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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附帶民事訴訟與總統豁免權

兩件沒關係的邊角:向刑案被告求償、現任總統辦不辦得了

前面幾章你一路讀的是國家怎麼把一件事變成案子:誰能把它送進法院(告訴、自訴),然後國家怎麼把人找來、怎麼搜、怎麼押、怎麼問。工具你都認得了,也知道每一樣工具違規使用會有什麼後果。這一章是這一段的收尾,補上兩塊你還沒碰過的邊:一塊是這整套工具遇到一個碰不得的人會怎麼樣,另一塊是程序真的跑起來之後,還有誰能從外面搭上來。它們合起來畫出這條程序線的左右兩端,讀完你才有底氣進到最耗力的下一章,怎麼證明真的是他做的。這一章兩個題目在歷屆考卷上都只露過一次面,但一露面就是整題:一個是選擇題的四選項全靠同一條界線分勝負,一個是二十五分的申論從頭到尾只問條件。

檢察官手上這份卷,本來只是一件收賄案。被查的是總統身邊的親信:採購案被指示放水,錢繞了幾道彎,最後落進總統家人的海外帳戶。查到這裡,箭頭已經不指向親信了,指向的是那個此刻還坐在總統府裡的人。

桌上攤著的,是你前面幾章剛練熟的一整套工具:把人列為被告開始查、傳喚、拘提、聲請搜索票。每一樣他都會用。問題只有一個:這些工具,有哪一樣能用在這個人身上?如果一樣都不能用,那這件事是就此結束,還是只是先停在這裡?

同一天,同一棟法院的樓下,另一個人坐在旁聽席,心裡想的是完全相反的問題。他是被撞成骨折的那個人,刑事這邊眼看要判了,可是醫藥費、沒能上班的那幾個月,還沒有人賠。他要不要另外去民事庭重排一次隊、把同一件事再講一遍,然後等一個可能和樓上不一樣的結論?還是說,這台已經在跑的車,他可以直接搭上去?

一個問「這台車開不到誰面前」,一個問「這台車誰搭得上來」。這一章只有兩件事,兩件都在畫同一條線的兩端。

照這個順序讀

它直接接住你上一章剛練熟的搜索票、拘提、傳喚,不必新學任何工具,只要判斷工具伸不伸得到人身上;而且它問的是最前端的事,國家的手能不能伸出去,順序上本來就該排在「程序跑起來之後」的問題前面。

選擇題考過 1 次、申論考過 0 次(民國 105–105 年間)

02

附帶民事訴訟

主要

先確定程序可以開始、也真的在跑,才輪得到「還有誰能搭上來」這個問題;而且它把手上這條偵查線往前接到判決那一段,當這一章的出口最順,剛好把讀者交給後面談審判與裁判的章節。

選擇題考過 0 次、申論考過 1 次(民國 91–91 年間)

回到那份卷。檢察官把工具一樣一樣拿起來、又一樣一樣放下:衝著這個人本身來的動作,多半停在門外;唯一還有路走的那一項,也不是他自己簽個名就算數,得先去敲一道規格特別高的門,而且那道門只對特定的對象開,換個對象套上去就是錯的,選擇題的錯誤選項幾乎都在這裡做文章。至於這份卷,它不會憑空消失:擋住它的是這個人此刻的身分,不是這件事的是非;身分變了,路就重新打開。

再回到樓下那個人。他確實不必把同一件事到另一個地方重講一遍,前提是五張門票一張不缺:人對、告的對象對、車還在跑、時間卡在該卡的區間裡、要的東西照民法算。少一張,他就得自己走一趟;而萬一刑事這邊沒撐住,他搭的這一段也會跟著停下來,但停下來不等於什麼都沒有,還留了一條轉出去的路,那句話寫不寫得出來,正是這題高分和及格的差距。

你剛拿下的是刑事程序的兩道邊界:一道決定國家的手伸不伸得到,一道決定別人搭不搭得上來。接下來那一章問的是全書最硬的一題,就算手伸得到、程序也跑得動,怎麼證明真的是他做的。

讀完這一章,你已經能:

  • 看到被查的人身分特殊時,先分清楚擋下來的是他的人身還是他待的地方,這兩件事走的是不同的路
  • 判斷得出一個追不下去的案子,是這件事到此為止,還是只是先停著等身分改變
  • 拿到被害人求償的題目,能一項一項把條件檢查完,而不是只寫一句「他可以請求賠償」
  • 知道刑事那邊如果沒成立,搭在上面的那筆錢會怎麼處理,以及還剩哪一條路

條文附錄

本章各考點用到的條文,同一條只列一次;內文引用會連回這裡。

憲法第 52 條(總統刑事豁免)

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白話 兩個例外先挑出來:內亂、外患罪不在保護範圍。其餘罪名,任期中先擋著,罷免或解職後解除。

司法院釋字第 627 號解釋(意旨摘要,非逐字引用)

總統之刑事豁免權為暫時性之程序障礙,非實體免責;其保障範圍不及於對總統辦公處所之搜索,該搜索於必要時得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以資深庭長為審判長之法官 5 人組成之特別合議庭審查核發搜索票。

白話 整個考點的靈魂:擋的是程序、擋的是人身;處所留了一道高門檻的門。

刑事訴訟法第 487 條(提起附帶民訴之要件)|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

白話 第 1 項一口氣寫了三件事:誰能提(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在哪裡提(刑事訴訟程序中)、告誰(被告,還有依民法要負賠償責任的人)。第 2 項把能請求多少交還給民法。

刑事訴訟法第 488 條(提起之時期)|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白話 兩端之間都可以提,但中間挖掉一段:一審辯論已經終結、上訴還沒提起的那段時間不行。

刑事訴訟法第 503 條第 1、2 項(刑事無罪時之處理)|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前項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白話 刑事這班車開不到終點,附民原則上被判決駁回;原告開口聲請,就改送去民事庭繼續走。而那個駁回判決,不能單獨拉出來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