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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證據
科學證據是事實皮,真正要答的是再審的新證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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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歷屆只考過一次:民國 91 年司法官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4 題。記住一句就夠:科學證據是事實皮,再審的新證據要件才是骨。
沒有它會出什麼事
定罪當時的科學定論,可能被更精密的方法推翻。若不讓判決確定後才做的鑑定進門,錯判就被鎖死,民國 104 年修法因此把它明文納入新證據。
科學會進步,確定判決不會自己回頭。
兩個問題問完自己
這份鑑定是判決確定後才做出來的嗎?
單獨看、或與原有證據合起來看,足以認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嗎?
再審審查還給不給無罪推定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在分配誰承擔那個還沒被排除的懷疑。
這題拿來寫,不是拿來看
民國 91 年司法官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4 題(申論)
原確定判決憑血清學鑑定認定有罪;判決確定後改以 DNA 方法重為鑑定,結果與原鑑定不一致。問:新鑑定可否作為聲請再審之依據?再審審查階段有無無罪推定之適用?如有,實質意義為何?
先定性這份鑑定,再涵攝條文,最後處理無罪推定那一問。
有沒有寫出它是「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證據,並援引刑訴§420 第 3 項?
門檻寫的是條文的「足認」,還是被自己寫成要確信無罪?
無罪推定那一問,有沒有兩說並陳、再擇一給理由?
是
接著讀 → 再審 程序本體與其他款事由、無罪推定 決定再審審查的門檻寬嚴
你已經能把「科學技術推翻舊鑑定」翻譯成刑訴§420 第 3 項的新證據,也知道門檻是足認、不是確信無罪。
時間要花在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它不是獨立戰場,讀再審時順手帶過即可,不必單獨排讀書時間。
遇到就當再審題寫:鑑定只做一句定性,篇幅留給第 420 條的要件。
無罪推定那一問,兩說並陳後擇一給理由即可,不必硬選一說。
它在申論裡坐哪個位置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鑑定原理寫得再精彩,也不是這題要的東西。
坐在再審題裡的轉軸位置,屬次要考點段;主菜是再審程序本體。
低分死法與高分長相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破關檢核
- 我能逐字寫出刑訴§420 第 1 項第 6 款的關鍵句「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
- 我能引刑訴§420 第 3 項,說明新證據包含「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者
- 我知道這兩段文字是民國 104 年修法的產物,做 104 年以前的舊題要用現行法重解
- 我能把「科學技術進步推翻舊鑑定」一句話涵攝進§420 第 3 項的文義
修法警示
第 420 條第 1 項第 6 款加入「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並新增第 3 項界定新事實、新證據的範圍。
影響:判決確定後才存在或成立的證據(例如確定後才做的 DNA 鑑定),由條文明文納入再審事由。
民國 91 年那道題出題時尚無這兩段文字;現在作答以現行條文為準,第一問可直接從第 3 項切入。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第 1 項第 6 款(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4 年 2 月 4 日) 新證據不必自己一個就翻案,可以和原有證據合起來看;標準是「足認」會得到較有利的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第 3 項(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4 年 2 月 4 日) 確定前就有卻沒被調查斟酌的,和確定後才存在或成立的,兩種都算新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 1 項(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有罪確定之前,被告在法律上被當作無罪。
出處
民國 91 年司法官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4 題(申論)
本考點在該題屬次要考點,該題配分 25;律師卷與一試選擇題未見。
再審
無罪推定
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第 1 項第 6 款、第 3 項(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4 年 2 月 4 日)
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 1 項(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上一個考點
性侵被害人陳述之詰問與補強下一個考點
傳聞法則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第 1 項第 6 款(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4 年 2 月 4 日)
白話 新證據不必自己一個就翻案,可以和原有證據合起來看;標準是「足認」會得到較有利的判決。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第 3 項(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4 年 2 月 4 日)
白話 確定前就有卻沒被調查斟酌的,和確定後才存在或成立的,兩種都算新證據。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 1 項(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白話 有罪確定之前,被告在法律上被當作無罪。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