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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 選擇題考過 13 次・申論考過 1 次

附帶搜索

無票搜索的範圍,就是他伸手搆得到的那一圈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26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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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42 題把人上銬、帶往五百公尺外的停車場:同一台車,只是換了個位置,就換了一條法律。

還在圈內:當場就能搜(刑訴§130)
逮捕之際 搜其身體 隨身攜帶之物件 正在使用的那台車
圈破了:得另找依據
帶回警局後 上銬帶往 上鎖的抽屜 住宅

搜索原則上應用搜索票(刑訴§128);附帶搜索是這道原則的例外,範圍以逮捕當場、立即可觸及者為限。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沒有這張迷你搜索票,抓到人只能在原地等法官,等的那段時間,刀還在他口袋裡。

合法逮捕、拘提或執行羈押的那一刻,法律附贈一張效力極小的搜索票:不必聲請,就地搜他身上與伸手可及的地方(刑訴§130)。附贈的理由只有兩個:怕他摸出武器傷人、怕他當場毀掉證據。這兩個理由熄火的地方,票也跟著到期:住宅原本就不在授權的清單上,人被帶離現場也就談不上「就地」。

判斷路徑

墊底的那次拘捕,站得住嗎?

現行犯逮捕(刑訴§88)、逕行拘提(刑訴§88-1)、通緝犯逮捕、持票拘提都算數:附帶搜索不挑種類,只要求拘捕合法。拘捕違法,搜索跟著違法。

搜的東西在四類清單裡嗎?

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立即可觸及之處所。住宅不在這份清單上。

時間和地點還黏在現場嗎?

條文授權的是逮捕之際、就地搜。題幹寫「帶回警局後」「上銬帶往」「通知其他警力前往」,就是在告訴你這條線斷了。

任一問答否,備胎在哪?

入宅找人→刑訴§131 第 1 項;急迫保全證據→刑訴§131 第 2 項;自願性同意→刑訴§131-1;都不是→聲請搜索票(刑訴§128-1)。硬搜的產物交刑訴§158-4 權衡。

先看宿主、再量泡泡、最後找備胎

宿主=墊底的拘捕;泡泡=伸手可及的那一圈;備胎=出了圈該換的條文。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當場就搜
執法者的安全與現場的證據保住了;代價是這一搜,事前沒有任何法官看過。
等一張搜索票
法官保留守住了;代價是等待期間武器還在他身上,證據可能已經被沖掉。

條文畫的是一個很小的圈:圈內由執法者當場決定,圈外交還法官。所以歷屆真正在吵的不是「能不能搜」,而是「這個圈有多大」。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0 題

甲涉犯殺人罪嫌重大,司法警察在他辦公室的椅子上對他執行逕行拘提,並附帶搜索。下列何者違法?(A) 椅背上的衣服口袋 (B) 桌下的公事包 (C) 上鎖的辦公桌抽屜 (D) 桌旁的垃圾桶

先寫兩行再選:坐在椅子上的甲,哪幾個地方伸手或起身一步就搆得到?搆不到的那個,為什麼不准順手打開?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是 C。椅背衣物、桌下公事包、桌旁垃圾桶,坐著的人伸手或起身一步就搆得到;上了鎖的抽屜他當場開不了,摸出武器與秒毀證據的危險同時消失,要搜就聲請搜索票。

  • 我的理由是「他現在搆不搆得到」,不是「這東西重不重要」。
  • 我說得出那兩個理由,也指出上鎖時它們同時熄火。
  • 我知道搜不到的那一格不是不能搜,而是要聲請搜索票。

你剛拿下什麼 你手上有一把三格量尺:拘捕合法、客體在四類之內、搜索與逮捕同時同地。三格填得滿才站得住;缺任一格就換牌或聲請搜索票,硬搜來的東西留給法院權衡。

接著讀 → 逕行搜索 附帶搜索搜不進去的住宅,正是它接手的地方,也順便把三日陳報義務放回真正長著它的條文。

真題解剖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42 題

甲因販賣毒品案件遭到通緝,被警員乙於實施臨檢時緝獲,於逮捕之際,乙對甲之身體、衣物等處進行搜索。在此過程中,乙聽聞甲自稱其小客車停在約五百公尺外的停車場,乙遂將甲上銬並搭上警車,帶往該停車場欲搜索甲之小客車。關於甲可否拒絕乙搜索其小客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不得拒絕。此為甲所使用之交通工具,依法乙得實施附帶搜索
(B) 不得拒絕。甲仍有可能將犯罪相關物證藏匿於車上,有附帶搜索之必要
✓ (C) 可以拒絕。因為該小客車不在逮捕之現場,且非甲可立即觸及之處所,不符合附帶搜索之要件
(D) 可以拒絕。因為甲並非因現行犯逮捕,不得為附帶搜索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A) 錯:「所使用之交通工具」指的是逮捕當場正在使用、停在手邊的那一台,不是名下的每一台車。停在五百公尺外,人已經在圈外。
  • (B) 錯:「可能藏有證據」是抽象的必要性,補不起要件的缺口。
  • (C) 應選:兩個關鍵字都點到了—不在逮捕現場,而且不是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 (D) 錯:附帶搜索不限於現行犯逮捕,通緝犯逮捕、拘提、羈押的執行都能觸發。這個選項錯在對拘捕種類的理解。

秒殺 題幹出現「上銬」「搭上警車」「帶往」,時空已斷,附帶搜索先出局。

真題解剖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8 題

警察於逮捕強盜罪之現行犯甲後,將其帶回警察局進行詢問。於警察局中,警察為確保甲不會造成其他人之危險,搜索其身體,進而發現其褲子口袋內藏有一小包海洛英。關於警察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警察所發現之海洛英有證據能力。因為警察為保護執法人員之安全,雖無令狀,亦得進行附帶搜索。故警察就甲身體所為之搜索合法,因而取得之海洛英,自有證據能力
(B) 警察所發現之海洛英有證據能力。因為警察為保護他人之人身安全,雖無令狀,亦得就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為附帶搜索,故所取得之海洛英有證據能力
(C) 警察所發現之海洛英可能無證據能力。因為褲子口袋或海洛英與甲所犯之強盜罪並無任何之關連性,所以警察並不得逕為無令狀之搜索
✓ (D) 警察所發現之海洛英可能無證據能力。因為警察並未於逮捕後立即搜索,故所為之附帶搜索不合法,所取得海洛英之證據能力應由法院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後決定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A)(B) 錯:「保護安全」的目的再正當,也救不了搜索與逮捕已經不同時同地這件事。當場搜身可以(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47 題就是合法的那一版),回到警局才搜就不行。
  • (C) 錯:方向對(可能無證據能力),理由擺錯位置—問題不在關連性,在沒有立即搜索。
  • (D) 應選:三段接得完整—未立即搜索→附帶搜索不合法→證據能力交刑訴§158-4 權衡。
  • 順便學一個語感:違法搜索的產物不會自動進垃圾桶。正解寫的是「可能無」+「由法院審酌」;選項若寫成「當然無證據能力」,多半就是錯的那一個。

秒殺 搜索的時點被推到警局、隔天或另一個地點,附帶搜索就別再考慮。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範圍走私

用一次合法的逮捕,誘導你把「順便搜他家」也算進去,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40 題在診所逮到通緝犯後誘你搜乙宅;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0 題在路邊逮到現行犯後誘你無令狀搜住所;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乾脆把人帶到住處「附帶搜索」。

解毒劑 四類客體背到反射: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立即可觸及之處所。住宅不在裡面。要進屋,另找刑訴§131 或搜索票。

時空斷裂

把搜索的時點或地點悄悄推離逮捕現場,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8 題帶回警局後才搜身;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5 題回警局後通知警網去搜地下室的機車;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42 題上銬帶往五百公尺外的停車場。

解毒劑 「所使用之交通工具」也要當場可及。條文文字對得上、時空對不上,照樣違法。

義務搬家

把刑訴§131 第 3 項的三日陳報義務,搬到附帶搜索或同意搜索頭上,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2 題說搜完使用中的機車要「3 日內陳報」;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46 題把同意搜索、附帶搜索都寫成要「3 日內報告」。

解毒劑 陳報義務只長在逕行搜索與緊急搜索(刑訴§131)。刑訴§130 與刑訴§131-1 都沒有這一道手續。

目的萬靈丹

用「保護安全」「證據會滅失」這類正當目的,掩護要件的缺口,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8 題拿安全目的治癒警局搜身;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44 題拿抽象的滅失風險誘你選緊急搜索。

解毒劑 目的正當補不了要件:時空斷了就是斷了,沒有急迫就該去聲請搜索票。但當場搜身時,安全目的是站得住的,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47 題逮捕毒品交易雙方後當場搜出手槍子彈,官方答案認為合法。要分清「當場」與「事後」。

多欄比較

這張表在比:沒有搜索票的四張牌,比同一件事:這張牌准你搜到哪裡,以及搜完之後要不要向法院交代

依據什麼情況才用得上准你搜到哪裡事後要不要陳報法院
附帶搜索(刑訴§130)正在逮捕、拘提或執行羈押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立即可觸及之處所不必
逕行搜索(刑訴§131 第 1 項)為逮捕被告或執行拘提、羈押而有事實足認人在內;追躡現行犯或脫逃人;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住宅或其他處所(目標是找人)要,執行後三日內
緊急搜索(刑訴§131 第 2 項)偵查中檢察官確有相當理由認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為保全證據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要,實施後三日內
同意搜索(刑訴§131-1)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執行人員出示證件並將同意意旨記載於筆錄同意所及的範圍不必
搜索票(刑訴§128、§128-1)以上都不成立時的正辦;司法警察官須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法院聲請搜索票記載的範圍本來就是法官核發

逕行、緊急搜索執行後未陳報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刑訴§131 第 4 項)。這一格正是誘答最愛搬家的地方。

應試策略

  • 選擇題的重心只有兩個問題:這個搜索合法嗎、這個情境該用哪一條。看到選項先分家族:四個選項常常就是四種不同的無令狀搜索。
  • 讀題幹畫兩件事:人是怎麼被抓的(決定拘捕合不合法),東西是在哪裡被搜的(決定在不在圈內)。這個考點翻新的方式就是換空間變數:抽屜上鎖了沒、車停多遠、人到警局了沒。
  • 看到「應於三日內陳報法院」出現在附帶搜索或同意搜索的選項裡,通常就是要你選的那個錯誤選項。
  • 結論的語感要對:違法搜索的產物寫「可能無證據能力,由法院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寫成「當然無證據能力」的選項,反而是錯誤訊號。
  • 申論裡它很少當主角。歷屆考過的那一次,它坐在程序合法性大題的前提層,真正的分在接上去的另案扣押與證據能力。

申論裡它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它幾乎不獨占一整題。歷屆考過的那一次是民國 93 年司法官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1 題(25 分):司法警察官持拘票到被告乙家拘提,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一併扣押,問甲之所為是否合法。附帶搜索在這裡是跳板,真正的配分在接上去的另案扣押與證據能力;你在選擇題磨出來的要件涵攝,在這裡是前提段的武器。

25 分的鑑定題
全題約 22–25 分鐘。附帶搜索要件段是前提層,150–250 字、4–5 分鐘內收掉,主戰場讓給另案扣押。
它只是證據能力大題的第一步時
劑量再減半,用 2–3 句把「搜索合法或違法」定下來就往下走。
最貴的錯誤
在前提層炫技寫滿一頁。閱卷要看的是你的分層能力,不是你能把刑訴§130 背幾遍。

配分與時間是我們依歷屆題目重建的劑量建議,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拆解模板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鑑定型

題目問「甲之所為是否合法?」。可預期的變體:「所扣得之物有無證據能力?」「法院應如何處理?」

  1. 固定拘捕:這次拘提本身合法嗎(持拘票/現行犯刑訴§88/逕行拘提刑訴§88-1/通緝)。一句帶過,但不能跳過。
  2. 附帶搜索要件涵攝:主體、時點(執行拘提之際)、客體(本案搜到哪裡、在不在四類範圍內),小結「搜索行為本身合法或違法」。
  3. 接枝爭點分層: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刑訴§152 明文「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文義上扣押有據。
  4. 學說深化(分數在這裡):刑訴§152 若無限上綱,無令狀搜索會變成規避法官保留的後門。學說以一目瞭然法則的精神限縮,在合法搜索的過程中、未擴大原搜索範圍、一望即知為應扣押之物,始得扣押。
  5. 結論分層:搜索的合法性與另案物扣押的合法性分開下結論;認為違法時,接刑訴§158-4 權衡交代證據能力,不寫「當然排除」。

設問問什麼就答什麼:問「是否合法」就下合法或違法的鑑定結論,問「有無證據能力」才走刑訴§158-4。不要自作主張全都寫:超時是二試最貴的奢侈品。

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把墊底那次拘捕的合法性一句話固定下來(持拘票拘提即為合法)。
  2. 附帶搜索要件逐項涵攝,並點出兩個正當化理由:執法者的人身安全+保全本案證據。
  3. 「搜索合法」與「另案物扣押」兩層分開處理,不要混成一段。
  4. 引出刑訴§152 的明文,並點出它與令狀原則之間的緊張關係。
  5. 用一目瞭然法則(或目的限制說)作為限縮框架,最後以自己的見解收尾。
  6. 認為違法時,接刑訴§158-4 權衡交代證據能力,不寫成自動排除。

這六點是我們依歷屆題目與題型重建的採分骨架,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一層寫到底 「持拘票抓人,搜到什麼就扣什麼」,沒把「附帶搜索合法」與「另案物扣押」拆成兩層,後半題的分整片蒸發。
抄完條文就下結論 引了刑訴§130 卻不涵攝:本案搜的是乙宅哪裡?是不是立即可觸及?空格沒填,等於沒寫。
漏掉刑訴§152 不知道另案扣押有明文,第二層寫成純學說漂浮,或者直接宣告違法。
高分卷長這樣 兩層結構清楚;刑訴§152 文義與令狀原則的緊張有點出來;限縮理論有名字也有框架;證據能力用權衡收尾;自己的見解站在從嚴解釋這一側。

變形軸

家族軸(沒有搜索票時的四張牌)

  • 附帶搜索(刑訴§130):寄生在拘捕上,範圍是四類客體,不必陳報
  • 逕行搜索(刑訴§131 第 1 項):為找人而入宅,三日內陳報
  • 緊急搜索(刑訴§131 第 2 項):檢察官主導、為保全證據,三日內陳報
  • 同意搜索(刑訴§131-1):自願性同意+出示證件+記載筆錄,不必陳報
  • 四張都落空,就走正辦:聲請搜索票(刑訴§128、§128-1)

上游軸(誰觸發了附帶搜索)

  • 現行犯逮捕(刑訴§88)
  • 逕行拘提(刑訴§88-1)
  • 通緝犯逮捕
  • 持票拘提

下游軸(搜完之後)

  • 另案扣押(刑訴§152),申論的主戰場
  • 證據排除(刑訴§158-4 權衡),違法搜索的終點站

出題人的「創新」不在新要件,而在換空間變數(抽屜上鎖了沒、車停多遠、人到警局沒),以及把四種無令狀搜索排列組合塞進四個選項。看到新皮不要慌,四問走一遍都通得過。

同骨架三事實皮

骨架 合法拘捕墊底+客體在四類之內+搜索與逮捕同時同地→無票搜索合法;缺任一格→找刑訴§131、刑訴§131-1 或搜索票,硬搜則刑訴§158-4 權衡。

路邊攔停

警攔下違規車輛發現毒品,甲衝撞警察被當場逮捕(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0 題的事實)。

現行犯逮捕成立;當場搜身、搜他正在使用的那台車都合法;「順便」無令狀搜他的住所,就是範圍走私。

KTV 包廂

通緝犯在包廂內被捕,警察回警局後才想起地下室的機車,通知警網去撬置物箱(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5 題的事實)。

當場搜身及隨身包合法;回警局後才動的那一手,時空已斷。

辦公室座位

甲坐在辦公室的椅子上被逕行拘提(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0 題的事實)。

椅背衣物、桌下公事包、桌旁垃圾桶都在立即可觸及之內;上鎖的抽屜不在。

三件外衣各寫一遍,檢查三段是不是骨架句完全同構、只有空間變數在換。是,你已經擁有這個考點;不是,回到判斷路徑重走一次。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規範段(四類客體+時空密接)可以複用,但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的空間感,「上了鎖的抽屜」「五百公尺外的停車場」「已經上銬坐進警車」,這些字才是你跟背多分的人之間的差距。每一題至少要有一句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空間事實的句子。

破關條件

  • 闔上書,默寫刑訴§130 全文,四類客體一個字都不漏。
  • 口述四問:拘捕合不合法、客體在不在清單裡、時空還黏不黏得住、備胎是哪一條。
  • 口述四種無令狀搜索「要不要三日內陳報法院」的對照。
  • 四型誘答各講一個歷屆的例子,再各講一句解毒劑,不卡頓。
  • 三件事實外衣挑一件沒寫過的,10 分鐘寫 200 字以內的擬答。
  • 申論的六個採分點,寫得出五個以上。

卡住的話:四類客體記不熟,回條文原文;時空密接判斷錯,回兩題真題解剖;家族混淆或被義務搬家騙到,回家族軸與那張比較表;申論分層斷掉,回鑑定型模板。這份閘門是自評,自評普遍失準,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個考點,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附帶搜索) 一句條文三個零件:前提是逮捕、拘提、羈押的執行時刻;客體限於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立即可觸及之處所;沒有寫出來但藏在「逮捕時」裡的,是搜索必須與拘捕同時同地。

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逕行搜索與緊急搜索) 第 1 項為找人而入宅(三款);第 2 項是檢察官主導、為保全證據的緊急搜索;第 3 項是三日內陳報法院;第 4 項是沒陳報或被撤銷的後果。三日陳報這道手續長在這一條,不長在刑訴§130。

刑事訴訟法第 131-1 條(同意搜索) 要件三件套:自願性同意、出示證件、記載於筆錄。同樣沒有三日陳報這道手續。

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第 1 項、第 128-1 條第 1 項至第 2 項(搜索票與聲請) 所有無令狀搜索都落空之後的正辦。留意司法警察官的兩段式:先報請檢察官許可,再向法院聲請。

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現行犯與準現行犯) 最常見的一種墊底拘捕。附帶搜索並不限於這一種。

刑事訴訟法第 88-1 條第 1 項(逕行拘提) 另一種墊底拘捕。辦公室座位那題就是用它把人拘提起來,再附帶搜索。

刑事訴訟法第 152 條(另案扣押) 申論的主戰場。文義上很寬,所以學說用一目瞭然法則的精神把它收窄。

刑事訴訟法第 158-4 條(證據排除法則) 違法搜索的產物不是直接作廢,而是進法院的天平。寫結論時語感要跟著條文走。

條文逐字引自本書法規庫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來源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0 題(上鎖的辦公桌抽屜)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40 題(診所逮捕通緝犯,能不能順便搜住宅)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2 題(搜完使用中的機車要不要三日內陳報)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逮捕竊電纜現行犯後再赴住處搜索)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8 題(帶回警局後才搜身)

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47 題(當場搜身搜出無關的手槍子彈)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44 題(抽象的證據滅失風險能不能撐起緊急搜索)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46 題(同意搜索、附帶搜索有沒有三日報告義務)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0 題(路邊逮捕現行犯後搜住所)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2 題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5 題(回警局後通知警網搜地下室機車)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42 題(五百公尺外停車場的小客車)

民國 93 年司法官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1 題(25 分,持拘票拘提時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

選擇題的對錯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申論題考選部不公布答案與評分標準,本書的拆解骨架是我們依歷屆題目重建的,供對照練習,不是標準答案。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沒有繫在特定裁判字號上,實務立場全部由官方公布答案反推並標明題號。條文逐字引自本書法規庫現行版,所引各條均無民國 114 至 115 年的逐條修正。

上一站那一圈畫完,會浮出一個很明顯的邊界:住宅在圈外。真正的問題於是來了:要進別人家裡,又來不及去要票,還有沒有路?下一站就是那條路,而且是全章最厚的一站:題目最多、申論裡出現最頻繁的檢驗環節,全部堆在這裡。開場那兩位警察衝進去的那一腳,成敗也押在這一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