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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證據

科學證據是事實皮,真正要答的是再審的新證據要件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6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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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看到這些,往再審走;判決確定後才做出的新鑑定;新舊鑑定結果不一致;回到刑訴§420 第 1 項第 6 款、第 3 項的新證據要件 看到這些,別戀戰;鑑定原理與準確率;重心仍在再審要件

歷屆只考過一次:民國 91 年司法官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4 題。記住一句就夠:科學證據是事實皮,再審的新證據要件才是骨。

沒有它會出什麼事

定罪當時的科學定論,可能被更精密的方法推翻。若不讓判決確定後才做的鑑定進門,錯判就被鎖死,民國 104 年修法因此把它明文納入新證據。

科學會進步,確定判決不會自己回頭。

兩個問題問完自己

這份鑑定是判決確定後才做出來的嗎?

算:確定前已存在而未及調查的、確定後才成立的,兩種都在新證據範圍內(§420 第 3 項)。

單獨看、或與原有證據合起來看,足以認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嗎?

標準是「足認」,不是要你確信無罪。

再審審查還給不給無罪推定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否定說
有罪確定判決已經推翻了無罪推定,再審審查階段不再適用
肯定說
無罪推定是貫穿刑事程序的憲法層次原則,於再審審查仍有作用

在分配誰承擔那個還沒被排除的懷疑。

這題拿來寫,不是拿來看

民國 91 年司法官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4 題(申論)

原確定判決憑血清學鑑定認定有罪;判決確定後改以 DNA 方法重為鑑定,結果與原鑑定不一致。問:新鑑定可否作為聲請再審之依據?再審審查階段有無無罪推定之適用?如有,實質意義為何?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先定性這份鑑定,再涵攝條文,最後處理無罪推定那一問。

有沒有寫出它是「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證據,並援引刑訴§420 第 3 項?

門檻寫的是條文的「足認」,還是被自己寫成要確信無罪?

無罪推定那一問,有沒有兩說並陳、再擇一給理由?

接著讀 → 再審 程序本體與其他款事由、無罪推定 決定再審審查的門檻寬嚴

你已經能把「科學技術推翻舊鑑定」翻譯成刑訴§420 第 3 項的新證據,也知道門檻是足認、不是確信無罪。

時間要花在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它不是獨立戰場,讀再審時順手帶過即可,不必單獨排讀書時間。

    遇到就當再審題寫:鑑定只做一句定性,篇幅留給第 420 條的要件。

    無罪推定那一問,兩說並陳後擇一給理由即可,不必硬選一說。

    它在申論裡坐哪個位置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劑量
    約 300–400 字、6–8 分鐘。

    鑑定原理寫得再精彩,也不是這題要的東西。

    坐在再審題裡的轉軸位置,屬次要考點段;主菜是再審程序本體。

    低分死法與高分長相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把 DNA 鑑定原理寫成技術論文,再審要件反而只剩兩行
    只丟結論說「可以聲請再審」,沒把事實涵攝進條文文義
    把門檻拉高成「確信無罪」,等於自己把再審的門關上
    第二問略過,或只丟學說名稱不給理由
    高分卷長這樣 一句定性 → 援引第 3 項 → 回到「足認」門檻 → 兩說並陳收尾;把「科學技術進步推翻舊鑑定」直接寫成第 3 項文義的涵攝句

    破關檢核

    • 我能逐字寫出刑訴§420 第 1 項第 6 款的關鍵句「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
    • 我能引刑訴§420 第 3 項,說明新證據包含「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者
    • 我知道這兩段文字是民國 104 年修法的產物,做 104 年以前的舊題要用現行法重解
    • 我能把「科學技術進步推翻舊鑑定」一句話涵攝進§420 第 3 項的文義

    修法警示

    民國 104 年 2 月 4 日

    第 420 條第 1 項第 6 款加入「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並新增第 3 項界定新事實、新證據的範圍。

    影響:判決確定後才存在或成立的證據(例如確定後才做的 DNA 鑑定),由條文明文納入再審事由。

    民國 91 年那道題出題時尚無這兩段文字;現在作答以現行條文為準,第一問可直接從第 3 項切入。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第 1 項第 6 款(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4 年 2 月 4 日) 新證據不必自己一個就翻案,可以和原有證據合起來看;標準是「足認」會得到較有利的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第 3 項(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4 年 2 月 4 日) 確定前就有卻沒被調查斟酌的,和確定後才存在或成立的,兩種都算新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 1 項(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有罪確定之前,被告在法律上被當作無罪。

    出處

    民國 91 年司法官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4 題(申論)

    本考點在該題屬次要考點,該題配分 25;律師卷與一試選擇題未見。

    再審

    無罪推定

    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第 1 項第 6 款、第 3 項(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4 年 2 月 4 日)

    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 1 項(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