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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詞辯論主義

實體判決要當庭辯過才能下,法律點名的程序判決才准書面了結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8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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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它會怎樣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一次,民國 93 年司法官二試申論第 2 題,記住一句就夠:實體判決原則上要當庭辯過才能下。

少了它,審判退回書面,被告沒機會反駁。

看到這些判決,想哪一邊

應經言詞辯論
有罪 無罪 科刑
得不經言詞辯論
免訴 不受理 管轄錯誤 駁回起訴

分水嶺:碰不碰實體。

判斷路徑

碰不碰實體?

有罪、無罪,原則上非經當事人言詞辯論不可。

有沒有特別規定?

免訴、不受理、管轄錯誤、駁回起訴除外。

誰吃虧

法院
沒有實體爭點,開庭只耗庭期。
被告
不當庭講,不利證據沒人駁。

省的只有程序那段,實體判決一步不讓。

先自己寫

民國 93 年司法官二試申論第 2 題

試論刑事訴訟法第 221 條的含義與精神,從言詞辯論主義切入。

四段:意義、內涵、功能、例外。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 原則加例外,兩段式有寫嗎?
  • 言詞審理跟直接審理分開了嗎?
  • 例外有給理由嗎:不碰實體。

你剛拿下什麼 三秒判準:碰不碰實體、有無特別規定。

接著讀 → 直接審理原則 一個管提出,一個管接收。

多欄比較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這張表在比:同一場審判裡,三個原則各管哪一段

原則管什麼落到操作面
言詞審理主義訴訟資料的提出方式用講的才算數;書面要經朗讀或告以要旨,才能當判決基礎
直接審理主義法官的接收方式法官親自見聞調查,未親自調查的證據不得為判決基礎
公開審判原則程序的可監督性辯論與宣判在公開法庭進行,讓社會盯著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把原則講成沒有例外

選項寫「判決均應經當事人之言詞辯論」。

解毒劑 漏掉「除有特別規定外」,例外由法律明文開口,不是法院自己說了算。

把實體判決塞進例外名單

選項把有罪、無罪判決列進得不經言詞辯論的那一份名單。

解毒劑 那份名單全是不碰實體的程序裁判:免訴、不受理、管轄錯誤,加上檢察官逾期未補正的駁回起訴。

讓被告講一句就算辯論

選項寫「已給被告陳述意見的機會,即符合言詞辯論主義」。

解毒劑 它要的是當事人雙方到庭的言詞攻防結構,單方陳述不足以充當。

秒殺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碰實體的用講的,不碰實體的才准用寫的了結。

應試策略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一試若出,訊號詞是「判決是否須經言詞辯論」或「何種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先問這個判決碰不碰實體,再去比名單。
  • 二試站隊:把言詞審理和直接審理當連體嬰寫,一個管訴訟資料怎麼提出,一個管法官怎麼接收,成對出現才算完整。
  • 這個考點近五年沒有再出現,一試也還沒考過。它的價值在骨架可以換皮:直接審理、公開審判、集中審理哪天被抽考,同一套四層寫法照用。

拆解模板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純講學論述題

題目要你論一個基本原則的含義與精神,沒有案例事實可以涵攝時

  1. 意義:先逐字引第 221 條,點出「原則應經言詞辯論+除有特別規定外」的兩段式結構,並定性,這是審判由糾問走向彈劾、由書面走向法庭攻防的制度選擇。
  2. 內涵展開:言詞審理(資料以言詞提出,配第 164 條提示證物、文書告以要旨當例證)、直接審理(法官親自見聞)、公開審判(公開法庭)。分數藏在能展開幾層。
  3. 精神與功能:收攏到防禦權保障,被告得當庭反駁不利證據、對證人對質詰問、為最後陳述(第 290 條銜接點);言詞辯論是正當法律程序在審判期日的具體化。
  4. 例外收尾:引第 307 條逐款講完,並給理由,這些判決不涉實體認定,故無辯論實益。講原則能同時講出例外與例外的理由,是這型題的完整性給分點。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只寫「要開庭辯論」 把原則講成一句常識就收尾,內涵一層都沒展開。
講原則不講例外 整篇不碰第 307 條,也沒說為什麼那些判決可以不辯。
言詞、直接混成一團 看不出誰管資料怎麼提出、誰管法官怎麼接收。
高分卷長這樣 四層寫滿:意義、內涵、功能、例外,而且例外附上理由,純講學題的分數就藏在能展開幾層。

破關條件

  • 能逐字默寫第 221 條:「判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經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
  • 能分開講言詞審理、直接審理、公開審判,各配一句操作面的話
  • 能背出第 307 條的例外名單:駁回起訴、免訴、不受理、管轄錯誤,並講出共同理由=不碰實體
  • 能把言詞辯論接到防禦權:當庭反駁、對質詰問、最後陳述三件套
  • 知道第 164 條的提示證物、文書告以要旨,就是言詞加直接審理的操作化
  • 記得有罪、無罪這種實體判決留在言詞辯論原則之內,不進例外名單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221 條(言詞辯論主義)|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拆三塊:原則=判決應經言詞辯論;主體=「當事人」的辯論,攻防雙方到場以言詞交鋒;保留閥=「除有特別規定外」,例外由法律明文開口。

刑事訴訟法第 307 條(得不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名單是:檢察官逾期未補正而駁回起訴(第 161 條第 4 項)、免訴(第 302 條)、不受理(第 303 條)、管轄錯誤(第 304 條)。共同點=都不碰實體的有罪無罪,沒有實體攻防的必要,才容許書面了結。

刑事訴訟法第 164 條(普通物證之調查)|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言詞加直接審理落到操作面的樣子:證物要當庭提示給大家辨認,文書被告看不懂就要告以要旨—資料進法庭得用講的走一遍。

來源

二試:民國 93 年司法官二試申論第 2 題,以它為主角的題目,配分 25 分;題目自己加註「從言詞辯論主義之角度切入」。

一試:歷屆沒有出現過。近五年也沒有再考。

常一起考的考點:直接審理原則。

體系位置:刑事訴訟→審判→判決的基本原則;具體化=第 289 條辯論次序、第 290 條最後陳述;例外出口=第 307 條。

到這裡,你手上已經有兩把關於「什麼算數」的尺:東西要當眾提出來,法官要親自接收。它們決定的是資格。 可是資格過了之後,還有一個沒人替法官代勞的問題:這些東西,他到底信不信、信多少。 下一節就守這一段。順序不能顛倒:先有合法進門的材料,才有評價可言;很多人栽在這裡,是因為把「這個能不能用」和「這個可不可信」混成一件事。這一節的三題選擇題,考的正好都是這條界線。

上一個考點

直接審理原則

下一個考點

自由心證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