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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正本錯誤之更正與送達

正本漏印緩刑,不是提上訴,是重做正本重新送達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7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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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站在解決什麼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56 題就是這麼考的。判決分兩層紙:法官親自做的原本、書記官照原本抄印送達的正本。分不清這兩層,被告就會照著一張漏字的紙,決定要不要上訴。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兩次,記住一句就夠:判決宣示了緩刑,正本卻漏印緩刑。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錯在原本 裁定更正 誤寫、誤算等顯然錯誤,且不影響判決本旨
錯在正本 重製、重送 「將記載無誤之原本交付書記官」;正本主文漏載緩刑諭知

三個問題走完

錯在原本,還是原本無誤、正本抄漏?

題幹會寫「記載無誤之原本」,那句就是閘門

原本本身顯然錯誤,且不影響判決本旨?

由法院以裁定更正

錯在正本,那這次送達算數嗎?

送達不合法;書記官依原本重製正本送達,上訴期間自重新送達起算

這條規則在分配什麼

若正本抄漏不影響送達
代價歸被告:照漏字的紙決定上訴
公布答案走的:送達不合法
代價歸法院:重製重送、重算期間

分配的是:抄錯的風險由誰承擔。

原本錯→裁定更正;正本錯→重製重送、期間重算

寫一次

先自己寫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56 題:判決宣示徒刑一年併緩刑三年,正本主文漏載緩刑—被告該怎麼辦?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 C:由書記官依判決書原本重新製作正本送達,上訴期間重行起算。

  • 錯在原本還是正本?
  • 有寫「依原本重製正本送達」嗎?
  • 有寫期間自重新送達起算嗎?

接著讀 → 上訴期間起算與判決確定時點

你已經能分出錯在哪一層,並說出期間從哪天重算。

兩層錯誤,兩條處理路徑

錯在哪一層誰有權處理怎麼處理
原本: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判決本旨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正本:原本無誤,書記官製作正本時漏載(例如漏載緩刑諭知)書記官依原本重新製作正本並送達

書記官不得自行以處分書更正已送達的正本,更正是法院的裁定權限,書記官只有依原本重製正本的份。

另一次是這樣考的

歷屆真題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判決原本記載徒刑一年、緩刑二年,書記官製作的正本漏載緩刑,送達之後才發現。

A;書記官得自行以處分書更正
B;被告不得請求法官裁定更正
C;全案確定後即不得請求更正
✓ D;上訴期間自書記官重新製作判決正本送達後起算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D

  • D ⭕ 這一題裡正本與原本不符,該次送達不合法,二十日上訴期間自重新製作的正本送達時起算。
  • A ❌ 更正是法院的裁定權限,書記官只能依原本重製正本。
  • B ❌ 正本與原本不符時,被告可以促請法院處理,這個選項把路堵死了。
  • C ❌ 送達不合法、期間尚未起算,「確定」在這一題根本還沒發生。

五種騙法

把處理權限調包

讓書記官自己拿處分書去改已送出的正本

解毒劑 更正是法院裁定的事;書記官只能依原本重製正本再送一次。

把救濟門關死

說被告不得請求法院處理

解毒劑 正本與原本不符時,被告可以促請法院處理。

程序階段錯置

說全案確定後就不得請求更正

解毒劑 正本漏載緩刑這種情形,送達不合法、二十日期間沒起算,確定狀態還沒發生:它是拿一個尚未發生的狀態騙你。

用大砲打蚊子

叫被告直接提上訴

解毒劑 判決本身沒錯,錯的是正本;改走上訴要自擔敗訴風險。

叫程序重來一次

叫法官重新宣示判決

解毒劑 宣示程序沒有瑕疵,不必重來。

秒殺法

題幹同時出現「記載無誤之原本」與「正本漏載」,就去找寫著「重新製作正本送達」或「期間重行起算」的選項。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 我分得清原本與正本:法官作原本,書記官依原本製作正本、蓋法院印、附註與原本相符。
  • 我能畫出兩條路徑:原本顯然錯誤且不影響判決本旨→法院裁定更正;正本抄漏→書記官依原本重製正本並重新送達。
  • 我能說出正本漏載緩刑的三段連鎖:正本與原本不符→該次送達不合法→上訴期間自重新送達起算。
  • 我不會被「書記官自行更正」「不得請求更正」「確定後不得更正」三種誘答帶走。
  • 我記得緩刑諭知是主文核心事項,漏載不是無關痛癢的筆誤,它直接動搖被告要不要上訴的判斷。

歷屆兩次都落在一試選擇題,沒有申論題可以拆,所以這裡不給申論架構,只給一份考前自我檢核。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52 條(裁判書正本之制作) 正本是書記官照原本做出來的那一份,蓋法院印、附一句「與原本無異」。;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24 年 1 月 1 日

刑事訴訟法第 349 條(上訴期間) 二十日從送達那天起算;宣示後、送達前先上訴的,也有效力。;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判決之更正) 顯然錯誤由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正本與原本不符的,也一樣。;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7 日;刑事訴訟法就更正無明文,實務參照這條的法理

來源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56 題(高等考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三等・綜合法學(一)刑事法)

條文引自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現行條文

司法院釋字第 43 號(字號經索引核實)

釋字第 43 號的要旨方向(我們的整理,未經解釋原文逐字核對)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方向是:刑事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的更正規定,以裁定更正。

「原本顯然錯誤→法院裁定更正」這條路徑的依據就在這裡;引用前請以解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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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漏判之補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