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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刑事豁免權

豁免擋的是現任總統的人身;辦公處所另有一道特別門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7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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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話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1 次,記住這一句就夠: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41 題,豁免擋的是「人」,不是「處所」。

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任期中不受刑事訴究;擋的是程序,不是免罪,卸任後照樣追訴。

題幹這一步的對象是誰

總統本人:擋下
以總統為被告 搜索總統身體 拘提
辦公處所:有門
總統辦公處所 特別合議庭

判斷路徑

碰的是人,還是處所?

碰人的,對現任總統都做不了;碰辦公處所的,必要時仍可以,但要走特別合議庭那道門(組成門檻在 b8)。

現任還是卸任?

這層保護以任期中為限;卸任後可依法追訴。

在分配什麼

讓總統做完任期
被當成被告,職位就停擺。
別讓證據等到卸任
全部延後,回頭只剩空殼。

分的不是有沒有罪,是什麼時候能查:人身延到卸任,處所不延。

人不能碰,地方可以碰,但要走特別門

先自己寫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41 題

現任總統涉入親信收賄案,檢察官想搜索他的辦公處所—可以嗎?

可不可以、向誰聲請,兩句話。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是 C。

  • 一口咬定不行,還是「必要時仍可以」?
  • 有沒有寫出要走特別合議庭那道門?
  • 有沒有把這道門也套到搜身或拘提上?

你剛拿下什麼 要對現任總統動手,先分人身或處所,再分現任或卸任。

接著讀 → 令狀原則(法官保留) 核准權拉到高等法院,是法官保留的極端形態。

同一個問題:對現任總統,這一步能不能做

這張表在比:對現任總統可不可以做,以及可以的話要走什麼程序

偵查作為對現任總統
以總統為被告開始偵查不可以:這是豁免的核心
對總統身體搜索不可以
拘提總統不可以;無正當理由拒絕訊問也不能拘提
搜索總統辦公處所必要時可以:須向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以資深庭長為審判長之法官 5 人組成之特別合議庭聲請搜索票

各列的判定,都以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41 題四個選項與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據。

真題解剖: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41 題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41 題(情境節錄)

檢察官偵辦總統親信收賄,追查中發現總統乙涉入其中:指示採購放水,且有可疑資金流向總統家人海外帳戶。依司法院釋字第 627 號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原則上得以總統乙為被告,開始實施偵查
(B) 經特別合議庭取得搜索票,即可對總統乙為身體搜索
✓ (C) 對總統乙辦公處所之搜索,必要時得向特別合議庭聲請搜索票為之
(D) 總統乙無正當理由拒絕訊問時,得向特別合議庭聲請拘票拘提之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C) 應選:處所這一側留了門,必要時得經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以資深庭長為審判長之法官 5 人組成之特別合議庭核發搜索票。
  • (A) 錯:直接踩豁免核心。現任總統不能被當成被告開始偵查。
  • (B) 錯:程序看起來對,客體錯了—那道門是給處所的,不是給身體的。
  • (D) 錯:同一招換包裝,把特別合議庭接到拘票上。

秒殺 四個選項只有一個把特別合議庭放在「處所」旁邊,其餘都放在人身上。

誘答只有一招:程序移植

移植到搜身

把辦公處所搜索專用的特別合議庭程序,搬去正當化對總統的身體搜索。

解毒劑 先問客體:這一步碰的是人還是地方。碰人就沒有門。

移植到拘提

同一套特別合議庭,包裝成拘票;再補一句「無正當理由拒絕訊問」增加合理感。

解毒劑 拒絕訊問也換不到拘提。特別程序只長在處所搜索上。

直接否定豁免核心

寫成「原則上得以總統為被告,開始實施偵查」,用「原則上」把它包裝成通則。

解毒劑 任期中不能把現任總統列為被告開始偵查,這是豁免要擋的第一件事。

秒殺法

看到「特別合議庭」出現在搜身或拘提旁邊,直接劃掉;只有它挨著「辦公處所」時才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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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背熟人身與處所的界線就收手,不必再往憲法學說深挖,歷屆在這裡的問法很集中。
  • 題目若改成「總統府內屬國家機密之處所」,界線會再變動:機密處所另有國家機密保護的考量。
  • 題目若改成卸任後,豁免消滅,回到一般追訴的規則。
  • 這幾條是我們依歷屆題目與釋字第 627 號意旨做的應試判斷,不是官方立場。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這個考點在歷屆留下的出題紀錄全部落在選擇題,申論沒有出現過。所以這裡不給申論的拆解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沒考過的東西,寫出來也只能是編的。要練,就把第 1 層那兩個問題練到不用想。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憲法第 52 條(總統刑事豁免) 兩個例外先挑出來:內亂、外患罪不在保護範圍。其餘罪名,任期中先擋著,罷免或解職後解除。

司法院釋字第 627 號解釋(意旨摘要,非逐字引用) 整個考點的靈魂:擋的是程序、擋的是人身;處所留了一道高門檻的門。

憲法與大法官解釋不在本書法規庫逐字收錄的範圍,以上兩則依條文與解釋意旨轉述,未逐字比對;判定方向以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41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印證。

歷屆出處與資料來源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41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C;總統親信收賄案×對現任總統的偵查作為分層

核心依據為司法院釋字第 627 號解釋;判定以該題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

剛才那一節,你站在國家這一邊:手上工具齊全,卻遇到一個大部分工具都伸不過去的人,而擋住工具的理由跟他做過什麼無關,只跟他現在是誰、以及對象是人還是地方有關。整節的重點只有一條界線,什麼時候國家該把手先收回來,收多久。 下一節把鏡頭轉一百八十度。這回程序沒被擋住,它正在跑;開口的也不是檢察官,是那個受了傷的人。他要的不是有人被關,是有人賠。同樣在畫界線,只是這次要判的不是「國家伸不伸得到」,而是「別人搭不搭得上來」:一邊是門關著、什麼情況才開;一邊是門開著、誰有資格進。兩節擺在一起,這條程序線的兩端才算合攏,你也才知道刑事這台車除了載國家的訴求,還能不能順路載別人的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