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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民事訴訟

搭刑事的便車求償:五張門票,缺一張就下車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9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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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1 次,記住這一句就夠:民國 91 年律師二試第 4 題只問要件。

搭得上車
刑案在審 起訴後到二審辯論終結前
搭不上
還沒起訴或已確定 一審辯論終結後到上訴前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刑事判了甲的罪,被害人還得再打一場民事才拿得到錢,還可能等到兩份相反的認定。附民讓他搭刑事這班車。

判斷路徑

刑事案件還在審嗎?

沒起訴或已判決確定=沒車可搭,只能自己打民事。

現在是什麼時候?

起訴後到第二審辯論終結前;但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你要告誰?

被告,加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範圍依民法。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被害人少打一場
證據現成,不必再舉一次。
刑事程序不該被拖
民事爭點會拖慢刑案。

票只發給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時點也綁在刑事程序上。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民國 91 年律師二試第 4 題(25 分)

試述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要件。

整題就這一句話。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 只寫了被告嗎?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也告得。
  • 但書呢?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 範圍你自己訂標準了?條文是依民法之規定。

你剛拿下什麼 你已經能判斷誰搭得上這班車、能告誰、告到什麼範圍。

接著讀 → 自訴 同樣由被害人自己發動,門檻與時點對照著記。

五張門票,條文原話

這張表在比: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過的五關,條文各是怎麼寫的

要過的關條文條文原話
誰能提刑訴§487 第 1 項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
告誰刑訴§487 第 1 項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
在哪個程序裡提刑訴§487 第 1 項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什麼時候提刑訴§488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請求多少刑訴§487 第 2 項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

第三關的條文根據就是「於刑事訴訟程序」這一句,刑事程序不在,附帶就無所附。

刑事沒判有罪,附民怎麼辦

這張表在比:刑事本案不是有罪判決時,附民接下來會怎樣

情況結果條文
刑事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原則上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訴§503 第 1 項本文
同一情況,但原告聲請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訴§503 第 1 項但書
想對這個駁回判決上訴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訴§503 第 2 項

應試策略

  • 選擇題部分:民國 91 年到 113 年之間,這個考點沒有出現過,也沒有跟別的考點一起出現的紀錄,不必為它單獨排一試的時間。
  • 申論部分:只出現過一次,而且是整題 25 分的主角,題幹只有一句話。要準備就準備一件事:五個要件默寫得齊。

真的入了選擇題,先掃這三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時期的但書:一審辯論終結後到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 對象不限被告本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也在內
  • 刑事諭知無罪時的兩條出路:判決駁回,或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
  • 選擇題從沒考過,這三點是我們押的,押錯的成本也只是多記三句條文。

申論裡它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題幹沒有事實可以抄,分數就落在要件清單的完整度與條文精度,不在論述技巧。

開場
一句話點制度目的:訴訟經濟,並避免刑事民事兩份互相矛盾的認定
主體
五個要件逐項展開,每項先條文再一句白話
收尾
補時期的但書,以及刑事沒判有罪時的處理,讓體系感露出來

這種題目,寫得漂亮不如寫得齊。

拆解模板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要件默寫題

題目直接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要件」

  1. 先一句定目的:訴訟經濟,並避免刑事與民事出現互相矛盾的認定
  2. 誰能提: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刑訴§487 第 1 項)
  3. 告誰: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補一句為什麼可以告不是刑案被告的人
  4. 有沒有車可搭:刑事訴訟繫屬中
  5. 什麼時候:起訴後至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把但書挖掉的那段空窗寫出來
  6. 請求多少:範圍依民法之規定(刑訴§487 第 2 項)
  7. 收尾:刑事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時,原則上判決駁回,經原告聲請則移送民事庭
附民當配角

程序大題裡順帶問一句被害人怎麼求償

  1. 只答兩件事:搭不搭得上(繫屬中+時期對不對)、告得到誰
  2. 不要把五個要件全部展開,那是另一種題目的分數

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制度目的一句:訴訟經濟,並避免刑事民事裁判互相矛盾
  2. 主體: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
  3. 對象: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只寫被告,就丟掉一張門票
  4. 前提:刑事訴訟繫屬中
  5. 時期:起訴後至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含一審辯論終結後至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的但書
  6. 範圍:依民法之規定
  7. 想再拉開差距:主體是否以直接被害人為限,條文沒有明文,答題時點出這個解釋空間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只告被告 漏掉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第二張門票直接丟分。
時期只寫兩端 寫了起訴後、二審辯論終結前,卻沒寫但書挖掉的那段空窗。
乾列條號 從頭到尾只有條號和要件名稱,一句制度目的都沒有,看不出理解。
高分卷長這樣 五個要件齊、但書寫出來、收尾補上刑事沒判有罪時的兩條出路。

破關條件

  • 我能默寫刑訴§487 第 1 項: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 我記得對象不限被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也可以一起告。
  • 我能畫出時間軸:起訴後 →(一審辯論終結|空窗|提起上訴)→ 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刑訴§488 含但書)。
  • 我記得請求範圍依民法(刑訴§487 第 2 項)。
  • 我能講出刑事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時的兩條出路:以判決駁回,或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刑訴§503 第 1 項)。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487 條(提起附帶民訴之要件)|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第 1 項一口氣寫了三件事:誰能提(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在哪裡提(刑事訴訟程序中)、告誰(被告,還有依民法要負賠償責任的人)。第 2 項把能請求多少交還給民法。

刑事訴訟法第 488 條(提起之時期)|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兩端之間都可以提,但中間挖掉一段:一審辯論已經終結、上訴還沒提起的那段時間不行。

刑事訴訟法第 503 條第 1、2 項(刑事無罪時之處理)|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刑事這班車開不到終點,附民原則上被判決駁回;原告開口聲請,就改送去民事庭繼續走。而那個駁回判決,不能單獨拉出來上訴。

逐字引自本書法規庫的刑事訴訟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來源

民國 91 年律師二試第 4 題(申論,25 分),附帶民事訴訟是整題的主角,問的就是提起要件

選擇題部分,民國 91 年到 113 年之間沒有這個考點出現的紀錄;歷屆命題也沒有繫在特定裁判字號上。條文引自本書法規庫的刑事訴訟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