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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質詰問權

同一段話用來定誰的罪,就換一套程序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27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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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41 題問:這個權利能不能放棄?先看它擋的是什麼:不利被告的證據多半是別人的一張嘴,那張嘴若不必到庭,法院等於憑一疊看不見人的筆錄定罪。它就是把指控你的人叫到面前、當場問的權利,屬憲法所保障的訴訟防禦權(司法院釋字第 582 號),刑事訴訟法用「對質」與「交互詰問」兩套機器實現它。它幾乎不單獨出現,永遠纏著同一條主線:共同被告的話,能不能拿來定我的罪。

同一份供述,先看它要用來定誰的罪

用來定「另一個人」的罪 → 走證人軌
共同被告指證同案的他 被告以外之人 利害相反
用來定「他自己」的罪 → 走自白軌
坦承自己犯行 認定其本人之犯罪事實

另外挑一種字眼出來:「送達是否合法」「上訴是否逾期」是程序事實,走自由證明,不以交互詰問為必要(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50 題);選項寫「一律應」的先起疑。

判斷路徑

誰在說話?這段話要用來定誰的罪?

被告以外之人(含共同被告、共犯、被害人)的陳述具證人性質。共同被告不因為同坐被告席就變成自己人,對別人的案件,他就是證人。

話是在哪裡說的?

審判中說的:轉為證人、具結、行交互詰問。審判外說的:先過傳聞這一關;向法官所為、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警詢所為三軌,門檻各不相同,逐軌檢驗。

程序踐行到位了嗎?

共同被告利害相反而有保護被告權利之必要者,應分離調查,是「應」不是「得」。命被告退庭者,陳述完畢後應再命入庭、告以要旨,並予詰問或對質之機會。

取得資格之後,能怎麼用?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例外進場而未經詰問的陳述,實務上另加使用限制:不得作為唯一或主要證據。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被告這邊
指控他的人不出庭,他就沒機會當場戳破對方記錯或說謊之處,判錯的成本全落在他身上。
真實發現與證人這邊
證人會潛逃、會死亡、會當著被告的面不敢說實話;每句話都得當庭問過,等於放掉一整類案件。

現行法不是二選一,是收費放行:原則上要當面問,例外讓陳述進場的得付對價。權利歸屬也清楚:國家不得任意剝奪,但它屬於被告,被告自己可以放棄(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41 題)。

誰說的 → 哪說的 → 怎麼問 → 怎麼用

四站全過,才有證據資格與證明力;少一站,考卷就少一層。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44 題(原為選擇題,改成自己寫)

甲、乙被訴共同參與擄人勒贖,審理中甲承認犯行、乙全盤否認。甲的供述用來認定甲自己的犯罪事實時,應踐行哪些程序?用來認定乙的犯罪事實時,程序有何不同、能不能單獨定乙的罪?

分兩段,各段先交代「這份供述用在誰身上」,再寫程序與使用限制。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 用在甲自己:這是被告的自白,走任意性與補強;不必為此分離程序,乙對甲的案件也無詰問權可言。
  • 用在乙:甲是乙案件的被告以外之人、具證人性質,應分離調查、轉為證人、具結,並經乙反對詰問。
  • 甲是共犯,其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考選部公布答案就是這一項。

你剛拿下什麼 同一份供述用在誰身上,決定它走哪一套規則:用在他自己是自白,用在別人就是證人;共同被告要對別人的案件說話,得走完分離調查、轉證人、具結、交互詰問,最後還有補強閘門;詰問權國家不得任意剝奪,但它屬於被告,被告自己可以放棄

接著讀 → 共同被告陳述之證據能力 那一站接手下半段:程序都跑完了,這份陳述能不能拿來定罪、還缺什麼。

多欄比較

這張表在比:同一名共同被告的同一份供述,用在誰身上,程序就換一套

要檢查的事用來認定他自己的罪用來認定另一名被告的罪
他在這裡是什麼身分被告本人,這段話是自白該被告以外之人,陳述具證人性質(司法院釋字第 582 號)
要不要分離調查不必為此分離利害相反而有保護被告權利之必要者,應分離調查證據或辯論
要不要具結、受詰問被告不具結;他人對此無詰問權可言準用人證之規定:應具結,並由該被告行反對詰問
能不能單獨定罪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共犯之自白同樣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

秒殺法

畫一個 2×2:誰的供述 × 用來定誰的罪。選項就在這四格之間偷換,你就在四格之間抓人。

真題解剖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41 題

甲、乙共同毆打丙致死,被提起公訴。因甲遲未到案,法院乃依法將甲通緝,並就乙部分判決有罪確定。嗣甲通緝到案,審理中,法院依檢察官之聲請,傳喚證人乙及當時在場、年僅 14 歲之丁作證;另傳喚鑑定人戊說明其如何判斷丙係為尖銳之刀器所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恐因陳述而受有「偽證罪」追訴、處罰,自得拒絕證言
✓ (B) 甲之反對詰問權,雖屬憲法保障之基本訴訟權,不得任意剝奪;但甲非不得予以放棄
(C) 丁年僅 14 歲,其所為證言乃無具結能力之人之證言,並無證據能力
(D) 戊倘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得予拘提,以查明事實真相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B) 是應選項:詰問權是憲法所保障的訴訟防禦權,國家不得任意剝奪;但它是被告自己的權利,被告可以選擇不行使。「不得剝奪」與「可以放棄」並行不悖。
  • (A) 錯:拒絕證言的事由是恐因陳述致自己或一定親屬受刑事追訴或處罰,指的是本案相關的犯罪;「怕作證後說謊構成偽證罪」不算,否則人人都能用它規避作證義務。
  • (C) 錯:未滿十六歲者不得令其具結—是不用具結,不是沒有證據能力;證言仍得為證據,證明力由法院判斷。
  • (D) 錯:拘提是對證人的強制手段。鑑定人可以換一位,法律明定不得拘提。

秒殺 看到「不得任意剝奪+非不得放棄」這種雙重否定,先想權利歸屬:屬於被告的防禦權,本人當然可以處分。

真題解剖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50 題

第一審判決甲犯強盜罪,甲提起上訴,第二審認定甲上訴逾期,駁回上訴。甲不服,上訴第三審主張:第二審調查上訴是否逾期時,僅傳訊其住所地的大樓管理員乙,卻未讓其進行交互詰問,侵害其詰問權。甲之主張有無理由?

(A) 有理由。送達是否合法……應採嚴格的證明,以進行交互詰問為必要
✓ (B) 無理由。送達是否合法,係屬自由的證明之事項,其證據調查之方式不以進行交互詰問為必要
(C) 有理由。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582 號解釋……二審既然傳訊證人乙,自應進行交互詰問程序
(D) 無理由。甲所涉案件屬於不得上訴三審之案件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分水嶺是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犯罪事實的認定要嚴格證明,法定證據方法加法定調查程序(含交互詰問);送達合法與否、上訴是否逾期屬程序事實,走自由證明,調查方式由法院裁量。
  • (C) 的殺傷力在於它正確引述了釋字第 582 號的憲法定位,卻套錯了射程:詰問權保障的是犯罪事實之認定,不延伸到程序事項。引文正確不等於結論正確。
  • (D) 錯在案件類型:強盜罪並非不得上訴第三審之罪。

秒殺 先問「待證的是犯罪事實還是程序事實」,再決定要不要搬出詰問權。射程判斷永遠排在權利內容之前—這條線在「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那一站有完整版。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主體錯置

把 A 主體的程序要求安到 B 主體頭上。例如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56 題,說自白排除的規定文義上只管被告,所以被脅迫的證人其證詞仍可用;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44 題,把供述「用來認定自己」與「用來認定別人」的程序要求互換。

解毒劑 先問這份陳述對誰使用:對自己走被告自白規則,對別人走證人規則(具結、詰問、補強)。禁止以不正方法取供是普遍原則,證人被脅迫所為之陳述同樣不能坐視。

訴訟經濟誘答

用「合一調查比較省事」來正當化程序合併。例如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5 題,把「共同被告之調查證據程序應合一,以收訴訟經濟之效」寫成正確敘述;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6 題,利害相反卻仍不分離。

解毒劑 利害相反而有保護被告權利之必要者,應分離調查證據或辯論。訴訟經濟在這裡讓位給防禦權。

絕對化語詞

把「原則加例外」寫成沒有例外。例如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9 題,把釋字第 789 號寫成「一律應利用聲音、影像傳送而為隔離詰問」;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把共犯的審判外指證寫成「符合可信性、必要性要件仍不得使用」。

解毒劑 詰問權是原則,但配有例外與衡平:符合傳聞例外的可以用,只是掛著使用限制;隔離詰問是「得」,不是沒有裁量餘地。

位階誤用

把憲法位階當萬靈丹,不管適用範圍。例如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50 題,連「送達是否合法」也要求交互詰問;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41 題,把「不得任意剝奪」誤推成「不得放棄」。

解毒劑 詰問權的射程是犯罪事實之認定(嚴格證明);程序事實走自由證明,不以詰問為必要。而且權利屬於被告,被告自己可以放棄。

應試策略

  • 一試問的集中在兩件事:這份陳述有沒有證據能力、程序該怎麼踐行;剩下的落在實務見解。錯誤選項常常只錯一兩個字,字眼開關就那幾組:「得/應」「一律/個案裁量」「不得令其具結/無證據能力」。
  • 作答順序:先用四站生產線定性,再回頭逐字看選項用字。順序反過來,你會被選項裡正確的引文帶著走,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50 題的 (C) 就是這樣設計的。
  • 投資報酬率:這一站同時是傳聞法則、共同被告之調查、證人具結、自白補強的交會處。在這裡多花的時間,等於替那幾站各做一次實戰演練。

申論裡它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申論裡它有兩種坐法:當主角時,題目直接問「法院採證是否合法」「該筆錄得否作為被告有罪之證據」,你要把定性、傳聞、詰問、補強四層全部展開;當配角時,它是程序合法性大題裡的一個子問,講完就走。認錯坐法,不是寫不完就是寫太少。

當它是題目主角
全題預算寫好寫滿,四層各自成段,逐節點涵攝
當它是子問
約 200 到 300 字、4 到 6 分鐘:定性一句、程序要求兩句、本案涵攝兩句、使用限制一句

最忌憲法抒情文。釋字第 582 號一句定位就夠,不要花半頁論證詰問權多重要,分數在涵攝節點(誰、哪個程序、缺了哪一步、效果如何),不在權利頌歌。

拆解模板

A 型|證據能力題

設問是「試說明法院採證之合法性」「得否作為證明被告有罪之證據」

  1. 定性:該陳述人對本案被告而言是被告以外之人,其陳述具證人性質(司法院釋字第 582 號);共同被告亦同,準用人證之規定。
  2. 傳聞審查:審判外陳述先分流,向法官所為、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警詢所為,三軌要件不同,逐軌檢驗。
  3. 詰問權保障:審判中應分離調查(利害相反且有保護必要者為「應」)、轉換為證人、具結、行交互詰問;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不得作為證據。
  4. 客觀不能的處理:證人潛逃、死亡等客觀上不能詰問,且非可歸責於國家機關者,傳聞例外之陳述並非當然排除,惟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或主要證據。
  5. 終點閘門:共犯之自白須有補強;結論要同時回答「有沒有證據能力」與「能怎麼用」。
B 型|程序踐行合法性題

設問是「本案踐行之程序是否合法」「屬於何種違法、其法律效果為何」

  1. 逐節點對條文:把題目的程序流水帳切成節點,命被告退庭前有無聽取檢察官及辯護人之意見?陳述完畢後有無再命入庭、告以要旨、予詰問或對質之機會?詰問次序對不對?審判長有無不當限制詰問?
  2. 定性違法:這個節點違反的是效力規定還是訓示規定;侵害的是憲法位階的詰問權,還是單純程序瑕疵。
  3. 法律效果分層:當事人未即時聲明異議的失權效果;證據面的證據能力有無;判決面是否構成上訴第三審的判決違背法令,並論該違法與判決結果的關聯。
  4. 回頭對設問:這型題常是三連問(是否違法、何種違法、效果為何)。動筆前把設問拆成編號,寫完逐一回勾,漏答一連,整段折損。

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定性句起手:共同被告對本案被告而言是被告以外之人、具證人性質,引釋字第 582 號並指出準用人證之規定。
  2. 利害相反之共同被告應分離調查,用字寫「應」不是「得」。
  3. 轉為證人後的法定程序:具結加交互詰問;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不得作為證據。
  4. 傳聞三軌分流:向法官、向檢察官、警詢各有各的要件,逐軌檢驗,不混軌。
  5. 客觀上不能詰問不等於無條件採認:非可歸責於國家機關者非當然排除,但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唯一或主要證據。
  6. 共犯自白的補強:逐字寫出「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
  7. 程序題另加一組:退庭前後的三個動作檢核,以及違法效果(失權、證據能力、上訴第三審)的分層論述。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一句話判死刑 「乙棄保潛逃沒被詰問,筆錄不能用」,共同被告的偵訊筆錄要先過向檢察官所為陳述的審查(有沒有顯不可信的外部情況),不是沒被詰問就自動出局;漏掉「有證據能力但不得作為唯一或主要證據」這一層,等於只給結論不給論證。
排除依據混用 把「未經詰問」「未告以得拒絕證言」「未具結」全部寫成同一句「程序違法、無證據能力」。三者的依據各不相同:詰問權的使用限制、告知義務的瑕疵、具結規定的效力。不分開寫,等於自曝體系不熟。
程序題只抓一個違法 一道大題裡常同時藏著「未聽取檢辯意見即命退庭」「訊畢未再命入庭告以要旨」「未予對質機會」好幾個節點,只寫到一個就收筆,配分直接腰斬。
高分卷長這樣 定性句起手(釋字第 582 號加證人性質)→ 逐節點對條文 → 違法效果分層(證據面與判決面)→ 使用限制收尾。四拍打完,卷面自然有層次。

變形軸

證據能力軸(最粗的一條)

  • 傳聞法則是上游閘門:審判外陳述先過這關,才輪得到詰問補正。
  • 傳聞例外(向法官、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與詰問權的緊張關係,是申論最愛的取材點。
  • 自白補強是下游終點:程序全過,共犯自白仍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

程序踐行軸

  • 共同被告分離調查 → 準用人證 → 具結 → 交互詰問,這條線本身就是一題。
  • 隔別訊問與對質(命被告退庭、命證人與被告對質、請求對質除顯無必要外不得拒絕)是大題主戰場。
  • 訊問全程連續錄音錄影,是同一張程序合法性大題的常見配菜。

主體變形軸(誰在說話)

  • 共同被告與共犯:最常出現的那一件。
  • 性侵害案件被害人:走釋字第 789 號的衡平補償模式,細節在「性侵被害人陳述之詰問與補強」那一站。
  • 鑑定人:準用詰問規定,拒卻事由另成一題。

命題創新發生在「軸的組合」,把錄音錄影瑕疵、拒絕證言告知、隔別訊問、上訴第三審效果疊成一道大題。看到組合題不必慌:每個節點你都單獨練過,逐節點拆。

同骨架三事實皮

骨架 被告以外之人的陳述 → 具證人性質 → 具結加詰問 → 才得採為不利被告之證據(例外進場的,掛上使用限制)

潛逃的共同被告

乙在偵查中向檢察官指證甲之後棄保潛逃,審判中無從傳喚。

定性(釋字第 582 號)→ 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審查有無顯不可信之情況 → 客觀不能詰問且非可歸責於國家機關 → 有證據能力,但不得作為甲有罪判決之唯一或主要證據,另需補強。

出國的證人

證人即將派駐倫敦,無法於審判期日到庭。

不是駁回聲請,也不是逕用偵查筆錄,而是預料不能於審判期日到場者得於期日前訊問,且期日前訊問仍應行交互詰問,詰問權在期日前程序一樣要給(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57 題的事實)。

性侵害案件被害人

被害人的警詢陳述依特別法例外取得證據能力。

釋字第 789 號的衡平模式:例外採納的對價是訴訟上有效的防禦補償(例如強化對其他證人的對質詰問),且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隔離詰問是「得」,不是沒有裁量。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釋字第 582 號 → 證人性質 → 具結詰問 → 補強」這一串默寫出來,就是閱卷委員最膩的補習班模板文。

規範段(權利定位、程序要求)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乙已棄保潛逃,客觀上無從傳喚」「審判長未先聽取檢察官及辯護人之意見即命甲退庭」,這種貼著題目事實的句子,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每一題至少要有一句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的句子。

三件皮寫完,檢查你的三段是不是骨架句完全同構、只有主體與程序節點被代換。是,你已經擁有這個考點;不是,回到四站生產線重跑一次。

破關條件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闔上書,十五分鐘內默寫四站生產線,並說出命被告退庭後必須做的三個動作。
  • 背出共同被告準用人證之規定那一條的全文,以及自白補強那一項的全文。
  • 三件事實皮任選一件沒寫過的,十分鐘寫出 250 字內的擬答,四站不缺層。
  • 四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子加一句解毒劑,不卡頓。
  • 拿到程序題時,能把流水帳切成節點,每個節點都給得出法律效果,而不只是說它違法。

這是自評版的門檻,是我們訂的,不是考選部標準。自評普遍偏寬(愈生手愈寬),過了只代表可以進下一站,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過不了的話:得分點漏層回採分點清單、主體錯置抓不到回那張 2×2 表、程序節點漏檢回條文原文與 B 型模板。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166 條第 1 項、第 2 項(詰問之次序) 骨架只有一句:聲請方主詰問、他造反詰問。反詰問就是對質詰問權在法庭上的日常樣子。

刑事訴訟法第 169 條(被告在庭權之限制) 退庭前一個前提(聽取檢辯意見),陳述完畢後三個動作(命入庭、告以要旨、予詰問或對質機會)。程序合法性大題就從這四個點開刀。

刑事訴訟法第 184 條(證人之隔別訊問與對質) 證人分開問是原則;要不要命對質,法院有裁量,被告也可以聲請。

刑事訴訟法第 97 條第 2 項(被告請求對質) 被告開口要求對質,除非顯無必要,法院不能說不。

刑事訴訟法第 287 條之 1(共同被告之分離或合併調查) 第一項是「得」(裁量),第二項利害相反加保護必要就是「應」。選擇題最愛考這個得與應之別。

刑事訴訟法第 287 條之 2(共同被告之準用) 整條生產線的法源。共同被告要對別人的案件說話,就得照證人的規矩走。

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1 項、第 2 項(自白之證據能力與證明力) 第一項文義上的規範對象是被告(證人被脅迫怎麼辦,是另一個考點);第二項是生產線的終點閘門。

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具結義務與例外) 原則命具結,兩種情形不得令其具結;有拒絕證言事由的,應主動告知。

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3(未具結之效果) 該具結而沒具結,那段話直接出局—跟「未經詰問」的處理路徑不同,別寫成同一句。

刑事訴訟法第 181 條(拒絕證言) 共同被告轉為證人後最常見的拒絕證言事由:怕說了自己入罪。

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1 項(傳聞法則) 上游閘門。先過這關,才輪到詰問怎麼補。

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1(向法官、檢察官所為之陳述) 向法官所為的直接可用;向檢察官所為的原則可用,但要看有沒有顯不可信的外部情況。

刑事訴訟法第 276 條第 1 項(審判期日前之訊問) 證人要出國、到不了庭的解答。期日前訊問仍應行交互詰問,詰問權不因為提前而縮水。

來源

司法院釋字第 582 號:這個考點的憲法地基,權利定位與共同被告陳述具證人性質的依據。

司法院釋字第 789 號:性侵害案件被害人警詢陳述例外取得證據能力時的衡平補償框架。

條文原文引自本書法規庫的刑事訴訟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選擇題: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65 題;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5 題、律師一試第 56 題;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6 題;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44 題;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41 題、第 43 題、第 51 題;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50 題;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41 題;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9 題;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57 題

申論:民國 93 年律師二試第 2 題;民國 96 年司法官二試第 3 題、律師二試第 1 題;民國 99 年司法官二試第 4 題;民國 100 年律師二試第 3 題;民國 101 年律師二試第 4 題;民國 103 年司法官二試第 4 題(以它為主角);民國 105 年司法官二試第 3 題;民國 108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綜合題,以它為主角);民國 109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

上一節是原理,下一節是它最常出現的實戰劇本。考卷很少直接問你原理是什麼,多半是把兩個被告放上同一張桌子,其中一個開口咬另一個,然後問你這句話怎麼辦。下一節同時是前面五節的總驗收:那幾個動作要在同一段事實裡連續踩對,漏掉一個,你前面賺的分會在這裡一次吐光。

上一個考點

交互詰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