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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 選擇題考過 2 次・申論考過 0 次

性侵被害人陳述之詰問與補強

身分定錯,程序整組跟著錯,治療醫師的訊問軌與補強資格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12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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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這套規則會出什麼事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2 次,記住這一句就夠:到庭說明被害人狀況的那個人,身分定錯,整套程序跟著錯,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38 題考的就是這件事。性侵多半是密室一對一,被害人的話常是唯一的直接證據;少了補強法則,一段話就能定人的罪。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看到這些字
就往這邊想
「曾為被害人治療」「驗傷時所見」;親歷的過去事實:鑑定證人,適用關於人證之規定 「法院囑託」「就待鑑事項提出意見」;受命後才做的專業判斷:鑑定人 「一律應」「必然」;保護措施是「得」,這種絕對化寫法先起疑

三個問自己的問題

他講的是自己親歷的過去事實,還是受命之後才做的判斷?

親歷的(就算他有專業)→ 適用關於人證之規定;受命後的判斷 → 鑑定人。

定性完了,程序要跟著換嗎?

整組換:結文、能不能拘提、何時具結三件都不同(對照在 b8)。

這段話跟被害人自己的說法,是同一個來源嗎?

獨立觀察到的才有補強資格;把她說過的話再現一次,等於自己補強自己。

被害人不到庭,這裡在分配什麼

被害人這邊
她到不了庭時,警詢陳述在一定條件下例外進場,不必再被當面問一次。
被告這邊
唯一指控他的人不出庭,被告失去當面檢驗那段話的機會,錯判風險往他身上移。

所以不是二選一:隔離詰問這類保護措施是法院「得」依個案採取,不是「一律應」;拿走的要在別處補回(項目在 b10)。底線只有一條:被害人警詢筆錄不得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

親歷走人證,受命走鑑定;獨立觀察能補強,轉述內容不能。

先自己寫,再對答案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38 題(原題是選擇題,這裡改成自己寫)

法院傳喚曾為被害人乙做心理治療的精神科醫師丙到庭,就乙治療中有無創傷後壓力症候群跡象作陳述。丙走哪一套程序?他的陳述能不能補強乙的說法?

三句話:定性、程序配套、同一性;句子裡要有本案的具體事實,不要只堆名詞。
寫完了,對照看看
  • 定性:治療中親見的過去事實 → 鑑定證人,適用關於人證之規定;結文寫「據實陳述」,不是「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
  • 程序: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科罰鍰並得拘提;不得拘提的是鑑定人。
  • 同一性:他說的是自己觀察到的跡象,與乙關於被害事實的陳述不具同一性,得作為補強證據—考選部公布答案就是這一項。

你剛拿下什麼 身分跟著陳述內容走,不跟著職業走:同一位醫師,講治療所見是鑑定證人,受囑託做評估就是鑑定人。;補強要看來源:只有與被害人陳述不具同一性的獨立來源才算。

接著讀 → 鑑定、那裡是鑑定人本尊的程序(鑑定前具結、不得拘提),跟這一站正好對照著看。

三種身分,三套程序

證人鑑定證人鑑定人
親歷過去事實的一般人憑特別知識得知已往事實之人(刑事訴訟法第 210 條)受選任、就待鑑事項提供專業判斷是誰
人證規定適用關於人證之規定(第 210 條)鑑定節規定;除本節有特別規定外,準用人證規定(第 197 條)走哪一套程序
當據實陳述,決無匿、飾、增、減(第 189 條第 1 項)同證人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第 202 條)結文寫什麼
得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第 178 條第 1 項)同證人(得拘提)不得拘提(第 199 條)合法傳喚不到場
訊問前或訊問後具結皆有(第 189 條第 1 項)同證人鑑定前具結(第 202 條)何時具結

為什麼拘提的待遇不一樣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鑑定人可以換一位:他提供的是判斷;證人與鑑定證人身上長著事實,換掉就沒了。可替代與否,是這一整組程序差異的底層邏輯。

釋字第 789 號:哪些是裁量,哪些不能省

成立/已跨線不成立/未跨線

法院「得」依個案採取(裁量)

利用聲音、影像傳送而為隔離詰問等保護措施:是「得」,不是「一律應」

不能省的部分

應強化被告對被害人以外其他證人之對質、詰問權

對被告之防禦權,應採取訴訟上之有效補償措施

被害人警詢筆錄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

整體目的:兼顧性侵害案件發現真實與有效保護被害人。

三型誘答與解毒劑

主體錯置

把鑑定證人套上鑑定人的程序,或反過來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38 題 (A):要治療醫師依鑑定人結文具結;同題 (C):說他不得拘提

解毒劑 刑事訴訟法第 210 條一句話,適用關於人證之規定。結文、拘提整組走證人這一軌。

資格發問誤標

把主詰問前確認身分、學歷、經歷的發問,包裝成不當詰問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38 題 (B):詰問醫師學經歷=不當詰問、異議有理由

解毒劑 刑事訴訟法第 166-1 條第 3 項但書第 1 款明文:實體事項詰問前有關身分、學歷、經歷等必要準備事項,連誘導詰問都不在禁止之列;異議應認無理由。

絕對化包裝

把「得」改寫成「一律應」,或把不能動的底線軟化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9 題 (A):一律應利用聲音、影像傳送而為隔離詰問

解毒劑 保護措施是個案裁量;不得作為唯一證據才是底線。看到絕對化用語先起疑。

真題解剖:釋字第 789 號的命題句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9 題

有關性侵害案件被害人「警詢筆錄」,作為被告有罪證據之法律爭議,司法院釋字第 789 號解釋認為:「應兼顧性侵害案件發現真實與有效保護性侵害犯罪被害人之正當目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一律應利用聲音、影像傳送而為隔離詰問
(B);應強化被告對被害人以外之其他證人對質、詰問權
(C);對於被告之防禦權,應採取訴訟上之有效補償措施
(D);被害人警詢筆錄不得作為有罪唯一證據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A

  • (A);敘述錯誤,是應選項;隔離詰問等保護措施,是法院得依個案採取的手段,不是「一律應」。
  • (B)(C)(D);敘述正確;補償框架的三根柱子:強化被告對被害人以外其他證人的對質、詰問權;對防禦權採取訴訟上有效補償措施;警詢筆錄不得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

這個框架裡只有一個絕對—不得作為唯一證據;其餘都是裁量。選項寫「一律應」,考的就是這個落差。

該不該命他具結

成立/已跨線不成立/未跨線

應命具結

證人應命具結(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第 1 項本文)

具結前應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第 187 條第 1 項)

不得令其具結(同項但書)

未滿十六歲

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致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

配套:對不令具結之證人,應告以當據實陳述,不得匿、飾、增、減(第 187 條第 2 項);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第 158-3 條)。

未成年被害人作證的那一格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未滿十六歲的被害人到庭作證,不得令其具結,改依刑事訴訟法第 187 條第 2 項告以據實陳述;這種情形下的陳述,不因未具結而失去證據能力。

一試怎麼打這一站

    歷屆都落在司法官卷的選擇題,出題面向都是實務見解,而且都是該題的主考點:不考你默條文,考你在具體場景裡套規則的精確度,錯誤選項通常只錯一兩個字。

    作答順序:先跑 b3 的三個問題定性,再回頭看選項用字。「得/一律應」「證人結文/鑑定人結文」「得拘提/不得拘提」是這一站的三個字眼開關。

    它是鑑定、交互詰問、證人具結、對質詰問權的交會處;花在這裡的時間,等於替那四站各做一次實戰演習。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沒有申論的出題紀錄,所以這裡不給答題模板、採分點與配分:沒出現過的東西補寫出來,只會讓你把力氣花在錯的地方。要練申論,主戰場在常跟它一起考的「對質詰問權」與「鑑定」;這一站的兩個判準(身分定性、同一性檢驗)到那裡是當基本功用的。

    引用特別法前先查現行條號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舊法第 17 條,被害人警詢陳述在一定條件下(例如因性侵害致身心創傷而無法陳述)例外取得證據能力,是釋字第 789 號的審查標的。該法在解釋作成後歷經修正,條次有變動。

    寫考卷引用時先查現行條號,不要直接把舊條號搬上去。這一段是依釋字第 789 號脈絡重建,未逐字核對;b17 的條文原文只涵蓋刑事訴訟法。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210 條(鑑定證人) 憑專業知道「過去事實」的人,整套走證人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 197 條(鑑定事項之準用規定) 鑑定先適用自己這一節;這一節沒規定的,才回頭準用人證。

    刑事訴訟法第 202 條(鑑定人之具結義務) 鑑定人是「鑑定前」具結,結文寫公正誠實。

    刑事訴訟法第 199 條(拘提之禁止) 不得拘提的只有鑑定人。

    刑事訴訟法第 178 條第 1 項(證人之到場義務及制裁) 證人不到,罰鍰之外還可以拘提。

    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具結義務與例外) 原則命具結;兩種情形不得令其具結。

    刑事訴訟法第 187 條(具結程序) 不令具結的,改用告知據實陳述來處理。

    刑事訴訟法第 189 條第 1 項(結文之作成) 證人結文的內容長這樣—跟鑑定人的結文不一樣。

    刑事訴訟法第 158-3 條(不得作為證據之情事) 具結不是儀式,是證據能力的開關。

    刑事訴訟法第 166-1 條(主詰問之範圍及誘導詰問之例外) 主詰問原則不得誘導;但實體詰問前確認身分學經歷等準備事項,明文不在禁止之列。

    題目出處與條文版本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38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D;出題面向為實務見解,本考點是該題主考點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9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A;出題面向為實務見解,本考點是該題主考點

    司法院釋字第 789 號;民國 110 年那一題的題幹即引其解釋文

    律師卷、二試申論均無出題紀錄。;b17 的刑事訴訟法條文引自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未收錄於 b17,相關提醒在 b18。

    前面九節的規則,全都在判決確定之前運作。最後一節把時間軸往後推:判決已經定讞、卷宗已經歸檔,然後科學往前走了一步,當年的鑑定被更精密的方法推翻。這一節看起來像換了科目,其實是整章的收束,前面問的都是「錯誤要讓誰承擔」,這一節問的是最後一種:如果錯已經釀成,制度要不要承認、憑什麼收回。它會告訴你,這題的皮是科學,骨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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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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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學證據