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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民事訴訟
搭刑事的便車求償:五張門票,缺一張就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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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1 次,記住這一句就夠:民國 91 年律師二試第 4 題只問要件。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刑事判了甲的罪,被害人還得再打一場民事才拿得到錢,還可能等到兩份相反的認定。附民讓他搭刑事這班車。
判斷路徑
刑事案件還在審嗎?
現在是什麼時候?
你要告誰?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票只發給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時點也綁在刑事程序上。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民國 91 年律師二試第 4 題(25 分)
試述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要件。
整題就這一句話。
寫完了,對照看看
- 只寫了被告嗎?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也告得。
- 但書呢?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 範圍你自己訂標準了?條文是依民法之規定。
你剛拿下什麼 你已經能判斷誰搭得上這班車、能告誰、告到什麼範圍。
接著讀 → 自訴 同樣由被害人自己發動,門檻與時點對照著記。
五張門票,條文原話
這張表在比: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過的五關,條文各是怎麼寫的
| 要過的關 | 條文 | 條文原話 |
|---|---|---|
| 誰能提 | 刑訴§487 第 1 項 |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 |
| 告誰 | 刑訴§487 第 1 項 |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 |
| 在哪個程序裡提 | 刑訴§487 第 1 項 | 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
| 什麼時候提 | 刑訴§488 | 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
| 請求多少 | 刑訴§487 第 2 項 | 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 |
第三關的條文根據就是「於刑事訴訟程序」這一句,刑事程序不在,附帶就無所附。
刑事沒判有罪,附民怎麼辦
這張表在比:刑事本案不是有罪判決時,附民接下來會怎樣
| 情況 | 結果 | 條文 |
|---|---|---|
| 刑事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 原則上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 刑訴§503 第 1 項本文 |
| 同一情況,但原告聲請 | 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 刑訴§503 第 1 項但書 |
| 想對這個駁回判決上訴 |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 刑訴§503 第 2 項 |
應試策略
- 選擇題部分:民國 91 年到 113 年之間,這個考點沒有出現過,也沒有跟別的考點一起出現的紀錄,不必為它單獨排一試的時間。
- 申論部分:只出現過一次,而且是整題 25 分的主角,題幹只有一句話。要準備就準備一件事:五個要件默寫得齊。
真的入了選擇題,先掃這三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時期的但書:一審辯論終結後到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 對象不限被告本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也在內
- 刑事諭知無罪時的兩條出路:判決駁回,或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
- 選擇題從沒考過,這三點是我們押的,押錯的成本也只是多記三句條文。
申論裡它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題幹沒有事實可以抄,分數就落在要件清單的完整度與條文精度,不在論述技巧。
這種題目,寫得漂亮不如寫得齊。
拆解模板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題目直接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要件」
- 先一句定目的:訴訟經濟,並避免刑事與民事出現互相矛盾的認定
- 誰能提: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刑訴§487 第 1 項)
- 告誰: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補一句為什麼可以告不是刑案被告的人
- 有沒有車可搭:刑事訴訟繫屬中
- 什麼時候:起訴後至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把但書挖掉的那段空窗寫出來
- 請求多少:範圍依民法之規定(刑訴§487 第 2 項)
- 收尾:刑事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時,原則上判決駁回,經原告聲請則移送民事庭
程序大題裡順帶問一句被害人怎麼求償
- 只答兩件事:搭不搭得上(繫屬中+時期對不對)、告得到誰
- 不要把五個要件全部展開,那是另一種題目的分數
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制度目的一句:訴訟經濟,並避免刑事民事裁判互相矛盾
- 主體: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
- 對象: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只寫被告,就丟掉一張門票
- 前提:刑事訴訟繫屬中
- 時期:起訴後至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含一審辯論終結後至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的但書
- 範圍:依民法之規定
- 想再拉開差距:主體是否以直接被害人為限,條文沒有明文,答題時點出這個解釋空間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破關條件
- 我能默寫刑訴§487 第 1 項: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 我記得對象不限被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也可以一起告。
- 我能畫出時間軸:起訴後 →(一審辯論終結|空窗|提起上訴)→ 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刑訴§488 含但書)。
- 我記得請求範圍依民法(刑訴§487 第 2 項)。
- 我能講出刑事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時的兩條出路:以判決駁回,或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刑訴§503 第 1 項)。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487 條(提起附帶民訴之要件)|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第 1 項一口氣寫了三件事:誰能提(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在哪裡提(刑事訴訟程序中)、告誰(被告,還有依民法要負賠償責任的人)。第 2 項把能請求多少交還給民法。
刑事訴訟法第 488 條(提起之時期)|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兩端之間都可以提,但中間挖掉一段:一審辯論已經終結、上訴還沒提起的那段時間不行。
刑事訴訟法第 503 條第 1、2 項(刑事無罪時之處理)|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刑事這班車開不到終點,附民原則上被判決駁回;原告開口聲請,就改送去民事庭繼續走。而那個駁回判決,不能單獨拉出來上訴。
逐字引自本書法規庫的刑事訴訟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來源
民國 91 年律師二試第 4 題(申論,25 分),附帶民事訴訟是整題的主角,問的就是提起要件
選擇題部分,民國 91 年到 113 年之間沒有這個考點出現的紀錄;歷屆命題也沒有繫在特定裁判字號上。條文引自本書法規庫的刑事訴訟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上一個考點
總統刑事豁免權下一個考點
控訴原則(彈劾主義)刑事訴訟法第 487 條(提起附帶民訴之要件)|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白話 第 1 項一口氣寫了三件事:誰能提(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在哪裡提(刑事訴訟程序中)、告誰(被告,還有依民法要負賠償責任的人)。第 2 項把能請求多少交還給民法。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488 條(提起之時期)|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白話 兩端之間都可以提,但中間挖掉一段:一審辯論已經終結、上訴還沒提起的那段時間不行。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503 條第 1、2 項(刑事無罪時之處理)|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白話 刑事這班車開不到終點,附民原則上被判決駁回;原告開口聲請,就改送去民事庭繼續走。而那個駁回判決,不能單獨拉出來上訴。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