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考點 · 第 10/11 站
核心 選擇題考過 4 次・申論考過 0 次

自白之調查次序

自白幾點上場:能不能用最先查,說了什麼最後查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18 分鐘
快速跳轉
📌 分類閱讀: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53 題,題幹寫了整整一段情殺,真正問你的只有一句:這份自白幾點可以調查?

爭「自白怎麼來的」→ 最先查
強暴、脅迫、利誘、疲勞訊問 抗辯自白非出於任意
問「自白說了什麼」→ 最後查
提出自白作為證據

沒有這條會怎樣

法院一開場就讀了自白,後面的證據還看得進去嗎?

刑訴§161-3 因此把自白的內容排到最後(除有特別規定外):心證要從別的證據長出來,自白只負責壓軸對表。

三個問題問完自己

被告有沒有說,自白是被不正方法弄來的?

有,這個爭執先於其他事證調查。

那由誰證明它出於自由意志?

檢察官提出的自白,由檢察官指出證明之方法,不是被告自己扛。

其他證據調查完了嗎?

沒完,自白的內容就還不能查。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先查(有爭執時)
趁心證還乾淨,先攔下可能是逼出來的自白。
後查(自白內容)
讓心證從別的證據長出來,不先看最省事的那份。

自白最好用也最危險:能讓法院省下所有力氣,也能讓一句逼出來的話定人的罪。順序因此不歸法院拿捏。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49 題(改成用寫的)

審判期日中,檢察官提出被告甲之自白為證據。兩句話寫完:什麼時候才可以調查?為什麼?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 時間點:「其他證據調查之後」,不是「先看自白掌握案情」。
  • 理由:「避免過早接觸自白影響心證」,不是「比較有效率」。
  • 沒寫成訴訟指揮權或準備程序可以決定的事。

你剛拿下什麼 同一份自白拆成兩問:能不能用(刑訴§156 III,最先查、檢察官舉證);說了什麼(刑訴§161-3,原則上最後查)。

接著讀 → 自白之任意性 它決定這份自白能不能用;這裡只決定幾點上場。

你剛寫過的那題,選項長這樣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49 題

於被告甲的竊盜案件審判期日中,檢察官擬提出甲之自白作為證據,以證明相關犯罪事實。關於該自白的調查次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原則上,法院必須在調查其他證據後,方可調查甲之自白。此規範目的係為了避免法院過早接觸自白,不當影響其心證
(B) 原則上,法院必須在調查其他證據之前,先調查甲自白之內容。此係為使法院能夠藉由瞭解被告自白的內容,更妥適完整地掌握案件事實,形成心證,以作成正確的判決
(C) 關於甲自白的調查順序,應由審判長依其固有的訴訟指揮權定之。法院固然可以於調查其他證據後,再調查甲之自白,於調查其他證據前先調查甲之自白,亦無不可
(D) 甲自白的調查順序,應由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甲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行準備程序後,決定之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A) 正解=刑訴§161-3 的規則加上它的規範目的。留意它開頭寫「原則上」—刑訴§161-3 自己也留著「除有特別規定外」。
  • (B) 把「先讀自白比較好掌握案情」寫得冠冕堂皇。這正是立法者要防的病:選項把病因寫成了療效。
  • (C) 訴訟指揮權管不動法定順序。
  • (D) 整句是刑訴§273 準備程序的口吻,而準備程序確實可以處理「證據調查之範圍、次序及方法」(刑訴§273 I ⑥)—但自白壓軸是法律自己排好的,不勞準備程序決定。用真條文包裝錯結論,是這裡最狡猾的一個選項。

秒殺 配對目的關鍵字:「避免過早接觸自白」=正解訊號;「掌握案情形成心證」「訴訟指揮」「準備程序決定」=三種毒。

錯誤選項都在做這幾件事

把舉證責任換到被告肩上

包裝成「抗辯成立對被告有利」「被告親身經歷,比較容易舉證」,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50 題的 (A)(B) 就是這樣寫的。

解毒劑 刑訴§156 III 後段配上刑訴§161 I:自白既然是檢察官提出的,就由檢察官指出證明自由意志的方法。誰比較好證明,不是換肩的理由。

把順序整個反轉

「先調查自白,法院才能完整掌握案情、形成心證」,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49 題的 (B)。

解毒劑 這正是刑訴§161-3 要防的事。心證要從其他證據長出來,自白只負責最後對表。

把法定順序講成可以商量

「依審判長訴訟指揮權定之」「落實當事人進行主義,由檢辯雙方決定」「準備程序決定」,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50 題 (D)、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49 題 (C)(D)、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53 題 (A)(B) 反覆使用。

解毒劑 刑訴§161-3 寫的是「不得調查」。準備程序(刑訴§273 I ⑥)排得動一般證據的次序,排不動這一條。

把流程順序打亂

整條審判期日重排,或把科刑資料的調查提前,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53 題 (D)「考量審判效率,應先調查被告科刑之資料」。

解毒劑 記住三個「最後」:自白的內容在其他證據之後、就被訴事實訊問在調查證據程序之最後、科刑資料在事實訊問之後。

秒殺法

選項出現「由被告舉證」「依訴訟指揮權決定」「由檢辯雙方決定」「準備程序決定」,先劃掉再說。

誰舉證,什麼時候查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50 題

於審判中,檢察官提出被告甲之自白,以證明甲竊盜的犯罪事實。被告甲的辯護人抗辯道,甲之所以作成該不利於己之自白,是因為調查局官員於詢問時,使用強暴脅迫等不正方法。關於甲自白有無證據能力的審查及認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抗辯其自白非出於任意,抗辯若成立,對於甲有利,故應由甲就該事項負舉證責任,由其證明調查局官員訊問時,有使用不正方法
(B) 關於調查局官員是否曾以不正方法訊問,甲係親自經歷之人,較檢察官更容易提出證據證明。是故,應由甲就該事項負擔舉證責任
✓ (C) 由於甲的自白係由檢察官提出,故應由檢察官就該自白係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惟其調查之順序,應先於其他事證
(D) 由於甲的自白係由檢察官提出,故應由檢察官就該自白係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至於調查之順序,應由法院依其固有的訴訟指揮權定之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C) 兩個半句各踩中刑訴§156 III 的一句:後段「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前段「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條文自己就是答案。
  • (A)(B) 「抗辯對被告有利」「被告親歷比較好舉證」聽起來都像道理,但刑訴走的是檢察官的實質舉證責任—被告只要陳述自白出於不正方法,證明自由意志是檢方的事。
  • (D) 前半句對、後半句把法定的「先於其他事證」偷換成訴訟指揮裁量。半對全錯,是這個考點選項的標準包裝。

秒殺 看到「由甲(被告)負舉證責任」直接劃掉;剩下 (C)(D) 比的只有一件事—「先於其他事證」是法定還是裁量。法定。

沒有人爭執的時候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53 題

甲苦戀 A,卻見 A 與他人交好。深夜,尾隨跟追多方請求,但盼回心轉意終未如願。此時,甲長久怨懟突然爆發,惱羞悔憤、愛恨交加出手勒頸致 A 昏迷而亡。甲後因良心譴責,於檢察官偵查中自白犯罪相關原委。有關審判期日本項「自白證據」之調查順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因案件單純,法院得依訴訟指揮權決定之
(B) 落實當事人進行主義,應由檢辯雙方決定之
✓ (C) 避免偏重自白,應先調查其他證據後方可調查之
(D) 考量審判效率,應先調查被告科刑之資料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C) 刑訴§161-3 加上它的規範目的,四個字講完:避免偏重自白。
  • (A)(B) 「案件單純」「當事人進行主義」都是聽起來很現代的裁量化話術。法定順序不因案件單純而鬆綁,也不是檢辯可以處分的事。
  • (D) 科刑資料的調查排在就被訴事實訊問之後(刑訴§288 IV),是全流程最靠後的調查項目之一。「審判效率」不能把它拉到前面。
  • 這題的甲是出於良心自白,沒有人爭執自白怎麼來的—所以刑訴§156 III 的插隊規則根本沒有啟動。

秒殺 長題幹全是煙霧彈,問的只有一件事:自白幾點上場。

任意性的插隊規則,什麼時候才啟動

有人爭執:插隊規則啟動(刑訴§156 III)沒人爭執:直接走刑訴§161-3
觸發的那句話被告陳述自白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全場沒有人提自白是怎麼來的
法院先做什麼先於其他事證調查這個爭執,並命檢察官就自白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照常先調查其他犯罪事實的證據
自白的內容何時登場爭執解決、自白有證據能力之後,仍要等其他犯罪事實的證據調查完畢同樣要等其他犯罪事實的證據調查完畢
真題長相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50 題:辯護人抗辯調查局以強暴脅迫取供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53 題:甲出於良心自白,無人爭執

審判期日的順序表

這張表在比:審判期日裡誰先誰後

順序做什麼依據
1朗讀案由刑訴§285
2人別訊問,查驗有無錯認其人刑訴§286 前段、§94
3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刑訴§286 後段
4權利告知:罪名、緘默權、選任辯護人、請求調查有利證據刑訴§287、§95
插隊任意性有爭執時,該爭執先於其他事證調查刑訴§156 III
5調查證據:先查有關犯罪事實的其他證據刑訴§288 I
6調查證據:自白的內容,除有特別規定外排在其他證據之後刑訴§161-3
7就被訴事實訊問被告,於調查證據程序之最後行之(簡式審判程序案件除外)刑訴§288 III
8科刑資料之調查,於前項事實訊問後行之刑訴§288 IV
9依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次序辯論;辯論後再就科刑範圍辯論刑訴§289

把順序表拿去排排看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5 題

刑事案件第一審通常審理程序,包括以下各項階段:(A) 被告之權利告知 (B) 被告人別訊問 (C) 就被訴事實訊問被告 (D) 被告言詞辯論 ⑤ 被告自白筆錄之調查。試問若依階段程序先後排列,以下順序說明,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人別訊問 → 權利告知 → 自白筆錄之調查 → 就被訴事實訊問被告 → 言詞辯論

  • 逐站對條文:人別訊問(刑訴§286、§94)→ 權利告知(刑訴§287、§95)→ 自白筆錄仍然是證據調查的一項,依刑訴§161-3 排在其他證據之後 → 就被訴事實訊問被告,依刑訴§288 III 於調查證據程序之最後 → 言詞辯論,依刑訴§289 I 於調查證據完畢後。
  • 會卡住的只有一個關節:自白筆錄的調查和就被訴事實訊問,誰先?自白筆錄是「證據」,訊問被告是「調查證據程序之最後」,所以自白在前、訊問在後。
  • 另一個常錯的地方:言詞辯論排在證據調查完畢之後(刑訴§289 I),不會插進中段。

秒殺 開頭「人別→告知」是送分的,分勝負的是中段自白筆錄與事實訊問誰在前。條文寫死了:自白在前。

時間花在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一試怎麼跟:先認句型,再認條號。正解通常是條文加上規範目的;錯的通常是把法定順序講成可以商量的。
  • 值得花時間的理由:刑訴§156 III 同時餵養「自白之任意性」與「檢察官實質舉證責任」兩個考點,在這裡讀懂的東西,那兩處會再領一次。
  • 不必花時間的地方:這裡沒有學說對立要選邊,歷屆題目也沒有繫在特定裁判上。把兩條規則和審判期日的順序放對抽屜就夠了。

申論這一關

歷屆考過這個考點的題目,全部落在選擇題;申論卷上沒有出現過它。

所以這裡不編拆解模板、採分點、低分死法:沒考過的東西編給你,只會佔掉你練別題的時間。另外提醒一句:「能不能用最先查、說了什麼最後查」是幫你選答案的,不是拿去申論卷上默寫的;真的沾到了,規範句要寫全稱(依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3 項……),涵攝句要長出本案事實。申論想練自白,去「自白之任意性」。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161-3 條(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主詞是「得為證據之」自白—證據能力已經過關,這一條管的是內容什麼時候調查。「不得調查」是強制規定,不是訓示,也不是法院的裁量事項;例外由條文自己的「除有特別規定外」留著。

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這個考點吃第 3 項,而且兩句都吃:前句是任意性爭執「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後句是檢察官就自白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刑事訴訟法第 285 條(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審判期日從這裡開始起算。

刑事訴訟法第 286 條(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先人別訊問,再由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 94 條(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24 年 1 月 1 日) 人別訊問要確認的是「有沒有抓錯人」。

刑事訴訟法第 287 條(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起訴要旨之後才輪到權利告知。

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要告知的四件事;末段還留了一個但書—被告同意續行訊問的,不必停止。

刑事訴訟法第 288 條(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第 3 項:就被訴事實訊問被告排在調查證據程序之最後,簡式審判程序案件除外。第 4 項:科刑資料的調查又排在事實訊問之後。

刑事訴訟法第 289 條(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辯論在調查證據完畢之後,事實與法律先辯,科刑範圍後辯。

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第 1 項(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刑訴§156 III 後段就是這條實質舉證責任在自白戰場上的分身:舉證的重擔在檢方,不因為「被告比較清楚」而換肩。

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第 6 款(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準備程序確實可以排證據調查的次序—排的是一般證據。自白壓軸是法律明定的強制順序,不在準備程序可以翻盤的範圍。

出處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50 題(選擇題),這個考點在該題是配角;考的是任意性爭執由誰舉證、何時調查。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49 題(選擇題),以它為主角的題目;考規範目的。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5 題(選擇題),這個考點在該題是配角;考整條審判期日的階段排列。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53 題(選擇題),以它為主角的題目;考規範目的與強制性。

條文引自本書法規庫(刑事訴訟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題目與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答案判分。這個考點的歷屆題目沒有繫在特定裁判上,所以不引字號。

前面十節,你一直在爭同一件事:這句話有沒有資格被聽見。最後一節把賭注推到底:就算它有資格,也還不夠。這是本章換題目的地方:從「能不能進來」換成「進來了夠不夠」。它還會把你在第六節處理過的那兩個被告拉回來,讓整章收成一個圈,而不是散成十一堆規則。

上一個考點

自白之任意性

下一個考點

自白補強法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