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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一體
對外獨立、對內一體:考題考的都是一體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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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66 題考的就是這一步:這句話把誰的權力裝到誰頭上?
另一組專門對調的名詞:承繼是長官自己辦,移轉是改分別人辦。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法官是一座一座獨立的山,檢察官是一支軍隊。
為什麼要一體:追訴標準要統一、負荷要調得動、有偏頗之虞要換得掉人。
為什麼要有界線:連法律見解都能被一句話換掉,起訴或不起訴就成了上面的意思。所以命令原則上應服從,但有違法之情事者不在此限。
判斷路徑
這句話把誰的屬性,裝到誰頭上?
有沒有絕對化的字?
命令的形式對不對?
先看誰對誰,再看絕不絕,最後看書面
三句各對一種誘答:主體錯置、絕對化、要式不備。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線在形式與後果:見解歧異可以調度案件,不能追究人,「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檢察官個案評鑑之事由。」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67 題
題目問:檢察官執行職務時,誰能指揮他?四個選項各放了一個指揮者。
先別挑答案,寫一句:正解的句型長什麼樣?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除受檢察一體之拘束外,對外獨立行使職權」—內一體、外獨立,兩半都在。
- 「除受法務部部長個案指揮外」把明文禁止的事寫成例外
- 「不管任何人」是絕對化:對內仍受檢察總長、檢察長指揮監督
- 「除受法院指揮」弄反審檢分立:檢察官對於法院獨立行使職權
你剛拿下什麼 一張權力地圖:部長不得就個別案件具體指揮;指揮監督權在檢察總長、檢察長,兩把刀是承繼與移轉;法院不指揮檢察官。
接著讀 → 審判獨立 出題人最愛把法官的屬性裝到檢察官頭上。
誰能對承辦檢察官下命令,下到什麼程度
這張表在比:能不能碰承辦人的個案(不比懲戒,也不比救濟)
| 誰 | 能碰到哪裡 | 依據 |
|---|---|---|
| 法務部部長 | 得就一般檢察行政事務頒布行政規則,督促全體檢察官注意辦理;但不得就個別檢察案件對檢察總長、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為具體之指揮、命令 | 法官法第 94 條第 2 項 |
| 檢察總長、檢察長 | 有指揮監督權,並得親自處理所指揮監督之檢察官之事務(職務承繼),或將該事務移轉於其他檢察官處理(職務移轉) | 法院組織法第 63、64 條;發動事由與要式為法官法第 93 條 |
| 法院 | 不指揮檢察官:檢察官對於法院獨立行使職權(審檢分立) | 法院組織法第 61 條 |
| 法官(對照組) | 於其獨立審判不受影響之限度內,受職務監督;審判核心碰不得 | 法官法第 19 條第 1 項 |
法院組織法沒有收進本書法規庫,這裡只描述規範方向、不逐字轉述;法官法各條為逐字引錄。檢察官連法律適用都能被指揮,只是要書面附理由,這一格與法官那一格的落差,就是三職比較題的解題座標。
檢察長這樣做,站不站得住
| 站得住 | 考過的錯法 | |
|---|---|---|
| 見解不同 | 為求法律適用之妥適或統一追訴標準,認有必要時,得行使職務承繼或移轉(法官法第 93 條第 1 項第 1 款) | 以法律見解不同為由,把承辦檢察官送交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66 題) |
| 負荷失衡 | 衡酌人力調度,本於檢察一體把部分案件移轉其他檢察官偵辦(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51 題) | 承辦人以「案件已開始偵辦」為由拒絕移轉,只交未偵辦的部分(同題) |
| 要改變承辦人的法律見解 | 以書面附理由下達命令;檢察官不同意,得以書面敘明理由請求行使職務承繼或移轉之權限 | 口頭命令改變法律意見、口頭要求交出案件(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66 題) |
| 案件跨檢察署移轉偵辦 | 換的是辦這件案子的檢察官 | 以為法院的土地管轄跟著一起換(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0 題) |
這一題會怎麼騙你
主體錯置
把法官、檢察官、部長、法院的權限互相調換:「法官與檢察官均受審判獨立之保障」「除受法務部部長個案指揮外」「除受法院指揮」「行使職務承繼權,交出案件給其他檢察官」。
解毒劑 回到權力地圖:審判獨立只罩法官;個案指揮止於檢察總長與檢察長;承繼是自己辦、移轉是給別人辦。
獨立或服從被寫成全稱句
把有界線的原則寫成沒有例外的話:「應不受檢察總長、檢察長之指揮監督,得各自為之」「不管任何人,都不得干涉」「有服從義務,因而長官口頭要求不予起訴,應服從之」。
解毒劑 檢察官是對外獨立加上對內一體,兩半都要在;服從義務還有兩個剎車:命令有違法之情事者不在此限,以及得以書面陳述不同意見。
用口頭命令與程序細節包裝
把違法的指令包在程序語言裡:口頭命令改法律見解、口頭要求交案,或說「已開始偵辦之案件可拒絕移轉」。
解毒劑 核心事項的命令與承繼移轉的命令都要書面附理由;移轉不因為案件已經開始偵辦而免除,不同意用書面講,案件照交。
在合法與違法的模糊帶畫線
用程度差設誘:被動投資共同基金與投資經營補習班、見解歧異可以移轉案件與不得送評鑑。
解毒劑 記線不記點:兼職看有沒有經營參與或對價;見解歧異是組織調度可以、人身追究不可以。
三題原題怎麼走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66 題
A 檢察官偵辦某案件時與檢察長見解不同。檢察長口頭命令 A,為了統一訴追標準不應採用 A 的法律見解,並要求 A 交出案件,移轉由其他檢察官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考選部公布答案這一項:法官法第 89 條第 5 項「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檢察官個案評鑑之事由。」見解歧異走組織調度,不走人身追究。
- (A) 不能選:命令涉及法律之適用,依法官法第 92 條第 2 項應以書面附理由為之;口頭命令要改法律意見,要式不備。
- (C) 不能選:概念對調。職務承繼是檢察長親自處理,把案件交給其他檢察官偵辦的是職務移轉。
- (D) 不能選:職務移轉的命令依法官法第 93 條第 2 項也應以書面附理由為之,口頭要求交案一樣不合要式。
秒殺 四個選項剛好對應三個零件:書面要式兩次、承繼與移轉之辨、評鑑安全閥。全對就代表這個考點過關。
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51 題
甲檢察官每月新收案件超過百件,未結案件量為該檢察署最高,辦案遲延嚴重。下列敘述何者符合檢察官倫理規範之要求?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考選部公布答案這一項:檢察一體不只是管人,也是組織資源調度;負荷失衡時把部分案件移轉其他檢察官,正是制度設計的正用。
- (A)(B) 不能選:包裝成謹慎的怠惰。辦案遲延不是正常現象,負荷過重應循組織途徑處理,不是自己吞下去。
- (D) 不能選:法官法第 93 條第 3 項「前二項指揮監督長官之命令,檢察官應服從之,但得以書面陳述不同意見。」不同意用書面講,案件照交。
秒殺 把移轉當成人力調度來讀,答案自己浮出來—制度是幫你扛,不是長官整你。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0 題
住甲地之法警在甲地犯貪污罪嫌,事證明確且經自白。甲地檢署檢察官以迴避為由呈請高檢署檢察長令轉案件給乙地檢署檢察官偵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A 或 B(考選部更正:第 50 題答 A 或 B 或 AB 者均給分)
- (A):職務移轉搬動的是哪位檢察官辦,法院的土地管轄不動。犯罪地與被告住所都在甲地,依刑事訴訟法第 5 條第 1 項「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起訴對象就是甲地方法院。
- (B) 更正後也給分:題目設定事證明確且經自白,落入刑事訴訟法第 251 條第 1 項「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的射程。
- (C)(D) 不能選:起訴後的實行公訴與上訴,回到與受訴法院對應配置的檢察署。移轉只及於該偵查事務。
秒殺 畫兩條線:檢察官這條線可以搬,法院那條線不能搬。兩線分開,四個選項全破。
秒殺法
選項一出現「口頭」兩個字就先去對要式:涉及強制處分、犯罪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的命令,以及承繼與移轉的命令,都應以書面附理由為之。
同一題有兩個公布答案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0 題:A 或 B 都給分
考選部更正為「答 A 或 B 或 AB 者均給分」,更正理由沒有公開。兩個選項各自站在一條看得到的條文上:(A) 站刑事訴訟法第 5 條第 1 項的土地管轄,移轉的是檢察官,法院不跟著動;(B) 站刑事訴訟法第 251 條第 1 項的起訴法定,題目已經給了事證明確且經自白。
考場怎麼辦 選擇題照公布答案走,這題兩邊都算對。真要說理由就講條文,不要替考選部補一個它沒說的理由,也不要掰判決字號,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沒有繫在特定裁判字號上。
時間要花在哪裡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這個考點的正確投資,是把三軸快篩練到三十秒殺完一題選擇題,不必為它預留申論練習時段。
- 申論時間留給真正的二試常客,例如『案件單一性與同一性』『公訴不可分與起訴效力範圍』。
- 這一段是我們依歷屆題目分布做的判斷,不是考選部的說法。
這個考點沒有申論題
這個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申論沒有出過。所以這裡不放拆解模板、不放採分點、不放高低分卷對照:歷屆沒有出現過的東西硬補出來,只會把你的時間放到錯的地方。
修法警示
法官法施行,第 92、93 條把檢察官服從義務的界線寫進條文:核心事項的命令要書面附理由、檢察官得以書面陳述不同意見、法律見解不得作為個案評鑑之事由。
影響:檢察一體從一句組織原則,變成一套有形式要求的程序,考題從此只在形式與界線上出。
舊題要重解:作答時引現行的法官法第 92、93 條,不要只寫「檢察一體」四個字了事。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法官法第 92 條(書面指揮制度;沿革查無逐條修正記錄) 第 1 項是服從義務的原則,而且原則本身就帶著一個除外:命令有違法之情事者不在此限。第 2 項把三種核心事項的命令綁上書面附理由,並給檢察官一條書面異議的路。
法官法第 93 條(職務承繼權與職務移轉權;沿革查無逐條修正記錄) 這條是心臟:四款發動事由、承繼與移轉兩把刀、命令要書面附理由、應服從但得以書面陳述不同意見。服從義務與異議權並存,考題專門考你記不記得另外半句。
法官法第 89 條第 5 項(法律見解豁免;本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見解歧異可以用職務承繼或移轉處理,但不能把見解不同的檢察官送評鑑—組織上調度得動,人身上動不得。
法官法第 94 條第 2 項(部長的界線;本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檢察一體的頂點是檢察總長,不是部長。部長只有一般行政事務的監督權,個案指揮由但書明文擋掉。
法官法第 19 條第 1 項(法官的對照組;沿革查無逐條修正記錄) 法官也受職務監督,但監督止步於獨立審判不受影響之限度;檢察官相反,辦案核心也能被指揮,只是要書面附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5 條第 1 項(土地管轄;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24 年 1 月 1 日) 管轄綁在犯罪地與被告的住居所或所在地,不綁在哪個檢察署辦這件案子。
刑事訴訟法第 251 條第 1 項(起訴法定原則;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證據到了就得起訴,這個「應」字是民國 101 年那題 (B) 也給分的落點。
以下逐字引錄的是法官法(現行版本日期為民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與刑事訴訟法(現行版本日期為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法院組織法與檢察官倫理規範沒有收進本書法規庫,所以這個考點對它們一律只描述規範方向、不逐字轉述。
歷屆出處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0 題(三等,綜合法學一),以這個考點為主角;考選部更正為答 A 或 B 或 AB 者均給分。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三等,綜合法學一),公布答案 C,這個考點在 (B) 當誘答。
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51 題(三等,綜合法學一),公布答案 C,以這個考點為主角。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三等,綜合法學一),公布答案 D,這個考點在 (C) 當誘答。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66 題(三等,綜合法學一),公布答案 B,以這個考點為主角。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6 題(三等,綜合法學一),公布答案 C,這個考點在 (A) 當誘答。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67 題(三等,綜合法學一),公布答案 C,以這個考點為主角。
申論:歷屆沒有出現紀錄;這幾題也全部出自司法官卷,律師卷沒有考過。
查閱範圍到民國 113 年為止。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沒有繫在特定裁判字號上,實務見解以各題的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
法官法第 92 條(書面指揮制度;沿革查無逐條修正記錄)
白話 第 1 項是服從義務的原則,而且原則本身就帶著一個除外:命令有違法之情事者不在此限。第 2 項把三種核心事項的命令綁上書面附理由,並給檢察官一條書面異議的路。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法第 93 條(職務承繼權與職務移轉權;沿革查無逐條修正記錄)
白話 這條是心臟:四款發動事由、承繼與移轉兩把刀、命令要書面附理由、應服從但得以書面陳述不同意見。服從義務與異議權並存,考題專門考你記不記得另外半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法第 89 條第 5 項(法律見解豁免;本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白話 見解歧異可以用職務承繼或移轉處理,但不能把見解不同的檢察官送評鑑—組織上調度得動,人身上動不得。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法第 94 條第 2 項(部長的界線;本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白話 檢察一體的頂點是檢察總長,不是部長。部長只有一般行政事務的監督權,個案指揮由但書明文擋掉。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法第 19 條第 1 項(法官的對照組;沿革查無逐條修正記錄)
白話 法官也受職務監督,但監督止步於獨立審判不受影響之限度;檢察官相反,辦案核心也能被指揮,只是要書面附理由。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5 條第 1 項(土地管轄;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24 年 1 月 1 日)
白話 管轄綁在犯罪地與被告的住居所或所在地,不綁在哪個檢察署辦這件案子。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251 條第 1 項(起訴法定原則;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白話 證據到了就得起訴,這個「應」字是民國 101 年那題 (B) 也給分的落點。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