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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 選擇題考過 9 次・申論考過 1 次

勘驗

勘驗=官方親自感知;勝負在主體、在場權、調查軌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25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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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題幹出現 往哪一邊想
法院或檢察官親自看、聽、檢查;勘驗,留下勘驗筆錄;警察拍照採證寫報告則是即時勘察,留下勘察報告 「解剖」屍體;應由醫師為之;若是「檢驗」屍體,醫師或檢驗員均可 審判中實施勘驗;先查有沒有通知當事人、辯護人到場;偵查中檢察官則是「如有必要,得通知」 筆錄裡記著在場的人說了什麼;那句話抽出來單獨審,它是供述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6 題:法官在辦公室聽完關鍵錄音光碟,開庭只提示譯文,勘驗筆錄不得採為裁判依據。

沒有勘驗會出什麼事

有些證據不會開口:現場的地形、屍體上的傷、光碟裡的畫面。法官只聽轉述,它們就成了傳聞;全推給專家,那是鑑定。勘驗是留給法院與檢察官的第三條路,用自己的五官直接感知。代價是官方親眼所見最難反駁,所以入口設了兩道閂:誰可以做、誰有權在場。

三個問題,順序不能換

誰在勘驗?

法院與檢察官才是主體,警察在現場做的是即時勘察。再看處分:解剖屍體應由醫師為之,檢驗屍體則醫師或檢驗員均可。

程序踐行了嗎?

審判中當事人及辯護人原則上有在場權,日、時、處所應通知;但被告受拘禁或認其在場有妨害者,不在此限。偵查中檢察官是「如有必要,得通知」,得不是應。

留下的東西怎麼進法庭?

法院勘驗筆錄是書證;檢察官勘驗筆錄的所見與夾帶供述分開判斷;警察勘察報告原則上無證據能力(門檻見 b11)。

在場權到底在分配什麼

現場、屍體、影音不經轉述才最接近真相。
讓官方親自看
親眼所見最難反駁,他全程不在場,就是被無法對質的東西定罪。
讓被告看得到官方在看什麼

權限給官方,出錯的成本也由官方吞:通知沒發、在場權沒給,代價落在勘驗筆錄上,不落在被告身上。偵查中放寬成「得通知」是讓位給保全時效,審判中收緊。

誰勘的 → 有沒有讓人到場 → 產物走哪條調查軌

看到「檢驗師解剖」抓主體;「法官在辦公室看光碟」抓在場權。

寫一題再往下讀

先自己寫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56 題:檢察官調查甲殺乙案實施勘驗,通知甲的辯護人丙到場,由具檢驗師資格的丁解剖遺體。程序合法嗎?錯在哪?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 我有先分「檢驗屍體」和「解剖屍體」再對主體嗎?
  • 判斷「沒通知甲」時,我用的是偵查中得通知的標準嗎?
  • 我有沒有被「應先聲請鑑定留置票」牽走?

兩行就夠:先寫這是檢驗還是解剖,再寫該由誰做。

考選部公布答案:C—丁不具醫師資格;解剖屍體應由醫師為之。通知辯護人丙正是依法辦事,未通知甲也不違法;鑑定留置票與勘驗無關。

接著讀 → 鑑定 同樣是證據方法,靠的是專家的特別知識、傳聞法則與特信性文書 勘察報告要闖的那道門、強制採樣與身體檢查 檢查身體再往前一步的界線

你已經能在題幹裡掃出三件事:誰做的、有沒有讓人到場、產物怎麼進法庭。

勘驗/即時勘察/鑑定:誰做的,留下什麼

勘驗即時勘察鑑定
法院(審判中)、檢察官(偵查中)司法警察(官),是其固有職權,不必先報請檢察官核准受選任或囑託的鑑定人、鑑定機關誰能做
自己的五官與一般經驗現場即時處置的職權專家的特別知識憑什麼判斷
勘驗筆錄,得制作圖畫或照片附於筆錄勘察報告鑑定意見留下什麼
法院的依書證程序調查;檢察官的則勘驗所見與夾帶供述分別判斷屬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書面陳述,原則上無證據能力;不因「依法定程式製作」或掛上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就當然有證據能力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進法庭的第一道關卡

這張表只比一件事:誰做的、留下什麼、第一關怎麼過。「進法庭之後怎麼調查」是另一件事,見 b9。

審判期日的調查三軌

證據性質調查方式條號
證物審判長提示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證物如係文書而被告不解其意義者,應告以要旨刑訴§164
書證(含已合法作成的勘驗筆錄)審判長向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宣讀或告以要旨刑訴§165 I
錄音、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相類之證物審判長以適當設備顯示聲音、影像、符號或資料,使其辨認或告以要旨刑訴§165-1 II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50 題就是把「書證」配上「提示」,性質定對了、方式配錯了,照樣算錯。

在場權:踐行了/沒踐行

成立/已跨線不成立/未跨線

只比一件事:在場權有沒有踐行。證據能力還要另按產物性質判斷(見 b8)。

程序站得住

法院在審判期日前定期勘驗光碟,已通知被告與辯護人,當事人自己未到場(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

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勘驗訊問錄音帶查明自白任意性,並通知被告及辯護人到場(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41 題)

偵查中檢察官勘驗未通知被告,但通知了辯護人到場,偵查中是得通知(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56 題)

違背法定程序

法官帶書記官在辦公室勘驗錄音光碟,未通知當事人與辯護人,審判時只提示譯文:勘驗筆錄屬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不得採為裁判依據(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6 題)

被告連內容都沒聽到,卻主張「未異議=默示同意」補救,擬制同意的前提是知悉內容而不異議

四型誘答與解毒劑

主體錯置

用資格相近的人混充適格主體,或給勘驗主體亂加限制 具檢驗師資格者解剖屍體(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56 題);「警察勘察須先報請檢察官核准」(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 A 選項)

解毒劑 解剖只有醫師;勘驗主體只有法院與檢察官;警察即時勘察是其固有職權

權利要件混淆

把不自證己罪、鑑定留置票等要件掛到不相干的處分上 「乙男有權拒絕刺青部位調查」(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52 題 B 選項);「檢察官應依鑑定留置票始得勘驗」(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56 題 B 選項)

解毒劑 不自證己罪保障的是供述自由,不及於被動忍受身體特徵之檢查;勘驗是刑訴§212 的獨立職權,不必借鑑定留置的門票

程序階段錯置

把「勘驗這個動作」與「審判期日的調查」攪在一起,誘你答須當庭重做一次 「光碟未當庭播放=應調查未調查、判決違背法令」(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 A 選項);「書證以提示作為調查方式」(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50 題 B 選項)

解毒劑 已勘驗製成筆錄並附停格畫面者是書證,宣讀或告以要旨即合法;調查方式對照見 b9

證據類型混同

把一份文件裡不同性質的證據打包成同一命運,全有或全無 「勘驗筆錄及證人陳述均無須依傳聞法則判斷」(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39 題 A 選項);「勘驗筆錄所載告訴人指訴有證據能力」(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42 題 D 選項)

解毒劑 逐一拆解:勘驗所見不等於夾帶的供述;供述部分回到具結(刑訴§158-3)與傳聞法則單獨審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6 題

歷屆真題

法官承辦貪污案件,某日帶書記官在辦公室內對關鍵錄音光碟實施勘驗,審判時僅提示譯文;被告及辯護人表示沒有實際聽到對話內容、無法表示意見。關於勘驗程序及勘驗內容之證據能力,何者最正確?

A;法院勘驗是法定調查方法,自得採為裁判依據
B;檢察官已同意,被告未異議視為同意,有證據能力
C;勘驗不限於法庭內為之,已提示譯文即足保障防禦權
✓ D;審判中實施勘驗,當事人及辯護人原則上均有在場權,此為法定程序;違背者,勘驗筆錄屬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不得採為裁判依據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D;刑訴§219 使在場權規定於勘驗準用之;當事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得在場,日、時、處所應通知。法官單獨在辦公室勘驗、事後只給譯文,等於剝奪在場權。
  • A、C;「勘驗是法定方法」講的是權限存在,不等於程序合法;地點確實不限法庭,但不論在哪裡做,在場權都跟著走。
  • B;擬制同意的前提是知悉內容而不異議;被告連聽都沒聽到,談不上同意。

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

歷屆真題

甲持拾獲之金融卡盜領存款,全程經監視器錄影。法院定期勘驗光碟(通知被告、辯護人均未到場),將畫面停格列印附於勘驗筆錄;審判期日未再勘驗光碟,僅向被告提示勘驗筆錄及列印畫面並告以要旨後,採為論罪依據。調查證據之適法性,依實務見解何者正確?

A;光碟未經審判期日當庭勘驗、播放,調查程序違法、判決違背法令
✓ B;畫面業經勘驗製成筆錄並停格列印附卷,筆錄已屬書證,依書證調查程序宣讀或告以要旨,判決不違法
C;監視錄影侵犯隱私屬違法取證,勘驗所得為毒樹果實,無證據能力
D;光碟全憑機械力拍攝容易造假,無證據能力,勘驗亦無法補正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B;勘驗這個動作在期日前已合法完成(法院得於審判期日前勘驗,且已通知,當事人自己不到場),產物轉為勘驗筆錄加附卷畫面,就是書證,審判期日走宣讀或告以要旨這一軌即可。
  • A;把已完成的勘驗誘答成必須當庭再做一次。
  • C;金融機構對自己櫃員機錄影是正當管理行為,毒樹果實在這裡是煙霧彈。
  • D;機械紀錄不經人的知覺記憶轉述,正因如此才更可信—這個選項把非供述證據的優點倒過來講。

秒殺法

屍體題先分「檢驗還是解剖」,解剖兩個字一出現,主體就只有醫師。;勘驗筆錄一旦合法作成就是書證,書證依宣讀或告以要旨調查,不是回頭再勘驗一次。;審判中勘驗看三件事:有沒有通知、有沒有到場、有沒有機會表示意見,缺一就往「違背法定程序」的選項找。

這個考點該把力氣花在哪

    重心壓倒性落在程序合法性:誰有資格勘驗、要通知誰、產物走哪條調查軌;證據能力鏈其次。時間有限就先把 b3 的三問練到反射。

    在申論卷裡它一直是配菜。題目丟給你一個證據(監視錄影帶、診斷證明書、錄音光碟),問「證據能力如何?法院應如何調查?」,勘驗是第二問的答案選項之一,不是獨立論述題。

    看到勘驗筆錄,先問這份筆錄裡有幾種性質的證據,一種一種抽出來審,比背結論穩。

    申論卷裡給它多少篇幅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劑量
    一個小題的全題預算約 17–18 分鐘,勘驗只吃其中一段:定性一句、證據能力兩三句、調查程序兩句、結論一句,合計約 200–300 字、5–7 分鐘。

    不要展開勘驗的各款處分或在場權的完整論述。題目沒問勘驗程序合法性時,它只值調查程序段落裡一個條號加一句話的位置。

    雙問型(證據能力+調查程序)拆解

    1. 定性;供述還是非供述?是證物、書證,還是錄音錄影電磁紀錄?一句話,但這一句決定後面全部走向。
    2. 證據能力;非供述證據不經人的知覺記憶轉述,無傳聞法則適用,除非取證違法,原則上有證據能力;傳聞書面先依刑訴§159 I 原則排除,再檢查例外,例如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製作之證明文書,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依刑訴§159-4 第 2 款得為證據。
    3. 調查程序;對號入座(對照表見 b9)。錄音錄影另有一條路:由法院實施勘驗當庭播放並製成勘驗筆錄,此時順手帶一句在場權。
    4. 依設問收尾;兩問各給一個結論句:有無證據能力/應依何條程序調查。

    勘驗在申論卷出現過一次:民國 105 年律師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5 題,掛在第 3、4 小題,角色是次要考點。設問固定是兩連發:這個證據的證據能力如何?法院應如何調查?

    「證據能力如何」與「法院應如何調查」是兩個問題、兩份分數。大量考生寫完證據能力就收筆,第二問的分整組蒸發。看到雙問,答案卷先寫兩個小標再動筆。

    同骨架穿三件外衣

    骨架 定性 → 主體與程序 → 產物的證據能力與調查軌

    解剖屍體皮

    檢察官偵辦命案,通知辯護人到場,命檢驗員解剖屍體(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56 題事實)

    主體適格炸點:解剖屍體應命醫師行之,檢驗員只能檢驗;通知辯護人合法,偵查中是得通知

    錄音光碟皮

    法院審判中勘驗關鍵錄音,未通知當事人、在辦公室內為之、庭上只給譯文(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6 題事實)

    程序炸點:在場權被剝奪,勘驗筆錄成為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

    監視錄影皮

    監視器攝得犯罪過程,檢察官以錄影帶起訴(民國 105 年律師二試第 5 題+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事實)

    機械紀錄是非供述證據、無傳聞適用;調查依刑訴§165-1 II 播放顯示,或已於期日前勘驗製成筆錄附畫面則依書證宣讀

    三皮寫完,檢查三段是否骨架句完全同構、只有事實與條號代換。是,你已經擁有這個考點;否,回 b3。

    我們判斷閱卷會找的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先定性證據種類(供述/非供述;證物/書證/錄音錄影),再談其他
    2. 非供述證據點明「無傳聞法則適用」,並交代取證合法性
    3. 傳聞書面走完「原則排除→例外檢驗」兩步,並引到條文款次
    4. 調查程序對號入座、條號引對
    5. 提到勘驗作為調查錄音錄影的替代路徑時,附帶一句在場權
    6. 兩問各自有結論句

    以下是我們重建的閱卷視角,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低分怎麼死的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跳過定性直接背法條 開頭就寫「依刑訴§159-4 有證據能力」,錄影帶根本不是傳聞,套傳聞例外等於自己招認不會分類。
    兩問寫成一問 證據能力寫了半頁,「法院應如何調查」一個字沒碰,等於自砍一半。
    調查軌配錯 診斷證明書寫「應提示使辨認」(那是證物的軌)、錄影帶寫「應宣讀」(要怎麼宣讀畫面?):條號引了、配對錯了,理解是假的一看就穿。
    高分卷長這樣 定性一句到位;傳聞與否的理由講明(非人之知覺記憶轉述);調查方式配對精準;勘驗當替代路徑出現時順手帶到在場權,展現體系縱深。

    高低分的判斷是我們重建的,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換皮不換骨的四條軸

    鑑定辨析軸

      勘驗=法官檢察官親自五官感知加一般經驗;鑑定=借專家特別知識(鑑定人具結、出報告、受詰問)。誘答位:需要特別知識的事項硬用勘驗;勘驗硬要鑑定留置票。

      傳聞筆錄軸

        法院勘驗筆錄→書證;檢察官勘驗筆錄→勘驗所見與夾帶供述分別判斷;警察勘察報告→傳聞書面原則排除,且不屬公務員職務上製作的例行性紀錄文書;筆錄內未具結陳述→刑訴§158-3 排除。

        強制處分軸

          勘驗之檢查身體 ↔ 強制採樣(刑訴§205-2,注意修法,見 b25)↔ 不自證己罪:保障供述自由,不及於被動忍受身體特徵檢查。

          救濟軸

            在場權違背→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應調查未調查→刑訴§379 第 10 款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但已勘驗製成筆錄附停格畫面者依書證調查即可,不構成本款。

            這個考點的創新幾乎都發生在「筆錄裡藏東西」,筆錄夾證人陳述、夾告訴人指訴、附停格畫面。看到勘驗筆錄先問:這份筆錄裡有幾種性質的證據?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三問決策樹與調查方式對照拿去默寫,會變成閱卷委員最厭的清單流水帳。規範段(勘驗主體、在場權怎麼運作)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法官單獨帶書記官在辦公室聽光碟、被告連一秒錄音都沒聽過」這些字,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每題至少一句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的句子。

            離開這個考點前

            • 闔上書,默寫 b3 的三個問題與 b9 的調查方式對照,並口頭說出檢驗與解剖的主體差異、審判中勘驗的在場權結論,各附一個真題例。
            • 從 b18 挑一件沒寫過的事實皮,限時寫一份含證據能力與調查程序兩問的擬答,兩問各有結論句。
            • b11 的四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加一句解毒劑,不卡頓;並說得出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42 題的採尿選項為何要用修法後的條文重解。

            這是自評版。自評普遍失準,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個考點,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

            主體判斷錯 → 回 b3、b6

            在場權斷掉 → 回 b10、b12

            調查方式配錯 → 回 b9、b13

            筆錄拆不開 → 回 b21

            強制採樣已翻新,舊題不能背舊答案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其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尿液得作為犯罪之證據,並有鑑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其意思,報請檢察官許可,以非侵入方式採取之;於有非即時採尿,無法有效保全證據之急迫情況,得逕以非侵入方式採取之。 前項後段逕以非侵入方式採尿,應於採取後二十四小時內報請檢察官許可,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三日內撤銷之。

            影響: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42 題的 B 選項「警察採尿不須得到檢察官或法院之同意」,在舊法下是正確敘述。修法後,強制採尿原則上應報請檢察官許可,急迫時得先採,但應於採取後二十四小時內報請許可。做舊題遇到採尿選項,一律以現行條文重解。

            刑訴§205-2(採取指紋等)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訴§212(勘驗之機關及原因) 主體只有兩個:審判中的法院、偵查中的檢察官。

            刑訴§213(勘驗之處分) 命題的菜單:檢查身體接不自證己罪的界線,檢驗與解剖屍體接主體適格,檢查物件就是播放光碟錄音的依據。

            刑訴§214(勘驗時之到場人) 注意動詞:偵查中檢察官通知當事人辯護人是「得」不是「應」。

            刑訴§215 III(檢查身體處分之限制) 檢查婦女身體的執行者受限制。

            刑訴§216(檢驗或解剖屍體處分) 經典陷阱位:檢驗屍體醫師或檢驗員都行;解剖屍體只能命醫師。

            刑訴§219(勘驗準用之規定) 這一條把搜索扣押的在場權整組搬進勘驗。

            刑訴§150(搜索、扣押時之在場人) 接上刑訴§219 讀:審判中法院勘驗,當事人及辯護人原則上有在場權,日時處所應通知;但書兩款是例外。

            刑訴§277(期日前對物之強制處分) 勘驗不必等到審判期日當天才做。

            刑訴§279(受命法官之指定及其權限) 受命法官在準備程序得行勘驗,例如勘驗訊問錄音帶查明自白任意性,但同樣要通知被告及辯護人。

            刑訴§42 III(勘驗筆錄) 光碟停格列印畫面附於筆錄的依據。

            刑訴§159 I(傳聞法則) 警察勘察報告、診斷證明書的第一道關卡。

            刑訴§159-4(特信性文書) 第一款指的是例行性、機械性的紀錄(如戶籍謄本);警察為特定個案訴追目的製作的勘察報告不算,這是誘答核心。

            刑訴§158-3(未具結之效果) 勘驗筆錄不是保險箱:記進筆錄的話仍是供述,該具結沒具結就沒有證據能力。

            刑訴§164(普通物證之調查) 證物走提示辨認這一軌。

            刑訴§165 I(書證之調查) 書證(含勘驗筆錄)走宣讀或告以要旨。

            刑訴§165-1 II(新型態證據之調查) 錄音錄影電磁紀錄走播放顯示。

            刑訴§379 第 10 款(當然違背法令) 該調查沒調查走這一款;但已勘驗製成筆錄附停格畫面者依書證程序調查即可,不構成本款。

            歷屆出現處與來源說明

            申論:民國 105 年律師二試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5 題(老樹護廟抗爭案,勘驗掛在第 3、4 小題,角色為次要考點)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56 題(主考點/程序合法性)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52 題(主考點/程序合法性)

            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次考點/程序合法性)

            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主考點/實務見解)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39 題(次考點/程序合法性)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41 題(次考點/程序合法性)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42 題(次考點/證據能力判斷)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50 題(主考點/要件辨識)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6 題(主考點/程序合法性)

            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書中所寫的實務立場,是從各題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的,不引字號。民國 105 年律師二試該題沒有可對照的官方解析,b17 的拆解骨架是我們重建的。

            到這裡,這一章的規則面差不多齊了。接下來換題材:不是光碟、不是扣押物,是一個人指著另一個人說「就是他」。它跟前一節有一個共通點,官方親眼所見最難反駁,一句斬釘截鐵的指認也一樣難反駁,而愈難反駁的東西,入口就要愈嚴。下一節要你把前面學到的東西串成一條鏈,而不是各自為政:有瑕疵不等於當然出局,過了這一關後面還有兩關等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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