷換的零件:評鑑事由與法官平行(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同樣要情節重大)、倫理規範由法務部定、懲戒仍歸懲戒法院職務法庭。

法官倫理規範第 5 條(品格總則)

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廉潔自持,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

白話 外觀標準:不是真的不當才違規,看起來不當就該避免。

法官倫理規範第 8 條第 1 項(有利害關係)

法官不得收受與其職務上有利害關係者之任何餽贈或其他利益。

白話 零容忍,沒有金額或禮俗的討論空間。

法官倫理規範第 8 條第 2 項(無利害關係)

法官收受與其職務上無利害關係者合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之餽贈或其他利益,不得有損司法或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

白話 兩道門檻:先要合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還不得有損形象。

法官倫理規範第 22 條(飲宴應酬)

法官應避免為與司法或法官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不相容之飲宴應酬、社交活動或財物往來。

白話 判準是『不相容』,不是要法官與世隔絕。

法官倫理規範第 18 條(職務外活動)

法官參與職務外之團體、組織或活動,不得與司法職責產生衝突,或有損於司法或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

白話 同一把形象的尺,延伸到職務外的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