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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之程式與具體理由
不服判決不是喊一聲就算:期間、書狀、具體理由,三關都要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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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59 題:上訴狀只寫「理由後補」,法院該做什麼?
認錯邊,誰出手、用什麼駁回、給不給補正,整組跟著錯。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上訴不是喊一聲不服就算數。
法院若連一句「我不服」都得從頭再審,判決永遠定不下來。所以法律把它拆成流水線:幾天內、什麼形式、書狀寫什麼;每一關都在問你有沒有把「原判決哪裡錯」講到法院能審。程式關過不了,實體寫再好也歸零。
判斷路徑
期間過了嗎?
形式與理由過得了嗎?
掛掉了,誰出手、給不給補救?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風險依審級分配:二審沒寫理由的還牽著補,三審連牽都不牽。
原審用裁定、上訴審用判決;二審欠理由牽著補,三審欠理由自己跑
上訴沒有「原審自行更正」:更正裁定是抗告的,撤銷處分是再議的。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
第二審判決民國 102 年 1 月 5 日送達甲本人,甲到 2 月 10 日才具狀上訴;卷證送最高法院後,甲於 3 月 1 日死亡。第三審應如何處理?
別先想死亡,先算期間屆滿日。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上訴不合法,諭知上訴駁回。
- 先算期間:2 月 10 日才上訴已逾期,上訴權喪失、原判決確定。
- 死亡要排在期間之後:不受理以案件仍合法繫屬為前提。
- 第三審對不合法上訴用判決駁回,不是裁定。
你剛拿下什麼 你能把上訴拆成期間、程式、理由三關,說出哪關掛掉由誰出手、用什麼駁回、給不給補正。
接著讀 → 第三審(法律審) 「毋庸命其補提」只是入口,接著處理它只審法律問題。
多欄比較
這張表在比:同一件事的三個座標,不合法的上訴由誰審查、用什麼駁回、要不要先給補救機會
| 情境 | 誰審查 | 用什麼駁回 | 先給補救機會嗎 |
|---|---|---|---|
| 二審上訴:逾期/不應准許/上訴權喪失 | 原審(地方法院),刑訴§362 | 裁定 |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
| 二審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 | 原審,刑訴§361 III | 還不駁回 | 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逾期未補提,原審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
| 漏網流到第二審 | 第二審,刑訴§367 | 判決(依刑訴§372 得不經言詞辯論) | 可補正而未經原審命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
| 二審上訴:已敘述理由但不具體 | 第二審,刑訴§367 前段 | 判決 | 原則上毋庸命補正 |
| 三審上訴:逾期/不應准許/上訴權喪失 | 原審(第二審法院),刑訴§384 | 裁定 |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
| 三審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 | 原審,刑訴§382 I | 還不駁回,直接送卷 | 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
| 第三審判決前仍未提出理由書 | 第三審,刑訴§395 後段 | 判決 | 無 |
第七列的時點是縫隙所在:駁回要件是「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逾補提期間但趕在三審判決前提出,就不該當這一段的駁回要件。
多欄比較
這張表在比:只比一件事:收到不服的原機關,能不能自己把原決定改掉
| 救濟途徑 | 原機關能自行更正嗎 | 依據 |
|---|---|---|
| 上訴 | 不能。原審法院只做程式審查,認為上訴實體有理由也不能自己更正判決 | 刑訴§362 |
| 抗告 | 能。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全部或一部無理由,三日內送交抗告法院並得添具意見書 | 刑訴§408 II |
| 再議 | 能。原檢察官認聲請有理由者,應撤銷其處分 | 刑訴§257 I |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45 題整題就在考這組對照,把抗告的更正制度移植到上訴是最常見的誘答。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例外遺漏
只給你原則,賭你不知道例外。例如否定在押被告郵遞上訴還能扣除在途期間;或說死刑案、簡易判決上訴也要求具體理由。
解毒劑 背「具體理由三出口」:死刑職權逕送、視為已上訴/簡易判決上訴明文排除具體理由那一條/未敘述理由先走補提與命補正,還不到駁回。
程序階段錯置
把 A 階段的法效搬到 B 階段。上訴已逾期=判決確定,卻誘答「撤銷原判決、諭知不受理」;或把抗告的原審更正裁定搬進上訴。
解毒劑 先問「案件現在還合法繫屬嗎」,再問「這個制度是哪一條救濟途徑的」。
主體與武器互換
裁定↔判決、原審↔上訴審、逕行駁回↔先命補正、被告名義↔辯護人名義,兩兩對調設誘。
解毒劑 回七格矩陣逐格核對,不要憑印象答。
真題解剖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58 題
有關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記載是否合法,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A) 通常程序要的是具體理由,僅「量刑過重」四字沒有依卷內資料指出量刑如何違法不當。
- (B) 應選。死刑案件依刑訴§344 V、VI 職權逕送並視為已提起上訴,合法性不繫於書狀有無具體理由。
- (C) 未敘述理由走刑訴§361 III:期滿後二十日內補提,逾期未補由原審定期間先命補正,不能逕行判決駁回。
- (D) 刑訴§455-1 III 準用時明文排除刑訴§361,簡易判決之上訴不受具體理由拘束。
秒殺 這題就是「具體理由三出口」的點名—死刑、簡易、未敘述先命補正。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59 題
甲於法定上訴期間內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僅記載「理由後補」。第二審法院收受上訴書狀後,應如何處理,最為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先定位:這是三審上訴,收書狀的是原審(第二審法院)。
- 刑訴§382 I:未敘述理由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於原審;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原審不命補、也不駁回,直接送卷最高法院。
- 之後若到第三審判決前仍未提出理由書,才由第三審依刑訴§395 後段以判決駁回。
- (A)(B) 把二審的命補正搬來三審;(C) 原審沒有用判決駁回上訴的權限。
秒殺 三審欠理由就是「毋庸命其補提」;命補正是二審上訴的劇本。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
下列敘述,依實務上之見解,何者錯誤?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A) 郵遞採到達主義,寄出不算、到院才算,郵誤風險自負。
- (B) 獨立上訴權附麗於被告的上訴權,期間跟著被告收受送達起算。
- (C) 期間內已以書狀聲明上訴,縱使提出對象不是原審法院,實務從寬認為合法。
- (D) 應選(錯誤選項)。在押被告依刑訴§351 向監所長官提出才等於期間內上訴;自行郵遞就回到到達主義,此時住居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依刑訴§66 仍應扣除在途期間。
秒殺 監所特則與在途期間是兩條不同的救生索,剪掉其中一條的選項就是錯的那個。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60 題
這題四個選項正好是矩陣的四格:逾期上訴由誰、用什麼駁回;未敘具體理由能不能逕行駁回;辯護人上訴以誰的名義提出;被告死亡後配偶還能不能獨立上訴。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A) 逾期上訴由原審以裁定駁回(刑訴§362),不是判決。
- (B) 未敘述具體理由要先走刑訴§361 III 的補提與命補正,不得逕以裁定駁回。
- (C) 辯護人為被告利益上訴(刑訴§346),應以被告名義提出書狀。
- (D) 應選。被告死亡、上訴權消滅,配偶依刑訴§345 的獨立上訴權失所附麗。
秒殺法
日期一出現就先算期間;期間一過,之後發生的事(包括被告死亡)都改變不了判決已經確定。
應試策略
- 一試不必背條文全文,要能默寫七格矩陣。選項給你一個情境,你只要找到對應那一格,比對「誰、什麼武器、給不給補正」三個座標,錯一格就是錯的選項。
- 二試永遠不會問「請論述上訴之程式」,它藏在「法院應如何處理」的設問裡。看到日期先算期間,看到上訴理由的引文先做具體與否的涵攝。
- 遇到陌生組合先默寫矩陣再對格子,這個考點的命題創新幾乎都是格子對調,或把另一條救濟途徑的制度移植過來。
官方答案自己打架的地方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把「理由不可採」當成「沒有敘述具體理由」
民國 98 年律師二試刑訴第 4 題的題目事實是:高等法院把檢察官那份「於法無據」的上訴理由視同未敘述具體理由,不經言詞辯論駁回。我們讀出來的問題是:理由可不可採,是實體問題,應該做實體判決;有沒有敘述具體理由,才是程式問題。把實體上不可採包裝成程式上不合法,等於用程式的門把實體審查關掉了。
考場怎麼辦 先把兩個審查層次分開寫,再說明本案落在哪一層,這一句就是跟只會背流程的考生拉開差距的地方。
援用二審答辯狀當上訴理由,算不算敘述了理由
民國 100 年律師二試第 4 題留了一個分岔:被告援用第二審答辯狀作為第三審上訴理由。我們重建的兩條路是:認為未具體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上訴不合法、依刑訴§395 判決駁回、原判決確定;或認為上訴合法,此時被告已死亡,走撤銷原判決、諭知不受理。
考場怎麼辦 考場不必賭哪一條對。把分岔的結構寫出來、兩條各推一次結論,本身就是得分架構。
拆解模板
程式審查流程題:設問是「法院應如何處理」「應如何進行審理程序」
- 定位:這是二審上訴還是三審上訴?現在收書狀或審查的是原審還是上訴審?
- 三關檢查:期間(起算、監所特則、在途期間)→ 程式(書狀、提出處所、上訴名義)→ 理由(二審具體理由/三審上訴理由;未敘述還是已敘不具體)。
- 查矩陣:駁回武器(原審裁定/上訴審判決)+先命補正義務(二審有、三審毋庸)+要不要言詞辯論(刑訴§372)。
- 結論:用設問的動詞收尾,例如「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依刑訴§362 裁定駁回」,把鏈條走完整。
具體理由當否涵攝題:給你一段上訴理由,問合不合法
- 標準句:具體理由須依卷內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具體指摘原判決認事、用法或量刑如何違法不當,泛詞不合。
- 逐項涵攝:這段指摘有沒有指出「哪個證據/哪段認定/如何違法」?指摘內容跟卷內資料相符嗎?
- 程序效果:非具體理由→已敘述理由者毋庸命補正,第二審依刑訴§367 前段判決駁回、得不經言詞辯論;是具體理由→上訴合法,進入實體審理。
設問對應紀律:問「應如何處理」就答流程與裁判形式,不要寫成學說論文;題目給四段上訴理由要你逐一評價時,重心在涵攝,流程一句帶過。
申論裡它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它幾乎不當整題的主角出現,而是穿兩件外衣:程式審查流程題,或具體理由涵攝題。歷屆四題申論裡,兩題以它為主角、兩題只借它的程序段。
以上時間與字數是我們依歷屆題目與配分重建的建議值,不是考選部的規定。
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上訴採書狀主義、應提出於原審法院(刑訴§350);當庭言詞聲明不服不生上訴效力。
- 期間三件套:二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訴§349,民國 109 年修法前為十日)+在監所被告向監所長官提出之特則(刑訴§351)+在途期間之扣除(刑訴§66)。
- 具體理由標準句,加上三個出口:死刑職權逕送、簡易判決上訴排除、未敘述理由先補提。
- 「未敘述理由」與「已敘述但不具體」的程序分流:前者補提加命補正,後者原則上毋庸命補正、逕以判決駁回。
- 駁回武器的選擇:原審裁定(刑訴§362/§384)對上上訴審判決(刑訴§367/§395),加上刑訴§372 得不經言詞辯論。
- 三審的縫隙:刑訴§395 後段以「第三審判決前仍未提出」為要件,逾補提期間但判決前已補提者,不得依該段駁回。
- 程序階段意識:上訴逾期=判決確定,其後被告死亡不生撤銷原判決諭知不受理的問題;反過來,合法繫屬中死亡才走刑訴§303 第 5 款。
哪一點值幾分、閱卷者會不會給,是我們依歷屆題目重建的判斷;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高低分的分界是我們依歷屆題目重建的,不是官方標準。
同骨架三事實皮
骨架 三關檢查 → 查矩陣 → 誰、什麼武器、給不給補救
理由後補皮(三審版)
上訴書狀只寫「理由後補」。
原審毋庸命補提、逕送第三審;到判決前仍未補提→刑訴§395 後段判決駁回;判決前補了→不得依該段駁回。
四字理由皮(二審版)
書狀只寫「量刑過重」或「採證違法、判決不公」。
已敘述但不具體→毋庸命補正→第二審依刑訴§367 前段判決駁回、得不經言詞辯論;同一件事換成死刑案或簡易判決上訴,結論整個翻面。
死亡時點皮
把被告死亡擺在三個不同時點。
上訴逾期後死亡→判決已確定,依刑訴§395 駁回;合法繫屬中死亡→撤銷原判決、依刑訴§303 第 5 款諭知不受理;一審判決後被告死亡→配偶不得再獨立上訴。
三件皮各寫一遍,檢查三段是否骨架句完全同構、只有審級與事實在換。不是的話,回去默寫矩陣。
變形軸
縱軸:換審級
- 第二審(覆審制):刑訴§361/§362/§367,具體理由+牽著你補正
- 第三審(法律審):刑訴§382/§384/§395,上訴理由+毋庸命補提
- 同一情境搬個審級,答案整組翻面,這是最省力的命題創新
橫軸:換救濟型式
- 抗告與準抗告:刑訴§408 II 原審得更正裁定,上訴沒有這個制度
- 再議:刑訴§257 I 原檢察官得撤銷處分
- 簡易程序:刑訴§455-1 III 明文排除具體理由那一條
前後軸:流水線上下游
- 上游:上訴權人與獨立上訴,期間起算、上訴名義、死亡後權利消滅
- 下游:不受理判決(刑訴§303 第 5 款)與判決確定時點、第三審的合法性審查
- 旁支:同意性傳聞(擬制同意)常被拿來當「指摘與卷證不符」的材料
出題人的視角是格子對調:矩陣任兩格互換(裁定↔判決、二審↔三審、命補正↔毋庸),或把另一條救濟途徑的制度移植過來。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矩陣直接默寫上去會變成閱卷委員最厭的表格文。
規範段(誰用裁定、誰用判決)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甲的上訴書只有理由後補四字、收狀的是第二審法院、距提起上訴已滿二十日」,這些字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
每題至少一句以「本案」開頭,把具體事實塞進去。
破關條件
- 闔上書,十五分鐘內默寫七格駁回矩陣,至少六格正確。
- 寫出得分點清單裡至少六點。
- 口頭說出「具體理由三出口」,並各配一個真題年份。
- 三件事實皮任選一件沒寫過的,十分鐘寫 250 字內擬答。
- 三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加一句解毒劑,不卡頓。
這是純自評版。自評普遍偏寬,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個考點,不代表考場水準達標。
矩陣格子錯→回矩陣與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59 題;期間算錯→回條文層與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32 題;涵攝空轉→回 B 型模板與民國 97 年司法官二試刑訴第 4 題;程序階段錯置→回「案件現在還合法繫屬嗎」那一問。
修法警示
上訴期間由十日改為二十日(刑訴§349)。
影響:算期間的答案變了,但「逾期=上訴權喪失=判決確定」的骨架不變。
舊題要重解:民國 103 年以前的舊題是用十日在算,重解時先把天數換掉再看結論。
第三審補提上訴理由的期間改為二十日,並明定「毋庸命其補提」(刑訴§382 I)。
影響:三審與二審(刑訴§361 III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方向相反,成為近年最愛考的對照。
舊題要重解:遇到三審題目,先確認是修法之後的情境,再套毋庸命補提。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349 條(上訴期間) 二十日是不變期間;宣示後、送達前先上訴也算數。
刑事訴訟法第 350 條(提起上訴之程式) 書狀主義,而且要向原審法院提出;當庭喊不服不生上訴效力。
刑事訴訟法第 351 條(在監所被告之上訴) 走這條以提出時為準,最安全;不走這條而自行郵遞,就回到到達法院之日。
刑事訴訟法第 66 條(在途期間之扣除) 人不住在法院所在地,路上的時間不算進期間。
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5 項、第 6 項(死刑案件職權逕送) 死刑案件不必等被告上訴,法院自己送上去,並且視為被告已經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法第 345 條(獨立上訴) 獨立上訴權仍附麗於被告的上訴權;被告死亡,配偶就無從再獨立上訴。
刑事訴訟法第 346 條(代理上訴) 辯護人可以上訴,但書狀仍以被告名義提出,也不能違背被告明示的意思。
刑事訴訟法第 361 條(第二審上訴之管轄與具體理由) 二審要具體理由;沒寫的,先給補提期間,逾期還會再命補正一次。
刑事訴訟法第 362 條(原審對不合法上訴之處置) 原審用裁定駁回,但可補正的要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 367 條(第二審對不合法上訴之處置) 上訴審用判決駁回;原審漏了命補正,這裡由審判長補上。
刑事訴訟法第 372 條(言詞審理之例外) 這幾種判決可以不開辯論庭直接下。
刑事訴訟法第 382 條第 1 項(三審上訴理由之補提) 三審沒寫理由,法院不會催你—這和二審的方向相反。
刑事訴訟法第 384 條(原審對不合法三審上訴之處置) 三審這一段的原審是第二審法院,一樣用裁定。
刑事訴訟法第 395 條(三審上訴不合法之判決駁回) 注意後段的時點:要「判決前仍未提出」才駁得掉。
刑事訴訟法第 455-1 條第 3 項(簡易判決上訴之準用) 準用時明文把第 361 條排除掉,所以簡易判決之上訴不受具體理由拘束。
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5 款(不受理判決) 要走這一款,前提是案件還合法繫屬;判決已經確定就沒有這個問題。
刑事訴訟法第 408 條第 2 項(原審法院對於抗告之處置) 抗告才有的自行更正制度,上訴沒有。
條文逐字引自本書法規庫的刑事訴訟法現行版本。
來源
一試: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第 32 題;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45 題;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58 題;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60 題;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59 題。
二試:民國 97 年司法官二試刑訴第 4 題(25 分);98 年律師二試刑訴第 4 題(25 分);100 年律師二試第 4 題(30 分);110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本考點子題 35 分)。
選擇題的判分一律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申論題沒有公布評分標準,凡涉及給分的判斷都標示為我們的推估。
上一個考點
上訴期間之計算(§349)下一個考點
撤回上訴刑事訴訟法第 349 條(上訴期間)
白話 二十日是不變期間;宣示後、送達前先上訴也算數。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350 條(提起上訴之程式)
白話 書狀主義,而且要向原審法院提出;當庭喊不服不生上訴效力。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351 條(在監所被告之上訴)
白話 走這條以提出時為準,最安全;不走這條而自行郵遞,就回到到達法院之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66 條(在途期間之扣除)
白話 人不住在法院所在地,路上的時間不算進期間。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5 項、第 6 項(死刑案件職權逕送)
白話 死刑案件不必等被告上訴,法院自己送上去,並且視為被告已經提起上訴。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345 條(獨立上訴)
白話 主體只有兩種人,而且方向被鎖在為被告之利益。;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346 條(代理上訴)
白話 辯護人可以上訴,但書狀仍以被告名義提出,也不能違背被告明示的意思。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361 條(第二審上訴之管轄與具體理由)
白話 二審要具體理由;沒寫的,先給補提期間,逾期還會再命補正一次。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362 條(原審對不合法上訴之處置)
白話 原審用裁定駁回,但可補正的要先命補正。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367 條(第二審對不合法上訴之處置)
白話 上訴審用判決駁回;原審漏了命補正,這裡由審判長補上。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372 條(言詞審理之例外)
白話 這幾種判決可以不開辯論庭直接下。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382 條第 1 項(三審上訴理由之補提)
白話 三審沒寫理由,法院不會催你—這和二審的方向相反。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384 條(原審對不合法三審上訴之處置)
白話 三審這一段的原審是第二審法院,一樣用裁定。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395 條(三審上訴不合法之判決駁回)
白話 注意後段的時點:要「判決前仍未提出」才駁得掉。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455-1 條第 3 項(簡易判決上訴之準用)
白話 準用時明文把第 361 條排除掉,所以簡易判決之上訴不受具體理由拘束。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5 款(不受理判決)
白話 要走這一款,前提是案件還合法繫屬;判決已經確定就沒有這個問題。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408 條第 2 項(原審法院對於抗告之處置)
白話 抗告才有的自行更正制度,上訴沒有。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