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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性羈押
押他不是怕他逃,是怕他再犯,所以門開得很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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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話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49 題:甲有 3 次恐嚇判刑紀錄,這次又恫嚇妻子,押他不是怕他跑,是怕他再來一次。
羈押本來是保程序:怕逃、怕滅證。但有人到案很配合,放回去卻繼續犯,這條軌保護還沒被害的人。
看到這些字,走哪一條軌
判斷路徑
在清單上嗎?
告訴乃論過了嗎?
反覆之虞有事實?
非押不可嗎?
清單 → 告訴 → 反覆 → 必要
格格有但書。
誰承擔錯誤
關錯,錯在被告的自由;放錯,錯在下一個被害人。
先自己寫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38 題
17 歲的甲在 1 個月內與未滿 16 歲的女生合意性交 4 次,沒有人提出告訴。法院可以依預防性羈押押他嗎?
寫兩句:在不在清單、停在哪一格。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是 D:罪名在清單裡,但那款但書寫著「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者,不在此限」。沒人告訴,門就關。
- 罪名在清單上嗎?
- 行為人幾歲?告訴了沒?
- 「1 個月內 4 次」蓋得過但書嗎?
你剛拿下什麼 看到聲押題先分軌:怕他逃還是怕他再犯?再跑四格,正解常卡在但書上。
接著讀 → 羈押 另一條軌的要件與救濟
在不在清單上
| 在清單上(這條軌打得開) | 不在清單(這條軌封死) | |
|---|---|---|
| 整份清單(用類型群記,不背條號) | 放火、準放火、劫持交通工具、不能安全駕駛/性犯罪與殺傷/買賣人口與妨害自由/強制與恐嚇危害安全/竊盜、搶奪、強盜/詐欺與加重詐欺/恐嚇取財與擄人勒贖/槍砲、毒品、人口販運、組織犯罪 | 毀損、公然侮辱、過失犯 |
| 這三題實際碰到的罪名 | 放火(第 1 款)、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305(第 4 款)、與幼年男女性交罪刑法§227(第 2 款) | 毀損罪刑法§354: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49 題裡的另一個罪名,它撐不起這一軌 |
真題解剖: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38 題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38 題(題幹原文)
甲為 17 歲高二男生,精力旺盛,喜看 A 片,與同校高一未滿 16 歲女生乙、丙、丁、戊於 1 個月內先後各發生性行為 1 次,嗣以再與乙性交時,為乙之導師發覺報警移送檢察官偵查,乙、丙、丁、戊及其他有告訴權之人均未提出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D);應選;對 14 歲以上未滿 16 歲之女子合意性交=刑法§227 第 3 項;甲 17 歲,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227 之罪,依刑法§229-1 須告訴乃論。有告訴權的人都沒告訴,第 2 款但書「不在此限」就把預防性羈押的門關上。
- (A)、(C);錯;兩個都只跑了「清單+反覆之虞」兩格就下結論,漏掉同款但書。(C) 還特地把次數寫成 4 次,讓「反覆」看起來更硬—但但書不管你犯幾次。
- (B);錯;反向誘答:刑法§227 明明白白列在第 2 款裡。清單記不牢的人會被它晃走。
秒殺 性犯罪碰上預防性羈押,先問「行為人幾歲?告訴了沒?」,再回頭看清單。
真題解剖: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49 題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49 題(題幹原文)
甲與其妻乙感情不睦,甲有恐嚇乙共 3 次被判刑之紀錄,某日又飲酒後因不滿乙加班晚歸發生爭執,對乙恫稱若再一次晚於 8 時才回家,將殺死乙,當場並持錐子毀損乙之機車輪胎,使乙心生畏懼,持錄有甲恫嚇、毀損情節現場之錄音、照片,向檢察官申告甲涉犯恐嚇、毀損罪嫌,請求保護。甲坦承犯行,檢察官以甲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向法官聲請羈押甲獲准。甲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先定軌;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305)在清單第 4 款;3 次恐嚇判刑紀錄+這次又犯,正是「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的典型素材—本件走的是預防性羈押。
- (A);應選;刑法§305 與刑法§354 最重本刑都是二年以下,本來踩進刑訴§114 第 1 款本文(三年以下之罪,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但同款但書把「依刑訴§101-1 羈押者」整個挖掉,法官因此得駁回。
- (B);錯;只背了保護傘的本文,漏了但書。
- (C);錯;串證、逃亡之虞是刑訴§101 一般羈押的原因;本件走的是另一軌,拿它來主張放人是打錯靶。
- (D);錯;結論對、理由錯:坦承犯行、罪證明確從來不是駁回具保的法定理由,依據只有刑訴§114 第 1 款但書。
秒殺 具保停止羈押題,第一句先問「他是依哪一條被押的」—依刑訴§101-1 押的,輕罪保護傘立刻失效。
真題解剖: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6 題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6 題(題幹原文)
甲涉嫌犯有多起放火罪,於晚上 8 時許解送至地檢署,檢察官隨即進行訊問。訊問後,檢察官認為甲犯罪嫌疑重大,且可能反覆進行放火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B);應選;放火罪在清單第 1 款;檢察官認為有該款情形而沒有聲押必要時,刑訴§93 第 3 項但書寫的就是「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條文原句照搬。
- (A);錯;夜間受限制的是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的「詢問」(刑訴§100-3),檢察官的「訊問」不在那一條的主體裡。
- (C);錯;24 小時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算(刑訴§93 第 2 項),不是從檢察官訊問起算。
- (D);錯;結論(訊問合法)對、理由全錯—沒有「重大犯罪不受夜間訊問禁止」這種例外,檢察官訊問本來就不受那一條拘束。半對的選項比全錯的毒。
秒殺 選項出現「檢察官+夜間訊問」,先想主體錯置;出現時限,先查起算點。
三種騙法,各有解毒劑
主體錯置
把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夜間「詢問」的禁止(刑訴§100-3),移花接木到檢察官的「訊問」頭上: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6 題的 (A) 說訊問違法,(D) 更發明了一個「重大犯罪例外」,兩個方向一起騙。
解毒劑 十字訣:詢問是警察,訊問是檢察官與法官。刑訴§100-3 的主體欄裡根本沒有檢察官。
例外遺漏
只給你清單與反覆之虞,賭你忘記但書:性犯罪那一款的告訴乃論但書(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38 題)、依刑訴§101-1 羈押者不受輕罪保護傘保護(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49 題)。
解毒劑 四格的第 2 格一定要跑;碰到具保停止羈押,先問他是依哪一條被押的。
數字與起算點偷換
把 24 小時的起算點從「拘提或逮捕之時」偷偷換成「檢察官訊問時」,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6 題的 (C)。
解毒劑 刑訴§93 第 2 項白紙黑字: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
秒殺法
這個考點的三題,正解都不在本文、在但書:清單那一款有但書,輕罪保護傘也有但書。看到選項只跑到「清單+反覆之虞」就下結論,先劃掉。
這一站值得投多少時間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背清單不要背條號,背類型群,題目問的是「在不在」,不是「第幾款」。
- 兩個但書(告訴乃論、輕罪保護傘)背到逐字,這是這個考點最短的得分路徑。
- 考場上分不出走哪一軌時,看題幹餵你什麼事實:餵前科與又犯,就是要你走怕再犯那一軌;餵逃亡與串證,是另一軌。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這個考點在歷屆的出現紀錄全部落在選擇題,申論卷沒有拿它當過題目。所以這裡不給申論的拆解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沒考過的東西寫出來也只是編的。要練,就把第 1 層那四個問題練到不用想,再把兩個但書背到逐字。
修法警示
刑訴§101-1 的清單再度擴張,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性影像犯罪、人口販運防制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陸續入列。
影響:102、107、109 年考題出題當年的清單比現在窄。
舊題要重解:做舊題、寫新題一律以現行條文的清單為準。
刑訴§116-2(停止羈押得命遵守事項)修正,現行內容含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等款。
影響:具保停止羈押的下游條文換了內容。
舊題要重解:引用時以現行條文為準。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項(預防性羈押) 四個要件:清單罪名+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必要。第 2 款尾巴那句但書是三題裡最會決勝負的一句。第 2 項把一般羈押的正當程序配備(檢察官到場陳述、各款事實理由證據之告知並記載筆錄、答辯準備時間)整套準用過來。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1 項(一般羈押,對照組) 三款原因服務同一個目的—「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也就是程序保全。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第 2 項、第 3 項(聲押時限與檢察官端的替代處分) 兩個常考點:24 小時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算(不是自訊問起算);檢察官認為有預防性羈押事由但沒有聲押必要,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 2(法官端的替代處分) 四格的最後一格答「不必押」時,人往這裡走。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86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3(夜間詢問之禁止) 主體只有司法警察官與司法警察的「詢問」,檢察官的「訊問」不在射程內—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6 題的雙向陷阱就設在這裡。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87 年 1 月 21 日。
刑事訴訟法第 114 條(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強制准許) 第 1 款本文是輕罪保護傘,但書把依刑訴§101-1 羈押的人整個挖掉—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49 題的正解出處。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 227 條第 3 項、第 229 條之 1(涵攝用)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38 題的兩塊拼圖:罪名落在刑法§227 第 3 項,而甲未滿十八歲,依刑法§229-1 須告訴乃論。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88 年 4 月 21 日、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 305 條、第 354 條(涵攝用) 刑法§305 在清單第 4 款、刑法§354 不在清單;兩罪最重本刑都是二年以下,正好踩進刑訴§114 第 1 款本文的輕罪保護傘,再被但書挖掉。最後修正公布:均為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歷屆出處與資料來源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6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B;放火×夜間訊問×24 小時聲押時限×替代處分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49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A;恐嚇前科×具保聲請停止羈押的准駁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38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D;與幼年男女性交×告訴乃論但書
三題都出在司法官卷,律師卷沒有出現過;三題的角度分別落在要件辨識、涵攝適用、程序合法性。判分依各題考選部公布答案;條文逐字依刑事訴訟法現行版(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與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全文不引用裁判字號。
上一個考點
羈押替代處分(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下一個考點
限制出境出海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項(預防性羈押)
白話 四個要件:清單罪名+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必要。第 2 款尾巴那句但書是三題裡最會決勝負的一句。第 2 項把一般羈押的正當程序配備(檢察官到場陳述、各款事實理由證據之告知並記載筆錄、答辯準備時間)整套準用過來。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1 項(一般羈押,對照組)
白話 三款原因服務同一個目的—「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也就是程序保全。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第 2 項、第 3 項(聲押時限與檢察官端的替代處分)
白話 兩個常考點:24 小時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算(不是自訊問起算);檢察官認為有預防性羈押事由但沒有聲押必要,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 2(法官端的替代處分)
白話 四格的最後一格答「不必押」時,人往這裡走。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86 年 12 月 19 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3(夜間詢問之禁止)
白話 主體只有司法警察官與司法警察的「詢問」,檢察官的「訊問」不在射程內—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6 題的雙向陷阱就設在這裡。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87 年 1 月 21 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114 條(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強制准許)
白話 第 1 款本文是輕罪保護傘,但書把依刑訴§101-1 羈押的人整個挖掉—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49 題的正解出處。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 227 條第 3 項、第 229 條之 1(涵攝用)
白話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38 題的兩塊拼圖:罪名落在刑法§227 第 3 項,而甲未滿十八歲,依刑法§229-1 須告訴乃論。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88 年 4 月 21 日、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 305 條、第 354 條(涵攝用)
白話 刑法§305 在清單第 4 款、刑法§354 不在清單;兩罪最重本刑都是二年以下,正好踩進刑訴§114 第 1 款本文的輕罪保護傘,再被但書挖掉。最後修正公布:均為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