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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專業倫理之特質

白名單四特質、黑名單商業性,推論不准推過頭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13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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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看到這些字
往這邊想
專業性、獨立性、公益性、自律自治性
白名單:考試認的特質
商業性
黑名單:出現在特質清單裡,它就是有誤的那個
任何、一律、不可為、必須
絕對化警報:特質是原則,不是絕對禁令(界線實測在 b7)
法官應受○○之拘束
先驗○○的位階:不是憲法、不是法律就站不住(三師邏輯在 b9)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70 題:商業性、專業性、獨立性、公益性四選一,問「何者有誤」,考選部公布答案是商業性。題幹叫它職業本質、倫理之特質或職業特性,考的都是同一件事。

沒有這組特質會出什麼事

少了這組特質,律師業就只是一門生意,攬客極大化、利潤導向都能寫進職業規則。律師法第 1 條把使命定成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促進民主法治,並要求本於自律自治之精神、誠正信實執行職務;倫理各條規則都從這裡長出來。但長出來的是節制,不是禁絕:推展業務受限制,不等於不能廣告(界線在 b7)。

收費是執業的結果,不是職業的目的。

三步走完一個選項

這個選項講的特質,在白名單還是黑名單?

商業性=黑名單,直球題到這裡就結束

它從特質推出了什麼具體結論?有沒有推成「任何/一律」的禁令?

推成絕對禁令的,幾乎都錯

這句話講的是律師、法官還是檢察官?

逐個選項用各自那一師的邏輯檢查,別錯掛(b9)

特質是拿來捆律師,還是撐律師

把特質推成禁令
不准為不受歡迎的被告辯護、不准做廣告。看起來最乾淨,代價是最需要辯護的人找不到律師。
用特質撐住律師說不
受僱律師對主持律師違法的指示有拒絕之權利。代價是判斷責任回到律師自己身上,紀律靠自律自治與懲戒撐住。

特質的本旨是撐住律師的專業判斷,不是捆住他;但獨立性不是抗命權的無限上綱,界線在 b7。

先自己寫,再對答案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 題

關於法律專業倫理受規範者之職業特性,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C;是

  • 你是逐個選項用各自那一師的邏輯檢查,還是挑「讀起來最怪」的那句?後者換個包裝就會失手。
  • 你刪掉的理由是位階(拘束力來自憲法與法律),還是「座談會結論不夠權威」?只有前者站得住。
  • 「裁判安定性」是誘餌詞:見解要一致,靠審級制度與大法庭機制,不靠行政性研究結論拘束審判。

(A) 律師職務為公共職務

(B) 律師業具有自由獨立性

(C) 基於裁判安定性,法官應受高等法院法律座談會研究結論之拘束

(D) 檢察官職務包括公益代表人之性質

先寫下你的答案,再用一句話寫出你憑什麼刪掉另外三個。

毒全下在後半句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71 題

關於律師之職業本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律師具公益性,因而不可為財團或被輿論指控為殺人犯或貪污犯之被告進行法律服務
(B) 律師具專業性,依目前規定,若未有稅務專業能力證明,不得執行稅務法律服務
(C) 律師具有公益性,不得從事任何廣告行為
✓ (D) 律師具有獨立性,受僱律師對於主持律師事務所之律師違反法律之指示,有拒絕之權利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D;是

  • (A);錯;公益性推過頭。為財團服務不減損公益性;為被輿論指控殺人、貪污的被告辯護,更是保障人權使命的正面實踐—被告愈不受歡迎,辯護權愈需要律師撐住。
  • (B);錯;專業性不等於分科執照。律師法第 21 條明定律師得受當事人之委任,辦理法律事務,稅務法律服務就是法律事務的一種,現行規定並沒有另外取得稅務專業能力證明的門檻。該不該接不熟的案件,是勝任義務的倫理問題,不是執業資格問題。
  • (C);錯;絕對化。律師法第 40 條禁的是「挑唆訴訟,或以誇大不實、不正當之方法推展業務」,不是禁止一切廣告。
  • (D);對(應選);獨立性的試金石。受僱律師仍是律師,倫理義務直接對法秩序與當事人負責,僱傭關係不產生違法的服從義務—對主持律師違法的指示有拒絕之權利,正是獨立性對內的一面。

四個選項的前半句全對,毒全下在後半句的推論。三句用特質禁止律師做事,只有一句用特質保護律師說不。

同一個特質,推到哪裡就過頭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成立/已跨線不成立/未跨線
選案:接不接不受歡迎的被告;拒絕受任不等於違反公益性;個案受任與否,原則上仍屬律師的自由(義務辯護與法律扶助另有制度安排)。;「公益性使律師不可為財團或被指控殺人、貪污者服務」,或反過來「公益性要求他必須接下每一件」,兩頭都是絕對化。
廣告:能不能對外招攬;在網站刊登具體真實的專長領域與收費方式。;宣稱「勝訴率百分之百、不贏免費」,踩到誇大不實與挑唆的線。分界不是有沒有廣告,是誇不誇大、正不正當(判準=律師法第 40 條)。
指令:受僱律師聽不聽主持律師;被指示在書狀中使用明知不實的證據,獨立性加上誠正信實,給他拒絕的權利。;把獨立性當成抗命權:主持律師合法的辦案方針指示(例如訴訟策略取捨),受僱律師原則上應予尊重。

從特質推出來的結論,站得住/推過頭

站得住

推過頭

三型誘答

絕對化敘述

把特質推成絕對禁令 公益性→不可為財團或被輿論指控殺人、貪污者服務;公益性→不得從事任何廣告行為(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71 題 (A)、(C))

解毒劑 特質是原則不是禁令;看到「任何」「一律」「不可」先降半旗。為不受歡迎的被告辯護,恰恰是保障人權使命的實踐。

商業性混入

在白名單裡塞一個商業性 專業性/獨立性/公益性+商業性四選一,問何者有誤(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70 題)

解毒劑 收費是結果不是特質;商業性與律師法第 1 條的使命條款正面衝突。

權威來源混淆

用聽起來很對的價值詞,包裝一個不具拘束力的來源 以「裁判安定性」包裝高等法院法律座談會研究結論的拘束力(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 題 (C))

解毒劑 拘束力來自法源位階(憲法、法律),不來自行政性研究結論;法官法第 13 條把依據的清單寫死了。

三師的「獨立」各是一套邏輯

職業獨立的邏輯界線
律師自由職業之獨立:專業判斷不受僱傭關係、當事人指令、輿論左右仍受倫理規範與懲戒拘束(自律自治)
法官審判獨立:認事用法只服從憲法及法律審判核心零干涉;行政事務仍受職務監督
檢察官公益代表人:對外獨立行使職權;對內檢察一體、上命下從檢察一體使檢察官的獨立弱於法官,對照題最愛考這個落差

同一個「獨立」,三種職業各自的邏輯與界線

秒殺法

特質清單裡出現「商業性」,它就是有誤的那個選項,這一型 10 秒內結束,唯一的失分方式是看漏「有誤」二字反著選。

這一站怎麼投資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一試現場的時間分配:特質詞直給的直球型,10 秒內解決;把特質接上行為推論、或三師對照的包裝型,逐選項掃推論,最多 90 秒。

    法律倫理配置在一試綜合法學(一),二試沒有這一科考卷,這一站不必準備任何申論模板。

    別把四個特質背成咒語。單獨背「專業、獨立、公益、自律」,在直球題以外拿不到分;每個特質都要能接一句「所以律師可以/不可以什麼」,並說得出那句推論的條文落點。三師對照題同理:不是背三個標籤,是講得出為什麼檢察官的獨立弱於法官(檢察一體),律師的獨立又不同於兩者(自由職業,靠自律自治撐腰)。

    這一站的深度價值是間接的:律師廣告與招攬、利益衝突與忠實義務、公益與法律扶助義務,那些題目裡選項對錯的最終理由,經常要回到這幾個特質。所以練的不是背清單,是「從特質到具體結論」這段推論的品質管制。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歷屆出現過的題目全部落在一試選擇題,申論題一次也沒有出現過。所以這一站不給申論拆解模板、不給採分點、不給高低分對照:歷屆沒有出現過的東西,這本書不補寫。要投資的,是選擇題那段推論的品質。

    接著讀 → 律師廣告與招攬 商業性界線的施工圖,律師法第 40 條在那裡展開、審判獨立 法官那一端的完整版、檢察官倫理 公益代表人加上檢察一體,三師對照題的第三端

    一組白名單(專業性、獨立性、公益性、自律自治性)和一個永遠的錯誤答案(商業性),而且說得出商業性為什麼被排除

    一道推論檢查:特質是原則不是絕對禁令,看到「任何」「一律」「不可為」先降半旗

    三師各自的獨立邏輯,逐師檢查、不互相錯掛

    修法警示

    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律師法全文修正

    民國 100 年、102 年的題目,命題當時適用的是舊律師法,整部已經翻新。現在做這些舊題,要用現行條文重解。

    民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律師法第 9 條(律師證書之撤銷與廢止)修正

    與這一站引用的條文無關,不影響上面任何判準。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律師法第 1 條(律師之使命) 使命條款:四個特質的地基都在這兩項裡—三個使命沒有一個字跟營利有關。

    律師法第 21 條(律師之職務範圍) 一照全科:法律事務不分科發照,稅務法律服務也是法律事務的一種。

    律師法第 40 條(推展業務之限制) 禁的是挑唆訴訟,以及誇大不實、不正當的推展方法,不是禁止一切廣告;細節授權律師倫理規範定之。

    律師法第 37 條(社會公益活動之參與) 公益性不是口號,是有最低時數的法定義務。

    法官法第 13 條(法官之審判獨立)(節錄第 1 項) 依據的清單只有憲法和法律—法律座談會研究結論、上級指示、媒體輿論,都不在上面。

    法官法第 86 條(檢察官之職責)(節錄第 1 項) 「公益代表人」這個判準的條文出處。

    歷屆出處與資料來源

    律師法、法官法條文逐字引自法規現行版本(律師法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4 年 5 月 28 日;法官法:民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憲法、律師倫理規範、檢察官倫理規範未收錄逐字條文,本書不引其原文,只描述由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的判準。

    這個考點未引用任何裁判字號或懲戒決議字號;歷屆命題並未繫於特定裁判。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71 題

    考選部公布答案:D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70 題

    考選部公布答案:A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 題

    考選部公布答案:C

    上一站給的是一組抽象的形容詞。但形容詞不會被考、也不會讓人在辦公室裡改變任何行為:真正有咬合力的,是它落到某個具體時刻的時候。第一個時刻就是握手接案的那一秒:你剛剛用專業這兩個字換來一份委任,那換到的義務究竟從哪一刻開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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